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探索实践迈出监察工作监督重要一步
2022-11-11刘玉娟
□刘玉娟 刘 学 孟 醒
今年4月28日,昌乐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听取了县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近年来,昌乐县人大常委会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开展人大监督监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加强理论学习,把牢人大监督监察工作正确方向
县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领会把握精神实质,把牢人大监督监察工作正确方向。
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系列重要论述列为首要学习任务,全面进行学习,切实找准工作定位,审慎稳妥推进人大监督监察工作。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安排学习。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在监察法出台后,国家监委编写了监察法释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辅导培训,明确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对监委的监督权,充分认识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的法律定位、法治模式、运行机制和主要方法,进一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依法开展监督,推动人大监督监察工作扎实开展
怎样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如何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人大监督监察工作扎实开展。
从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始,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依法开展了相关人事任免工作。2018年1月19日,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县监察委主任;之后举行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任命县监察委副主任2名和委员4名。监察法实施后正式有了法律依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加强人事任免工作,保证了县监委工作有效开展。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监委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委专项工作报告。4月2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听取了县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开启了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监委的工作监督。该专项工作报告涉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业生产、干部作风、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等监察工作情况,展示了县监委成立以来依法开展民生领域监察监督工作,有效整治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了民生领域工作部署落地落实。此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监委专项工作报告,迈出了人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积极探索实践,促进人大监督监察工作走深走实
对监委的监督,没有以往经验可循,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实践,促进人大监督监察工作走深走实。
为保证人大监督监察工作有效开展,县人大对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职能调整。2019年3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联系监察和司法部门,进一步提升了人大监督监察工作的针对性。
开展人大监督监察工作,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的整改监督上需要持续发力。下一步,县人大常委会将加强与县监委的沟通协调,跟踪督促此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实到位。此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常委会将探索采取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手段开展人大监督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