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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退休老人依法维权

2022-11-11彭振林

银潮 2022年1期

文|彭振林

王大海和刘家伟是好友,2015 年2 月王大海退休时,刘家伟开办了一家生产预制板的厂子,因手头缺少资金,便邀请王大海入股。王大海爽快地答应了。两人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乙方王大海向甲方刘家伟开办的预制板厂投资30 万元,甲方每年按乙方投资额的20%向其分红,自当年起,每年年底向乙方分配红利6 万元;如乙方的股金始终不贬值也不升值,乙方如果需要退股,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协议签订当日,王大海通过银行转账,向刘家伟支付了30 万元现金。刘家伟同时也给王大海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王大海股金30万元。

之后,预制板厂一直由刘家伟在实际经营,王大海也从来没有参与到其中。刘家伟每年底按约定向王大海支付红利6万元。

可就因为这次“合伙”,两人最终打起了官司。

2020年春节过后,因受疫情的影响,预制板厂几乎停产。这时王大海找到刘家伟,讨要自己的30万元投资款。刘家伟却对王大海说:“预制板厂是我们两人合伙办的,现在亏损了80 多万元,我们每人要承担40多万元的债务,你的投资款亏损进去不说,你还要拿10多万元来赔呢。”

王大海质问刘家伟:“预制板厂一直都是你一人在经营管理,你根本就没有让我插手,是盈是亏我怎么知道,你说亏了80 多万就亏了80多万?你有证据吗?”

“这里有财务账,你可以看,上面都详细地记着呢。”刘家伟语气平静地回答道。

“我才懒得看你自己做的账,去年底你还把6 万元的分红给了我,今年一下子就亏了80 多万,鬼才相信你。”王大海的话依然带着怒气。“就是真正亏了80多万,也和我没有半点关系。”

“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你想脱干系是脱不了的。”刘家伟振振有词。

“你就是个大骗子,你不退我钱,我就到法院去告你!”王大海见自己说不过刘家伟,丢下一句话,气哼哼地走了。

王大海来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详细审查了他带去的《入股协议书》后,建议他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家伟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20 年6 月8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到底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系这一焦点进行了辩论。

刘家伟辩称:“我和王大海签的协议清清楚楚,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厂子赔钱了,我还没有找他分摊债务,他反而告到法院找我要投资呢。”

王大海的律师反驳说:“王大海与刘家伟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入股协议书,但由于该协议约定王大海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而且不论盈亏每年只收取固定数额的红利6 万元,双方之间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

最后,法院支持了王大海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的性质问题,即王大海与刘家伟之间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王大海未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不符合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特征。其次,本案中《入股协议书》上的“刘家伟每年按王大海投资额的20%向其分红”,因数额固定并非是对盈余分配方面的约定,实际上没有约定王大海参与盈余分配,不符合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的构成要件。再次,从《入股协议书》的内容上看,双方约定王大海按投资额的20%进行年度分红实质是对利息的约定,即约定年利率为20%,双方之间符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综上,虽然本案合同名称为《入股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