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
2022-10-29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文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认识高度、改革力度、实践深度等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就,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持续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等深入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升。
改革创新力度前所未有,推动陆海统筹治理体系建设形成新格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推进设计生态文明建设体制重大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打通了陆地与海洋,为在更高起点、更大空间上谋划陆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保障。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与中国海警局等部门在海洋监管执法等领域建立分工负责和统筹协作机制,分海区组建3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指导11个沿海省(区、市)和相关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组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上下协同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治理攻坚力度前所未有,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新提升
一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82.3%,高出73%的目标要求9.3个百分点,入海排污口排查、入海河流断面消劣、滨海湿地和岸线整治修复等核心目标全部高质量完成。二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逐步深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防治行动先后实施,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在2021年达到81.3%,较2012年提升约17.6个百分点。三是海洋生态修复持续开展,通过实施“蓝色海湾”等重大修复工程,累计整治修复岸线1200公里、滨海湿地2.3万公顷、红树林200多公顷。
保护监管力度前所未有,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管护效能取得新进步
一是沿海省(区、市)全部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截至2017年年底共划定9.8万平方公里。二是海洋保护地体系建设进度加快,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地145个,总面积约790.98万公顷,海洋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巩固。三是监测监管网络逐步健全,陆海监测网络整合优化基本完成,以1359个海水质量国控监测点位为基础构架、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网已经构建,重要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测面积增加至7.3万平方公里。四是重点领域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健全,报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促进海水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监督执法力度前所未有,推动形成海洋生态环境责任落实新机制
一是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将海洋生态环境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指导督促150余个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二是将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等核心任务指标纳入沿海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对沿海各级政府的指导监督、综合协调和压力传导。三是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将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执法权限纳入其中,会同中国海警局等部门持续开展“碧海”等专项监督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
顶层设计高度前所未有,推动“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将海洋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新时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二是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相关修法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是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以美丽海湾和海湾综合治理为主线,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年遴选出青岛灵山湾等首批8个美丽海湾优秀(提名)案例,为全国提供借鉴范例。四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有关部门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进一步在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等三大重点海域深入实施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10项攻坚行动。五是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实施《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科学规划“十四五”倾倒区设置,积极服务保障沿海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