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改装与登记问题浅析
2022-11-11董世凯赵新慧胡树良
董世凯,赵新慧,胡树良
(1.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长春 130000,中国)(2.吉林市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吉林 132001,中国)
机动车改装是机动车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行为的合法性、使用的安全性和登记的规范性。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机动车改装的相关知识,有效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助于促进机动车登记规范化发展,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 相关情况
1.1 关于机动车改装的定义
目前,关于机动车改装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百度词条上,改装是指有改变设备原来的结构、装置,改变包装,改变装束等意思;汽车改装(Car modification)是指根据汽车车主需要,将汽车制造厂家生产的原形车进行外部造型、内部造型以及机械性能的改动,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其定义的改装需求的主体是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者,改装的时间节点是出厂(即已销售车辆)的改装,其局限性主要是不包含机动车生产企业对车辆的改装。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中规定,改装车是指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其中,完整车辆是指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二类底盘是指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该定义主要是从认证的角度,对生产的车辆改装加以界定,并未涉及进入使用环节的车辆。
工作中使用最多的则是“非法改装”,其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机动车改装的定义,即“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其核心要点有三项,其一是“程度”,即有些是法律允许的,但需要登记,而有些则是禁止的;其二是“节点”,即改装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为机动车注册登记之后;其三是“范围”,即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可见,因为不包括出厂后、注册登记前的机动车改装行为,也不包括非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以此作为机动车改装的定义也不够准确。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中规定,非法改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该定义从合法性层面进行了界定,在时间节点上包括了登记前和使用后两个阶段的改装车辆;也可以理解为用排他性的方法,间接地给出了改装车辆的定义,但不包含非认证车辆,比如不在认证范围的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等车辆。
实践中,涉及到车辆改装的还有机动车改装企业,即对已发放《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车辆进行改装生产,经检验合格后重新核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一种生产行为,也是一种合法行为。
1.2 机动车改装的分类
由于机动车改装缺少统一的定义,致使分类也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用途,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常用的分类方法是按照企业资质管理角度进行分类:首先,取得准入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生产或购入二类底盘,加装定制货厢等配件生产货车,或洒水车、冷藏车等专项作业车,且改装的车型也取得相应公告和认证;其次,取得准入的生产改装企业超出公告的改装车型范围之外进行改装,或不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再次,改装(维修)厂擅自对资质齐全、未上牌的货车整车的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重要部位进行改装,导致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告信息不一致;还有,改装(维修)厂擅自对已登记上牌的货车整车的货箱(厢)、罐体、弹簧板、防护装置等重要部位进行改装,导致车辆实际参数与注册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最后,改装(维修)厂对已登记上牌的货车整车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车内装饰等非重要部位进行改装(不影响到安全和号牌识别)。上述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改装(改变属性,从阶段性车辆改装为整车)属于工信部门的准入范围,后三种则属于非法改装的范畴。
此外,还有按照是否核发合格证,可以分为产前改装和产后改装;按照改装对象,可以分为整车改装和非整车改装;按照合法性,可以分为合法改装和非法改装;按照是否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注册前改装和注册后改装;按照是否需要登记,可以分为登记改装和非登记改装等,不再加以赘述。
1.3 关于机动车改装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中涉及到机动车改装的内容主要是体现在变更登记部分,其中有的是需要登记的改装,有的是不需要登记的改装,在此不加以赘述。此外,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1年新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关于机动车改装的规定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
除了法律和部门规章之外,关于机动车改装,尤其是非法改装的治理规定,则散见于相关部门发布的工作通知。其中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该文件将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分为四种情形:(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即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受篇幅限制,其他文件在此不一一列举。
2 机动车改装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机动车改装的定义不统一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机动车改装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只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界定和使用,还处于实用优先、约定俗成,只可领会不可名状的状态。但恰恰由于这一基础性定义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标准不一致、观点不统一、执行出偏差、结果有疑义的情形发生,影响机动车改装的整体发展和管理效能。
2.2 机动车改装的管理不到位
机动车改装的管理涉及发展合法改装和治理非法改装两个方面内容。发展合法改装中,生产企业的改装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加装等内容目前比较完善,有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但还存在对使用过程中的改装关注度不够,与市场需求不适应,改装产品技术支持不成熟,监管制度缺失,改装后检测主体、检测设备和仪器不匹配等问题。治理非法改装中,还存在分工负责有余、整体合力不足,长效整治机制不健全,协调配合不到位,整治效果不充分等问题。
2.3 机动车改装的登记不完善
《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中对已有的“放管服”政策进行了固化,其中涉及到机动车改装的内容主要是在变更登记部分,尤其是明确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等情形,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群众。但变更登记只是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了明确,对于新车在注册时已发生的允许改装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此外,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还需要同一生产厂家的底盘合格证,在改装车的资料留存上还有理解上的误区。
3 对策建议
3.1 明确机动车改装的标准定义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将机动车改装定义为:通过改变已出厂或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使机动车原有状态或功能发生变化的行为。这样,既可以涵盖生产阶段的改装,又可以涵盖使用阶段的改装,同时将机动车改装界定成一种行为,也有利于与管理和处罚改装责任主体相一致。同时,基于机动车改装的定义我们可以引申得出“改装机动车”的定义,即通过改变已出厂或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使原有状态或功能发生变化的车辆。这样可以实现管理与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一致。可见,将机动车改装行为和改装车辆分开,更有利于机动车改装的发展和管理。
3.2 建立机动车改装的管理体系
积极推进合法改装。首先,完善配套措施。在国家层面出台细化的机动车改装法规,明确可以改装的部件范围、实施改装行为的主体行业资质、结果检验和改装登记等基本问题;同时参照现有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制度,出台改装部件合格证管理办法,做好机动车改装的制度保障,使机动车改装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其次,实现改装预置。工信部在发布机动车产品公告时在公告备注栏目中增加车身、车架、货箱等可改装部件的生产企业信息,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改装需求提供基本指南,为可选改装部件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改装部件的生产企业不一定限制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的机动车生产企业,但需要一定的生产资质并经相关部门备案。最后,做好改装回应。车身、车架、货箱等改装部件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出具合格证,并在合格证注明适用公告批次的车型,做到相互对应,无缝衔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既可以选择公告备注中的改装部件生产企业,也可以选择不在公告备注范围内,但改装部件合格证中注明适用车型所属的生产企业。
强化整治非法改装。笔者建议由各级交安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划清工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定期研判,及时查处,实现生产、销售、登记、使用过程中非法改装问题的全流程、全要素综合治理。
3.3 完善机动车改装的登记要素
首先,优化登记流程。应进一步明确注册登记前发生允许改装行为的登记问题,应通过实车查验确认合格后,本着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将注册登记与变更登记一并办理,而不应不予办理或恢复原状后再办理。其次,完善登记制度。应参照现行货车加装尾板的有关规定,细化变更货箱的登记要素,进一步解决货箱生产资质、来源渠道等问题,防止“小作坊”手工打造的产品,或已报废机动车拆解产品被利用。最后,规范登记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正确留存本厂生产的改装合格证和非本厂生产的底盘合格证;不应因机动车挡泥板、货箱等部件上面有非生产厂家标识而简单退办或认定为违规产品。
4 结束语
机动车改装问题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多、流程长、环节杂,需要共同发力、综合实施、协同发展。以上观点只是笔者基于工作实践的一点粗浅看法,权且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于5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新措施,进一步健全重点车辆安全准入机制,严密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次修订固化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此次修订坚持防风险保安全,突出重点管理,突出隐患治理,进一步严格重点车辆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此次修订围绕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查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