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牵头,有这个必要吗?
2022-10-25
在基层,不少干部表示,除了真正重大或真正涉及职能交叉的工作事务,体制内并非事事都需要有人牵头。若大事小事都靠“牵头”,反而容易造成责任推诿和效率低下。前段时间,记者在采访体制内牵头工作时就发现,许多本应正常开展、各司其职的工作,当有了单位牵头,反而变得进展慢、推进难。
比如,有些地方专门就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建拆除、“三无”外卖治理、“三假”直播整治等工作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攻坚,并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本意是推动多部门合作形成合力,以加大整治力度,但现实中,一旦牵头部门被指定,这些本应由多部门常态化有序推进的工作,往往就变成了牵头部门的“独角戏”。
就拿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来说,某地指定的牵头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配合部门机构包括民政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网络理政部门、消协等。而事实上,在日常工作中,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整治养老服务领域涉诈问题和隐患,公安机关负责线索摸排、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起底大要案,推进追赃挽损,市场监管部门更多聚焦于查处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常态化工作开展过程中,部门如果各自做好自身工作,本就应该对养老诈骗问题有良好的解决。但当这变成专项行动被上级政府安排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时,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反而降低,事事要牵头部门来函、签字。因而在一些干部看来,某些牵头工作不伦不类,反而让各司其职的分工失灵。
牵头的工作安排一般出自上级政府,其真正主体是政府办公室,但上级政府办公室主要应对的是各种综合性事务,政府下属的各级部门对具体业务具体管理。因而一旦政府遇到棘手的难点问题,就指定下级部门做牵头单位。
“指望平级部门‘指挥’同级单位去落实工作并不现实。”某地一政府办干部说,“现在牵头出问题就是两种情况,第一是没充分授权,第二是这个单位不作为,怕得罪人,当‘老好人’。”
各部门机构各司其职,把各项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充分覆盖到位,是否就不再需要指定牵头的工作方式了呢?当然,现实不可能这么理想化,牵头仍是一种有效的协作模式,真正需要牵头的工作往往确实单独一个部门难以完成。比如营商环境优化、大气污染防治、城乡综合治理等,都需要多头合作,也都需要牵头统筹。
而这时,牵头就不能只是一个对统筹者进行指定的口令,应该是一种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机制保障。综合受访体制内工作者的意见,记者发现,牵头者的顾虑大多是缺乏与牵头职责相匹配的规章制度安排,因而容易出现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的现象,还容易助长“以会议推动会议”这样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牵头之前,不妨先明确目标,并匹配机制保障,别一味让工作“牵”着自己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