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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 与 RCEP 中有关投资章节的比较分析

2022-11-02周芷欣

商业经济 2022年10期
关键词:待遇条款成员

燕 楠,周芷欣

(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TRIMs 与 RCEP 简述

(一)TRIMs 简述

1.签订过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历的经济危机导致了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美国颁布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引发了关税大战,各国采用“以邻为壑”的奖出限入的措施。在这种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尝试从金融、贸易、投资这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1947 年 11 月 15 日,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共同签署了《1947 年GATT 临时适用议定书》,并阐明GATT 的主要职能。1986 年GATT举行了第八次谈判,谈判的议题逐渐扩大,不再局限于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而且对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进行谈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就是谈判达成的诸多协议当中的一个。

2.协议内容。TRIMs 的宗旨是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以便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同时保证自由竞争。

TRIMs 条款主要有:调整范围、国民待遇以及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和过渡安排、透明度等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协议的附录《解释性清单》列举了关于被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5 种投资措施的指示性清单: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②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③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④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⑤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

(二)RCEP 简述

1.签订过程。2012 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发起了成员包括东盟10 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6 个国家制定的协定。2018 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议题包括货物、服务、投资、原产地规则等,此次谈判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举行的谈判中,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等内容举行了谈判。2020 年11 月15 日,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也标志着正式达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2.协定内容。RCEP 协定在第十章中完整阐述了有关投资的条款。第十章投资一共包括了十八项,分别是定义、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保留和不符措施、转移、特殊手续和信息披露、损失的补偿、代位、征收、拒绝授惠、安全例外、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工作计划。

二、RCEP 与TRIMs 中有关投资章节的比较分析

(一)相同点

二者都是世界范围内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条款。《1947年GATT 临时适用议定书》致力于促进世界贸易扩大,便利跨国投资,保证自由竞争,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RCEP 则将投资单独作为一个章节,针对投资列举了十八项规定,着重强调公平公正待遇等原则,为成员国之间开展投资相关的经济活动提供重要保证。

(二)不同点

TRIMs 与RCEP 中都列有有关投资活动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性质、所属范畴、调整范围、禁止行为、强调原则、代位求偿权。(如下表所示)

TRIMs 与RCEP 有关投资内容的六大不同点

1.TRIMs 是一种协议,RCEP 则是一种协定。协定相比较于协议而言范围更为广泛,往往具有宏观框架体系,协定下会有具体的协议。协议相对于协定而言,内容往往更加具体,一般指向特定的经济范围。TRIMs 是下设于WTO框架下的,仅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RCEP 是一种协定,有更为广泛的内容与清晰的条款。

2.TRIMs 属于WTO 框架下的多边贸易协议,而RCEP属于诸边贸易协定。多边贸易协议指的是全部WTO 成员方共同接受的贸易协定于协议,并且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协议成果适用于所有WTO 成员。诸边贸易协定是指部分WTO 成员自愿接受的贸易协定,只有协定成员方享有协定成果,这种协定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使得成果适用于所有WTO 成员。TRIMs 是由WTO 成员方达成的一种协议,是属于多边贸易协议的,而RCEP 是由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6 方参与制定的贸易协定,是属于诸边贸易协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某国家是WTO 成员方但并不是RCEP 成员国,那么它可以引用TRIMs 但不适用RCEP。

3.TRIMs 只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RCEP 范围更加广泛。TRIMs 作为WTO 框架下的一种协议,针对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国际范围内的投资种类并不算丰富,其条款较为简单,过渡期很长,可操作性不强,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既有传统意义上的投资,也有为了避税等目的前往避税港等地进行投资的形式。RCEP 投资章节中所展示的诸多内容相比较于TRIMs 来说,内容更加完善具体,范围也并不局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

4.禁止违反国民待遇,RCEP 禁止业绩要求。以下5 种行为会被TRIMs 视为违规行为:某国要求外资企业购买1亿美元的本国产品,这种行为属于当地成分要求;外资企业购买了1 亿美元的进口产品,那么出口产品中至少包含当地产品1 亿美元,这种行为属于外汇平衡要求;外资企业生产某产品需进口100 吨原材料,那么要求其对于这种材料的进口量不能超过100 吨,这属于贸易平衡要求;外资企业因商业往来需要向东道国申请使用外汇,那么其申报的数量会要求与这个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水平保持同一水平,这属于进口外汇要求;如果要求限制外资企业出口或者供出口产品的销售,那么属于国内销售要求。

RCEP 第十章投资明确提出八大禁止行为,前五条与上述禁止行为相似,但第六条至第八条则与TRIMs 的内容有明显区别。第六条指出东道国不可针对特定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的国内国外转让另设强制性要求,以阻碍专有知识的传播等;第七条指出不得对自由贸易进行阻碍,不得规定投资流向特定国家或者产业以及领域;第八条禁止对于许可合同规定一定比率或金额的特许费,如若违背规定政府可在其职权下对该许可合同的直接干预。(第六条和第八条对于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不适用)

5.TRIMs 强调透明度要求,RCEP 强调公平公正待遇。TRIMs 第六条透明度当中指出“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的提供信息的请求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TRIMs 的签署方应当在正常的经济活动范围内保持透明度原则,不应当增加隐性壁垒,但是这种透明度也不是完全透明的,若信息会引发社会混乱,那么这种信息不会被强制要求披露。

RCEP 在第十章投资第五条投资待遇当中突出了公平公正待遇的地位,该条指出每一缔约方不得在任何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拒绝司法,同时要求每一缔约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涵盖投资的有形保护与安全,但是这种保护不是一种完全的保护,它不要求提供保护的一方成员国给予涵盖投资在习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之外或更加良好的待遇,也不创造额外的实质性权利。

6.RCEP 明确规定了代位求偿权以及征收补偿问题而TRIMs 有关条款并不清晰。跨国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载体,它的发展涉及到多个国家经济体,由资本跨域国界引发的争端不仅会使资本流动受到限制,后续的补偿往往还可能会引发诸多纷争。TRIMs 第八条磋商与争端解决中简洁表明没有单独列明有关争端解决的具体条款。

RCEP 第十章第十二条代位以及第十三条征收就做出了详细的阐述。第十二条代位中表明代位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过其原有的权利,这种代位求偿是不具有多方性的,如果缔约方已经向投资者支付,那么投资者是不能向涵盖投资的其他缔约方主张权利 (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征收中则规定,对于投资不得直接进行征收或者国有化,如若为了公共目的或者是以非歧视方式进行征收或者国有化,那么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应当无延迟支付,并且如果公开宣布征收时与征收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有差异,那么以时间公布较早的时间对应的市场价值为准,这种征收应当是可以有效实现和自由转移的。

(三)结论

与TRIMs 相比,RCEP 的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禁止行为的领域扩大到了知识产权的范畴,更加强调司法的公正性,此外,当投资者遇到征收补偿等问题时,能直接根据RCEP 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RCEP 的成员国在RCEP 相关条例的指引下能更好进行跨国合作,推动跨国文化的融合,进行市场信息交换,不断推动投资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

三、RCEP 以及TRIMs 协议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丰富有关于投资措施的条款

早期有关投资的管理规则是不涉及征收以及资金转移问题的。RCEP 的出世丰富了有关投资的管理规则,更加详尽的条款彰显智慧,条款中根据不同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也为之后的一些协议的签订提供了范本。

(二)共同推动世界经济多元发展

无论是TRIMs 还是RCEP 都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构建一个新的经济秩序。虽然TRIMs 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与投资有关的条约,但它为随后的投资协议的签订打下了基础,RCEP 的签订则是更好的展现了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也可以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之上,促进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更是保留了印度随后加入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强权控制,澳大利亚虽身处南半球与RCEP 其他成员国的地缘关系稍显疏离,但这并不妨碍其与亚洲等国家联系起来,更加开放的合作理念深化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三)推动投资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大

无论是TRIMs 还是RCEP 的订立,都为世界范围内资本的流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为了宣扬自己所谓的“霸主地位”,无视投资管理规则,滥用条款,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不得不将生产迁移甚至是将高效率的生产转移到生产效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以及资源低效率的使用。RCEP 的订立是冲破枷锁的一种尝试,有助于推动投资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大,以及投资领域的不断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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