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路产残值处置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分析
2022-11-11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晓星胡琳
文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王晓星 胡琳
公路资产因交通事故损坏后,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设施路产保护相关规定,对损坏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如废旧护栏、立柱、防阻块、护栏端头、防眩板支架、桥梁钢扶手及支座等)进行拆除并集中回收管理。但因目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中并无针对性的制度化规范,导致公路经营企业难以及时处置拆除和回收的公路资产(以下简称“路产残值”),进而不得不为保管该部分路产残值支出额外的人力和物力,加重自身负担。针对路产残值处置中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如下分析与阐述。
事故发生后路产人员对损坏护栏进行评估是否完全损毁 王军 摄
公路作为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其出资享有投资收益。同时,我国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投资建设,并以多样化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根据我国有关公路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公路及公路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特别规定的,则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处理。本文仅就国有公路在公路资产处置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01 公路资产实行分工管理
根据《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对于公路资产的管理按照职责范围明确了三层分工。
第一层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层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层为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
0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资产的处置权单位
《公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陕西省公路路产保护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履行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以外的公路保护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和省厅规定,查处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作为管理维护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对所辖公路资产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此外,考虑到经营性公路目前大多由公路经营企业入账,未在政府公路管理部门账上有所反映的情况,《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又再度明确管理维护单位还需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需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信息卡。而对于公路资产的处置,依据《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第十五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资产的处置权单位,其处置的收益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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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公路资产所有权的主要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03 公路经营企业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公路资产享有权利
对于政府收费公路,各省、区、市往往会出资组建国有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公路的日常运营管理。国有公路经营企业在被授予包含收费权在内的运营管理权的同时,也常会被一并赋予公路资产处置权。
作为负责公路运营管理的国有公路经营企业,其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规定,及时管理和维护公路资产,保证公路资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04 公路经营企业对“以新换旧”后的旧路产残值享有处置权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为保障防护设施安全、完整及完好,公路经营企业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保障防护设施安全、完整及完好,及时进行的恢复其原状的处理,是在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前的代为修复。此时,公路经营企业基于前述规定对被替换的旧路产(本文中提及的“路产残值”“旧路产”系指损坏后以全额赔偿方式或者通过购置新路产以替换下的损坏路产)残值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路经营企业根据自身对资产处置的规定,可以对路产残值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变卖、拍卖。
05 路损人赔偿后有权要求交付路产残值或折价补偿
依据《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载明的赔(补)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依法对损坏的公路路产进行修复或赔偿:1.选择自行恢复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路产修复告知书》履行修复义务,对路产原貌予以恢复;2.选择照价赔偿的,执行陕价经发【2009】30号文件标准,未规定标准的,以实际修复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的时常标准计算赔偿费用”,路产损坏人(含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替代肇事方全额赔偿的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坏路产后,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向其交付被拆卸的路产残值,或者在该路产残值无交付必要、不能交付的情况下,以折价补偿方式将路产残值的价值补偿给路产损坏人。
06 主张路产残值利益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路产残值利益的主张时效一般为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如期间路产损坏人未提出过主张,也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法定的时效中止、时效中断事由时,该期限过后,公路经营企业即可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对抗路产损坏人的路产残值利益主张。
07 对公路经营企业处置路产残值的建议
第一,处置前需注意核查该路产残值的处置权归属,及时留存相应处置的事实依据与相关文件。
第二,对未能向路产损坏人交付的路产残值及时登记造册,明确记录其品类、型号、数量、残损情况、对应事故时间、涉事人员信息、涉事车辆信息、更换时间、支出费用等可以确定路产残值来源和现状的信息,以便明晰路产残值的来源。
第三,对路产残值的处置应遵循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就路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评估、审批等手续,通过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置路产残值。
护栏设施在经过火灾后,其强度会发生变化,应进行更换。刘金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