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背景下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11-09王鹏
王 鹏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中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负担是很沉重的,并且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龄老年人的比重不断增加,老人的生活照料负担有日益严重的趋势。需要对中国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进行跟踪、分析,不仅要掌握老龄化发展的一般情况和老年化给中国人口结构带来的变化,而且要随着老龄化的发展,适时提出符合中国老龄化情况的经济政策、人口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社会发展政策、农村政策、区域政策、教育政策、产业政策等,基于此,医养结合背景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1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1.1 长期护理保险的内涵
人口老龄化是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而人口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现象,因此,世界各国或早或迟都会出现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老龄社会的需要,就要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退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及社会服务体系,制定老年人保护法,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树立适应老龄社会需要的伦理和价值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医养结合类的新型保险产品应运而生,其通常分为社会型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型护理保险两种,前者主要被中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采用,政府作为最终责任人和风险共担者是这种保险制度的主体,要求居民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全员参保;后者主要被美国等国家采用,责任主体不再是风险共担的政府,而是变成了商业保险公司,所有居民完全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购买,但是受益范围比较有限,仅仅面向经济实力较强的群体。
1.2 医养结合的内涵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经济转型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日益淡化,家庭结构日益核心化,家庭规模缩小,空巢家庭增加,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削弱,并引起代际关系在供养方式、居住方式、照料方式、交往和沟通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家庭养老必然向社区和社会养老转换。医养结合作为一种以健康医养为目标的新型养老模式,将医疗服务理念深度融入养老模式中,老人在享受养老服务的同时,也得到了无微不至的医疗照顾,在这个过程中,淡化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实现了社会服务资源的相对最优配置和使用效率。
1.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将人类多种多样的需求划分为5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各种需求并不是杂乱无序的,而是相对排列成层次、阶梯状由低到高逐层递升。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后,高层次的需求才能依次出现并得到满足。当然,每一层次的需求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各层次的需求之间有密切联系,在实际消费生活中,生理需求往往与其他需求交织在一起。同一时期内,一个人可能同时存在多种需求,但必定有一种需求占主导地位,成为推动行为的主导动机。这种占主导地位的需求叫作优势需求,马斯洛认为,如果优势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则会引起一系列无理行为或个性缺陷。由于优势需求对人的行为起决定作用,利用和激发消费者的优势需求是营销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
2 医养结合背景下扬州市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养结合模式缺乏深度结合
现实的社会状态,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养结合的无缝衔接和深度融合,在互促互进的相互作用中有效缓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养老和医疗资源的不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普及、医疗和养老理念的混淆一直是扬州市医养结合模式的核心矛盾所在。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缺乏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养结合在融合方式、途径以及措施保障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能有效解决医养结合的矛盾,也不能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升级优化,无法保证两者的深度融合和预期效果的实现。
2.2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资金不足无法推进医养结合
资金充足与否是一切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和制度执行到位的有力保障。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要求养老模式的完善和相应制度的改革必须与之相适应。但是,各个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完善程度、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以及财政支持力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使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养结合的融合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预和停滞。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逐步加大在诸如医疗仪器、先进康复设备以及专业医护人才等资料资源方面的投入力度。当然,这些硬件设备的投入必须要求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作保障,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
2.3 没有形成两者动态匹配发展的一体化群模式
目前,扬州市现代养老服务业发展落后,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和医养结合之间基本上是点对点或点对群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者的资源最优配置。随着扬州市现代养老服务业从区域集群、功能集群到一体化集群的发展,医养结合的发展模式也必须改变,从单单式演进到单群式或群群式模式,一体化群群模式才能有效实现信息溢出与技术共享效果,资源供需耦合配置,为产业链提供相应的服务,形成统一的供应链,提供专业系统化的服务,实现现代养老服务业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动态匹配发展的一体化群模式。
2.4 养老服务产业基础设施不完善
由于扬州市现代养老服务业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均处于成长阶段,高增值服务、高技术含量的新兴行业也逐渐发展,但是由于养老基础设施不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仅在小规模的范围操作,使得医养结合缺乏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设施总体规划以及细则,造成养老产业及医养结合的发展缓慢,无法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并且彼此之间互动少。
2.5 养老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不到位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医疗劳动力素质、实现高质量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就业群体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需求是不同的,例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为掌握一门职业技能,可能会更倾向于职业教育,在获取一技之长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学历,增加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能力;对于转岗再就业人员,实用性、有针对性的培训对其更有帮助;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能帮助其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质量的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指导更能引起其关注。但现行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更多的是纲领性的文件,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做出相应调整。高质量的就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力,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仍旧充斥着大量低技能劳动者,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缺乏创新,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提高有效劳动力供给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使得现有人力资本结构无法满足高质量就业岗位对高质量劳动者的需求。
3 医养结合背景下扬州市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养老和保险行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
养老和保险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一样,都是养老和保险劳动力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完善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将职业教育同普通高等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突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招生、升学、就业等机制,职业教育学校在加强对学生某项技能培训的同时,也应重视学历教育。对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升入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继续进修,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也可以获得更高层次的学历,使职业教育毕业生在毕业时既获得某项专业技能,也具有相应的学历。也可在职业技术学院试点“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学生多获取相关职业技能方面的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增强就业竞争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其次,应进一步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进行市场化运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推动企业与职业技术学校的合作办学,企业将所需技能型人才交予职业技术院校实行订单式培养。各地区应围绕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制定完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创办有当地特色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建成一大批具有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培训实习基地,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3.2 完善财政金融支持制度
要调整和完善相关的财政金融体系,一方面要实行税收减免或者减税优惠政策,可以对用于医养结合耦合式发展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企业和为两者耦合式发展进行投资的金融企业等进行税收减免;降低生产税,提高生产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对两者发展贡献大的高素质人才要实行一定数额或者比例的减税,针对关税也要差别性降低,达到提高技术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医养结合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要实行全面的金融政策,为两者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环境,构建独立专业的金融市场,促进两者关联发展。通过构建多样化的资本市场体系、风险投资体系等,做到既能满足发展的资金需求,又拓宽发展的融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更好地满足医养结合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需求。
3.3 建立现代养老和保险服务业市场化机制
开拓信息交流与咨询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教育培训市场等新兴市场;改变扬州市现代养老和保险服务业中部分行业垄断严重、准入门槛高等种种不好的现象,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业准入机制,并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鼓励非国有企业进入服务行业,提供优惠性政策,扩大产业规模;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加大对现代养老和保险服务业的财政支出,继续制定有利于现代养老和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鼓励政策。
3.4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要充分意识到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是提升服务创新能力的最重要的基础。医疗、保险和养老服务意识不强长期束缚着扬州市医养结合背景下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如何调动劳动存量,提升从业群体的素质是摆在行业发展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针对以上种种情况,在从业人员素质与行业发展需求匹配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扬州市首先要借助高校平台通过培养专业人才实现行业梯队的提质扩容。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引导力度,鼓励高层专门人才向其领域转移,用待遇和事业留住创业人才,并做好推广、教育、普及工作。
3.5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
首先,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诸如保险受益者、保险提供者、政府等相关经济主体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次,法律应该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和条件,在放开市场化的同时,也要规范经济主体的作为。最后,要详细规范和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保险资费、涉保范围、护理项目等内容。
3.6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的立法是促进医养结合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医养结合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评价以及相应的反馈流程必不可少,因此要建立耦合式发展监督—评价—反馈制度,对应的要有耦合式发展监督体系、评价体系以及反馈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相应的监督平台,对两者发展实时监督,并及时评估与解决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准确掌握两者发展的真正情况,将其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及时对两者发展进程进行适当的修整以及相应的政策调整,以保证两者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