纪律有“红线” “两栖”必被查
2022-11-12
支部建设 2022年15期
近年来,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充当“两栖干部”,妄图“权”“利”双收。究其根本,是理想信念松动,侥幸心理作祟。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际上是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蛀虫行径开了“美颜镜头”,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无论党纪还是国法,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