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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机制与对策研究

2022-11-03刘绘珍

河南科技 2022年19期
关键词:协商动态协同

刘绘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管理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5)

1 科技创新系统

科技创新对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科技创新系统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科技创新系统动态精准化治理体现科技经济管理的发展水平,同时好的治理模式也助推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文献研究已充分证实科技创新系统是一个多主体、多要素、多阶段、非线性和动态发展的复杂系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平台、政府机构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科技创新系统[1]。有效的动态精准治理科技创新系统是提高创新效益的关键,也是许多科研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对科技创新积极性的激励针对性不强、公共政策推行滞后或缓慢、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困难等。近年来,科技创新管理领域的治理理论也逐渐完善,由于其具有治理过程的动态化和精准化,以及治理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治理策略更加科学和完善等典型特征,使其能够满足科技创新系统的治理需求[2-4]。

因此,学术界和企业界也开始逐步探索将科技创新系统的管理模式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变为动态、多主体、多层次、非线性协同的治理模式,既完善了治理理论的管理模式,又丰富了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3-5]。动态多层次治理模式改变了企业界传统的内化式自主创新和自我管理的观念,从而逐渐转变为灵活、动态、精准化、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然而,在现实中仍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志愿者困境、猎鹿问题、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经常导致协同创新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半途而废的情况,急需精准化的治理。

2 多层次动态演化治理模式

从创新治理的范围来看,治理对象包括科技创新系统的组成部分,即科技创新系统网络中的所有节点(点)、节点之间的关联关系(线)以及整体科技创新系统的网络结构特征(面)。分散治理已让创新网络系统遭遇不同程度的治理失效,尤其是当前以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科技创新系统,其具有复杂的社会网络特征,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精准治理的针对性和难度[6-7]。在全球化合作竞争中探索科技创新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同创新,迫切需要加强对多层次的网络治理机理的研究。同时,在后疫情时代,既要考虑疫情中的沟通交流壁垒,又要兼顾长期发展战略,要对科技创新网络进行顶层设计和夯实基础科技对科技创新网络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网络要多层次的动态化治理,才能真正实现卓有成效的创新效果。科技创新网络治理机制是一个能动态交互、互相影响、彼此互为支撑,甚至是共存亡的协同创新系统工程,任何一种静态的具体治理机制都不可能单独发挥作用。想要实现系统化动态治理目标,治理机制本身也要具有相互补充和有机结合的动态机制,而非是独立存在的静态机制。因此,本研究通过对动态网络理论与治理理论进行研究,动态匹配科技创新系统治理层次和治理模式,以及阐述政府扮演的不同角色。

根据科技创新系统中创新的难易程度,将科技创新系统治理划分为4个层次,即自治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技术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交易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和协商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这4个治理层对应的科技创新由易到难,自治层对应最容易解决的创新问题,其次是技术层,最后协商层对应最难攻克的创新问题。

为了能更清晰直观地区分科技创新系统的多层次结构,将其划分为4个创新治理层次,同时将创新问题的相对难易程度分为1级到4级,1级表明创新问题相对难度最低,2级相对难一点,4级中的创新问题是最难解决的。构建多层次创新治理的4个层次与其对应的治理模式,以及其对应的政府角色[8],如图1所示。

图1 多层次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治理模式

2.1 自治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模式

自治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是企业内部的创新员工在组织内部采用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创新和自我治理等方式进行自主创新的活动。科技创新网络的自治层突出单个组织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这种创新主体地位的树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合力的形成。科技创新系统中的各个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组织,拥有独特的科技创新资源系统和治理能力,由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同时,每个科技创新系统组成成员也都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一部分,也会受到社会经济科技创新系统大环境的制约,在遵从大环境制约和规则的过程中表现出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系统中的组成成员可通过自我治理的方式来实现组织自主创新的目标,是最底层的、组织自发的、成本最为节省的,也是最容易实施和协调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层。其无须外部的资源、协调和力量,只依靠组织自身的自我组织、管理和创新能力来实现创新。因此,政府应为创新组织这一自主创新的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和创新环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当好“支持者”,让创新组织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角。这将会大幅度提高创新主体的主观创新能动性和积极性,在社会层面上形成积极的创新氛围,从而有利于地区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总体来说,在自治层中,科技创新系统的运作主要是在组织内部,其目标也相对容易实现。由此主要采用组织内部自治的形式进行创新治理。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是系统组织成员的科技创新能力的保障,亦或是达成所有成员之间合作和协同科技创新的基础。

2.2 技术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模式

技术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是对系统中各组织之间或组织内部能实现创新交流、创新风险共担、创新资源共享、协同创新、创新成果共享等功能的所有硬件和软件系统进行管理。技术层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主要体现在借助技术力量,能实时、快速适应和共享新技术产品和创新成果,减少信息或知识搜集的时间,减少信息或知识处理与传递的时间,减少重复开发已有技术的资源和时间,提高知识或技术转移和应用的时间和效率,从而提高科技创新系统的协同创新效率和效果,最终又会提高科技创新系统的运作效率。同时,借助科技创新系统中其他组织拥有的知识和创新来形成聚集效应,扩大组织的信息、知识和创新规模。

技术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所面对的创新问题的难易程度是第二层级(见图1),其创新目标是比自治层较难解决的问题,但总体上依然处于相对容易的层次。技术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机制是科技创新系统高效治理的重要技术保障。由于该层的科技创新集中于技术层面,因此治理模式主要采用组织自治和市场治理的联合模式。

在由市场治理为主导的自组织科技创新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通过建立适度的规则、方向性的激励和制度上的约束机制,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公共平台、物品和服务,保障市场内生力量的有效发挥。

2.3 交易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模式

交易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是指在社会经济利益层面,促进科技创新系统中各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知识与信息交流和交易,通过劳动契约、买卖契约、交易规则、互利互惠、多赢共赢、和谐共荣、协同创新等方式来实现各成员之间或组织内部的创新。通常情况下,这些规则或契约明确了科技创新系统中各成员之间合作的约束条件、公开公平公正的道德和信誉机制,以及成员各自所得的利益分配原则或指导方针。由于科技创新系统中的组织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以及从经济利益角度使其不得不借助科技创新系统来实现持续高效的发展和创新。然而,科技创新系统所具有的非线性、复杂性、风险性、协同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又会促使组织在创新过程中出现自发结成联盟和形成网络,并按照一定规则或契约相互制约和影响,协同创新,甚至是共存亡。

在图1中,交易层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所面临的科技创新问题的难易程度是第三层级,与自治层和技术层相比,创新难度进一步增加。交易层治理机制对其他4个层次的治理机制起到增补和辅助作用。该层创新治理的主要模式是市场治理模式。

市场是一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然而,有时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创新系统治理的“自组织”状态无法有效促进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因而需要政府适当地进行干预、引导和帮助。例如,由于科技创新具有非线性、复杂性、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入性的特性,许多企业更倾向于在创新过程中“搭便车”,出现公地悲剧,导致很多企业回避创新,从而对产业的跃迁和升级产生不良影响,对原创企业也不利。因此,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要由政府进行有效保护,制定保护和奖励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政策措施能有效保护和鼓励组织的首创行为,带动整个产业或地区经济的跃迁和健康发展。因此,政府既要担起“守夜人”的职责,又要对治理市场进行恰当的干预,从而助推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引导科技创新网络的组建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2.4 协商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模式

协商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是为了缓解科技创新系统中各组成成员因利益冲突、企业或区域文化冲突以及技术创新方面的认知差异和能力差异、创新资源不均和企业实力不对等造成的冲突与矛盾,而采取平等协商机制、信任机制、友好协作机制、联盟规章制度及结盟协议等规章或协议的管理。

基于技术层和交易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构建协商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机制。治理的目的是在科技创新系统中构建友好交流和平等协商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创新网络中各组成成员能在平等友好、相互协商的环境下对具体矛盾或冲突问题展开充分沟通交流与讨论,从而达成共识,进而有效地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在科技创新网络系统运作过程中,系统中各组成成员之间充分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是实现科技创新网络系统有效动态治理的根基。

由图1可知,协商层科技创新系统治理的难易程度是第四层级,属于最高、最难治理的一个层级。科技创新系统内的成员之间的有效沟通、相互信任、平等协作、友好协商关系着能否实现协同创新和有效治理的设想,最终才能实现创新和效益目标。由此,协商层的科技创新系统治理的是创新动态治理最重要和最高级别的治理机制,主要治理模式是关系或契约治理。

科技创新系统中的自组织和自治理如同一双看不见的手,而组织模式则是能看得见的手,本质上与政府扮演的“干预人”角色存在着差别。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通过涉及产业的发展战略、孵化器、垄断以及具有倾向性的财政政策和激励政策等方面的引导和干预科技创新系统内外资源的分配来促进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实现科技创新系统有效地动态治理,进而实现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3 结语

由科研院所、企业、大学、政府及各种支撑平台等组成的科技创新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演化系统。根据创新的难易程度,将科技创新系统的动态治理分为4个层次(自治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技术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交易层的科技创新动态系统治理和协商层的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治理)。4个动态治理层次对应创新治理的困难程度由易到难是:自治层对应最容易处理的治理问题,其次是技术层和交易层的治理问题,最后是协商层对应的最难治理问题。

依据不同层次创新系统对政府职能的需求,政府的职责和作用在创新网络的发展和动态演化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政府工作是有边界的,政府对科技创新究竟应干预多少,主要取决于科技创新系统发展和演化的需求。政府干预科技创新的程序和工作方式应随着科技创新系统的不同层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业而有所不同,因此政府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在适度干预的同时,也要把一些问题留给市场或企业自身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演化和自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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