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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谱详录》编撰时间考

2022-11-07翁毓衔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上海200444

关键词:竹条大德安南

翁毓衔(上海大学 上海美术学院,上海 200444)

牟应龙在为《竹谱详录》所作序中描述此谱“论墨竹之法与其病,凡竹之异俗殊名,奇形诡状,莫不谱其所自出,古今诗文有一语及竹者,亦皆摭掎无遗。”其基本概括了《竹谱详录》中的内容,即包括了画竹、墨竹、竹态在内的技法谱以及竹品谱两大部分。其中技法谱除画法外还涉及黏帧、矾绢、颜料使用等方面。而竹品谱则是经李衎穷诹熟察,旁征博引,参订比拟后所录,除了全德、异形、异色、神异四品所录334种竹类以外,还有似是而非竹、有名而非竹二品所录的45种其他植物,全谱所录品类多达379种。由《竹谱详录》所涉内容之繁杂可见,李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竹谱详录》的编撰,且编撰前必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内容积累过程。而关于李衎撰谱始末的时间,文献中并没有确切记载,仅见知不足斋丛书本鲍廷博尾跋题曰:“元李衎息斋《竹谱详录》刻于大德、延祐间。”然而,一方面此跋所提供的是付梓的时间,并非撰谱的时间。另一方面,即便只是刊刻时间,此跋所言大德、延祐年间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三年,鲍廷博有此说或是以《竹谱详录》中柯谦、牟应龙、李衎三序所款的年号直接作为推断此谱刊刻时间的依据,并未经过详尽考据。无论鲍廷博所跋是否属实,其刊刻时间仅能说明撰谱工作基本完成并付梓,姑且作为撰谱时间的下限,但却不能反映此前李衎撰谱过程的其他时间信息。本文试图通过考析《竹谱详录》中自序、画竹墨竹二谱、竹品谱三个部分所提供的时间线索,对李衎撰谱始末的时间进行探讨。

一、自序中的时间信息

李衎自序所款时间为“大德三年己亥(1299)端阳日”,故自序所述的撰谱过程可以此时间点作为参照。自序中李衎明确了其撰谱缘由是“欲成太史之志”,太史即黄庭坚,所言“太史之志”在自序开篇也已道明,曰:“黄太史有言,竹虽有谱记之者,然略而不精,吾欲作竹史,未暇也。太史殁且二百年,于兹岂无嗜好似古人者?”其中李衎提到了“太史殁且二百年”这一时间信息,见黄㽦《黄山谷年谱》载:“崇宁四年乙酉(1105),先生是岁在宜州……九月三十日,先生卒。”据此推算,自序所款大德三年与黄庭坚卒年崇宁四年相距一百九十四年,与序中所言“且二百年”相符。故自序内容与落款时间之间的相互印证,说明了序中所言及的所有编撰经历也应发生于大德三年李衎作序落款之前,至少排除了自序内容与落款时间各经篡改的情况。就竹品谱的编撰经历而言,李衎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其一是以文献为依据,“上稽六籍,旁订子史,下暨山经地志、百家众技、稗官小说、竺乾龙汉之文”;其二则是有赖于少壮以来“登会稽,涉云梦,泛三湘,观九疑,南逾交广,北经渭淇”的游涉经历。以上所言及的各类文献、各处地名皆出现在竹品谱内相关竹种的记述中,前者涉及谱中竹种的文献征引出处,后者则涉及各竹种的产地出处,这些竹种的记录或是李衎查阅上述各类文献所得,或是在游历上述各地竹乡时亲见并录。换言之,李衎作自序时,竹品谱部分的编撰应已基本完成。

此外,自序中李衎所言及的地名在释义上有多种说法。例如“会稽”,绍兴路下领会稽县,然“登会稽”当指会稽山。“云梦”的释义与具体方位历来颇具争议,然范围不出楚地汉水两岸,又河南行省所辖荆湖北道德安府设有云梦县,亦处江汉平原,盖李衎所言“涉云梦”或指涉于江汉平原水系湖泊之间。“三湘”的释义亦有多种说法,元代类书《敏求机要》收录了两种较为普遍的解释:“湖南泽郡有三湘,湘源湘潭及湘乡。潇湘蒸湘沅湘别,湘与潇蒸沅水合。”前者从邑,后者从水,就“泛三湘”来看,“三湘”当取后者从水一义。因此,“云梦”“三湘”皆具体指其湖泊水系,而“九疑”与“会稽”对应,指九疑山与会稽山。故以上四者并非指某一行政区划的泛称,而是指具体的山河湖泊,这一点也与竹品谱中所言“竹有生于石者、有生于水者”相呼应。其后的“南逾交广,北经渭淇”则是区域性的描述,其中“交广”即交、广二州,自东吴时期始便经历了分合反复的过程,而交州地区也在此沿革历史中逐渐发展为后来的安南国。又李衎曾于至元三十一年(1294)出使安南,然即便在自序所款大德三年时,安南国也不在元廷行政区划的管辖中,但李衎在地域名上沿用“交广”古称,言下之意即包含了其安南地区的游涉经历。

以上各地的游历时间虽未确切记载于文献中,但仍可以大德三年作为时间节点,参照李衎可考的行迹进行考析。元贞二年(1296)李衎除同知嘉兴路总管府事,大德三年时其仍在任上,而其后的十三年内又调任婺州路总管、常州路总管,直至皇庆元年升吏部尚书返回大都。此十三年间李衎由于官署所在地的因素,于可考史料中并未发现其在江浙行省所辖以外的地区有游涉活动,而在此区域内仅“登会稽”一项满足条件。此后至延祐四年(1317)李衎请致仕南归的五年间,李衎都有在大都的活动记载可考,故此间应未曾离开大都。而从李衎晚年的作品题跋来看,自大都南归后直至其去世的三年间,其活动范围主要也在余杭与维扬之间。由此看来,李衎在大德三年后的文献记载中并未见除大都与江浙行省以外的活动区域。也就是说,除登会稽以外,涉云梦、泛三湘、观九疑、南逾交广、北经渭淇的游涉经历都应发生在大德三年以前。

根据可考文献对李衎各地的游涉时间进行推断,有以下两种可能:其一,李衎于至元三十一年出使安南,元代由大都至安南的路线中,除广西段入安南时存在多种选项外,广西段至大都的路线相对固定,而该路线则能满足涉云梦、泛三湘、观九疑的可能性。然此时李衎公务在身,于往返途中探游竹乡的可能性似乎不大;其二,或发生于李衎史料缺失的两个时间段内,一者是至元三年(1266)于大都初仕到至元十五年(1278)调任江南的十二年间,二者则是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江淮行省员外郎到至元二十八年(1291)迁都功德使司经历的四年间。前者时间较长,然元廷于至元九年方对南宋襄樊发起总攻,故在此之前于大都出仕的李衎在南宋领地内涉云梦、泛三湘、观九疑的可行性不大,仅北经渭淇一项满足这一时间段的条件。后者时间虽短,但这一时期距李衎初任江南已十年之久,且从此前的交游经历来看,李衎经常行走于江南各路之间,故此期间游历云梦、三湘、九疑的可能性较大。但不管上述推测是否正确,都与自序所言“盖少壮以来,王事驱驰”的描述相符,而所款大德三年时李衎年已五十有五,由其后的调任情况来看也相对稳定,故因王事而驱驰各地的可能性较低。综上所述,李衎通过游历亲见所录的《竹谱详录》完成编撰应在大德三年之前,即撰谱时间下限应为自序所款“大德三年己亥端阳日”,而牟应龙与柯谦二序所款的“大德丁未”与“延祐己未”当为后来为再刊所作序的时间。

二、画竹谱、墨竹谱的撰谱时间

从《竹谱详录》的内容与编撰结构来看,由画竹、墨竹二谱构成的技法谱与收录各竹种的竹品谱在编撰时间的问题上应当分开探讨。虽说二者的积累与编撰过程在时间上有相互重叠的可能,但二者的起始时间应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其原因在于技法谱与竹品谱看似都与竹相关,实则存在本质区别:技法谱在于经验的归纳总结,属于画谱性质,其关注的对象是画中之竹;竹品谱在于收录与分类,属于谱录性质,其关注的对象是现实中的自然竹。由二谱性质与关注对象的不同,可以判断最初触发李衎编撰二谱的动机也应不同:若如自序所言“独草木臭味未能忘情”,李衎因对自然竹情有独钟而产生收集品类辑成谱录的想法,则产生竹品谱的撰谱动机;若因其夙性,好之乐之于绘竹,故欲详疏规矩绳墨以用资初学,则产生技法谱的撰谱动机。可见就撰谱动机而言,二者的触发并不存在缺一不可的必然关联,且李衎在短时间内同时编撰二谱的情况并不符合常理。故技法谱与竹品谱编撰的起始时间必有先后之分,而《竹谱详录》却是二谱合编,这就存在两种不同撰谱思路的可能:其一,李衎忘情于竹,以收录各竹辑成谱录为初衷,后为所录各竹谱图而开始学习绘竹,故好竹在先,乐于绘竹在后;其二,李衎在与文人贤士的交游过程中对绘竹产生兴趣,后觉画竹先须知其名目,识其态度,方论下笔,故而遍窥各竹录而成谱,乐于绘竹在先,为此录竹在后。探究二者的先后之别关键在于画竹、墨竹二谱与竹品谱的撰谱时间先后,后文也将据各谱撰谱时间的推断结果分析这一撰谱思路。

就画竹、墨竹二谱而言,李衎在卷首的学竹经历自述中透露了与此二谱编撰相关的时间线索。李衎墨竹先学王曼庆,后于乔篑成处见王庭筠真迹而欲取其法,虽知王庭筠师法于文同,然却未睹文竹真迹,直到后来出任江南时才通过王芝的关系一睹文同真迹,随后便一意师之。从画竹谱中提及的胸有成竹之论,以及墨竹谱中所言“皆文法所忌”“既非文法,今不敢取”来看,李衎笃信从文同真迹中总结的“文法”,并以此为画竹、墨竹二谱之规矩绳墨而恪守之。由此可见,技法谱的编撰必然是建立在李衎对文同真迹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故技法谱的编撰时间也不会早于李衎亲见文同真迹之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文法备受李衎推崇,然画竹、墨竹二谱的内容所涉并不止于文法,在李衎学竹的过程中对其产生影响的也不只文同一人。李衎自言“画竹师李、墨竹师文”,然就墨竹一门而言也是经由王曼庆、王庭筠等人的影响后方寻得文法,何况画竹一门仍有萧悦、李颇之影响。因此,上述各家的影响同样是李衎编撰技法谱的关键因素,故考察李衎始见各家作品的时间成为了推测技法谱撰谱时间的关键。

见李衎自述于江南始见文竹时的观感,曰:“至元乙酉(1285)来钱塘,始见十余本,皆无足起予者,妄谓苏、黄之评几于私其交亲,后贤未免随声附和,要当以黄华、澹游定优劣耳。”首次亲睹文竹便达十余本之多,于李衎而言本应庆幸,然观此十余本甚至不及黄华、澹游。对此李衎认为诸名士对文竹之赞多为溢美之词,直至后来与友人王芝谈及此事时,王芝才断定李衎所见文竹尽伪。王芝作为元初江南的收藏大家,其鉴别经验自然不在李衎之下,其对文同真迹的流传情况当了若指掌。而关于文同墨竹在元代的流传情况,见汤垕《画鉴》载曰:“文与可竹,真者甚少,平生止见五本,伪者三十本……”,又吴镇《墨竹谱》曰:“息斋谱中亦言宋人文湖州之趣,盖文竹绝为稀少,倘偶好事家出示,多赝欠真,令学人慕而不坚,所以异其笔法也。与可之竹大概出于自然,不求形似,与老画工略不相入,但传与可之名,不见真迹者多,纵遇真迹,亦涉狐疑臆度。”由此可见王芝的判断是相对可信的,也就是说,至元乙酉李衎首次所见文竹并非真迹,故此次不能视为李衎始见文竹的时间。实际上,当王芝鉴伪后便于翌日借来了文同真迹,至此李衎才算亲睹文竹真迹。至于此次始见真迹与至元乙酉始见伪作之间的间隔时间,其范围应在至元乙酉之内,原因有如下四点:其一,至元十九年(1282),元廷将江淮行省治所由杭州迁回维扬,故罢原淮东宣慰司,李衎也因此由淮东道宣慰使司都事一职转为江淮行省左右司员外郎。而至元乙酉时李衎仍在此任上,由于其官署在维扬,因此李衎来钱塘无论为公务还是为访友交游,都不可能逗留过长时间;其二,李衎访王芝谈其始见文竹的经历时曰:“近屡见之矣,大书题识,宁尽伪耶?”从“近屡见之”来看,访王芝应发生于见文同伪作之后不久;其三,访王翌日李衎即亲睹真迹,“属以善价致之,犹靳用油纸临摹,持归维扬”,此处“归维扬”与前文“来钱塘”相互呼应,可见其间李衎所叙述的事件应发生于同一次钱塘之行;其四,“归维扬”又与其后所记“明年四月重来,或出此见售”相关联,“归维扬”与“重来”钱塘的描述透露了李衎此时官署仍在维扬的信息,这一点也与前文所论相互印证。综上所述,李衎虽在钱塘初见文同伪作,但在此不久后便一睹其真迹,而这两次经历的时间都应不出至元乙酉间,因此可以推断,李衎始见文同真迹时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

前文提到技法谱部分的编撰除了受文同影响以外,诸如萧悦、李颇、王庭筠、王澹游各家也对李衎习竹乃至撰谱的过程影响颇深,而至元乙酉是关键的时间节点,据此可以推断出李衎始见王庭筠、萧悦、李颇等作品的时间。李衎又记:“……辱遍交贤士大夫,讲闻稍详,且竭余力求购数年,于墨竹始见黄华老人,又十年始见文湖州,又三年于画竹始见萧、李,得之如此其难也。”可见李衎在与文人士大夫的交游中受到影响,并开始求购名家竹画。从“数年”“又十年”“又三年”的时间表述来看,除见其观摩庋藏各家名迹的历程外,也透露了李衎于墨竹、画竹二门所接触各家真迹的顺序先后及相互之间的间隔时长。据前文所考,李衎于至元二十二年始见文同真迹,与此处所言“又十年始见文湖州”相呼应,故联系前后文并从时间上倒推即可获得以下三点时间信息:其一,由“又十年”联系前文“于墨竹始见黄华老人”,可知李衎始见黄华老人墨竹在始见文竹之前十年,即至元十二年(1275);其二,又据“且竭余力求购数年”可知,至少于至元十二年的前数年,李衎在始见黄华老人墨竹之前就已开始四处求购各家竹画;其三,联系后文“又三年于画竹始见萧、李”,可知始见萧悦、李颇画竹于至元二十五年(1288)。前两点信息实际上也反映了李衎早期学习墨竹的情况,正如序言所言:“予昔见人画竹,尝从旁窥其笔法,始若可喜,旋觉不类,辄叹息舍去,不欲观之矣。如是者凡数十辈。后得澹游先生所画,迥然不同,遂愿学焉。”可见就墨竹一门而言,李衎早在至元十二年的前数年即开始求购各家墨竹,王澹游所画或在此时期入手。而在此之前李衎经常旁窥时人画竹且对其有自己的评判,说明此时的李衎已具备一定的墨竹功底及较高的品评标准。在此基础上,李衎的师法对象由王澹游追溯到王庭筠,直至最后一意宗文同,在这一过程中,李衎所接受的墨竹法都对其日后墨竹谱的撰写有极大的影响。第三点信息则是关于画竹一门,在始见萧悦、李颇之作前,不排除李衎在研习墨竹之余兼修画竹,然而李衎在得萧悦《笋竹图》及李颇《丛竹图》后言:“二图俱宣和故物,而颇尤专美,后来无出其右者。于是又得画竹法。”李衎所述似乎传达了其画竹法出于此二图的信息,也就是说,即使在此之前李衎于画竹一门有所兼修,然得画竹法并总结成谱则必然在得萧李二图之后,即至元二十五年后。

由于李衎接触墨竹一门的时间跨度较长,由至元十二年前数年到至元二十二年始见文竹之后,其间相距十余载,故不能排除李衎在早期已开始尝试墨竹谱编撰的可能性。然而李衎研习墨竹的过程中几易师法对象,即使早期已开始墨竹谱的编撰,其内容必然也会随师法对象的变更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至最终在墨竹谱中全以文法作为墨竹法之规矩绳墨,而对黄华、澹游的墨竹法则一语未及。故可以说,墨竹谱的撰写是基于李衎早期的墨竹法经验,又在至元二十二年李衎始见文竹后悉弃故习一意师之,进而总结编撰而成的。因此,墨竹谱开始编撰时间应在至元二十二年之后,至于画竹谱的编撰时间则相对明晰,即于至元二十五年始得萧悦、李颇二图后方得画竹法,故画竹谱开始编撰的时间应在至元二十五年之后。

三、竹品谱的撰谱时间

竹品谱的内容决定了其编撰过程与方法不同于画竹、墨竹二谱,其目的在于各竹种的收录与分类,而收录应先于分类。也就是说,李衎编撰竹品谱须先考察收录各类竹种的相关属性与文献记载,再根据其各异的特征进行分品归类,最终形成六品的谱录。竹品谱所录品种颇丰,记录了各种植物的产地、生长特征、功用、文献记载等情况。遗憾的是,这些内容在收录时并没有直观地记录收录时间,且经过分品归类之后更无先后顺序可寻,故关于竹品谱撰谱时间的推断,可依据的时间信息相对有限。所幸竹品谱所录甚详,其中几处关于产地的地名及相关事件的记录亦能反映一些时间信息,或可作为推测竹品谱撰谱时间的参考依据。

全德品所录秋竹条记曰:“秋竹,生七闽山中,大者不过拇指许,枝干柔弱,叶长细,大概如四季竹。兴化军尤多……”又异形品中录有石竹一条,载曰:“石竹,出兴化路濑溪,生宜近石,故名石竹。”此二条所录产地皆名兴化,考元代以兴化为地名的有两处,其一是河南行省淮东道高邮府所领兴化县;其二则是江浙行省福建道兴化路所领兴化县。淮东道与福建道管辖地区皆有兴化县,而后者归属福建道兴化路所领,即路县二级同名兴化。又秋竹一条中所言“七闽”即唐时福建七州之旧称,后常以“七闽”指代该地区。就这一点而言,秋竹条所言“兴化”应属江浙行省福建道下辖,然在其地名后所记的行政区划单位却是“军”而非“路”或“县”。考《元史》地理志,载北宋太平兴国年间立兴化县,建太平军,后改兴化军以统之,入元后直至至元十四年(1277)方由兴化军升为兴化路。据此可知,此“兴化军”与福建道所领兴化路为同一地方,只是在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行政区划单位。至于石竹条所记“出兴化路濑溪”,由于淮东道高邮府下所领兴化地区仅为县级而非路级,且福建道兴化路辖地内有濑溪,故异形品石竹一条所录“兴化路”则无疑亦指福建道下所领。也就是说,秋竹与石竹出处皆为福建兴化,却分别使用了“军”和“路”的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划单位。联系元廷于至元十四年升兴化军为兴化路这一时间节点,推测李衎录秋竹条的时间或有两种可能:其一,录于至元十四年之前,此时该地区仍称“兴化军”;其二,录于至元十四年后若干年,此时行政区划虽改制,然短时间内仍未能摆脱以往的旧称习惯,故仍以“兴化军”称之。但无论以上何种可能,秋竹条的记录时间应在至元十四年前后若干年,而石竹条则必然在至元十四年之后。

同样由地名反映时间信息的还有全德品中所录的籚 竹一条,谱中记此竹“一名芦栖竹,出扬州东垂诸郡及江浙间,大同簧竹,可以为篪。处州青田县卢栖溪有洞,广数丈,唐时道士姓卢者栖其中,洞旁多笋,乡人以为佳味,亦号卢栖笋。”所记“处州青田县”属江浙行省浙东道,从分布地域上符合“江浙间”的范围。然“扬州东垂诸郡”与“江浙间”的区划关系则较为复杂,原因在于扬州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前后曾先后分别从属于河南、江浙二行省。从“出扬州东垂诸郡及江浙间”的描述来看,二者属于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言下之意即扬州东垂诸郡应在江浙地区的范围之外。此处涉及江浙行省的沿革历史,元廷破临安后设临安行省,又于不久后在扬州设立行省,并于至元十五年(1278)将二行省合并为江淮行省,此后江淮行省治所便在扬州与杭州之间多次迁移。直至至元二十八年,元廷割江淮行省北部诸郡隶属于河南行省后方改称江浙行省,而扬州地处江北,属此次江北州郡割划的地区,自此扬州属河南行省而不属重新割划后的江浙行省。倘若如此,李衎所记“出扬州东垂诸郡及江浙间”的说法则无不当之处,故籚 竹一条的收录时间应在扬州路重新割划的至元二十八年之后。

除以上二则由竹种产地地名反映的时间信息以外,李衎记录部分竹种时常提及与之相关的交游经历,依据这些交游经历亦可考察出其中所暗含的时间信息。全德品慈竹条附有插图,注曰:“右慈竹,古人亦少画之者。吾亡友李仲方喜作此竹,尝为高彦敬侍御画一幅,绝佳。”考《图绘宝鉴》载曰:“李有,字仲芳,先名立义,燕人。官至两浙运司经历,善古木竹石,笔意高远,作者推服。”慈竹条中所记李仲方即李有,一作李仲芳,在异形品方竹条中,李衎也提到了李仲方,曰:“吾友仲方亦爱其方正,每每画之,凡见十数本。”谱中两次提及李仲方均与其作竹相关,可见李衎与李仲方在绘竹方面相互交集甚多。张伯淳《题李仲芳墨戏》提及了李仲方作墨戏赠予李衎一事,题曰:“唐李宋郭皆以画名世,后其子购遗墨千金不靳也。仲芳尝为仲宾作此墨戏,袭藏且数载,今仲芳已矣,复初乃不费而得之,手泽犹润,当与青毡并传。”张伯淳将李仲方比于唐李宋郭,言其子李复初得父遗墨不费一金,此说也反映了另一信息,即张伯淳题识时李仲方已故去。与此条相类,李衎在慈竹条中以“亡友”称李仲方,说明李衎在录慈竹条时,李仲方已故去,故慈竹条的收录时间应不早于李仲方卒年。遗憾的是文献中并未明确记载李仲方卒年,但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以李衎自序所款大德三年为撰谱时间下限,则李仲方卒年也应在此之前,故可将其卒年的推测范围缩至大德三年之前。从李仲方有限的史料来看,其在当时文人圈中声望颇高,乃至其故去后仍多为人所提及,这一点也为推测李仲方卒年提供了时间信息。

邓文原为高克恭所作行状记曰:“李仲方,公故人也,以两浙运司经历卒于杭。公为卜地,葬之西溪,且为文志其墓,与郭佑之、李仲宾、鲜于伯机、王子庆等祭之,哭尽哀。”据邓文原所记,李仲方卒于杭州任上,且高克恭、郭佑之、李衎、鲜于枢、王芝等友人皆参与了祭奠,由此可知,李仲方于杭州故去之时,参与祭奠者也应在杭州。其中王芝于大德五年(1301)方被举荐进京入秘书监,鲜于枢则于大德六年(1302)起用任太常寺典簿,然未到任而卒,在此之前,此二人均在杭州活动。而从高克恭与李衎的出仕履历来看,二人常频繁调任于南北之间,此时二人皆在杭州祭奠李仲方,也就是说李仲方故去时,此二人应同在江南任上。高克恭于至元二十六年(1289)使江淮行省,考核簿书,公务完成后便于次年还京。虽然高克恭此次到江南时李衎也在江淮行省任员外郎一职,满足二人同往杭州的条件,但此次是高克恭初访江南,即便其通过北方旧识的引见开始与江南文人交游,在短暂的时间内想必也未能深交,故由高克恭为李仲方卜地文志并与众人祭之的情况似乎不合常理。至元二十八年,高克恭出为江淮行省左右司郎中再任江南,然而李衎于是年返京任都功德使司经历,二人一南一北,不可能一同祭奠李仲方。此后,高克恭赋闲于江南数年之久,而李衎则自至元二十八年返京后,又于至元三十一年出使安南,元贞元年(1295)返京,此四年间或在大都上任或在出使安南途中,无暇分身于杭州。直至元贞二年(1296)李衎除同知嘉兴路总管府事,补外江南,然而高克恭却于是年自江南复归中书省,二人又一次于同年分别调任南北。可见上述由至元二十八年至元贞二年的数年之间,皆未能满足高克恭与李衎同往杭州的条件。高克恭此次返京时间并不长,复归中书省后便于次年改任江南行台治书侍御史重返江南,时在大德元年(1297),距李衎自序所款大德三年仅两年而已,在此期间高克恭与李衎同在江南,满足与其余数人同祭李仲方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李仲方卒年或在大德元年至大德三年之间。

关于李仲方卒年的推测,以下两点可为佐证:其一,柳贯在《跋鲜于伯机与仇彦中小贴》中记录了江南诸文人宴集之事,曰:“异时论至元间中州人物极盛……彦中廉访公还自南闽,尝为伯机留连旬月,时赵子昂解齐州归吴兴,颇亦来从诸郡宴集,……又数年,仲芳以行御史台照磨官先死,而佑之出为宣府判官,伯机得太常寺典簿亦死……”考赵孟 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正月进朝列大夫,同知济南路总管事,至元三十一年世祖崩,成宗以修世祖皇帝实录召赵孟 入京,未几,解职归故里。赵孟 补外于济南路即跋中所言“齐州”,而至元三十一年入京未几时应仍在济南路同知任上,故“解齐州归吴兴”也应在至元三十一年。据跋所记,此后“又数年”李仲方先死,鲜于枢亦死,依据前文推测李仲方卒于大德元年至大德三年之间,鲜于枢则卒于大德六年,分别与至元三十一年相距三至八年,符合“又数年”的表述;其二,《珊瑚木难》录王恽文集亦提及李仲方卒于官一事,曰:“国初张可与、李仲方、鲜于伯机同仕于朝……一日,李卒于官,张公移书伯机曰仲方没矣,家贫子幼,吾不经理,其家孤寡何依,吾许一女配其仲子……仲子字复初,官至淮安路总管,泰定间为江阴州尹。”由此可知,李仲方殁时,其仲子李复初年幼,张可与许其女配之。又据方回于《李师善复初字说》一文中所言“今参知政事张公可与之婿李君名师善,字复初”,二文可成互证。又考《江阴县志》有《李师善去思碑》记曰:“范阳李侯之尹澄川也,有五善焉。……致和间盐官海益行省调诸郡夫修筑石隄,赋以寻丈。侯帅所部晨夜督役。”可知泰定、致和年间,李师善在江阴州尹任上,此时距前大德元年至大德三年近三十余年,李师善此时年龄虽不可考,然从州尹一职与其终官淮安路总管来看,此时或是李师善中年时期,倒推三十余年至大德初,李仲方殁时李师善年龄尚小,亦符合文中所述“子幼”一说。综上所论,李仲方卒年应在大德元年与大德三年之间,联系李衎慈竹条所言“吾亡友李仲方喜作此竹”一说,可以推断,慈竹条的收录时间应不早于李仲方卒年,即不早于大德元年之前。

除李仲方以外,李衎还在竹品谱中记录了许多与其交游的文人。如异色品冕竹条中,李衎记曰:“……梁贡甫尚书奉使回,尝将出三五茎,予亲见之。”梁贡甫即梁曾,一作梁贡父,柳贯有言:“游仕于南而最爱钱塘山水者,余及识其五人焉,曰:李仲方、高彦敬、梁贡父、鲜于伯机、郭佑之。”可见梁贡甫在江南与众文人交往甚密,李衎与其同为燕人仕南,私交自不必说。冕竹条所言“梁贡甫尚书奉使回”,指的是梁贡甫以尚书衔出使安南国一事,这一具体事件为冕竹条的收录时间提供了信息,即此条应于梁贡甫出使安南还朝后所录。关于梁贡甫使安南一事,友人或赋韵送之,或题诗赞之,姚燧《送梁贡父尚书使安南诗》曰:“贡父吏部交予最密,以年偶先尝兄之,较其逸足绝尘,予辈皆瞠目乎,后者今使绝域,赋长韵以送之……”又有侯克中《梁贡甫以天官再使交趾回题卷后》,诗曰:“兰省驱驰笔砚中,已知不与众人同。累专名郡王阳政,两使遐方陆贾功。晚境日新萱草绿,晓窗时梦木莲红。至今使者经行处,犹问当时吏部公。”据姚燧与侯克中均在诗中所提“吏部”一职来看,可见梁贡甫以尚书衔使安南具体指吏部尚书。考梁贡甫出使安南史料,见《元史》载:“至元二十九年九月,诏谕安南国陈日烜使亲入朝。选湖南道宣慰副使梁曾,授吏部尚书,佩三珠虎符,翰林国史院编修陈孚,授礼部郎中,同使安南。”梁、陈使团于次年二月抵安南,三月启程返回,八月抵大都。倘若此次是梁贡甫唯一一次出使安南,则李衎所言“梁贡甫尚书奉使回”的时间则是指至元三十年八月之后。然而,由侯克中所言“再使交趾”“两使遐方”可知,梁贡甫曾不止一次出使安南。又考《元史》梁曾本传,记曰:“十七年,朝廷以安南世子陈日烜不就征,选曾使其国。……进兵部尚书,与礼部尚书柴椿偕行。”此次使团由柴椿、梁曾、李克忠组成,又据《李公神道碑铭》所记:“庚辰四月挈其使黎仲佗奉表纳款,九月至京师。”由此可见,早在至元十七年(1280)时,梁贡甫便首次出使安南,并于同年九月回到大都,而这次梁贡甫则被授以兵部尚书一职出使。也就是说,梁贡甫两次出使同授尚书一职,首次出使以兵部尚书,第二次则以吏部尚书。然而,李衎所言“梁贡甫尚书奉使回”一说并未明确梁贡甫所授尚书为何部,故李衎所指的奉使回京时间有可能是首次的至元十七年九月,也有可能是第二次的至元三十年(1293)八月,而明确李衎所指何时则成为推断冕竹条记录时间的关键。

据冕竹条所记,梁贡甫奉使回京后,出示其由安南携来的三五茎冕竹,李衎“亲见之”,从记叙的内容来看,梁贡甫向李衎出示冕竹一事应发生于其返京后不久,否则李衎不必强调“奉使回”这一时间信息。或许李衎嗜竹之癖其友朋皆知,故梁贡甫借此机会携来域外竹种,想必抵京后亦会及时告知李衎与之分享。也就是说,此次梁贡甫奉使回京之时,李衎也应在大都。对较梁贡甫两度返京时李衎的行迹,其首使安南返京时在至元十七年九月,而李衎自至元十五年迁淮东道宣慰使司都事之后的十余年间皆外任于江南,故梁贡甫首次奉使回京时,二人一南一北,与冕竹条所记不符。反观梁贡甫二次奉使回京,时在至元三十年八月,而李衎已于至元二十八年时迁都功德使司经历并由江南调任大都,此时正于大都任上,满足二人相见的可能性。故冕竹条所记应指梁贡甫第二次奉使回京,即至元三十年八月。值得一提的是,李衎也将于次年由大都启程,出使安南。一方面,梁贡甫或许在此次会面时不仅向李衎出示了域外竹种,还介绍了沿途经历及安南风物,从而极大地引起了李衎对安南异域风物的猎奇之心;另一方面,在具有两度出使安南经历的梁贡甫力荐之下,不排除元廷在次年拟定使团人选时采纳了梁贡甫的建议选定李衎为使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梁贡甫二度出使时与礼部郎中陈孚同行,陈孚著有《交州稿》一卷,记录了此次出使所见的草木鱼虫等安南风物,而梁贡甫已二度来使安南,对其山川地形相对熟悉,二人或于公务之余游历安南各处以探究其物产风俗等情况并一一录之。在此条件下,梁贡甫于第二次使南安时携回异域竹种冕竹回京的可能性较大。据以上推论,李衎在冕竹条中所记“梁贡甫尚书奉使回”所指时间应为至元三十年八月,故异色品冕竹条的收录时间也应在至元三十年八月梁贡甫二度出使返京之后。

以上所分析的竹品谱各条中反映了如下五点时间信息:其一,秋竹条录于至元十四年前后;其二,石竹条录于至元十四年之后;其三,籚 竹条录于至元二十八年之后;其四,慈竹条的记录不早于大德元年之前;其五,冕竹条录于至元三十年之后。在此基础上,若以自序所款大德三年为《竹谱详录》编撰时间下限,则可见除秋竹条与石竹条收录时间跨度相对较长以外,其余三条收录时间的范围皆集中于至元二十八年至大德三年的八年之间。由此可见,竹品谱在收录与编撰的两个阶段中,收录阶段所经历的时间跨度极长,而编撰阶段应在收录阶段完毕后进行各竹品分类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倘若将收录阶段与编撰阶段整体视为竹品谱的编撰时间的话,则竹品谱撰谱时间最早或始于至元十四年前后,直至大德三年全谱编撰完备后作自序,历时二十余年。

结语

由画竹、墨竹谱与竹品谱的编撰时间推测结果来看,画竹、墨竹谱编撰于至元二十二年之后,然而是以李衎至元十二年甚至更早以来累积的绘竹技法经验为基础的,积累时间长,但编撰时间相对短且集中。而竹品谱中可考时间信息最早在至元十四年左右,其收录时间跨度长,且收录与编撰二者交叉进行,或在二十余年之内且录且编。此外,虽前文所论画竹、墨竹二谱编撰于至元二十二年之后,然由二谱所记内容可见,李衎至少在至元十二年前数年便已开始寻购各家墨竹,且早已具备一定的墨竹功底。从这一时间点来看早于竹品谱中可考的最早收录时间,可见在技法谱与竹品谱二谱撰谱动机孰先孰后的问题上,李衎应先发于技法谱。也就是说,李衎是在早期与文人交游的过程中首先对绘竹产生兴趣,而后才觉画竹先须知其名目,识其态度,方论下笔,进而寻遍各竹录而成谱,乐于绘竹在先,收录竹种品类在后,最终撰成技法谱与竹品谱并合编为《竹谱详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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