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的公私双重属性及协同市场与政府的中间作用
2022-11-05端利涛姜奇平
端利涛,姜奇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一、平台的性质和定位:产权与行为特征
本文所说的平台是指平台生态这样一个企业集合。平台生态是由平台方、应用方合作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一利益共同体主要基于要素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合作形成。平台方是指平台企业,是平台生态中的资方(资本要素提供者),为生态提供生产资料(固定资产);应用方是指增值应用提供商,可以是企业,但更多是劳动者,是平台生态中的劳方(劳动要素提供者),主要为生态提供活劳动(注意力和具体劳动)。平台生态的中间定位主要通过平台方(平台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型,而应用方仍然保持私人部门(包括私企、微商、个体户、自然人)的定位不变。平台方这种亦公亦私的双重属性可以起到协同市场与政府的中间作用。
(一)作为公私合作制的平台生态
1.生态合作制:平台企业定位为“第三种企业”
从社会经济制度角度看,可以将平台生态归类到合作制这个大类中看待。合作制的突出特征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公私合作,平台符合合作制的这一主要条件。应从共享经济和生态组织角度重新认识合作制,发现平台本身的生态合作本质。把平台纳入合作制的范畴加以认识会发现,合作制是一种介于公私之间、市场与政府之间的中间机制。将平台纳入合作制来规范与发展,有助于找到私人利益与国家监管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内在标准。合作制是生产者联合劳动的制度,是一种区别于雇佣制的社会经济制度。平台生态中的平台方与应用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它们形成的共同体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其中的平台企业可视为合作企业。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是“第三种企业”。平台企业具有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第三种企业”的性质。
所有制中的公私有两义:一是指所有(拥有),即公有、私有,如平台的集体所有;二是指使用,即公用(共用、共享)、私用(专用),如平台的集体经营。平台合作制的公私主要指后者。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基于使用权形成产权共同体的合作制,即生态合作制(又称平台合作制),以区别于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制。关于合作制产权性质的传统研究主要有私有产权说、多元所有一元经营说、集体产权说和自由人联合体产权制度说等。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都把合作制当作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合作[1]。但是,生态合作制与现代产权制度所强调的重心不同: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心在所有权(拥有权),聚焦点在资产价值(如股份);合作制的重心在使用权,聚焦点在资产使用价值(如资产经营)。平台生态的合作主要是企业间围绕数据要素使用权和劳动要素使用权展开的合作。
第一,生态合作制中的所有权(拥有权)。生态合作形成的共同体不是所有权共同体,平台方与应用方既可公有,也可私有,还可混合所有。平台企业可以采用任何所有制的所有权形式。例如,平台企业并不必然是私人资本,也可以是国有企业。合作制的另一产权主体是各自在产权上独立的应用方。平台生态可以是私有共享、公有共享等多种形式。可以与所有权(拥有权)无关,或者说,是否在所有权(拥有权)上合作并不是形成合作制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应将限制私人资本无序扩张理解为限制平台扩张。
第二,生态合作制中的使用权。在平台生态合作制中,合作的主体称为“伙伴”(合作伙伴),合作关系即伙伴关系。经济上的伙伴指所有权(拥有权)上并非一体,但使用权上可以成为一体。主体间的使用权合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台方与应用方的合作,合作内容是生产资料共享,即围绕有偿共享生产资料展开的合作;二是应用方之间的合作,即联合劳动(如APP之间的合作)。以生态单位为标准,按照拥有生态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标准将平台方确定为资方,将应用方确定为劳方。劳方有特定含义,是生态中的“劳动者”。首先,应用方在现实中对应的是增值服务提供商(APP),可以是小微企业、在家办公者或自然人,也不排除极少数大中企业。之所以将其当作劳方,是因为生态的主要生产资料(固定成本、固定资产)投入不是由他们承担,破产也与其无关。当然,作为生态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私人企业可能也是资方,但不是生态的资方,在生态关系中,可视同于带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其次,多数应用方直接参与劳动。因为平台生态中,在家办公者或自然人等灵活就业形态的主体以劳动者为主。根据实际调查,一个APP中的就业者一般在4—5人以下,直接从事劳动,或劳动者直接参与管理,少有脱产者。
第三,生态合作制中所有权(拥有权)与使用权的结合。有四种主要的平台。第一类平台,如果平台的产权为私人所有,形成的是私人所有、私人经营平台的合作制。第二类平台,如果平台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筹资、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使用(包括租让)生产资料、共享成果,平台是集体所有制平台,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所谓“自由人联合体”)与此类同。第三类平台,国有企业也可以作为平台。第四类平台,如果实行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关系,可以形成混合所有、混合经营平台的合作制。当然,在平台生态之下的平台企业也可能采用合伙制,或拥有集体所有权,但这属于企业内部的合作制。
第四,生态合作制的生产关系。在“平台—应用”一体生态中,平台提供的固定资产为中间产品,应用方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为最终产品。平台按市场化原则,向应用方有偿共享生产资料(生态固定资产),按应用方使用效果(即盈亏状况)适当收费,应用方没有收入不必支付此费用,平台方也无义务承担应用方亏损时的可变资产损失。目前中国和美国的市场行情是三七分成,平台方收入最终产品收益的30%。平台方并不参与应用方提供的应用服务(也有例外,如亚马逊,但面临监管),取得的30%主要来自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对应的使用权有偿共享;应用方获得70%,主要来自对平台生产资料使用权的共享(使用)及劳动付出。
这一分成合约本质上是平台方要素所有权与应用方要素所有权相交换的结果,是基于双方使用权比例分成形成的合约。从这个角度看,所有权合作是间接的,与实体合作社先进行混合股份才能共同经营不同,上述分成合约是一方要素的使用权(生产资料)与另一方要素的使用权(劳动)依托各自所有权进行交换。因双方分享剩余,交换是平等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这反映了合作的产权本质。当然三七分成的前提是应用方的全部固定资产与生产资料由平台提供。如果应用方是独立品牌,仅以平台为销售渠道,生产资本为自有资本,三七分成中的“三”则不应涉及生产资本的剩余。
共享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与传统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有明显区别。一方面,生产资料共享体现了一定的公共性(虽然是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有偿实现),本质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了一部分收益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合作制是围绕生产资料共享展开的合作;另一方面,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方凭借劳动(增值服务)可以获得较高比例剩余。这说明生态合作制是超越雇佣制的合作。因此,这种合作制带有使用权上的公私混合性质(有别于混合所有)。生态合作制的这两个特点构成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的条件,可以把这种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的新方式,视为市场社会主义合作制。
与米勒的“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相比较,平台生态在产权上具有相似处:其资本可以由成员单独拥有、集体拥有或从外部机构租赁,合作社借贷所得资本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质壁分离”[2]。需要指出,现实中的私人资本平台方在合作中可能存在压迫应用方的倾向,但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平台自身定位与利益的短期行为,需要加以引导,这也是文后主张租金盈余再分配的原因。
2.平台生态合作制的经营形式分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从资产使用权(经营权)角度分析,与我国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合作制相比较,平台生态也具有统分双层经营特征。从所有制上看,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是为统,而使用权归农民则为分;而在平台生态中的平台是统,应用是分。平台经营的业务一般称为基础业务,在使用权上是一元化的,即平台一元经营,代表了双层经营中“统”的方面由平台方提供(如提供虚拟店铺等应用基础设施)。基础业务包括平台方对最终用户的服务(吸引流量)和对应用方的服务(转化流量)。应用方在使用权上是多元经营的,并不参与平台基础业务经营,主要从事多元化的流量变现。由应用方经营差异化的增值业务代表了双层经营中“分”的方面。“统”“分”之间,通过API(应用程序接口)连接。从业务性质看,双层经营合作具有相互服务的性质,即平台方提供生态的基础业务服务,包括向最终用户提供免费的应用方流量和向应用方提供准公共(90%以上免费)的生产资料租赁服务,这些服务构成整个生态的中间产品。应用方提供整个生态的增值业务服务,即最终产品,生态内部进行的是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交换。对于合作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因为合作企业包含私人资本而改变,主要因为联合劳动是合作制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平台的政策应重点放在保护平台方与应用方的要素平等交换上。要鼓励的是,在平台统分结合的两层经营体制中,劳动者可以作为应用方成为合作主体,而非被资本雇佣。在现实中,平台方与应用方三七分成,甚至应用方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剩余,这比“公司加农户”型的分配更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3.与公私合作制比较:特许经营
公私合作制(PPP)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共同利益,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可以看做是一种综合性的公共事业市场化方案或是特许经营计划[3]。根据贾康和孙洁[4]对于PPP概念的总结,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私营部门实体在既定期限内利用基础设施来提供公共服务,通常对运营和定价具有一定的限制。平台生态合作制与PPP合作制的共同处在于,都是公私合作制,都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两重属性,以及私人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特征。不同在于,平台生态的公共性体现在以平台企业为主体,由平台企业提供的共享服务具有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性质,而PPP的公共性体现在以政府为主体,由政府确定公共项目提供公共产品。PPP可分为政府购买和特许经营两种模式。特许经营在此特指政府根据公共事业、社会福利的需要,授权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领域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包括政府为了特定目的允准企业使用或经营公共资产(通常为固定资产)。企业承担使用资产进行经营而发生的成本和风险。平台生态可以从私人部门特许经营提供公共产品的机制上理解,即将免费向社会提供生产资料这项公共服务当作一项政府公共项目,“特许”平台企业独占经营。也就是说,把平台企业凭借平台独占权免费(1)有偿共享生产资料按使用效果收费,当使用效果不好(应用方没有获得收入)时免费,免费的比例可能高达97%。向应用方提供生产资料共享服务,视为一种满足“公共事业、社会福利的需要”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将通用性资产视同允准企业经营的公共资产,将用户费的收取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补偿。进而虚拟出一个介于基础设施与增值业务之间,对应应用基础设施——向应用方提供固定资产的平台——的政府准入或许可权。再将提供这项公共服务的独占权给予平台企业,视为特许经营。我国对电信基础(设施)业务设有准入与许可限制,但互联网作为增值业务不在此列,平台介于二者之间,可划为应用基础设施。根据《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应用基础设施就属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符合进入条件。
特许经营合约与政府购买合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民营机构的收入并不是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而是直接来自用户费的收取。特许权合约的安排是将经营权全权交给民营部门来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高收益对于公共部门具有正的外部性,因而能够为公共部门带来更高的剩余。当然,在平台生态中并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公共项目在运作。但是,特许经营概念作为一个公共部门经济学概念,其实质内容在这里是可以借用上的。现在人们一般把平台企业当作私人部门,而这里要把它作为“第三部门”,就要找出其中与公共部门性质相近的那一面。为此,可以虚拟出一个对应公共利益的特许权。
(二)作为社会企业的平台方
如果说合作制主要从产权角度理解组织,社会企业则更多从行为模式角度概括组织特征。Defourny[5]认为:社会企业是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点,合作社包含劳动者合作社和使用者合作社,非营利组织包含生产型非营利组织和倡议型非营利组织,而社会企业偏向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从生产资料共享角度看,尽管平台形式上近于非营利组织,共享生产资料90%以上是免费的,但毕竟有一个很小的比例(3%左右)是收费的。而且平台方本身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只不过与私人企业比,平台方把利益的一部分让渡给了社会。
1.混合组织:介于“公司—市场”之间的组织
用公私之间的中间组织来描述平台生态行为特征的概念,首推混合组织(Hybrid Organization)。Menard[6]将混合组织定义为法律上独立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对技术、资本、产品和服务进行分享或交易,但没有统一的产权,相互之间的调整基本不依赖价格机制。混合组织是介于“公司—市场”之间的一种混合型中间组织,既具有市场的特征,又具有公司的特征。Richardson[7]曾对传统的“公司—市场”二分法忽视一整类产业活动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他所指的这类产业活动就是企业间相互联系与合作的联盟网络关系,可以说就是混合组织。其一,平台生态符合“没有统一的产权”这一特征。平台方提供了满足市场交易的所有条件,这一点与市场相像,所以平台生态又称双边市场。“不依赖价格机制”是指,混合组织需要承担资产经营职能,而不只是进行资产交换,这是企业的特征。纯粹的市场交易不需要面对经营中的权责利,而平台以资产的经营使用为合作纽带,也符合混合组织特征。其二,混合组织的合作伙伴保留独立的剩余索取权,即使混合组织没有实现期望目标,各合作伙伴仍然能够行使各自完全的决策权。在平台生态中,应用方“保留独立的剩余索取权”,他们各自分散经营,分散决策。当然,平台生态要比混合组织的范围更广,混合组织突出的是组织作为私人部门的特征,而平台生态还涉及其在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中的居间性,私人目标与公共目标的混合甚至具有混合所有制的特点。
2.社会企业:介于公私之间的“第三部门”
混合组织中,社会企业的概念非常适合平台企业。社会企业可以被视为融合经济与社会两项指标的混合组织[8]。实践中,有平台企业提出将可持续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这就可以视为对社会企业概念的一种响应。OECD定义社会企业为介于公私部门、主要形态为利用交易活动以达成目标及财政自主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除了商业目的,也具备非营利组织强烈的社会使命感。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推荐了社会企业的三个检验标准:是否以企业为导向、是否以社会为目标、是否为社会所有制。美国社会企业联盟提出了社会企业区别于商业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的三个明显特征:一是直接对难以解决的社会需求作出回应,服务社会公益;二是商业活动是主要收入来源;三是社会公益是首要目标。社会企业被视为介于公私利益之间的“第三部门”,其指标具有二重性。例如,郑胜分[9]根据经济与社会面向的双重分析指标,以及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两种组织形态的双向指标体系,将社会企业归纳成两大发展途径:非营利组织企业途径和企业的非营利途径,将社会企业界定在“第三部门”范畴。这些标准在不同程度上都突出了“企业—社会”目标的复合性,平台企业符合这种标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不宜将平台企业与私人资本直接画上等号。
二、平台动力机制:数字外部性及补偿
平台的动力机制是指使平台方利益机制发挥的资源配置作用与利益分配作用。平台企业受到公共性与私人性两种作用力的推拉达到均衡,资产的通用性将其推向公共目标,共享的有偿性(云机制)将其拉向私人目标。两种作用力的平衡最终使平台保持中间立场最为有利。反过来,平台从中间立场去协同私人目标与公共目标,也最具有内在动力。
数字外部性涉及私人部门的公共性利益。公共性(包括公共产品)不等于外部性。平台方的收入既涉及外部性(资源配置),也涉及公共性(利益分配),但在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收入时,企业的性质既不同于以公共性为主的国有企业,也不同于商业性的一般私人企业。平台从数字外部性中取得收入的方式是“按市场化原则”“有偿共享”,在总的分类上,仍应以私人部门对待。平台在协同市场与政府作用的过程中,具有内在的背离私人资本目标而倾向公共目标的动力,这种动力源自生产力(通用目的技术)的通用性和传导内生资本机制后产生的通用性。通用性决定资源与利益上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私人资本如果顺应通用性资产的特性(开放共享)进行决策会发现,将市场与政府协同起来比对立起来更符合自身利益。相反,如果把通用性资产当作专用性资产来运作,封闭经营,将在收益上受损。
(一)两种相反的外部性
1.外部性的现有概念
外部性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另一个相应的经济主体,却没有给予相应支付或得到相应补偿。具体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涉及的主要是收益,负外部性涉及的主要是成本。基于此可定义数字外部性是指因数字化原因使得内部化收益反而小于外部化收益。通用性资产作为平台企业的主要投入,改变了企业经营中外部性的动力机制。
2.数字外部性的界定:反外部性
平台经济理论最早发现双边市场中存在可被市场利用的外部性,从而提出科斯定理的反例。正如埃文斯[10]所言:“市场是双边的必要条件,科斯定理并不适用于双方之间的交易”。造成数字外部性的原因是通用性资产[11]随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而兴起和主流化。由于资产专用性与通用性相反,各自的外部性也具有相反特征。数字外部性的特点表现为行为主体将外部性加以内部化的收益低于外部化。暂称这种特性为相对于专用性资产外部性的“反外部性”(或称可内部化的外部性,特指与无法通过市场加以内部化的外部性相反的外部性,即可以通过市场加以内部化的外部性)。数字外部性包括相对于专用性资产外部性的反的正外部性与反的负外部性。反的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主体(平台方)因外部性(共享)受益,即被“搭便车”不受损(产生租值耗散),反而受益(产生租金盈余)。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最终收益的一定比例(70%)归“搭便车”主体,另一部分(30%)作为租金返还平台方。平台方按市场化原则有偿共享(数字)生产资料,按使用效果向应用方收费。与专用性资产外部性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数字生产资料可无限复制的特性而产生的“无限的租”,以及平台(买卖)双边互动产生的内部性和平台将提供给平台双边的外部性加以内部化,使得来自外部性的收益超过内部性的收益。反的负外部性是指行为接受主体(应用方)因行为主体企业(平台方)的负外部性而受益的一种情况,平台竞争一旦实现基于标准的垄断,会因“赢家通吃”而限制应用方的选择。同时也构成一个对平台竞争者而言的负外部性(即消除了使竞争者成为此领域平台的机会)。但是,应用方却能够从标准的统一中受益。例如,减少转换成本,避免重复投入等。与资产专用性造成负外部性的相反之处在于,负外部性本来是指他人因行为主体释放的负外部性而受损,即承担非自身行为而形成的成本,此处却可能因行为主体减少他人(平台竞争者)机会的行为而受益。
行为主体企业因数字负外部性造成社会成本上升具体表现为由垄断带来的负外部性对应成本:一是治理成本,由政府、社会与其余企业付出的治理成本;二是成为潜在平台方的机会损失(失去成为平台的必要生产与服务条件),包括沉淀成本;三是税基成本,大量中小企业作为应用方向平台交“税”(如苹果税),而这笔“税”如果不以租金盈余再分配的方式返还社会,将等同于政府部分税基流失。这些成本并不由平台方承担,但平台方却从中获得均衡水平之上的超额剩余(盈余租金)。负外部性本来要求行为接受主体(如排污企业之外的企业或地区)承担行为成本(如污染的治理成本),而在这里,应用方则从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因“大”而伤害公平——中享受利益。典型情况为,深陷资金难的中小企业在无法获得资金时,由于成为互联网生态中的应用方,从重资产运作转向轻资产运作,降低了进入市场的门槛。政府也可能在税基缩小的同时,又从通用性资产的资金替代中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难,从而扩大了税基。平台越大,平台分享生产资料的动力越足,受益面就越大,从而甚至使得受益部分超过受损部分。
(二)数字外部性的特征
1.数字外部性的过程特征:内部化与外部化的市场混合
在平台生态中,反外部性是通过平台方向增值应用方有偿共享数字生产资料实现的。其中,有偿是内部化,共享是外部化。有偿共享是内部化与外部化的结合。也可以据此认为数字外部性是一种混合外部性,即部分收费(内部化),部分免费(外部化)。对数字化生产资料按使用效果收费的具体做法包括内部化(收费)和外部化(免费)两个部分。内部化是指对“使用效果好”即利用生产资料获得收益的企业(个人)及应用,按一定比例分成(一般是三七分成,即资三劳七(2)这里的“劳”泛指APP,以无“产”者身份加入生态组织(这个“产”仅指生态中的固定成本)。,如苹果税)。这时的外部性已被完全内部化,反外部性的“反”主要来自这里。外部化是指对“使用效果不好”即利用生产资料未获得收益的企业(个人)及应用免收生产资料使用费,这时平台提供的固定成本就成为完全的公共产品,反外部性的“外部性”主要来自这里。
内部化和外部化的比例在互联网生态真实世界中大致为3%对97%。可见,外部性是平台方提供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服务的主导性质。由于对97%的应用方免费,可以认定互联网平台方具有准公共性质;认为它不属于完全的公共企业是因为对3%的应用方收取服务费是纯商业行为,而且成功的平台方往往可以通过数量庞大的3%把97%企业“搭便车”的损失加倍补偿回来,因而平台方在此主要是私人部门。现有互联网平台方多为具有准公共性质的私人企业。
2.数字外部性的结果特征:反外部性相反在何处
互联网平台从准公共性中带来的是寻租效果,这是通过数字外部性的结果看出的。反的外部性往往与利益分配有关,且受益均与他人机会丧失这种不公平有关。这种机会分布(分配)中包含有体现市场秩序和机会公平在内的公共利益。
互联网生态中的反外部性反在受益者的位置——从行为客体转变为行为主体。从形式上看,当政府作为行为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时候,公众作为行为客体(外部性的接受者)从正外部性中受益,而反外部性的行为主体(平台方)的受益方式与正常外部性的行为客体在表面上类似,都是不因外部性受损,反而因外部性而受益。只不过反外部性的行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受益关系颠倒了,现在变成了行为主体即平台方成为受益的一方。这与传统“搭便车”的损益关系正好相反。第一个相反之处在于,行为主体的投入产生正外部性后,不仅不从外部性中受损,反而从外部性中受益。第二个相反之处在于,由于存在数字外部性条件,将外部性加以内部化,对主体企业并不有利。对数字平台而言,行为主体(平台)既可以内部化(不分享),也可以外部化(分享),但不分享比分享获利更少,如云模式就是通过外部化来扩大收益的。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平台具有通过共享生产资料为实现公共目标赋能的本质特征,这是平台不同于纯私人企业的地方。平台在向应用方(数量高达百万量级或千万量级)共享生产资料时,表现得十分接近公共部门或公益部门,只是不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条件。既然平台有表现接近公共部门的一面,利用它实现真正的公共目标(如共同富裕、就业、扩大内需)等,就有与政府实现协同治理的充分可能。
三、平台的均衡定位:均衡定价与租金盈余
平台“第三部门”的定位问题从定量角度可视为一个特殊均衡问题。解释平台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适用于自然垄断均衡分析。自然垄断被理解为“政府提供私人产品”的规律[12],泛指具有公共属性的组织提供私人产品,当平台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时,视之为均衡。只不过这个均衡点的确立不光涉及新古典均衡(技术关系与资源配置均衡),也涉及古典均衡(社会关系与利益分配均衡),下面通过建立一个“古典—新古典”综合均衡模型进行分析。
(一)公私利益平衡点:公共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定价分析
1.租金盈余与价格管制
加入古典经济学因素的均衡分析等价于在新古典分析上叠加公共部门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变量的分析,旨在用公共利益来平衡私人利益,校正出新的均衡点。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可以将互联网平台所在生态认定为自然垄断行业,市场结构为新垄断竞争结构,即平台方垄断与应用方竞争共同形成双层经营市场结构。但是,互联网生态实际是业态,而不是行业。一个行业可以由诸多生态构成。互联网生态的自然垄断不是行政形成的,而是市场形成的,是由标准——数字技术标准或数字商业标准——形成的自然垄断。平台垄断来自技术或商业标准的锁定。打破这种锁定可能引起以下四种效率下降:一是因平台竞争重复投入造成的无效率;二是因用户转移成本、学习成本较高而带来的无效率;三是平台恶性竞争,导致平台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引起的无效率;四是因平台产权受损,最终殃及向应用方有效提供固定成本均摊带来的应用方效率损失(得不到充分共享带来的损失)。鉴于在互联网生态中打破自然垄断可能产生破坏社会生产力、阻滞创新、自我限制国际竞争力等恶果,积极稳妥的做法是采用治理自然垄断的办法,配合再分配调节解决平台垄断带来的不公问题。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的一个共识是,自然垄断行业的边际成本定价虽然最有效率,如图1中的需求曲线D与边际成本MC的交点(Peff,Qeff),但会违背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税收受益原则[13]122。替代边际成本定价的是以平均成本定价为基础的自然垄断价格,即税费的“费”。例如,自然垄断价格在美国称为各种费(如电费、公路费),可视为变相的税,“因为它们是由公共决定的价格”。在图1中,用D代表自然垄断特有上述“公共决定”内涵的需求曲线。自然垄断价格有两类定价方案:一类是特许垄断经营定价,一类是管制下的平均成本定价。图1中的PM是特许垄断经营定价,PAC是管制下的平均成本定价。这类自然垄断存在两种治理思路与治理方案,均以平均成本定价为基础:第一种是租金盈余再分配,第二种是价格管制。
图1 特许垄断经营与价格管制下的平均成本定价
(1)租金盈余再分配:中间产品平均成本定价
租金盈余再分配针对的是以e点为均衡点,让私人资本凭借标准垄断“特许”经营,任其按市场供求行事,然后再对PMefg区间(高于平均成本部分)进行租金盈余再分配,用再分配来调节市场失灵。互联网生态的定价对应的是特许垄断经营定价,只不过这个特许不是行政部门的特许,而是标准赋予的事实“特许”。从数字经济学的观点看,特许垄断经营定价本质上也是一种平均成本定价,只不过以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来说,它是以整个生态(从f加到e)为单位的平均成本定价(以平台方为单位的平均成本定价则在g)。也就是说,最终定价的不是平台方,而是应用方。因为平台方只提供生产资料(整个生态中的FC=AC-MC部分属中间产品,f是中间产品的平均成本),并不提供最终产品。(3)不排除在发展的早期,平台直接出售最终产品与服务,从而与应用方成为竞争者,甚或直接为同一拥有权主体(如3Q大战之前的腾讯)。从这个意义上说,特许垄断经营定价在此是间接的平均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的是中间产品价格)。图1中的PMefg对应平台因有偿共享,利用数字外部性,从生态中的另一方即应用方获得的“无限的租”,是租金盈余再分配所在的值域。租金盈余再分配的政策含义对应公共部门经济学中的“特许垄断经营”,同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允许平台市场化运作,自由定价;二是对自由定价产生的超额利润进行公共目标取向的再分配,将平台从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三是作为与义务对应的权利,让平台企业承担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的裁判员,如行业自治),承担法定社会责任;四是对平台治理的重点从反对平台的“大”转向保证平台的“中”(网络中性),要求其非歧视性对待应用方。对这一值域进行再分配调节又可以分为两类办法:一类是平台累进税,按PMefg区间所拥有的有效最终用户数或有效企业用户数占总量的比例(如10%、33%、50%),规定累进的租金盈余再分配。另一类是固定比例租金盈余再分配,如规定平台交纳一个低于国有企业、高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费。欧盟《数字市场法》为“守门人”划定范围,以营业额、市值或用户量规模为定量依据,接近累进税的思路。只不过欧盟采取的是直接管制来进行限制,而不是收税,且标准过于严苛,损人(限制美国平台做大)又不利己(限制欧盟平台做大)。
(2)价格管制:最终产品平均成本定价
另一种治理方法是以h点为均衡点进行价格管制,直接用平均成本为自然垄断定价,这是偏向政府干预的做法。对互联网生态进行价格管制相当于强制要求平台上应用方的产品和服务降价,或要求平台提供的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和服务降价。如果实行价格管制,以管制后的平均成本定价,均衡点将位于h,但这一点较大地偏离了厂商利润最大化之点i(MC=MR)。实际效果相当于通过“薄利多销”,将gfiPAC向右下斜移一格。对最终产品进行价格管制可能带来套利问题,而对中间产品进行价格管制(以使最终产品限价于平均成本),可能削弱平台方产权保护,同时向需求方发出错误供求信号。替代的做法是补贴,即“政府补平台”。例如:“以专项资金、金融扶持形式鼓励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虚拟数字化生产资料等服务,加强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4)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2021年7月15日);或政府采购平台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鼓励平台降低服务年费。
(3)比较与评论
租金盈余再分配的优点是有利于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节省管制企业的成本,缺点是公平由再分配调节,效果体现比较间接。价格管制的优点则在于,由政府干预自然垄断体现公平效果比较直接,缺点是会向市场发出错误的供求信号,扭曲资源配置。总的来看,平台治理可以采用两种基本调控方法:进行租金盈余再分配和进行价格管制。相比而言,本文倾向于前者。因为租金盈余再分配既没有任PMefg区间自由放任,又充分保护了平台方的产权;而价格管制可能给市场带来错误价格信号,即使实施,其产权条件也更适合承担普遍服务责任的国营企业。换言之,如果互联网平台是民营企业,更适合租金盈余再分配;而如果是国有企业,更适合价格管制。如果实行价格管制,则不必进行租金盈余再分配,因为限价的部分对应普遍服务,与租金盈余再分配是对冲的。
2.对反外部性的受益推定与租金盈余再分配区间锁定
再分配本来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反外部性颠覆了现有再分配原理,因为它颠倒了企业与政府在收取社会外部性支出(再分配)中的位置,产生了林恩[14]所说“私人税收体系”对公共税收体系的替代。一般情况下,提供正外部性公共产品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受益主体是公众,由此形成了公众向政府纳税的基本逻辑;一旦在反的正、负外部性作用下,外部性的受益主体变成平台方,根据税收受益原则,平台方就需要对相应受益部分尽再分配义务。受益多则多纳税,受益少则少纳税。所纳之税除了一般公共用途外,还有一部分在理论上应补偿给平台竞争的失败者及从众。
平台靠对共享生产资料“使用效果好”的应用方收取服务年费,通过内部化收回成本,其定价分三种情况。在图1中,当采用管制价格时,定价为PAC。当平台方的平均成本以实体企业为基准时,定价为g(达不到这个水平,平台会退市,甚或根本上不了市)。前两种定价仅涉及成本,真正产生租金盈余再分配问题的剩余部分,即反外部性部分是PMefg。当完全由市场决定时,收回成本之后,在供求作用下(5)这里有一点应指出,如果这里的最终产品定价是由范围经济(而非规模经济)确定,则剩余有一部分应归于差异化、多样性和异质性(即创新和体验),这不属于需管制、调节的自然垄断范围。,定价可以达到PM,形成盈余租金,即图1中的PMefg部分。租金盈余再分配的问题就存在于这一区间中,对应的是,如果不对平台实行价格管制,平台会因反外部性获得一笔超高的超额利润。这是现有外部性理论从来没有遇到过、更不要说解释过的现象。
工业经济条件下,外部性的行为主体(企业)无法对投入进行内部化,因而会选择退出。这种退出行为的产权本质在于,受专用性制度限制,只能在拥有权内部平衡投入产出;一旦溢出拥有权之外,就会在外部性中受损。用益物权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无从进行有区别的内部化。但是,数字外部性的行为主体面对(占比高达97%无法收回成本的)外部性,不仅不选择退出,而且有强大动力积极涌入。这种进入行为的产权本质在于,由于出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因而可以仅在使用权内部平衡投入产出(6)可以把以使用权为边界的组织称为生态组织,而把以所有权为边界的组织称为企业。)的制度创新,通用目的技术作用于通用性资产,按使用效果有偿共享,逆转“搭便车”受损,“平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中小企业反复复用”“平台免费提供基础业务服务,从增值服务中按使用效果适当收取租金以补偿基础业务投入”[15]。其中,“按使用效果”收费,只能适用于数字生产资料(即“通用性资产”)。
(二)基于“古典—新古典”综合均衡的公私属性定比
对于平台超出正常均衡之上的剩余,社会再分配应基于“古典—新古典”综合的标准来调节。古典经济学标准代表公平尺度,新古典经济学标准代表效率尺度。平台经济的均衡属于新垄断竞争[16]均衡,即平台垄断与应用竞争混合而成的双层经营均衡。这种均衡视平台方与应用方构成的生态为同一效率单位。平台方在均衡中通过基于标准的自然垄断承担固定成本(FC)功能;应用方以轻资产运作方式在均衡中通过完全竞争均摊固定成本,共同构成垄断竞争均衡(P=AC)。因此,平台经济的均衡价格为平均成本定价(P=AC)。可以从不同的均衡条件中,将租金盈余再分配从“平台—应用”复合体净收入中层层剥离出来。根据新古典经济学标准,确定均衡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确定均衡数量,它取决于微观主体(厂商)利润最大化标准,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由于平台经济是垄断竞争均衡,因而这一条件并不决定均衡价格,只决定均衡数量。这一点有别于新古典完全竞争均衡条件。也就是说租金盈余再分配的第一步是从净收入中剥离出平台方的边际成本。第二步是确定垄断竞争均衡价格。平台净收入的性质是垄断竞争均衡收入,通过这一步区分成本加成。从支出看是固定成本(FC),从收入看是附加值(AC-MC)。这部分属于平台方的全部投资,视同平台—应用集群(生态组织)的固定成本部分。第三步是确定自然垄断短期均衡,对由短期平均收益D确定的价格PM进行分解:包含平均成本之上(>AC)和平均成本之下(AC-MC)部分。
1.拆分AC-MC部分(PAC(7)PAC指平均成本价格时,仅是就h点场合而言,h点只不过是f点顺AC曲线的平移,因而g才是此处实际的平均成本价格。至g)
首先,AC-MC的第一个部分是FC(固定成本)。租金盈余再分配要从生态净收入中收回平台货币资本投入形成的固定成本投资(无论资产是否被复用),加上正常会计利润。这是避免“搭便车”问题的底线。其次,将创新激励(an)从AC-MC的FC中单独划出,作为平台创新所创造出的新价值,对应传统企业的品牌或专利投入,从净收入中扣除,归给平台方。不做这种扣除,反垄断管制就会损害创新。最后,将体验归因(E)——因应用方提供差异化、多样性和异质性的APP具有独创的价值——在AC-MC中单列,归给应用方。不做这种扣除,反垄断管制会损害体验经济。
2.处理平均成本之上部分(g至PM)
这一部分主要包含从“无限的租”中得到的超额利润。首先,将通用性资产复用形成的租金视为超额利润,作为盈余租金(R1)的一部分。其次,加入古典经济学的标准,将社会关系不同于技术关系的所有因素统统纳入综合扩充后的AC-MC和>AC的部分,作为盈余租金的另一部分(R2),而上两步的AC-MC仅代表资源配置变量。从中剥离出一个专属于公共利益的部分,代表公平价值(含寻租成本)。由以上步骤形成租金盈余再分配TP,公式为TP=[PM-(AC-MC)]QM=[PM-(FC-an-E)]QM=(R1+R2)QM。其含义是,平台占有行业业务且应用方比重超过一定限度,提高了全社会其余企业进入的机会成本,基于对税基占用的公共性及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考虑,对互联网平台收益中的“无限的租”进行具有受益税[13]268和公平税性质的租金盈余再分配,从自然垄断价值收益中、在边际成本水平之上,扣除平台方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并对平台方的创新激励、对应用方的体验归因、对正常税费后存有的盈余租金,进行再分配调节。其中,公平价值可以转化为比例来计算,例如,如果平台占有的流量超过总流量的某个比例,或平台占有增值应用方占企业总量比或行业总量比的某个比例,则根据比例确定租金盈余再分配占净收入之比。由于在真实世界中,很难对现价值进行其中是否包含超额利润的判断,因而简易的做法是确定租金盈余再分配的上下限。可以把上限确定为国有企业,也就是说,租金盈余再分配不应超过国有企业对国家的税收与利润贡献。下限则确定为非平台的私人企业。也就是说,租金盈余再分配不应低于私人企业的平均税负。
四、平台回归社会企业:对租金盈余的剥离
租金盈余再分配指的是从超额利润中剥离租金盈余,即在平台一次分配之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再分配,使平台企业从私人企业转变为社会企业。具体则是采用征收赋税的方法,如税、费,或者以行为方式折抵。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评估平台在一次分配中对公共利益已作出的贡献,作为可以折抵再分配的减免与缓征因素进行平衡考虑。如果将租金盈余再分配当作一种法定税,如数据服务税,则要充分考虑其中得失利弊。可以把企业的税收上限当做租金盈余再分配的上限进行参照。但是,法定税与实际税负不是一个概念,法定税只是实质租金盈余再分配的一小部分。更常见的是以三次分配形式再分配租金盈余,这主要是指平台企业的转移支付,包括以慈善、基金等形式支付,或从事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前文指出,平台合作制是与所有制无关的。如果国有企业转型为平台企业,因为其公共性质与普遍服务义务,自然不存在租金盈余剥离问题。主要是从封闭经营转向开放经营,带来的改变将是社会主义性质进一步加强,从不能共享生产资料、直接带动中小企业与劳动者共享富裕,转变到共享生产资料、直接带动中小企业与劳动者共享富裕。
研究租金盈余再分配并非歧视私人资本的平台方,而是确定其准公共企业(社会企业)的名分,有利于理顺互联网平台所在经济领域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稳定平台生态营商环境。历史上,曾有类似的成功经验。农村改革“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中,“村提留、乡统筹”即私人部门向非政府公共部门缴纳的提留,平台在实质性地尽到这一部分公共义务后,“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就不应再引起所有制歧视。乡镇企业的发展道路也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成功范例,乡镇企业也曾出现资本与权力私人化的异化,经过引导,发挥了集体经济与社会治理在平衡市场(农村经济)与政府(地方政府)作用中的积极性。平台企业如果能转型为社会企业,应享受集体企业的政策待遇,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肯定。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研究表明,平台具有公私双重属性。之所以具有公共物品与公共性的一面,是因为平台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数字外部性,具有共享使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力基础,并在利益分配上,符合公共部门经济中的受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平台之所以具有私人物品与私人性的一面,是因为它可以用市场化、商业化方式解决公共品的“搭便车”问题,在补偿投入后甚至具有租金盈余的能力。平台因为具有公私双重属性,因而适合按公私合作制方式发展。为保证平台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应把平台方作为一类特殊企业,从私人企业中剥离出来。一方面,明确平台特殊的社会责任,将平台的租金盈余作为市场失灵部分进行再分配用于公共目标;另一方面,保证平台充分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及服务客户的能力,应用方则保持其私人企业定位不变。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平台如果按照中间定位,起到居间协同作用,可以在发挥社会协同治理的作用中,增加治理的稳定性;相反,如果把握不好平台的中间定位,偏向一边,可能加剧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震荡,或者是发生市场失灵。鉴于平台在数字经济与信息社会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之外,宜提出“发挥平台的协同作用”,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治理结构从发挥市场、政府两种作用,调整为发挥市场、平台、政府三种作用,使之变得更加稳定。发挥平台协同作用还具有社会治理意义,当社会组织以平台形式发挥协同治理作用时,有助于在扁平化的市场环境与金字塔式的官僚制两极之间,加上一个起稳定作用的中间第三极,使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加一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