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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研究

2022-11-04马钦洪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2年10期
关键词:汕头市状况用地

马钦洪

(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 汕头 515000)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采用系统科学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明确了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设用地范围[1]。现阶段,部分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修复过程依然存在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必须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作为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的最主要手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关乎建设用地准入风险防范的工作底线,决定了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实施成效,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切实保障调查质量。本文基于近年来汕头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分析常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 调查开展情况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的数据,汕头市2020—2021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如表1所示。2020—2021年,汕头市受理并组织评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共计70 份,其中60 份一次性评审通过,一次性通过率达85.7%。按年度统计,2020年、2021年受理调查报告的数量分别为16 份、54 份,一次性通过率分别为63.0%、92.6%。2020年、2021年汕头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技术服务单位分别为10 家、18 家,报告通过评审的平均数量分别为1.6 份、5.4 份。由此可见,2020—2021年,汕头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同时调查水平也有明显提升,获得了评审专家和地方管理部门的认可。这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地方管理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

表1 汕头市2020—2021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

2020年12月,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同期,地方管理部门面向技术服务单位、评审专家和评审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培训交流讲座等活动,传达明确了调查技术要点与要求。这不仅对于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保障调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梳理了技术审查重点,提升了从业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调查常见问题分析

2.1 调查范围界定不清晰

一方面,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未准确界定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导致地方土地收储部门调查预留时间不充裕或调查范围有缺漏,甚至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就实施开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农用地变更为医疗卫生用地、公园绿地等应依法调查的情形常被遗漏。另一方面,地块调查区域范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收储红线范围保持一致,应确保调查区域涵盖地块拟收储范围,以免影响后续土地收储、出让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2.2 地块权属信息存在争议

部分地块由于历史久远、权属变更频繁或存在多次流拍转让等情况,其用地面积、边界范围、土地流转记录、现有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存在争议,甚至出现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地块权属相关信息应由地方规划资源部门在调查评审前加以核实,以免影响污染识别。

2.3 调查启动条件不满足

地块内潜在污染构筑物(如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罐或地下管线(如加油站地下输油管线)尚未拆除或停产,不满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调查应在地块内所有涉污单位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设施、设备和构筑物规范化拆除后开展。在不影响布点采样的前提下,其他不会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原则上可在初步调查结束后拆除。拆除活动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实施,若清运或拆除过程中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则需要开展补充调查。

2.4 资料收集不充分

用来辨识地块开发和经营活动历史的航片或卫星影像资料收集不齐全,尤其是关键时间节点发生权属变更或重点行业企业入驻前后的影像资料;缺乏与工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实质性调查,仅利用天眼查查询地块内工业企业经营信息;遗漏地下管线、污水管网布设情况资料[3];卫星影像资料、人员访谈或现场踏勘照片记录未标明日期而未形成完整证据链。

2.5 场地存在调查不利因素

一是外来堆土尚未清运。调查单位首先应收集堆土相关资料,说明堆土来源、性质及规模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其次应在布点时考虑堆土所在区域。二是地块拆除平整过程中存在外来填土层。为了调查客土是否存在潜在污染风险,要基于回填土来源、性质、规模等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在填土区域布点时,采样深度的设置应考虑填土性质及填土层厚度等因素。三是调查时场地已开挖并外运回填。要对外运土方及开挖土方填埋场所进行采样监测,并补充三方协议、开挖转运合同及台账记录等外运土壤隶属原地块的证据。四是调查时场地已开工建设甚至已建成部分构筑物(较为少见)。可适当增加人员尤其是周边居民访谈,比对地块外对照点与地块内采样点检测结果是否有显著差异,以佐证调查结论。

2.6 采样布点合理性或代表性不足

一是采样点位布设数量不符合要求。考虑调查地块包含不相邻子地块的情形,应以子地块为单元,分别满足《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点位数量要求。二是采样布点未覆盖重要区域[4]。应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将点位布设在生产车间、地下罐(槽)或危化品堆放处等有明显污染的位置,调查中常遗漏地下污水管线。三是采样深度设置不合理。在扣除表面硬化层的前提下,对有外来填土层的区域,采样深度应穿透填土层到达第一饱和含水层。对于地下罐(槽)、地下管线及沟渠周边区域的采样点,采样应深入达到其底部以下,以确保足够的采样深度。宜利用现场专业判断或快速检测结果,筛选相关污染物含量最高点进行采样。

2.7 遗漏监测项目

特征污染物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确定,其中土壤特征污染物不限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应涵盖土壤特征污染物。调查中常出现地下水监测项目未涵盖土壤特征污染物从而导致调查不全的问题,调查单位需要进行补测后方可通过评审。

3 提升调查质量的对策

3.1 完善调查技术规范体系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所涉技术环节和要点颇为繁杂,而现有调查相关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尚不够全面、具体,关于调查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的标准、指南或技术规定有所缺位。完善调查技术规范体系、细化或出台相关解释类材料说明,既能更好地指导从业单位开展调查活动,提升调查工作质量和调查报告编制质量,也有助于评审专家和管理部门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加快构建从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针对从业单位(包括调查单位、采样单位、检验检测和分析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管理办法体系尚不完善。为规范管理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情况,生态环境部已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有利于提升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调查质量提高。随着国家和地方相关规章条例的陆续出台,这将形成对从业单位的有力约束和规范指引。

3.3 加强调查报告评审全过程管理

现阶段,已有部分地区对评审通过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结果发现,部分报告质量并不合格,存在采样布点未覆盖重点区域、地块使用历史介绍不清、土壤监测项目未覆盖45 个基本项目等基本问题,意味着现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亟待提升,地方评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主管部门应对调查报告评审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是推进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评审实施细则的标准化,规范评审要点,避免评审主观随意;二是进一步落实评审全过程管理权责,厘清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资源部门、评审专家和技术审查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三是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和日常考核,规范专家评审程序,维护专家审查意见的客观公正和独立严谨[5];四是规范评审后管理,评审部门严格按照既定程序组织评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调查报告、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备案材料。

4 结语

目前,汕头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在多项常见问题。简单来说,调查范围界定不清晰,地块权属信息存在争议,调查启动条件不满足,资料收集不充分,场地存在调查不利因素,采样布点合理性或代表性不足,遗漏监测项目。本文从汕头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状入手,研究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监管和标准化策略等方面的改进方向,以期有效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和污染防治实施成效,进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土地安全利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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