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生之道:20世纪20年代灾童的生存危机与身份重构*
2022-11-01孙霞温艳
孙霞 温艳
灾童,亦有灾孩之称。这一专属概念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的灾荒史料中很少被提及。但在1920—1921年、1928—1930年的华北和西北灾荒文本中,“灾童”使用频次达到了两次高峰。“灾童”一词的频繁出现,表明了灾时社会对儿童的关注。作为灾荒中的弱势群体,婴幼孩童往往成为“被牺牲的局部”,被迫或主动寻找求生之道。民国初期慈善事业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现代交通、通信技术的进步,使得灾童生存空间不断扩大。从既有成果看,学界研究多侧重于灾童的悲惨境遇和国家社会的救济行为。也有学者指出了家庭生存策略和灾童命运之间的关系。但对小农家庭遗弃、出售灾童的深层原因,灾童个体的自我谋生途径,以及灾荒中农村家庭的自救策略等问题的探究仍显不足。本文借鉴家庭社会学研究方法,通过梳理20世纪20年代灾童身份转换过程,一方面分析儿童成为家庭自救策略中“局部牺牲者”的社会文化因素,另一方面揭示民国中期灾童救助机制的演进,以期对儿童史、家庭史和灾荒史研究的拓展有所裨益。
一、灾荒境遇中儿童的生存危机
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北方农村灾害频仍。1920年华北五省“自春徂秋,亢旱无雨,遂致禾苗枯槁,赤地千里。”1928—1930年华北、西北灾荒涉及陕西、甘肃、河南等八省。延续三年之大荒,使各地千百万农民无以为活,婴孩孤幼首先成为受害者。有幼儿因尽食柳芽鼻口流血。有幼儿“骨头弯曲变形,关节突出,骨瘦如柴,塞满了树皮草根的肚皮就像紧紧胀起的小鼓”。由于缺乏食物,多数灾童面容浮肿,肢体瘦弱,但肚大无比。在1920年的华北大旱中,“直隶仅唐山、内邱、任县、巨鹿、平乡五县,就饿死儿童11377人”。困守家园,只能坐以待毙,于是许多家庭扶老携幼,一起逃荒。
婴幼孩童依靠家庭内养育而生存,但灾荒中的家庭本身也面临危机。灾荒到来时,已经丧失生产功能的农村家庭,只好先将家庭生产工具进行出售。1929年西安中山北大街旁的炭市上有从各地来的灾民贩卖锄、犁、磨、镂、镰等劳作工具。然后,农民出售家庭资产中的牲畜耕牛。凤翔县灾后农具损失35%,耕畜减少70%以上。继之,拆屋当薪,将家里的门窗、梁栋等,连同家具出售于人。土地、牲畜、家具农具、房屋椽梁的售卖,使得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固定场所不复存在。最后,作为家庭私有财产的孩子也如同土地、房屋等家庭固定资产一样,流入交易市场。他们被雇佣、送养甚至买卖。
蒋杰的《关中农村人口问题》对1928—1930年陕西武功农家灾期人口变动调查统计,211户中有14个儿童被送养,也就是说约有7%的家庭将孩子送养。送养往往不存在财物的转换,只是为了孩子能够在新家庭中得以生存。当时,一位父亲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但当他说要钱来养活妻子的时候,对方讲:“长大来家财皆是娃儿的。若要钱,那岂不成了生意!”可见,“是否要钱”是买卖和收养之间最大的区别。但通常收养孩子的家庭会给原生家庭一些谷物金钱,因此收养、买卖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中是难以明确区分的,这也印证了任思梅提出的中国的“贸易型家庭”理论。
被卖孩童的数量往往是考量饥荒严重程度的一个指标。越严重的灾区,儿童被卖者也越多。1920年据顺德冉牧师调查河北唐山等“五县所及其被卖之数,至少有五千人之多。每县约千人上下,而以宁晋一县为尤甚,阅全县灾童之剩余者实属寥寥。邯郸肥乡一带沿途多见被卖灾童运往各处。从未见有如此空前之幼童大出卖者。邯郸县一个人口不足二百五十人的张广村、幼童出卖的就在四十至五十人之间”。而实际情况比他的预计更加严重。据确切统计:“唐山贩卖396人;内邱贩卖598人;任县贩卖947人;巨鹿贩卖2835人;平乡贩卖4477人;总计以上五县贩卖数目9253人。”1929年灾荒严重时期,陕西兴平、武功一带,卖儿鬻女者也甚多。西安市“有父母于小儿衣上插一谷草口喊‘卖娃’,其代价有索以洋数元者,有仅易以食物者”。甚至有的灾童家长不要分文,任人领去。
政府禁止人口买卖,但贩卖者被诱于利益,常贩者如故。1921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京汉铁路查获各案共五起,涉及12人,均为被引诱贩卖的女童。警方发现的只是灾童交易数量的冰山一角。由于灾童交易的隐蔽性以及买卖常和收养、婚嫁、临时雇佣等混为一谈,所以真正买卖灾童的数量很难确切统计。即使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其可靠性也有待商榷。
卖女鬻子,有为儿童求生之愿望,然将亲生子女遗弃者则不免残忍。灵宝县“极贫之户抛弃子女,以致荒山僻野,时当发现婴儿尸体残骸遗骨,血肉狼藉,忧心惨目”有些灾童直接被父母丢于荒野路边,有的被溺死或埋于雪堆之中,有的则被带至有生存希望的城市中,弃之街上。当饥饿蔓延时,婴幼孩童甚至成为灾民用以维持生命的食物。有人家自食其子,或易子而食,或子被抢杀而食。无论抢杀还是自食都有违儒家传统道德伦理的。灾荒面前,生存为第一法则,儿童无奈成为牺牲品。因为那些濒临死亡的骨瘦如柴的孩子们,最能引起读者的共鸣,所以中国历史上几乎每次大的灾荒文本中都有“鬻儿卖女”“易子而食”这样的描述,以通过有违伦理的苦难叙述来表达灾荒的严重程度,引发救灾的同情怜悯之心。其实正如艾志端在《铁泪图:19世纪中国对于饥馑的文化反应》中所言:“食人的记录多是隐喻性的而非字面性的,是饥荒的象征符号。”
灾荒时期,在社会层级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儿童经历着被卖、被弃、被食的境遇。不同地区受灾程度不同,儿童群体的境遇也不同。但整体而言,本是社会弱者应受保护的幼儿,却在灾荒中最先被家庭当作处置资产。这对讲求“慈幼”的儒家道德秩序产生了冲击。
二、家长舍弃灾童的情感悖论与法律困境
家庭作为成员情感生活的共同体,以血缘为基础的亲子关系是其最核心的纽带。虽然有物质环境的局限性,但所有父母都关心、爱护他们的孩子。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父母是不会让孩子离开家庭的。大多数儿童也对家庭有着强烈的依附感,即使没有了房屋、土地这样的物质基础,只要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家庭关系就依然存在。但在灾荒中丢弃、送养、买卖子女的行为切断了亲子关系。这对于讲求“慈幼”的儒家道德秩序来讲无疑是一种颠覆性冲击。
(一)亲子关系中断时的情感悖论
亲子关系的中断必然伴随强烈的情感冲突。家长在做决策前经受百般煎熬,“靠卖儿女的钱来糊口,说也寒心”,但最终仍“忍痛的把他送掉,算是留条生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决策者主要是父母,但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决策者可以是叔父、祖父等其他家族成员。家长既认为卖儿女是不对的,又想通过这种办法为儿女谋求一条生路,体现其内心的纠结矛盾。在分别时,“父子母女,莫不抱头痛哭,旁观者亦为之伤心落泪”家长将子女生存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进入的新家庭上:“但愿儿入贵人家,好视小郎与女公子。”“朱门酒肉臭,但去无所苦。”恰恰是这种期盼,稍微缓解了父母内心的获谴和不安。
儿女离开家庭本是难过伤心之事,然若儿女真能成为家境殷实的新家庭的一分子时,父母又非常高兴。“有父鬻其子以易米百五十斤者,而其子竟为富人之嗣,其父喜不自胜”。还有一灾民之子被一无儿之富家买之,灾民连声道谢,状若不胜感激者。父亲的喜不自胜和感激源于儿子有了好的归宿,可不再遭受饥饿。在这个过程中,“小孩则一语不发,呆若木鸡。待中年男子行后,始失声大恸”。灾童只有听从父亲的安排,即便有情感上的抗争与不从,但终究无力摆脱。一纸买卖契约彻底解除了原生家庭关系,体现了家庭亲子关系的脆弱性。
当把儿女卖掉后,父母看到别人家孩子又不免伤心。“女儿卖却又男儿,多累生防奔命迟,忽观茵车惊泪眼,有人锦褓弄娇痴。”更加不幸的是,有灾民在儿女卖出后即见赈济,悔恨无穷。父母在做出决定时内心是纠结而又自责的,当得知儿女有了好的出路时欣喜激动,送养或出卖之后又难免悔恨。这个过程中表达出来的情感是扭曲的,但在逢灾时又是无奈的。
(二)遗弃、买卖灾童对道德和法律的挑战
对于灾童被卖被食的悲惨现实,媒体舆论和社会精英纷纷大加批判:“夫卖妻鬻子,已露背理灭伦之兆,今竟将亲生子女随地遗弃,祸及幼稚,至如此其酷且虐者,良可慨矣。”同样,在西方救济者看来,灾童的境遇也是一种野蛮行为的标志:“以妇孺为食者,岂四千年文化古国,演此野蛮无人道之恶剧可乎哉?”由于儿童处于社会上的弱者地位,儒家奉行“慈幼”观念。因此,未能保护幼童免受灾荒之苦,是对儒家道德体系的剧烈冲击,而买卖、遗弃灾童也在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
民国初期,由于新律对买卖人口问题并无专条涉及,则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依然有效。按照《条款》:“买卖人口条例之继续有效者,以因贫而卖子女者为限,其非子女而买卖者多可认为由略诱和诱得来,自应审酌事实,依新刑律略诱和诱处断”也就是说,家庭内部因贫卖子不受法律制裁,而非子女的灾童交易是要受到刑法处置的。官府对于家庭自愿的协议买卖持通情或默认态度,法律命令禁止的是诱拐灾童的行为。民国《新刑律》第349条规定:“依强暴胁迫或诈术拐取妇女或未满二十岁之男子者为略诱罪,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和诱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第351条规定:“意图营利略诱妇女或未满二十岁之男子者,处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为逃避法律制裁,“人贩用正式红帖者有之,用契约者亦有之,亦有人贩雇用经理在各灾乡借于灾民微款后急索之,终以其子女作价售卖”,往往灾童经五六人贩之手被转卖。
如果说正常时期买卖儿童时父母会受到谴责,但在灾荒时期只是一种求生的手段。通过买卖、送养,孩子获得了新生,新家庭也满足了需要,这种满足双方利益的事情,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制约。恰恰是这种默许,纵容了灾童的买卖行为。尽管它是非法的交易,但被卖灾童数量之多,说明灾童交易市场的潜在需求战胜了道德秩序,并巧妙地避免了法律制裁。原本遭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约的售卖、遗弃行为,在灾荒的特殊空间场域下变成常态化。
这样看来,20世纪20年代灾荒中的儿童处境似乎是一种静止的状态。农村家庭中父母有选择性地溺婴、遗弃、出售儿童等社会现象,持续发生在此之前的社会,也在1942年和1960年的大饥荒中继续存在。但如果我们从灾童谋求生存的途径去看,会发现这一时期呈现很多不同之处。
三、灾童重构身份的多种途径
依传统儿童观,儿童是家长的附属品。这种认识忽视了儿童自身的主体性和差异性。其实“儿童自身应该被当作行动主体,他们也参与了对他们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建构进程”。年龄稍长的具有一定思考意识和行为能力的灾童对于家庭和自身命运是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的。作为灾荒的经历者,他们或在家长安排下,或通过自身努力转换身份,求得生存。
(一)新家庭关系的建构
失去原生家庭依赖的灾童通过买卖、收养或者自组的方式进入新的家庭。陕西武功县、绥远等地被遗弃灾童和“卖不出的老妪、逃不动的老翁实行并家”。这种自组的临时性家庭并不能长期提供维持生存的资源。
由于性别关系,男女灾童建立新的家庭关系的方式有所不同。男性儿童多被无儿之家收为养子或义子。1929年送至北京救助的豫陕甘绥灾童中有5人被领去做养子。男童在为新家庭延续香火的同时,还可以提供劳动力。由于农村儿童自幼从事劳动,所以其本身的劳动能力便成为进入进家庭的资本。一位母亲在售卖儿子时说:“长大了替您牧豕看羊。您打,您骂,要怎样便怎样。”这句话既强调了儿童的劳动力价值,又暗示了儿童进入新家庭后的卑微地位。
女童进入新家庭后或为妻妾,或为奴婢。1929年陕西靖边县张某一家逃荒至延安,母亲看一家大小实在难以活命,将女儿送给一户人家做童养媳。还有一位河南灾民带着15岁、12岁和10岁的三个女儿前往陕西,分别给她们找了婆家。这些女童进入新家庭后的生活如何,史料记载付之阙如。贺萧在依据对陕西妇女的调查而成的《记忆的性别》一书,很好地弥补了这方面的欠缺。她的调查结果显示:以妻妾身份成为新家庭成员的生活相对容易;而以奴婢或者其他服务者身份进入家庭的孩子则没有如此幸运。11岁的张六斤被送给另一户人家当“押身女”,她每日劳作还时常挨打。
灾童通过与新家庭成员建立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或父女关系,而获得新家庭中的物质支持,得以继续生存。但孩子们对于家人或者人贩的买卖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抗拒和过多的道德批判,而是以进入新家庭后自己的生活状况作为对新家庭、新身份的评价依据。上文提及的三姐妹,进入的家庭不同,之后的婚姻生活也不同。生活幸福者对幼时父亲的行为并无谴责,不幸者小女儿则会将其归咎于父亲的买卖行为。可见,物质生活条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的道德评价。
(二)社会公共空间职业身份的建构
民国中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里商业的繁荣,火车站、汽车站、公园、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增多,为灾童乞讨、表演谋生提供了空间。他们流入社会,成为乞丐、戏子、妓女、报童等。
1920年10月天津警察厅查处北开妓院王四贩卖两名灾民幼女以谋厚利。1921年内务部闻灾民幼女有被人略买贩运为娼情事,恐被灾幼女辗转坠入青楼,要求各处从严查禁。但“未成年幼女受人欺骗,堕入娼窑者,当复不少”。也有流落街头沦为乞丐的灾童,每人手持小铁筒一个,沿门乞讨。城市的富有能够给这些孩子带来生的希望,却未必能够拯救这些灾童的性命。有些灾童在街头乞食几日后被人带走领养,也有的饿死街头。另外,戏班、杂技团等社会性娱乐组织也成为他们寄身的场所。还有灾童加入街头卖报、擦皮鞋、捡煤渣等行列之中。然亦有灾童为了生活,被迫滑入犯罪的边缘。
稳定的家庭是防止儿童从事道德越轨和社会越轨行为的关键。这些流离失所,离开家庭的儿童被公众视为潜在威胁。碍于这些身份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政府对他们进行了一定的救助。比如:陕西“省会公安局四处详细查明,如有被骗卖幼女,勒令交出,由该局呈送省赈务会转发第二妇女习艺所,暂习工艺,以便养成生活技能”。对男童也有相应的济贫所、栖流所等救济机构。
(三)灾童救济中被助者身份的建构
中国传统灾荒救济将儿童和成人一同救济。不同于之前的是,20世纪20年代的灾荒救济中出现了大量针对约5—15岁左右灾童的专项救助。1920年华北救灾协会收养灾童计十五县,均委托该地天主教堂办理。1928—1930年前后中华慈幼协会赴山东收集灾童,带沪教养。为什么这一时期能够“发现”灾童,进行专项救济呢?这是因为:第一,近代儿童观、家庭观、慈善观逐渐变革而引起救济理念的变化。社会救济活动开始关注儿童个体生命的价值。第二,20年代初国际上儿童慈善和福利立法的确立,为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第三,在西方慈善救助下,国人不甘示弱,怕遭轻视的心理也间接刺激了灾童救济慈善事业的开展。河南振务会创办妇孺救济所的原因是“外人慈善团体曾在豫境设立妇孺收容所,我方亦应另抽巨款设所收容以免贻笑外人”。同时,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交通、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媒体事业的支持,也都促进了灾童救济事业的诞生和发展。
这一时期救济灾童的方式之一是招集灾童进厂做工。民国中期,工业社会发展较快,工厂的大量增长,为灾童进入工厂提供了机遇。1920年11月北方工赈协会招集灾童,赴沪分置上海纱厂面粉编丝各工厂习学手艺,实行以工代赈。浦东华商荧昌火柴公司经理邵尔康,“由湖北汉口等处收来灾民童孩一百余名,分派两厂工作,给以衣食”。通过以工代赈的救援方式,灾童的身份转变为童工。他们成为纱厂、纺织厂等企业里的劳动力。
救济灾童的另一方式是灾童教育。1920年的灾荒中已经将灾童与普通其他灾民区分开来加以救济,但在救济工作中对灾童的教育是补充性的。1928年时,新兴了大批集学校、家庭、社会功能于一体的灾童教养院,有陕西灾童教养院、河南灾童教养院、北平灾童收容所、豫陕甘察绥五省灾童教养院等。灾童教养院以“被灾儿童施以教育工艺,以将来能自立谋生为宗旨”,关注儿童本身需求。它不仅接替了传统家庭抚养教育子女的功能,更延伸到生产技能的学习、子女社会化功能。儿童入院后成为半工半读的“院民”。
灾童在完成各种身份转换的过程中,也非完全被迫。我们需要注意到年龄稍长的灾童所具有的主体意识,以及对生存方式的自我抉择。另外,部分灾童有时并不认同自己的新身份,有设法和新家庭对抗的,在工厂不愿工作的,也有中途从灾童教养院等救助机构私自逃跑的。一方面,他们习惯了自由,不适应工厂、教养院规章制度下的严格管理。另一方面,物质生活的艰苦,对灾童劳动力的过分压榨,致使他们逃离。比如,杨树浦厚生纱厂灾童因工头虐待,彼等不愿工作。当生存危机已解决时,舒适生活和情感归宿会再次成为他们自身诉求。
四、灾童重构身份背后的家庭生存策略
大多数关于贫困、饥荒和自然灾害的历史文献都强调儿童的悲剧性,将亲子关系描绘成危机中不可避免的牺牲品。但“这些理由是有误导性的,因为他们认为人口贩卖家庭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对他们的行为都没有什么责任。事实上,人口买卖的市场是一个做决定的地方,而不是不可避免的”。在任思梅看来,买卖儿童在灾荒中是可以避免的,卖与不卖都可以作为选项。但事实是中国受灾家庭不是决定卖或不卖,送养或不送,而是从家庭利益的角度决定售卖或送养子女的先后顺序。灾童被轻易送养、抛弃、买卖,受其所处社会中多重因素的影响。有研究认为除却灾荒本身,由于外部环境接受地自身的需求而导致贩卖盛行。而本文重点从灾童生活的家庭内部探究,家庭决策者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做出的决定,又是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允许此种行为的?
(一)家庭生存策略的选择性
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讲,家庭是集生产功能、消费功能、抚育功能、儿童社会性职能等于一体的。在灾荒的冲击下,家庭丧失了最根本的生产功能,却仍需要维持其他功能,这是难以做到的。既然不能生产,没有经济来源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家庭则不得不转向内部解决问题。从家庭内部入手,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减轻家庭的消费负担;一是寻求具有经济价值的可转换物。要减轻负担,便出现了有选择性将儿童溺死、抛弃或者送养的现象。而寻求的经济转换物便是出卖子女或妻子。由于小农家庭的脆弱性,家长将子女作为可处置的资产以维系家庭的生存。
当生存遇到危机时,家庭总是会随着自身所处状况做出理性的抉择。许多研究成果从性别史角度出发,认为家庭最先出卖的女性,呈现出“饥荒女性化”的特点。我们并不、否认,女性在饥荒中的牺牲;但同时也要关注到被边缘化的弱者——儿童。家庭对于灾童去留的抉择,取决于家庭成员内部的等级结构:兄弟姊妹的家庭地位和关系,性格能力,性别比重,手足多少,行第大小等。家长在试图平衡家庭内部的血脉延续的基础上,权衡家庭利弊之后决定被放弃的和被保护的对象以及他们的先后顺序。所以有时“为了给儿子节省家庭资源,孤儿的侄子侄女被卖掉”。
(二)家庭生存策略的差序性
从年龄结构来讲,男女灾童的交易主要集中在5-15岁,5岁以下被遗弃者较多。对家庭而言,年长的男童投入的抚养成本比较高,并且在短时间内会成为家庭新的劳动力,所以按照年龄长幼,先卖幼者。对买家而言,“大的孩子买过手多半淘气,不如什么不知道的小孩子还养得家些”。有一中年夫妇,有儿子三人,少者皆 已卖出,只余长者年约十二岁又将出卖者。合阳一家7口人(父母外加5个孩子),老四、老五被卖了。以上两个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卖者男童往往是从幼到长的顺序。而女童往往是按照从长到幼的顺序。从买方来讲:年长者可以节省抚养的投入,很快从事家庭活动或其他职业。从家庭来讲:年长女童可以换取更多一些的金钱和生活物资。
从性别角度来看,被抛弃、送养、买卖的灾童中,女性多于男性。传统儒家父权文化的熏陶下,儿子是家庭的继承人,女儿则从出生便是被家庭割裂的:“卖儿子的罪比卖女儿的罪还要重大。女儿是人家的人,卖掉她也就等于嫁给人家一样,没有轻重关系。儿子,是要用来继承血统的,随便地出卖,就是家族知道,也可以起来讲话。”可见,出卖儿子是涉及到整个家族的大事件。另外,传统家庭制度下女性身份地位较低:“一来进不得祠堂,二来上不得家谱。”长大了还是不能享受父母的庇护,分担父母的责任,继续父母的事业。因之,父母对于儿子和女儿的情感也不易完全相同。于是,在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抛弃或者出卖女儿,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确保儿子的生存。
(三)家庭生存策略的灵活性
上文提及的买卖、送养灾童并非全部是永久性亲子关系的割裂,其中一部分是有时间限制的,灾后会重新回到家庭。临时性的被卖者多为服务者身份。陕西女童张六斤被送给别人家当“押身女”。半年后,家庭困境缓解时六斤的母亲把女儿赎回了家。河南鲁山一富户收养了两名灾童,不仅同桌共食,还教灾童读书识字。麦熟后,灾童家长备礼表示感谢,将灾童领回。即便是送到灾童教养院的孩子,由于院内生活艰苦,家长也常有中途将其领回者。《陕西灾童教养院新订之收录灾童章程》规定:“凡儿童收录后,其教养管理权即由本院担任,不隶属其家长或监护人及其他之任何亲友并介绍人。每逢单月朔日来院看视,不得中途请求出院。”但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亲属将儿童领回之现象。也就是说,家庭会依据子女生活条件以及自身经济状况随时改变灾童的身份,让灾童重新回归家庭。
由于政府和社会救济力量的有限,诸多家庭通过牺牲部分成员以实现自救。部分灾童扮演了被迫牺牲自身利益反哺家庭的角色。因此,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在生存资源有限的灾荒境遇中,家长鬻儿卖女也非是冷冰冰、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和残忍行为,而是一种理性和必然的行为。
五、结论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之下父权家长制、子女为家庭私有的儿童观以及家庭内的等级差序,使得灾荒中的部分儿童不可避免成为家庭中“牺牲的局部”。那些被遗弃的灾童减轻了家庭的负担,被卖掉的灾童不仅获得继续生存的机会,还可以获取相应的粮食和金钱,以反哺家庭换取其他家人生存的延续。尽管遗弃、买卖儿童是非法的,但灾时的特殊空间场域下,政府和社会半遮半掩的默许和灾民的生存需求冲破了道德秩序和法律约束。恰是这种颠覆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行为,成为家庭维持其内部其他成员生存的一种理性策略。
离开家庭的灾童通过多种途径谋求生存。他们求生的途径、渠道是传统与现代并行交织的。既有传统意义上义子、妻妾、乞丐、妓女,也有新的报童、童工、学生、“院民”等社会身份。通过身份的转换,灾童进入新的生活环境,建立起虚构的情感联系。而这种身份也不是固定的,报童和童工之间、妻妾和妓女之间的身份又是可以互相转换的。遗憾的是,受制于儿童自身史料的缺乏,我们很难了解到灾童在家长做出决策时的反应,也很难看到灾童对于灾荒经历的的态度。这是一直困扰儿童史研究的瓶颈问题。
灾童身份重构的途径和方式,展现了灾民中灾童的“人”的生存经验,也展现了家庭生存策略的选择性、差序性和灵活性。正是家庭决策者看似残忍,细思理性的抉择,实现了家庭自救。这为灾荒救济研究提供了国家救济、社会救济、社区自救之外的另一个新视角和研究领域。
①灾童,区别于难童。本文仅指受自然灾害冲击的灾荒场域下的儿童。
②关注到灾童境遇的研究成果如下:苏彤、温艳的《民国西北大灾荒时期陕西妇女贩卖问题探究(1928—1930)》(《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和Johanna S.Ransmeier,Sold People—Traffic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7)都分析了女童买卖现象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池子华《1928至1930年西北华北旱荒述略》(《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2期)和温艳《20世纪20—40年代西北灾荒研究》(西北大学学位论文,2005)认为卖儿鬻女的现象是灾荒对传统伦理道德和人的精神世界的冲击。
③艾志端《铁泪图:19世纪中国对于饥馑的文化反应》(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和《饥荒中的家庭与性别:对于1876-1879年华北灾难的文化反应》(《妇女史》2004年第16卷第4期)以及李明珠《1690-1990年间华北的饥荒:国家、市场与环境的退化》(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7)认为灾童的命运是家庭生存策略的理性而无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