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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海事职能作用 助推智能航运发展

2022-11-03周尊山陈庆华

中国海事 2022年10期
关键词:海事局海事航行

周尊山,王 磊,陈庆华

助推传统航运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需要有为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协同发力。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在推进智能航运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或缺。近年来,山东海事局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在智能航运发展政策和标准研究、智能船舶测试场建设和海事保障、智能航运国际海事研究和智能航运监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立足实际,助推智能航运发展进入快车道

(一)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

山东海事局联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等单位完成了《中国智能航运产业与技术发展路线图》课题子课题《智能监管产业与技术发展路线图》的编制,明确了智能监管的发展目标、思路和关键技术等;积极参与《基于船岸协同的船舶智能航行大系统构建指南》《船舶智能航行交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通则)》《船舶智能航行系统等级划分与技术水平评定》等团体标准的制定,为船舶智能航行技术发展提供了指导。

(二)智能船舶测试海事保障

青岛海事局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了《青岛沿海智能船舶测试场通告》,在青岛即墨沿海正式划定850多平方千米的测试区域,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首艘自主航行300 TEU集装箱船“智飞”号功能测试验证奠定了基础。自2021年9月“智飞”号下水测试以来,累计发布船舶试航航警12期,实施现场检查及海上巡查16次。以打造世界一流海洋港口为目标,山东海事局与山东港口集团签署《推进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推出了一系列智慧港口示范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促进智能航运全要素发展提供了海事智慧。

(三)智能航运国际海事研究

山东海事局立足国内、着眼国际,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分委会优势,持续参加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相关会议和议题研讨,在IALA VTS 50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VTS视角下海面自主船舶的指南草案》,从船岸互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人员适任、设备性能、网络安全及VTS责任等方面对MASS可能对VTS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应对措施;依托船员值班与配员标准研究分委会,开展智能船舶船岸配员和值班研究,并启动岸基操作人员资格、能力、培训和值班等方面研究,为岸基操作人员纳入船员序列管理夯实基础。

(四)智能航运监管新技术应用

山东海事局结合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和建设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组织开展船舶异常行为监测技术研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建成并试点应用船舶异常行为自动监测系统,提升了船舶动态监控和预警智能化水平;董家口海事局成立了“云登轮安检创新工作室”,会同中国船级社科创试验中心,积极探索“云登轮”船舶远程检查技术和装备,并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了《远程港口国监督检查技术装备实践应用》和《远程检验技术装备实践应用介绍》两份提案;以“两保一实现”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运用智能化技术,推动区域“大交管”建设。

(五)智能船舶航行技术应用示范

山东海事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四个专业工作组强化对应用示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研究工作。目前正在指导试点单位拟定“智飞”号智能航行技术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并根据IMO《自主船舶试航暂行导则》、风险评估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用示范工作进行风险评估、拟定安全保障措施。本应用示范限定在有人在船遥控驾驶技术级别(R1),示范初期船舶足额配员,示范的预期成果是在测试场建设及海事保障、船岸配员与值班、智能船舶试航管理和MASS CODE制定等方面积累数据和经验,为相关指南、标准规范的制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奠定基础。

二、着眼长远,搭建服务智能航运发展大舞台

(一)加快推进智能航运技术应用示范

智能船舶从概念设计到实际运营不仅需要经过反复的功能性测试及验证,还需要在示范区或者固定的航线进行长期的应用示范。建议通过实施一批与业务融合度高、具有示范效果的应用示范项目,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集,凝练形成技术指南、标准规范,甚至修改或参与制定智能船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为智能船舶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提供法律保障。智能航运关键技术发展本身就是一个迭代升级的过程,需要在示范应用中不断完善并走向成熟。

(二)统筹推进智能航运各要素协调发展

我国在《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智能航运的概念。交通运输部为积极推进智能航运发展,于2021年11月决定组织开展自动驾驶、智能航运先导试点工作并公布了具体的试点任务领域。然而,智能航运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由智能船舶、智能港口、智能航保、智能航运监管和智能服务5个子系统组成,在示范应用的过程中,建议注重智能航运五要素之间的衔接和相互适应,统筹推进以智能船舶为核心的智能航运示范应用。

(三)深度参与MASS系统的研发和测试

由于MASS是新生事物,研发单位、船东和主管机关等对MASS的理解不同,对安全参数设定、风险评估等可能存在争议。因此,建议研发单位在系统研发阶段主动邀请主管机关深度参与系统的研发和测试,有利于主管机关提前了解系统架构和技术参数、科学合理制定相关监管措施;主管机关提前介入试航方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提升风险管理和保障措施的评估和审核效率。另外,授权有关机关对试航的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批准,对等效和豁免权进行审批也是加快推进国内MASS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提。

(四)提前谋划智能航运基础设施和数据中心建设

公共基础设施是保障智能航运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及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前瞻性考虑智能航运发展的需求,配套建设与智能航运发展相适用的基础设施,创建集感知、通信、计算等能力为一体的航海保障和监管基础设施环境。另一方面,智能航运时代产生的数据量将呈几何级别增长,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标准,提前谋划建设智能航运国家数据中心,解决网络通信链路、数据安全保护等关键问题。

(五)为智能航运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智能船舶已经成为IM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ALA、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有关国际组织广泛关注的热点议题,MASS CODE制定也已列入工作计划。基于IMO的MASS CODE制定的时间安排和船舶智能航行技术不同发展阶段,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和计划,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船检机构、航运公司和港口等形成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作用,评估现有国际海事公约规则对船舶智能航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结合我国应用示范成果,前瞻性地提出国际公约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建议,为全球智能航运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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