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疫情下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传播优化路径
——以“中国普法”和“法律读库”为例
2022-10-31杨兆宇
□ 杨兆宇
自1986年以来,我国的普法教育工作已近经历了30多个春秋,普法宣传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大政方针,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尤其自我国实施“互联网+”战略后,当大部分自媒体和普法结合起来的时候,法律类微信自媒体也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浪潮里也迎来了自己的黄金发展期,其所具有的信息传递便捷高效等属性也在疫情期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举国上下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中央信息的有效传达以及政府、民众间的信息保持畅通对于防控疫情快速蔓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重大突发疫情下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普法模式与正常状态下有什么不同,如何优化自身的传播路径,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国普法”和“法律读库”在疫情下传播形式的特殊性调查
本文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以政务普法类微信公众号代表“中国普法”以及自媒体普法微信公众号代表“法律读库”为对象,对2020年1月1日至2月15日武汉疫情蔓延期间实施的普法情况进行分析,在这期间“中国普法”共推出547篇文章,有关疫情类型的文章推出了145篇,转发各地司法部门55篇,共推出了200篇相关文章。“法律读库”共推出177篇文章,有关疫情类型的文章有70篇,在数量上“中国普法”占有绝对的优势。本文将重点观察这两个微信公众平台在这段期间内发布的有关疫情类型的文章,探寻两者在疫情期间和一般情形下普法传播的异同之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总结出共性的经验。
传播场域复杂化。“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此期间推送的内容与疫情内容紧密相关,如疫情感染人数情况汇报、紧急扩散有疑似感染情况的列车号等,“中国普法”在此期间也成为了新闻播报平台,文章内容因为传播场域的复杂性而有所调整;而“法律读库”在此期间推送的多为是以案释法型的文章,如就疫情期间相关法律做出深度解读的文章有《疫情如何影响商业经营租赁合同的履行?》等。从内容上可以看出“中国普法”文章类型更加丰富多彩,更贴近普通百姓的实际生活需求,而“法律读库”多为法律类深度分析性文章,受众大多为从事法律研究和工作的群体,专业化程度更高。在普通情形下,两者传播的内容以现实的法律现象为报道侧重点,由于疫情出现的突发性,两者报道内容的场域发生了重要变化,因此报道的内容更加多样化。
传播形式多样化。隶属于司法机关“中国普法”受众面大,在疫情期间它会扮演新闻播报台的角色以助推疫情的防控,但报道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中午以后,播报时间的分散主要是为了配合实时播报新闻。而“法律读库”常于9∶00-11:00、24∶00-02∶00推出,这与内容制作主体在疫情期间的发文习惯有关,当然也与其各自的媒介运营机制有关。
传播叙事去真相化。目前学界对于新冠的研究还在持续深入,人类对于这一类疫情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时相比于理论实际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故在传播叙事中带有去真相化的色彩。
“中国普法”和“法律读库”的内容传播在疫情期间出现的问题
关于疫情报道的时间总体比较滞后,应急意识有待提高。众所周知,2019年12月8日出现第一例不明肺炎患者,香港媒体早在2019年底就报道了疫情的相关情况,而大陆这两家主流媒体报道却严重滞后,从首次推文时间来看,两者推文时间都在1月20日之后,此时报道对疫情的防控已经产生了影响。
文章推送时段的精确度有待加强,对受众需求分析不够深入。“法律读库”推送时间比较分散,但大部分集中在9∶00-11∶00和24∶00-02∶00两个时段。疫情期间国家倡导居民在家隔离,少出门,而在此疫情期间,“法律读库”推送文章的时间段可以尽可能覆盖大部分居民在家的阅读时间,而不仅仅在上午和半夜推送。
焦点问题报道不够深入,信息采集和整合能力有待加强。李文亮事件可谓此次疫情期间爆发的一场焦点性事件,该事件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在此期间“中国普法”共推出三篇相关的文章,分别是2月7日推出的《全面调查涉李文亮医生有关问题!国家监委派调查组赴武汉》和《送别李文亮医生》,2月8日推出的《法治热点早知道:李文亮医生被认定为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布》,就李文亮事件的介绍多为消息类型的,没有就公众关心的此类事件进行深度解读,而“法律读库”就没有关于李文亮的文章。
“中国普法”疫情类同质化文章较多,“法律读库”内容题材缺乏引爆点。“中国普法”大多数都是消息类文章,这在疫情期间并不突出,而“法律读库”大多数都是法律分析类文章,“法律读库”在此期间推送的文章大多只有几千的阅读量,缺少能够让公众引起深刻关注切入点。
用户互动形式单一,传受双方互动有待加强。所谓互动就是传播主体要及时抓住用户的需求,根据用户需求来了解相关的情况,用户也需要及时反馈。反馈机制用得好将帮助传播主体更好地引导舆情,维护社会稳定。而这两个微信公众号与用户的互动很少,严重缺乏交流和反馈。
“中国普法”和“法律读库”在疫情期间内容传播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媒介管理体制缺乏长期的运营机制。就两家媒体首次推送疫情文章来看,无论是“中国普法”于1月20日推送的《热点:多地最新通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你应该知道这些!》,还是“法律读库”于1月23日推出的《抗击“新型肺炎”!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法律解读》均是在疫情爆发后很长一段时间才推送的。“中国普法”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新闻媒体的管理体制造成的,作为机关报性质的主流媒体要以所隶属的机关意志为意志,其相关文章的报道要以司法部的指示为依据,因此没有早报也对民众防控疫情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李文亮事件的相关报道就体现了这一点问题。而“法律读库”长久以来都是创始人赵志刚一人运营,虽有一定的UGC团队,但是没有成熟的团队支撑,后续支撑动力不足,这也导致其运营机制存在不明确的现象。
微信公众号资金和人力有限,媒介运营策略有待加强。资金和人力在很大程度上能决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成败。投入的资金和人力不足会导致微信公众平台无力去打造原创文章,从而造成文章同质化现象。同时也会使微信公众号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发现应急机制不完善不成熟的情况。比如“法律读库”在疫情期间共推出70篇有关疫情的文章,相比于“中国普法”推送数量要少很多,同时受众面也没有那么广,这与该微信公众平台的定位、运营人力、财力都有很大关系。
我国自媒体运营机制不够完善,媒介生态环境有待改善。在我国,机关报性质的媒体拥有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而大多数自媒体则多是个人或团体,他们缺乏资金,所以在打造内容上要充分考虑市场受众的需求,保证精准推送以此获得关注和流量,这就导致一些报道往往比较煽情,或者缺乏深度。“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没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在资金和政策上没有“中国普法”有优势。另外,从大的媒介环境上来看,相关行政部门对自媒体的扶持力度比较薄弱,我国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现有的政策、法律并不能为自媒体提供有效的保障。从国家战略的实施层面来看,媒介融合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深入,媒介运营的产能没有得到有效的产出。以往媒介融合发生在传统媒体融合新型媒体上,大多数是行业内部人员的管理整合以及资源共享,但是其产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释放,这就要求相关媒介技术人员具有媒介运营与产出结合的思维。
探究内容传播中出现的问题的优化路径
明确宣传的重点内容,突出普法传播的重点。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增强普通民众的法律风险意识,同时提高医疗工作者等的法律服务意识是尤为重要的。针对疫情爆发后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相关通知,此时期的普法工作不妨从实际问题中的焦点问题入手,各微信公众号利用其潜在的优势就以下几类法律知识重点向公众普及,法律层面对社会网络中存在的虚假信息的解释。最高法院于2003年非典后颁布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从法律层面对当时出现的一系列社会行为的批评矫正。该司法解释中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的扩大解释仍然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有关企业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此次疫情对我国餐饮业、酒店业等第三产业造成了强烈冲击,大批企业出现资金吃紧的情况,解决好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运用好民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宣传好舆论领袖的言论,正确引导舆论舆情。钟南山作为此次应对紧急事件的舆论领袖,他的相关言论不仅要及时报道,同时也要做好深度解读,及时传递给受众。
大力宣传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会遭到的法律责任,监督警示社会不良行为。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抗疫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揭发造谣人员的行为,让这些人受到舆论的谴责,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还要明确相关执法机关谎报信息的法律责任。知情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有权对疫情的事态变化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如果有关机关放任事态恶化,并且隐瞒有关情况,媒介组织要勇于揭发,督促查处。而关于社会中一些不良商家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相关公众平台可以结合UGC的生产模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监督报道,充分展现媒体工作者的监督力量。
一是明确定位,把握好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动态。相关微信公众号平台要利用好“三微一端”等工程,发挥好微信运营矩形方阵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在资金和政策上没有优势的诸如“法律读库”的自媒体,不妨采取联盟组团的方式,相互之间进行监督和扶持,以此促成良性循环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倒逼媒介生态环境的变革。
二是做好微信公众号分众化和深度性的报道。对于法律类的报道要尽量严肃化、严谨化,在报道中避免出现庸俗化和娱乐化的倾向,如对于一些只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一审二审就不能将之描述成“罪犯”等,相关微信公众平台禁止利用自己的优势对一些案件进行媒介审判,利用舆论煽动民情。
三是强化媒介自身运营机制,强化PGC和UGC的文章创作方式,有效实施公共议程设置。比如“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在“人人皆为记者”的时代,不妨创建专业团队进行创作。对于一些报道可以采取UGC的写作方式,发动广大网民的力量,让他们参与新闻写作,同时对于UGC的报道文章,微信公众平台也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修改和加工,将文章质量提升一个高度;在报道相关事件时要注重公共利益,而如由司法部创办的“中国普法”报道的文章则应该注重社会整体利益。
结语
新冠疫情事件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我国各个行业都遭受到重大冲击,人民的生活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国人民要尽快打赢这场战役,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法律是服务性行业,更要在这场战役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相关微信公众平台要抓住时代给予的媒体优势,及时精确推送普法性文章,帮助普通百姓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推进普法工作向更好更快的道路上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