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
2022-10-29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文 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取得的显著成就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核安全,提出中国核安全观,将核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建立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指导力度之大、部署要求之严前所未有。
截至2022年7月,我国共有运行核电机组54台、在建核电机组21台,在建规模世界第一、机组总数世界第二。核技术利用单位9.9万家,在用放射源16万枚,射线装置25.3万台(套)。近十年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始终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核电厂没有发生过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核事件或核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保持在每万枚1起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开展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核安全观为指导,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充分认识核安全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国家安全问题,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重要的事,必须严上加严,千方百计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认真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加强重大核电项目安全监管。强化首堆、新堆安全审评和监管。开展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核设施安全改进行动,实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计划,加强重点核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建成龙和核电集中废物处置场,彻底解决我国核电发展中的低放废物处置问题。加强涉核反恐、安保和应急督导,有效保障重大活动期间核与辐射安全。
持续优化体系制度
作为第一牵头单位,有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联防联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修订部门规章17项次、核安全导则40项次和核安全相关标准70项次,建立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核电领域风险指引型监管相关技术政策,建成并有效运行全国核电厂和研究堆经验反馈体系。持续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发布总论、49份二级大纲指南和712份三级工作程序,提升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依法从严开展监管
严格审批并颁发全球首台AP1000、EPR、“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第四代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项目运行许可证和“国和一号”建造许可证,批准国内首台核电机组秦山核电厂 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近五年来,由现场监督员开展日常核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22725份,依据监督检查大纲实施例行核安全检查1366次,结合工作需要开展非例行核安全检查541次。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完成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升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100%纳入许可管理,废旧放射源100%安全收贮。坚持两个“零容忍”,近五年实施行政处罚50余次。
稳步提升基础能力
组织实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建成投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成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三张网”,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共有1835个监测点,数据获取率稳定在95%以上,实现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全部达标。指导建成3支核电集团核事故快速支援队伍,实现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全覆盖。
大力推进共建共享
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开展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分类推进核安全文化评估。推动建立中央督导、地方主导、企业作为、公众参与的核安全公众沟通机制,依法加强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活动。首次发表《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开展核安全公约、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管理联合公约等履约活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核安全合作协议,加强多双边务实合作,推动在“核电厂多国设计评价机制”框架下建立“华龙一号”工作组,助力核电“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