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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典对近世日本的影响
——以《大明律》为例

2022-11-08万丽娜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幕府江户大明

万丽娜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由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前身为“吴元年律”,后来几经修订。后世所说的《大明律》,一般指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的“洪武三十年律”。朱元璋曰:“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提纲挈领地表达了《大明律》的立法思想。《大明律》突破了唐代以来的法典编纂体例,采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体系,适应了当时以六部分理朝政的政治格局。《大明律》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结构的新时代,其地位不言而喻。

《大明律》对周边国家产生了一定影响。它于高丽朝末年传到朝鲜半岛,并在朝鲜王朝成立之后真正施行。朝鲜王朝(1392—1910年)的综合法典《经国大典》,明显受到《大明律》影响。越南黎朝的《国朝刑律》虽以唐律为基础,但也吸收了部分明律内容。《大明律》对江户时期(1603—1868 年)的日本也产生了较大影响。第八代幕府将军德川吉宗在任期间(1716—1745 年)非常重视对《大明律》的研究,并参照明律制定了幕府政权的综合法典《公事方御定书》。江户时期日本对《大明律》的学习参酌,是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篇章。

关于明代律典对日本的影响,杨鸿烈在其经典著作《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有所阐述,但重点在于明律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的比较。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对此问题有了进一步研究。有学者认为,《大明律》“不仅影响了日本的律学研究,也成为当时日本立法、司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并指出“日本近世幕府法的核心《公事方御定书》,就是在中国大明律的示范之下制定的”。还有学者考察了江户时期明清律例在日本的传播和影响,详细探讨了日本大儒荻生徂徕的明律研究。日本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江户时期明律及律学书籍的引入,二是明律对德川幕府法令及司法制度的影响。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关于明律对日本影响的研究,还较为零碎而不成系统,有较大开拓空间。本文以江户时期(尤其是德川吉宗当政时期)日本对《大明律》的引入、研究及参酌为切入点,对中国法典在近世日本的影响略作申论,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近世幕府与明律典籍的输入

1603年,德川家康(1542—1616年)得到了天皇授予的“征夷大将军”职务,并于当年在江户开始了幕府政治,逐步建立起以江户幕府为权力核心的幕藩体制。在政治上,“幕府一方面把朝廷作为陪衬而加以冻结,另一方面又利用朝廷来加强自己的统治”。在架空天皇权力的同时,德川幕府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直接控制了当时全国近1/4的领土,其余领土则由大大小小的藩管辖。为了集中权力,幕府规定各藩须尽军役、贡赋等义务,还规定各地诸侯定期来江户朝觐,以加强对各藩的约束与控制。

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幕府进一步强化了士、农、工、商“四民”身份制度,各阶层之间区分严格,限制流通,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形成严重的阶层固化现象。与政治上的体制相适应,幕府也加强了思想上的钳制与禁锢,把强调身份等级思想的朱子学作为“官学”,驯导人们效忠幕府、恪守礼制。因官方倡导,江户幕府时期,儒学得以蓬勃发展,成为显学。这也使得以儒家纲常伦理为宗旨的中国法(尤其是明清律例)受到日本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并深刻影响了幕府的法律修订与司法变革。

江户幕府成立之后,长期通过颁布法令、张榜告示等方式来实施法律治理。在幕藩体制下,各藩领主享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治理权,集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寺社奉行、勘定奉行、町奉行等亦拥有一定的审判权,因而法制并不统一,定罪量刑没有确定标准。比如,若有人犯杀人罪,在一地可能会判死刑,在另一地可能会判流刑。江户幕府初期颁布的法令,基本沿袭了镰仓时期的思想,立足于重刑主义、威吓主义。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早期颁布的法令逐渐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适应时代发展的新法规已成为时代的需要。在这一背景下,符合其统治需求的、以儒家纲常伦理为核心的中国律典成为幕府修订法令的重要参考。

第一代将军德川家康的藏书中,有许多汉文典籍,其中就有《大明律》和朝鲜王朝的综合法典《经国大典》。这或许可以说明,掌权后的德川家康已经开始考虑幕府如何立法的问题了。德川家康的孙子德川光贞(1627—1705 年)任纪伊藩藩主期间,曾命令藩儒榊原篁洲(1656—1706 年)撰写《大明律例谚解》,该书完成于元禄七年(1694年)十一月冬至日,是江户时期最早的一部《大明律》注释书。它有正文三十卷、目录一卷,以语言注释为中心,对原文条例加以训点,注释使用汉字片假名混合文体。榊原篁洲在《大明律例谚解》中引证了《大明会典》《大明令》等明朝法典以及《律条疏议》《读律琐言》《大明律集解》等明律注释书。这是江户幕府真正深入研究大明律的开始。

德川光贞的儿子德川吉宗(1684—1751 年)进一步推动了明律的研究与利用。德川吉宗出身于德川御三家之一的纪伊家,于1705 年继任纪伊藩主,时年不满22岁。在担任藩主之后,他在纪伊实施藩政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据史料记载,这时期的德川吉宗对立法、规章制度非常关心,且喜读中国法律之书。“法律之书,尚在纪伊家时,就已非常喜好。即位将军之后,兴趣不减,阅读更加深入。”“喜欢明律,时常有兴趣阅读。和歌、诗赋类,反倒不甚喜爱。”年轻的德川吉宗有励精图治的愿望和学习明律的热心,加上纪伊藩拥有丰富的藏书和通晓明律的学者,为他研习和仿效明律提供了主客观条件。1712年,德川吉宗命纪伊藩的藩儒高濑学山为朝鲜版的《大明律直解》作日文训点,并命高濑学山开展《大明律》研究。1713年,德川吉宗又指令榊原霞洲和鸟井春泽共同参订榊原篁洲的《大明律例谚解》,将书中的引文逐一挑出与出典核对,并将核对之后的《大明律例谚解》正式刊行。

1716 年,德川吉宗继任第八代幕府将军,改元享保,开展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制改革。享保五年(1720 年),德川吉宗缓和了幕府的禁书政策,指令长崎奉行通过商船贸易从中国购入汉籍图书。自此以后,长崎港商船舶来的汉籍大幅增加。幕府还在长崎设有“书物奉行”一职,专门从事入港书籍的检查工作,同时也负责为幕府采购汉籍图书。由于图书进口政策的放宽,当时的地方大名、幕府儒官以及武士等,都热心搜购中国典籍。

据日本学者考证,江户幕府将军下令购入的书籍包括:孙存的《大明律读法》三十卷、雷梦麟的《读律琐言》三十卷、王樵的《读律私笺》二十四卷、何广的《律解辨疑》、陆柬的《读律管见》,以及《大明律附解》《大明律笺释》《大明律添释旁注》《大明律集解》等与明律相关的注释书。“吉宗搜集、阅读的书籍,不在形而上学的经类、集类,而是集中在史部的诏令奏议类、地理类、政书类,还有子部的农家类、医家类、天文算法类、兵家兵法类。这才是吉宗的特色。”可见将军吉宗阅读的重点是经世致用的书籍。

二、江户时期的明律研究

德川吉宗当政期间,禁书令大为缓和,为外国书籍的引进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他本人重视和喜好法律之学,并多次命人注解或研究明律,为明律在日本的传播提供了良好土壤。例如学者高濑学山著《大明律例译义》(1720年),幕府儒学官荻生观为《大明律》训点,作《官准刊行明律》(1723 年)等。此后高濑学山还著有《大明律例详解》(1743年)以及《明律例私考》《明律例私考拾遗》《明律诀义》《明律详解》《明令考》等,是精通中国法律的学者。后世对高濑学山的《大明律例译义》评价很高。有研究认为,日本江户时期的明律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作品“第一是高濑喜朴著《大明律例译义》,第二是荻生观训点《官准刊行明律》,第三是荻生徂徕著《明律国字解》”。这三部有关《大明律》的作品“对幕府以及诸藩的法律实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影响力一直波及明治和昭和时期的日本司法”。

荻生观(1673—1754 年)是日本著名思想家荻生徂徕的弟弟。德川吉宗担任将军之后,荻生观被启用为幕府学者,其工作主要是在学问上回应和解答将军的各种问询。荻生观著有《唐律疏议订正上书》《唐官宋官选法之考》《明会典六部尚书考》《明清会典吏部考》等著作。据考证,荻生观还翻译了《大明律》,并主持过《大明律》的研究活动。“参加研讨会的成员有二十一位”,“其中有服部南郭、安藤东野、三浦竹溪等徂徕的得意弟子”,还有“松平右进将监乘邑(享保八年老中)、黑田丰前守直邦(享保八年奏者番兼寺社奉行)、本多伊予守忠统(享保九年奏者番兼寺社奉行)等大名。值得注意的是,这几位大名很快都升任了幕府的高官”。参加研讨会的三浦竹溪,后来口述《大明律》的注释,由他人笔录为《明律口传》出版。

据《古事类苑》所记,“徕翁作解明律,盖因叔达屡屡被县官召去询问明律之事,徕翁略生著述之心,叔达亦有此意”。徕翁,即荻生徂徕。意思是荻生徂徕撰写《明律国字解》,是因为其弟荻生观(叔达)经常为幕府高层解答与明律相关的问题,于是徂徕决定把自己对明律的理解写出来。由此可以推断,以德川吉宗为核心的幕府高层,这一时期也在频繁探讨《大明律》。又据《有德院殿御实纪》所记:“将军经常提问律令之事,儒臣们全都被多次问到。儒臣们一次两次回答流畅,但无言以答的情况居多。只有茂卿,无论是政刑、兵农乃至杂事,凡将军有问,能立即奉答,不假思索,出口成章。曾作明律会典译解献上。”茂卿,即荻生徂徕。可见,将军德川吉宗对中国律令方面的研究,往往超过了一般儒者的水平。

经常为将军解答律令问题的荻生徂徕,著有《明律国字解》三十七卷,内中包括《问刑条例》七卷。《明律国字解》以语句解释为中心,采用汉字和片假名混交的文体。荻生徂徕还曾奉将军吉宗之命,翻译了《大明会典》。同时期的明律研究成果,还有白话小说翻译家冈白驹(1692—1767 年)所作的《明律译注》九卷。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分类体辞书《明律考》,该书的作者不详,不过有研究指出其内容多依据荻生徂徕的《明律国字解》,“只是改成了分类体辞书的形式”。这也说明,当时日本社会对明律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于学术研究层面。

德川吉宗在推进明律研究的同时,也吸收了儒家文化的精神,非常重视民众教化。他在位期间,曾命室鸠巢将《六谕衍义》翻译成日语,并命荻生徂徕训点《六谕衍义》。《六谕衍义》是依据明太祖颁布的《六谕》而作的面向庶民百姓的训诫,语言简明易懂。所谓“六谕”,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六谕》作为明太祖的训诫,收录在洪武三十一年颁布的《教民榜文》中,也收录于《大明会典》,其目的是对普通百姓进行道德教育。可见,《六谕衍义》与明朝法律密切相关,同时也是教化民众的工具。这说明德川吉宗不仅重视明律研究,更重视利用明律的相关内容对日本民众进行道德教化。有日本学者指出,江户时期日本地方百姓曾诵读《六谕衍义大要》;在推行教化的方法上,吉宗模仿了明朝的做法。

总之,德川吉宗当政时期兴起的明律研究之风,为后来“享保改革”的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幕府的法律改革

如前文所述,德川吉宗继任纪伊藩主后即在自己的领地实施了藩政改革。他的藩政改革实践,为其后来担任幕府将军时开展的“享保改革”积累了经验。

1716 年,德川吉宗继任幕府将军职务,此时江户幕府的统治已经延续百余年。元和偃武之后,中世时期的动荡逐渐远去,在持续百年的和平下,日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使日本在都市行政、货币经济、幕府财政等方面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和矛盾,亟须权力部门做出相应政策调整。特别是在司法方面,虽然江户幕府先后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但尚未制定出综合性的法令集和判例集。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明朝治理社会的行政体制、法令制度就成了江户幕府学习的典范。

德川吉宗继任将军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武家诸法度》。这一幕府统治大名的基本法,最初于元和元年(1615 年)由德川家康在伏见城召见诸大名时公布;宽永十二年(1635 年),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将其增加为十九条;宽文三年(1663 年),第四代将军又添加了两条,即禁止耶稣教和惩罚不孝者;天和三年(1683 年),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再次充实了《武家诸法度》。

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上任之后,开展了一系列的法令与制度变革,史称“享保改革”。享保六年(1721 年),幕府发布了“节俭令”;享保七年(1722年),制定了“足高制”,颁布了“上米令”,在江户日本桥布告了“新田开发令”,同时还发布了“流地禁止令”。这一法令的原则是禁止土地自由买卖,是日本近世土地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令。幕府还出台了关于米价的政策,以保持米价不再跌落。此外,德川吉宗还推出了“推举人才”“武艺奖励”“货币改铸”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积极成效。

在法制方面,德川吉宗也开展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前文提及,江户幕府初期,各藩享有不同程度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且行政与司法不分,法律相当混乱。德川吉宗通过机构改革,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这种让各部门在司法工作中各司其职的改革思路,很可能受到了《大明律》六部分类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改革成果,是在德川吉宗主导下编纂的《公事方御定书》。“公事方”是掌管与司法相关的诉讼、刑罚等业务的机构。从法典的命名上可以看出命名者希冀以统一的法律条文规范司法活动,从而消除判案标准不一的弊端。不过,这部法典保持了武家法律的秘密特点,并没有公之于众,只是用于官府断案场合。《公事方御定书》制定以后,成为江户幕府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到幕府末年。

参与编纂这部法典的主要人物,有老中松平乘邑和越前守大冈忠相等。松平乘邑参加过荻生观的明律研讨,对《大明律》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在结构上,《公事方御定书》分上、下两卷。上卷81条,是各种法令规定;下卷103条,是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管理的规定,通常称为《御定书百条》。从其立法体例和体系结构来看,《公事方御定书》主要根据过去的判例编纂而成,其体系不如《大明律》那样概括抽象,“在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上,几乎一事规定一法,一罪规定一罚”。

《公事方御定书》多有模仿、参照《大明律》的痕迹。比如,它规定的“过料刑”“入墨刑”“敲刑”,显然受到《大明律》中“赎铜刑”“刺字刑”“笞杖刑”的启发。当然,两者之间也略有不同,例如明律中的“刺字刑”,是对盗窃犯的附加刑;而幕府的“入墨刑”,虽然主要作为附加刑,但也是盗窃犯再犯时对犯罪者必科的基本刑。

在有关史料中,可以看到幕府制定法律时参照或仿效《大明律》的记载。如,德川吉宗曾在享保四年(1719年)八月,以文书形式询问过加贺藩主前田纲纪。主要内容是,幕府实施的刑罚只有死刑、流刑和驱逐出境等,刑罚的种类过少,很难区别出轻重。比较轻的刑罚,如鞭打、刺青、削耳鼻、(罚金形式的)过钱等,加贺藩是如何实行的?对于幕府采用这类刑罚,藩主有何看法?可以看出,德川吉宗思考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借鉴《大明律》完善幕府法律。对于将军的提问,加贺藩主的回答是,加贺藩实行的过钱刑,只针对轻罪;何等犯罪处罚多少额度的金钱,有明确规定;征收的过钱用于藩内的公共事业,如修建道路、堤坝、桥梁等。

又如,德川吉宗曾就《大明律》中的“赎法”问题向学者高濑学山提出书面询问。此前,纪伊藩的儒学者榊原篁洲在《大明律谚解》中认为,赎法会因为受刑者的贫富差距而产生不公平,如果流刑、死刑等重罪也都可以用钱来赎的话,那么刑罚的惩戒效果就会变得淡薄,这样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德川吉宗引用这一说辞,向高濑学山询问赎法的是非。高濑学山认为,赎法可以补充国家财政,更可以救民一命;可救性命是执政者的仁,是施惠;五刑中所有的刑罚都可以赎,才是仁政。建议仿效明律,采用赎法。

在江户幕府制定《公事方御定书》之后,有的藩也参照《大明律》制定了自己的藩法,学者称之为“明律系藩法”。日本研究者整理了熊本、新发田、会津、弘前、和歌山五个藩的藩法后指出:“明律系藩法,针对高龄者的责任规定,避免了对受刑能力不足的高龄者科以笞刑、杖刑以及徒刑。”这些规定明显受到《大明律》中矜老恤幼原则的影响。

值得指出的是,《公事方御定书》只是有限参酌了《大明律》,而非照搬照抄,二者在很多方面显示了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如《大明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相为容隐”,即亲属犯了罪可以为之隐藏;但《公事方御定书》第71 条则规定,若儿子犯了杀人罪,而父母想隐匿,就要受儿子应受之刑。应该说,《公事方御定书》虽然对明律有所参考借鉴,但总体而言,仍延续了日本武家法的传统。

从江户幕府法的历史来看,《公事方御定书》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此前,幕府主要颁布单行法规,而该法的编撰是幕府出台综合性法令的开端。同时,该法对刑罚的执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日后刑事司法的重要标准。

四、余论

中国古代的法典,对日本的律令制国家产生过很大影响。日本模仿唐朝制度编撰的《近江令》(668 年)是日本史上第一部正规法典,之后又编撰颁布了《飞鸟净御原令》(689 年),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大宝律令》(701年)。《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主要是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法规;令规定了天皇、官阶、冠服、礼制、田地、租税等各项制度。这标志着日本古代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随后,日本又在《大宝律令》基础上,编纂了《养老律令》(718 年),律增为10 卷12 篇。《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都已散佚,一部分内容被汇集收录在《令义解》(828 年左右开始编撰)和《令集解》(868年编撰)中。

然而,随着律令制的逐渐瓦解,日本的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平治之乱(1159年)以后,武家势力逐渐凌驾于朝廷之上;镰仓幕府建立后,日本正式出现了公武政权并立的局面,朝廷继续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保留了一部分行政权力,而幕府政权则致力于对武士的控制与约束,并利用“承久之乱”“文永·弘安之役”等重大政治事件,逐渐侵剥朝廷的保留权力。在此情形下,武家法令应运而生,其内容亦随着幕府权力的扩张而日益丰富。镰仓时期,幕府制定了第一部武家政权的法令《御成败式目》(1232年),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等方面,共51 条。其后室町幕府制定了《建武式目》(1336年)。至江户时期,1615 年,幕府制定和公布了《武家诸法度》,同年还公布了《公家诸法度》(后更名为《禁中并公家诸法度》)。《武家诸法度》主要是对大名一类高级武士阶层的行为约束,而《公家诸法度》则是针对公家——包括天皇在内的贵族阶层——的管理规定。《公家诸法度》共有17条,其中第12条规定量刑可依据《名例律》。这里所说的《名例律》,指的是《大宝律令》及《养老律令》的第一篇《名例律》,原本仿唐律模式,定“五刑”“八虐”,相当于日本律的刑法总则。总体而言,幕府时期,朝廷颁布的律令主要对贵族阶层有效。

至江户中期,幕府制定《公事方御定书》,使日本有了通用于全社会的法律。这也是中国法典特别是《大明律》中的立法思想被日本统治阶层接受的一种表现。在具体条例方面,《公事方御定书》接受了《大明律》的文治主义和恤民思想;在宏观体系方面,《公事方御定书》采纳了《大明律》的律令法体系。《公事方御定书》的颁布,成为幕府政权由军事政治转向国家政治的转折点之一。

不过,总体而言,中国法律对日本江户幕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后者对律例及律学的传播和研究方面,而对包括《公事方御定书》在内的日本立法的影响虽然存在,但不应夸大。这也提醒学者在研究中国法文化的影响及中华法系的形成时,应抱有一种客观冷静、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什么日本不直接移植或更多借鉴文明程度更高、更为精致的明律呢?笔者认为这与中日两国迥然有别的国情有关,也与日本幕府统治者及士人的认知有关。第一,明律是在一个统一的、面积广大的国家中制定并实施的,但在江户时期的日本,幕府法律只能在将军直接管辖的地方真正施行,适用的范围相对较小。第二,明律是公之于世的公开法,官府有意不断宣传让普通百姓知晓,而武家法则是一种秘密法,藏于官府,没有追求系统化、精细化的内在驱动力。第三,明律这种成文法典植根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而江户时期的幕府只有一定的集权色彩,就算全盘移植明律,恐怕也无法在整个日本推行,反而会招致很多问题。第四,日本的统治阶层对法律移植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反对照搬照抄。如荻生徂徕就认识到中日两国国情不同,明确表示即便中国法再好,也不可全盘仿效。荻生徂徕等日本士人研究中国法的目的,有借鉴参考它为幕府治理提供支持之处,但从未考虑过从根本上改革幕府法。以上种种,大致可以解释为何明律对日本幕府法的影响有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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