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食电影”类短视频的法律定性与规制路径
2022-10-31吴昱彤
□ 吴昱彤
问题的提出
短视频作为时代的产物,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蓬勃发展。通过将视听作品的片段剪辑,并选取其核心情节配以解说或评论的方式创作而成的“速食电影”类短视频便是一类具有代表性的视频形式。以谷阿莫为例,他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知名视频博主,他在微博上拥有1250万粉丝,YouTube的个人频道订阅量超过百万,仅仅在“Bilibili”(B站)视频平台,谷阿莫发布的电影解说短视频播放量就高达3.1亿次。以谷阿莫为代表的此类短视频的创作者们享受互联网红利的同时,也带动这个行业的发展。短视频行业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且激发了经济活力。版权保护和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是不能割裂的关系。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制作高度依赖原影视作品,由于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作者在制作时未征得原作品权利人同意,因此该类视频侵权现象层出不穷。2021年,12426版权检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互联网板块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集中在短视频领域,而这其中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又是所谓的“重灾区”,很多博主打着“合理引用”的擦边球制作“影视剪辑”,甚者还在网络上教授剪辑教程以牟利。对于此类视频是否属于二次创作以及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等问题,在司法实践、著作权法理论界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对该问题的讨论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速食电影”类短视频的法律定性
“速食电影”的独创性判断。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既要求“独”又要求“创”。所谓“独”,是指作者独立自主完成创作,要求作者的脑力活动与成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创”是指作者作品具有区别于其他作品的个性,此处所谓个性既包括了思想、精神等内在个性,又包括了造型、外观等外在个性。
“速食电影”与其他原创短视频的区别在于电影解说使用的画面几乎均为其所截取的原片画面,但其融入了自己的创作行为,不同于原有电影作品。最明显的,第一点是时长,正常的电影时间大多为1.5-2小时之间,而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则只有5-10分钟,例如“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另外一点是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原有的电影画面上添加了自己的创意,大多数作者都通过诙谐幽默的解说带给观众更好的体验,有一部分细心作者会在不宜展示的部分加以贴纸遮挡。以上两点说明了此类视频有其独特之处,也附加了作者的脑力劳动,而不仅仅是对电影的细微改动。
剪辑者往往会针对不同的电影甄选出自认为吸引眼球并能够引领剧情发展的画面,同时又不缺少完整的电影架构,该有的开头、高潮和结局部分都有,这样既短小又完整的电影解说视频就诞生了。作者自己录制的旁白和对电影发表的独到见解恰恰体现了独创性,是对原有电影作品的梗概与个人情感的抒发。针对不同类型电影如喜剧、爱情片、恐怖片,制作者选择滑稽、抒情等语气进行解说。
总体来说,“速食电影”如果与原电影作品有可识别的差异,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选择和审美高度,那么就可以因此认定具有独创性,是一个独立的新作品。但在实践中,由于视频表现形式的多元,不可依据固定规则一概而论,还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做出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
“速食电影”的作品类型。一、形式上属于类电作品。对于能否将“速食电影”放入影视作品这个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是影视作品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而摄制,顾名思义,是要通过摄像机来进行的。本文所谈的“速食电影”是作者在电脑上创作完成的,并不涉及摄像机,因此“速食电影”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摄制的要求,所以不可归为影视作品这一类型。
“速食电影”是由原电影的片段组成,但制作者对于视频片段的选取、排列都体现了制作者独特的个性,更为重要的是,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灵魂就在于作者的解说和评价。总之,“速食电影”此类短视频既不能被简单的认定为是对电影选择、编排而成的汇编作品,又不能认为其是作者录制的录像作品。“速食电影”由众多原电影画面组成,加之作者独到解说,通过信息进行传播,这种表现形式恰好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已不再强调“摄制”作为类电作品的必备要件。综上所述,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速食电影”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
二、创作方式不同于戏仿作品。“速食电影”虽然把原有电影作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但“速食电影”的灵魂在于作者对剧情的解说与评论,正是因此使每个解说视频都有各自的独到之处。此类短视频的剧情布局基本与原电影保持一致,展现的内容与主旨和电影不相上下。人们通常所说的戏仿作品是对原影视作品的一种颠覆式解读,解说以嘲讽幽默见长意在批判原作品。在时间顺序上也并不遵循原影视作品的时序,多采用某一片段或者插叙、倒叙的方式。
“速食电影”即使加入了作者的消极评价,但也和戏仿作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些消极的评价并不占居主要部分,既然只是很小一部分就不能认为“速食电影”的目的在于批评、挖苦和讽刺。此外,“速食电影”是对原电影的二次创作,可以说是缩减版的电影,对原有电影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一些替代效果。谷阿莫被诉至法院就是原告指出谷阿莫的解说视频给他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笔者认为“速食电影”属于二次创作的演绎作品。
“速食电影”类短视频的侵权嫌疑。一、电影片段的使用不属于适当引用。在审判实务中,适当引用不仅仅考虑引用的时长与篇幅,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引用目的。第一,适当引用的目的必须牢牢限制在“介绍、评论、说”三个方面,被引用的作品是起到一个辅助作用,而不是构成了视频的主要方面,不是吸引人的主要亮点。第二,尽管从时长上来看,“速食电影”对原电影的选取时长只有几分钟似乎并不构成侵权,但是我们不能孤立看待这个问题,而是应该注意到仅仅是这几分钟就将整个电影的情节展现出来,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要求。以谷阿莫创作的视频为代表,无一例外,“速食电影”向观众描述了整个电影场面和剧本内容,极具看点的解说也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并不能成为此类短视频的主要内容,因此不属于适当引用。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仅限于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绝对排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以谷阿莫为代表的众多“速食电影”的创作者是为了公共利益吗?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往往为了获取名气与经济利益,追求各大平台的视频播放量和吸引广告投放。
二、与原作品及权利人的利益相冲突。在文化产业中,电影是最讲时效性的一行,与其他文化产业相比,过了旺季以后票房往往衰败不堪。而“速食电影”的作者为了吸粉也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不会去炒冷饭,他们热衷于选取当下热映的电影来进行创作,有些观众在看完此类短视频以后,有的获得了满足,有的丧失了对电影的兴趣。总而言之,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给电影票房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冲击,尤其是正在热映的院线电影或者某些付费APP刚刚推出的电影,由此“速食电影”的流行可能带来市场替代效果。而上文所述的适当引用,为了介绍电影而使用并不会带来这些消极影响,反而促进了电影的传播,提高了知名度。
“速食电影”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对电影进行切割、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观众不费力气地就知道了电影的主要情节和高潮片段、结局等。在这种程度上,“速食电影”的产生方式以及目的并不符合适当这一要求,导致了公众不会再付费观看,给影院和制片方带来了利益损害。
“速食电影”发展的规制路径
完善短视频平台侵权鉴别技术。短视频平台应当担起责任,守好版权保护的“第一道大门”,不仅仅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维护了大环境,有利于“速食电影”的良好发展。人们既要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又要做到高质量健康发展。牺牲版权保护而带来的发展是不可取的。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红利,而对版权的保护更要从网络下手。短视频平台要利用作为管理者的优势,从源头上给予管控。
总的来说,短视频平台和版权人是一体两面,只有二者通力合作才能使技术措施真正起到保护版权的作用。典型的如国外的“油管”平台,在运用技术鉴别作品是否侵权时相应地给予著作权人同样的管理措施。国内同样有公司效仿,腾讯的“企鹅号”产品不仅重视对侵权产品的甄别,并且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进行合法授权。这给我国的启示就是,短视频平台既要抓侵权产品的筛选,又要给予著作权人以最大限度的自由选择空间,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授权。
引入新型许可模式。现有的著作权许可制度可谓是一举两得,不仅能够激发作者的创作活力,还能带给作者最大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信息充斥在方方面面,导致目前的制度出现局限性无法适应技术的发展。现如今主要是法定许可制度和约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法律对版权人的保护,而约定许可制度则更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自治,使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在目前的网络大环境下,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不仅仅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由于事出突然、联系困难等种种原因无法进行充分的磋商。在此基础上,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作者往往未经许可而使用其他作品进行自己的制作。虽然我国目前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合理使用的界限尚未明确,该类短视频的作者往往借着合理使用制度的名义光明正大地实施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非常有必要引进新型许可模式,为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作者获得许可提供便利。这可谓是“双赢局面”,不仅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
构建平衡补偿机制。著作权自产生以来就一直推动着社会进程。著作权的存在,使得作者有源源不断的创作动力,起到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以原视频作品为创作基础,必然会冲击原视频作者的整体利益。虽然存在合理使用制度,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合理使用制度是有漏洞的。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给予物质上的支持,不仅能够不断促进创作,还可以使著作权的利益不至于受损。平衡补偿机制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有长远的推动作用。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还是存在的,它们有的是一开始就以盈利为目的,而有的并不是,只是在后续的传播中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但是仍然存在其合理性。然而,版权人的创作热情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维护。试想,如果没有利益,原视频的作者久而久之就会没有创作热情。因此必须对著作权人进行补偿,才能有利于长远发展。目前我国现存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对本文提及的制度构建非常有借鉴意义,当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选取电影画面时就应该先行补偿。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从各个渠道获取电影作品,如果不对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作者予以限制,那么原电影作品长远下去将会迎来数量的断崖式下跌。意义不言而喻,在保证获取方式多元化的前提下要构建合理制度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能因小失大。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著作权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这样的困局也必须由数字技术来解决。人们要不断完善网络技术,在前文所述的先行补偿机制下,要通过技术手段精确地、动态地计算对原电影作品作者的补偿金额,这样才能平衡各方利益,不断激励各类作者的创作热情,源源不断的优秀作品才能得以产生,文化产业也会良性发展。
结语
以“速食电影”为典型代表的二次创作成果因融入对原创作品的理解而具有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不能因为其具有独立性就否认其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这一事实。二次创作未经许可超出他人发表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下人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完善技术措施,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影视作品的发展与短视频兼顾,以求真正地促进影视文化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