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河南某国有煤矿企业为例的环境保护税减免征收机制分析与对策
2022-11-04王向玲
王向玲
(永城职业学院)
2018年3月,河南省政府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环境保护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行文,共同发布了2018年第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其中公告第五条明文规定: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排污系数,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有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某矿是坐落在豫东地区永城市境内的大型国有企业现代化矿井,其选煤厂为矿井型动力煤选煤厂,采用全入洗、分级入洗、混合入洗、直接浮选、浓缩浮选和半直接浮选相结合的灵活的跳汰浮选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有中块(45~100 mm),小块(25~45 mm)、粒煤(10~25 mm)、末原煤(0~13 mm)、末精煤(0~13 mm)等。其中选煤厂地面主要建筑物为主3层、局部6层原煤准备厂房1座,8层主厂房1座,2层压滤厂房1座,原煤仓3座,块煤仓1座,精煤仓1座,新精煤仓1座,末原煤仓1座,中煤仓1座,水洗矸石仓1座,水洗末矸仓1座,浓缩池4座及附属皮带走廊栈桥等。结合煤矿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税减免征收政策,针对选煤厂地面主要产尘点现状分析和研究,环境保护税主要征收掘进矸石、手选矸石、水洗矸石、精煤、块煤外运、火车装运共6个产尘点,对煤仓、矸石仓装卸口安装布袋除尘装置和干雾系统装置,既满足河南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申报要求,同时满足核减环境保护税规定[1-4]。
1 环境保护税征收政策分析
1.1 环境保护税煤粉尘排放量分析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①上侧风20 m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②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③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核减30%;④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1.2 煤矿环境保护税征收缴纳情况分析
该矿环境保护税主要征收掘进矸石、手选矸石、水洗矸石、精煤、块煤外运、火车装运共6个产尘点:
(1)掘进矸石堆场。场地建有密闭的防尘网棚及喷水防尘设施,永城市环保局一直核减30%,按70%征收。
(2)手选矸石场地。场地建有密闭大棚,自2021年第二季度恢复干雾系统,永城市环保局自2021年第二季度按照核减80%,按20%征收。
(3)水洗矸石装运点。场地建有矸石仓,自2021年一季度正常投运,市环保局自2021年第二季度按照核减50%,按50%征收。
(4)火车装运点。场地建有半密闭棚及喷水防尘设施,市环保局一直核减50%,按50%征收。
(5)块煤装运点。场地建有半密闭棚及喷水防尘设施,市环保局一直核减50%,按50%征收。
(6)精煤场地。场地建有密闭棚及喷水防尘设施,市环保局一直核减80%,按20%征收。
结合该矿6个产尘点场点情况,按照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要求,某矿2021年一季度、二季度征收情况核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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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保护税征收方案对策
2.1 安装布袋除尘装置改造工艺对策
该矿选煤厂煤仓、矸石仓现有装卸口共计15处,其中火车装车装卸口2处,块煤装卸口4处、精煤装卸口2处、中煤装卸口2处、水洗矸装卸口4处、临时装煤点1处。目前,各装卸口均未安装除尘装置,不符合《河南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2021年修订版)》无组织管控指标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
依据《河南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2021年修订版)》、《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以及永煤控股《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税减免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煤仓、矸石仓装卸口安装布袋除尘装置,既满足河南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申报要求,同时满足核减环保税规定。该矿布袋除尘装置改造各装卸口技术指标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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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污染物排放值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设施运行后达到了颗粒物≤10 mg/m³,排放速率≤3.5 kg/h的要求。采用袋式除尘成套装置工艺,同一个区域各装卸点采用独立的集尘罩+1套主体设备,即同一区域1套一体化装置,实现电子自动控制。且袋式除尘装置应维护和使用成本低,更换滤袋方便,除尘器阻力控制在1 200~1 500 Pa;采用PLC可编程控制器为主机的控制系统对除尘器清灰、进口烟气温度、清灰压力等运行参数进行实时控制,主体设备及电控设备采用防爆电气设备;保证功能齐全、稳定可靠,达到除尘效率不低于99%。
2.2 安装干雾系统装置改造工艺对策
该矿选煤厂煤仓、矸石仓现有装卸口共计11处,其中块煤装卸口4处、中煤装卸口2处、水洗矸装卸口4处,临时装煤点1处。目前,各装卸口均未安装干雾系统装置,不能满足《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以及永煤控股《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税减免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煤仓、矸石仓装卸口安装干雾系统装置,满足核减环保税要求,节省环保税。该矿干雾系统装置改造各装卸口主要技术指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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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变频控制智能化干雾装置,即同一区域1套一体化装置;干雾系统装置设备主体低噪音,系统不得跑冒滴漏、堵塞,采取防冻措施;且维护和使用成本低,具备电气保护、缺水保护、变频及故障报警功能,雾化效果达到了10~15μm的微雾颗粒。
3 改造后环境保护税征收对比效益分析
3.1 改造后环境保护税征收比例
该矿选煤厂原水洗矸石、火车装运、块矸装运点尚未安装除尘装置;水洗矸石、块矸装运点、块煤临时装运点尚未安装喷淋设施;在加装优化改造对应设施后,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五条,可核减至80%。其改造后环境保护税征收比例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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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改造前后环境保护税征收节税额
3.2.1 火车装运、地销装运产品计算对比
以2020年各项产品销售数据与改造后对比分析,其中火车装运、地销装运产品和水洗矸石产品在改造后核减至80%,按节税额进行计算;另外掘进矸石、手选矸石产品节税额不变,精煤大棚产品已按最高核减,暂不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其应纳税额计算政策规定为
式中,P为应纳税额,元;T为装卸(堆存)数量,t;f为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煤炭取值5,矸石取值3.53;d为核减系数;m为污染当量值,取值4;n为适用税额标准,取值4.8。
计算得改造前煤炭税额为3 978 705元,改造后为1 591 482元,则火车装运、地销装运产品节税额约为238万元。
3.2.2 水洗矸石产品计算对比
同理,依据应纳税额前后对比,某矿水洗矸石产品改造前税额为2 360 205元,改造后为944 082元。则水洗矸石节税额约为141万元。
3.2.3 综合对比计算
其改造后节税额见表5,全年共计约节省3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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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 语
结合煤矿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税减免征收政策基础,充分考虑经济、合理、便捷的原则,设计安装除尘装置共计4套、干雾系统装置2套,分类采用集成一体化装置,共计资金投入130万元,对比年节省380万元环保税,投入比为1∶2.92,在3个季度可回收投资,产生经济效益非常显著,且对其他煤矿国有企业争取更多税收优惠减免或全额减免具有借鉴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