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演化历程、现实困境与策略选择*
2022-10-24詹国辉唐文浩汪佑子
詹国辉 唐文浩 汪佑子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2018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昭示已然进入数字乡村建设的新阶段。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从战略安排层面将“数字乡村”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未来行动面向和在地化实践之路;2020年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十部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部署了数字基础设施升级行动、智慧农业创新发展行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数字治理能力提升行动、乡村网络文化振兴行动等8个方面的重点行动。2021年2月 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2022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进数字技术与农村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上述一系列的国家战略和政策方针无疑都彰显出数字乡村建设创新行动的现实价值与未来机遇。
随着新时代数字经济的不断勃兴,“数字下乡”已是必然之势。换言之,数字时代下如何促成数字化技术逐步下沉至乡村场域,已成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事实上,除了传统的信息赋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模式,网络政务、数字村务已得以有效嵌入乡村治理场域,其正快速融入于乡村治理空间的任一场景之中,进一步快速推动城乡融合,这无疑会重构乡村主体生产与生活空间(陈潭、王鹏,2020)。那么在如上的背景之下,数字技术得以在乡村振兴进一步被应用,换言之,数字乡村的有效治理不但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重要行动方向。反之,要推进和实现数字乡村的有效治理则必然需要建立在乡村主体的数字化转型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这一数字化转型不仅仅是乡村生产的数字化,还需要同步实现乡村生态和生活的整体数字化,持续推动农业农村整体性的数字化转型(鲍静、贾开,2019)。此外,因2020年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加剧了乡村场域空间中的疫情防控风险的不确定性,进一步为数字乡村治理行动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众多实践调研表明,数字技术及其应用面向乡村场域空间的下沉,有效促进乡村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充分彰显了数字乡村之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价值与现实意义。
基于上述政策背景与现实实践,全国各地数字乡村建设呈现出“如火如茶”之势,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已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重要命题。为此,本文面向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实践中存有何种典型模式来助推乡村振兴?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实践又会面临哪些现实困境?立足于当下新阶段,选择何种策略路径力图提升数字乡村的治理质量?只有对上述问题得以有效阐释,才能有效厘清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现实行动逻辑,以期有效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二、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演化历程
数字乡村建设是“数字中国”战略在乡村治理场域空间中本地化实践之基础,同时也是提升乡村治理质量的有效工具与重要实践手段(邓悦、肖杨,2022;方堃、李帆、金铭,2019)。因此,如何厘清数字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演进历程尤为重要,以便于进一步理顺其内在演化逻辑。
表1 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演进历程
(一)“乡村信息化”阶段:互联网技术驱动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
从1990s至2007年被划分为“乡村信息化”阶段,此阶段的主要理念是以乡村事务治理为中心,目标在于提升基层治理效率。在“乡村信息化”阶段,代表国家力量的基层政府通过信息化下乡路径,实现了互联网技术驱动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由此可以认为,上述行动过程可以阐述为“条”的逻辑,即以自上而下的行动逻辑实现乡村治理质量提升工作推动,倡导基层治理的信息化和基层政府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事实上,互联网技术驱动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在现实治理场域空间中得以显见:第一,通过构建出“互联网+电商”模式,使得乡村生产更为信息化,农产品信息化营销应用,从而为本地化农产品注入新的信息活力。以杭州市临安区为例,已然搭建好1个跨境电商产业园、4个众创空间、19个电商专业村。此外,整体性培育出425个电商服务站点,其广泛地覆盖辖区内270个行政村。第二,打造出“信息化+农业品牌”支撑体系,围绕乡村主导产业,强调产业价值与产业互联网平台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乡村产业的信息化应用,从而最终推动了乡村产业的深加工。
总之,“乡村信息化”阶段互联网技术只是被视作改进乡村治理绩效和基层政府内部组织效率的一种工具。此外,乡村治理质量以及基层服务质量改进的动力源于基层政府的职能业务驱动。但是,上述所论及的乡村信息化并非是在自发秩序下演化而成,更多时候是在政府单一主体行动主导秩序下进行的业务信息化改革。因而,其内嵌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是建立在科层制的基础之上,互联网技术对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积极助推作用呈现出显著性。那么在这一阶段,乡村治理数据是一种资料,且不对外公开,更多时候是处于“保密状态”。
(二)“电子村务”阶段:电子技术驱动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
事实上,自2007年广东省德庆县开通我国第一个电子村务平台以来,陆陆续续在多个省份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电子村务”建设的模式,希冀于以电子技术来驱动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当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以电子技术来实现乡村治理以及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目的在于为乡村民众提供更为便捷与高效的乡村服务。由此,在“电子村务”阶段中,其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了“电子+乡村党建”、“电子+乡村服务”以及“电子+乡村创业”等。具体来看:一是“电子+党建”,电子化让党建管理更为便捷。依托于村级网站、或者党员QQ群等现实电子载体,以此掌握党员以及流动党员情况;在党员党建思想教育活动中,借助微博、微信等APP,进而得以推送党建思想教育信息,收集意见建议;另外,基于党员电子数据库的构建,实现乡村党员管理的电子化。二是“电子+服务”,让乡村公共服务更畅通。基于电子APP客户端,实现县级及以上层次医院挂号系统的对接;搭建“亲情联系室”的载体,为留守村庄的孩子与外出务工的父母提供电子视频聊天服务。三是“电子+创业”,面对村庄农产品销售难之窘境,积极引入乡村电子商务,让乡村产业扶贫更高效。
由此来看,在“电子村务”阶段中,实现且深化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但是其仍然延续的是“以政府为中心”,强调基层政府引导电子村务的转型。基层政府逐渐把电子技术作为改进乡村治理及其基层政府内部效率的有效工具。但是,此阶段中,电子驱动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应用模式是以“块”状为主,重点落脚于基层职能部门下沉于乡村治理的事务,以电子村务网站或者微信平台,来实现对乡村社会民众服务需求的有效回应,以此来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质量。在电子政务阶段,数据是一种工具,逐渐开始对外公开,保障乡村社会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因此可以说,基层政府主导对乡村电子化治理的村庄电子平台的搭建,实现了乡村网络业务的驱动效应,或者说,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实践逻辑是配置方式开始以电子网络作为新机制,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乡村场域科层制的禁锢效应,使得电子网络型塑出应有的补充效应。
(三)“数字乡村1.0”阶段: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
从2012年开始之后,各省相继进入“数字乡村1.0”阶段。制定和颁布实施了《××省“十四五”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行动方案》等系列文件,并在省级层面上成立了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力图通过省级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实践探索,希冀于以数字技术驱动现代农业发展,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新动能。吸纳外部资本,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合作。以“数字下乡”工程为中介载体,实现与中国电信、国有银行、中国邮政等省级子公司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型塑出涉农服务项目的系统网络关系。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多家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仅2020年打造“互联网+特色农产品”项目就超过100个。依托于“6个1+N”推动数字乡村的云平台,着力构建出智慧化农业生产与经营的10大行动板块,开发了72个智慧化数据库,有效增强了助农智慧化信息的服务能力。同时还形成了60多个覆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行业业务系统;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被各地级市采纳应用,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全面推广与广泛应用。
事实上,数字技术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进一步推动乡村数字化的转型,其转型理念已由原先的“以政府为中心”向“以人民为中心”过渡。也就是说,在“数字乡村1.0”阶段,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实践,在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引领下,使得乡村数字化转型变成当下阶段乡村振兴的中心工作,依托于“条”与“块”的结合与联动,构建出全流程一体化的“数字乡村1.0”建设平台,由此积极助推数字乡村1.0建设在村务、乡村医疗、乡村治安、乡村产业、乡村生态等多场景的应用。在“数字乡村1.0”阶段中,因基层政府缺少必要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使得其必然需要与数字企业合作建设与运营数字乡村平台。因此,“数字乡村1.0”阶段中平台型塑为资源配置的单一载体,有效提升了乡村治理质量。与既往的阶段不同,“数字乡村1.0”建设的驱动力来源于数据驱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恰恰有效重塑了乡村治理的模式。此外,数据被视为一个公开化平台,不仅能够促成乡村治理内部信息和资源共享程度的有序提升,还进一步有效提升了乡村治理质量。
(四)“数字乡村2.0”阶段: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
2018年至今,“数字乡村2.0”阶段,乡村治理系统的大数据平台,无疑有助于重构以往政府部门间“信息孤岛”的现实图景,再加上可以链接对外乡村市场企业,从而进一步实现乡村信息的互通与融合,以期能够为提升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的实践提供助力。其一,构建出数字乡村建设的精准高效监测平台。数字乡村建设监测平台的构建主要是借助于业务流程的重构与再造,同时建立起分级权限监管等路径,实现了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的处置、励志超市、村落建设管理等一系列业务系统的完善,进而得以促成全域化数字乡村,最终提升数字乡村服务的精准高效治理质量。其二,探索“智治”新模式。通过打破多部门数据的行政壁垒,实现全域覆盖下的“数字乡村一张图”,从而着力探索出“一图全面感知”的“智治”新模式,以此来型构出数字乡村治理的典型框架。此外,构建起全域的数字化空间规划建设管控体系。其三,打造“新农具”——数字乡村APP。依托于“数字乡村APP”,实现了与平台的相互衔接,从而促成移动互联网办公。换言之,以借助于“新农具”——数字乡村APP,则可以进一步促成“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游览乡村”等复合功能为集成行动体。在部分地区还通过VR技术以及360等手段来搜集和储存当地风光风貌,实现美景风貌(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各民族木结构、石结构、生土结构等多样式的建筑,以及村志族谱、民族服饰、自然生态等民俗文化)的数字化,用户随时随地都可以借助于“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体验异地乡村风光。
由此可见,“数字乡村2.0”阶段,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实践理念实现了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完全转型。或者说,正是基于“人民至上”理念,在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乡村数字化转型必然是建立在“条”与“块”的融合与互构的基础上。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法治、德治、自治和智治相融合的“五位一体”的乡村智能场景的有效应用。在此理论框架下,强化智能搜索、异动管理、工单流转、数据分析等平台功能的进一步凸显,进而在此乡村治理空间中实现“人、事、地、物”等数字智能屏的拓展,进而得以智能驱动乡村场域空间中的多个行动模块(村庄社会概览、智能党建、智能生产经营、智能公共服务、智能生态环境、智能治理)。只有如此,才需要强化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元合作,以此推动乡村数字化的深度化改革。同时,那么在“数字乡村2.0”阶段,数据的重要性无疑被进一步提升,甚至“数据被视为生命”,依托于数据的开放性和公开性,不仅仅可以促成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数据共享信息促成乡村数字化的整体性转型。
三、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现实困境
数字赋能行动无疑会助推数字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但因内外部的约束条件,进一步限制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的稳步提升。由此,有必要厘清和辨识其内在的现实困境,具体如下:
(一)整体性规划的设计缺乏
十九大报告以及近五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在强调全党全民在地化实践和推动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尤其关注数字乡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与设计重点内容。尽管目前发布和实施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但其国家层面上的指导方针,其对于中国广袤的治理空间而言,其未能有效契合。换言之,自中央政府开始,更多反映出的是治理指令和行政指示。反观地方政府,数字乡村治理逻辑却是演化为“自下而上”的地方性自主探索,亦如上文所论及的诸多地方政府探索,尤其是以智慧APP等多应用嵌入乡村治理实践之中(范合君、吴婷,2021)。但是从众多实践调研来看,上述应用多是以地方政府的业务部门个体化行事为主,而非建立在以乡村本位的主体性基础之上。此外,诸多数字乡村APP应用属于“各自为战”。总而言之,数字乡村建设的基础应用还有待进行系统性统筹。由此映射出一个现实:地方政府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在地化实践中,中央政府所颁布和实施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对其建设有一定的引领作用,但是其所应当发挥出的整体性效应缺乏,无法对地方性的分类指导起到应有的效应。其一,地方政府践行数字建设的创新体系框架不清晰。正因如此,其无法从国家维度上得以构建出能够有效匹配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目标的数字乡村创新体系,尤其是内在的财政投入、工作考核、人才培育等多维配套体系的不健全,进一步限制了乡村全面振兴的行动方案。其二,因整体性视野的缺失,未能型塑出全域化的数字乡村建设方案,诸如乡村数字技术统筹、部际(部省)协调机制、产学研协同创新、数字乡村人才队伍等多维建设机制,进而致使乡村振兴项目难以可持续化(何哲,2019)。
(二)数字基础设施的供给不足
面向数字时代,数字乡村建设的基石则是建立在数字基础设施的整体性建成基础之上。但是,数字基础设施的前期建设方向仍然偏向于城市地区。即便是在乡村场域之中,数字乡村建设规划仍然沿袭的是城市规划的行动逻辑,并非契合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改革趋势。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数字乡村建设的基础障碍亟待“破局”,因此需要厘清数字乡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现实短板,具体来看:
其一,数字化乡村网络通信基础设施供给的非均等化,进而引致了乡村场域空间中的“数字鸿沟”现象。根据2021年CNNIC数据显示2020年城镇网民占比68.7%,规模达到6.8亿人,农村网民规模达到3.09亿人,占比31.3%。(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7105665066308888&wfr=spider&for=pc.但是,城乡网民比例基本为7∶3,城乡互联网普及率差距仍然严峻。此外,区域非均衡性问题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东高西低”的现象。而这与智慧城市建设逻辑显然不一致。出现如此反差的主要缘由在于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容易受到地理位置“边缘性”特征的影响,对外部市场要素的吸引效应偏弱,难以型塑出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对周边村庄的辐射效应和规模效应。
其二,数字乡村配套基础设施的保障功能缺陷。建设数字乡村,不仅仅需要夯实数字基层政务平台,还应型塑出智慧农业、数字电商等数字配套产业。但是,其所内嵌的配套基础设施(数字信息化设施、乡村现代化物流、智能仓储设施)保障却存有缺位现象,进一步难以满足配套设施供给的现实需求,致使数字乡村的稳态建设难以持续,最终会影响乡村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
(三)数字技术与乡村性的融合度偏低
事实上,数字技术的正反效应尤为明显,在为社会主体促成“数字红利”的同时,会型塑出“反向效应”,或者说会出现“数字技术的异化”,即“数字技术反控于本身”。那么,对数字乡村治理而言,其行动逻辑并无二致(胡继晔、杜牧真,2021)。由此,从应然意义来看,数字技术的嵌入乡村治理场域的结果是要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性的深度融合,这无疑会促成乡村要素的集聚、治理机制的创新等,尽可能地促成乡村三产的升级、增值与受益,最终实现数字乡村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但就实然意义来看,数字技术与乡村性的融合度不够,难以型塑出深度的耦合效应。正是因为当前乡村治理体系与数字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并未达到整合与通畅,因而在数字乡村治理改革中就可能引致数字化保障的“缺口”。一旦就此要整体性实现数字乡村的在地化实践,可能会催生出海量的乡村数据资源,并与数字化技术融合应用,由此进一步断裂出原有的数字乡村的新的关键治理体系,数字技术难以有效精细化匹配乡村治理中的各个要素配置,进一步导致了数字技术与乡村性的融合度偏低。具体来看:
其一,断裂了村庄历史文化的内源式积淀与传承。随着数字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村庄希冀于以数字化设备和可视化手段(VR)对村庄内部的文化遗产(祠堂、文化礼堂、族谱、家风家训、民间工艺)实现虚拟化的“活态”展示。但是,数字技术的过度嵌入村庄场域,从实质上来说,其并未有效挖掘村庄虚拟化“活态”展示行动背后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无法真正实现村庄内源式文化的传承和保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性的有效融合。
其二,解构了乡村道德与情感。众所周知,传统村庄社会是一种自发型构出的“注重亲情、道德、伦理”的差序格局秩序的社会(费孝通,2015)。如火如荼的数字乡村建设恰恰割裂了以往的乡村社会秩序,传统村庄文化与道德逐渐式微,并进一步为现当代意义下的“快餐式消费文化”所取代。客观而言,数字化技术的使用实质上重构了村庄社会场域的个体日常交往方式,但是其又赋予了村庄社会互动的虚拟化秩序,其结果是降低了村庄场域内社会互动交往的频率(邓悦等,2021)。映射于现实图景之中则会显现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之间总是面向淡薄的村庄社会关系网,乡民个体在情感上则往往表征出“孤独、无助与寂寞之感”。进一步可以认为,数字技术的不断嵌入型构出乡村性之间的“区隔空间”,而这恰恰使得两者之间的融合性愈发不可促成。
(四)数字人才主体培育和建设的“滞后效应”
事实上,“助力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唯有强化“人才先行”的行动方略,才能有效且系统地发挥出人才之于乡村振兴的引领作用,不断夯实“乡村振兴”的主体性保障功能。但是,鉴于对众多数字乡村治理实践的调查发现,数字乡村建设的人才队伍在培育和建设上存有“滞后效应”,具体来说:
其一,数字技术人才的缺口。置身于数字乡村治理场域空间之中,因治理主技术主体(乡村数字研发人员、乡村信息服务人员)的缺口,难以有效匹配数字乡村人才的现实需求。即便村庄中存有数字技术人才,但囿于其内嵌的技术应用能力的局限性,同时又因村民主体的数字化素养及信息转化意识的不足,无疑都会给数字乡村激增出“阻滞现象”。在对江苏省多个县级政府中涉农管理人员的调研和访谈中发现,49.6%的管理人员认为现行的数字化技术及其设备的正常使用都存有难度,借助于数字技术的转化度较弱。
其二,基层人员广泛存有“数字鸿沟”。中国目前乡村数字化技术人员管理体系效率偏低的主要缘由在于基层人员广泛存有“数字鸿沟”。当前,基层农技人员尽管生活和生产空间在乡镇抑或村庄之中,但其自身个体的业务水平和观念滞后,难以型塑出应有的匹配数字化进程的学习能力,对外部社会不断迭新的数字化技术难以持续适应和契合(李翔、宗祖盼,2020)。即便会使用数字化产品和设备,其信息化应用仅停留在新闻浏览、信息采集等层面,而将数字技术和服务实际应用于数字乡村建设和改善乡村生活的能力则显现出“力有不逮”之感。随着众多村庄青壮劳动力因进城务工而形成的大范围外流图景,加剧了村庄社会空间的内部显现的“空心化”现状,并未形成乡村的“数字反哺(2)数字反哺,其内涵与“文化反哺”类似,更多指向的是“在数字时代,老年个体因其学习能力、行为模式、社会需求等差异,需要下一代子女,甚至隔代的年轻个体(孙子(女)、外孙子(女))来传授其相关的数字技术与观念”。”行动逻辑,更多的乡村老年人会因为数字区隔(个体自如地使用智能机和上网)而限制了向外部就医、消费,尤其是疫情下的出行等。事实上,如上种种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主体人之“数字鸿沟”的恶效应,进一步致使数字乡村质量提升的不可持续。
(五)数字乡村建设体系中的“治理赤字”
毋庸置疑的是数字化改革的成效助推了乡村治理质量的提升,但是数字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在地化实践仍然仅仅在打破数据壁垒、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信息公开等基础环节。进一步推进传统治理体系的解构与重塑,实现数字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依然面临诸多障碍。换言之,其内在的“治理赤字”(Governance Deficit)进一步造成数字乡村建设体系的难以可持续。缘何如此,究其内因在于:
其一,政府主导的单向度发展逻辑引致治理质量的不足。从众多的数字乡村案例调查来看,数字乡村建设仍然是以“政府主体主导”的发展模式。事实上,应然意义下的多元化主体的参与格局,无疑会促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稳态秩序。然而,如上的单向度发展逻辑会致使其他参与主体的治理秩序的无序化(刘俊祥、曾森,2020)。实践调查的经验证实了,政府主体俨然将其在数字乡村建设的功能与数据采集、线上办公等划为“等号”,而对于乡民而言,其在政府驱动下被动地扮演乡村数据提供者的角色,而非真正实然意义下的参与主体,更非数字乡村服务的需求者和享受主体,其结果是数字乡村治理主体的动态平衡被打破,进一步致使数字乡村治理质量降低。
其二,运行成本过高难以维系数字乡村的常态化运行。从对苏、浙两省的调研来看,较多数村庄内生的经济保障和技术基础,显然难以负担得起乡村数字化改革和运行的各项成本,诸如基础设施、资源要素投入以及人才资源费用等,其村庄只能通过以地方帮扶、财政补贴等输血式的政府外力来驱动。事实上,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的前提是要型塑出多主体共在共生的数字网络体系之中,那么基本要求则是要构建出全域化数字技术网络,以便能够覆盖于整体村庄。那么从这个意义来看,数字乡村建设对数字化技术渗透的要求极高,同时乡村家庭用户依托于手机终端自主参与到乡村事务数字化治理行动之中。但是,可以显见的是这更多是管理者的思维逻辑,事实却呈现出“村庄整体还是乡民个人难以匹配和适切数字乡村运行的诸多前提”之图景。换言之,因其日常运行成本的激增反而不利于数字乡村治理机制的常态化运转。
四、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策略选择
着力发挥数字赋能的基础支撑作用,以便于最大可能地构建出数字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体系,让乡村社会更加充满数字活力、和谐有序,力图促成广大农民在数字乡村善治进程中不断提升获得感与幸福感。基于此,借助于数字赋能的技术治理优势,以促进乡村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而这需要构建出应有的策略体系,具体而言:
(一)优化整体性规划:顶层设计与政策安排
要有效促成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整体性规划,关键在于构建出应有的顶层设计,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具象的政策供给与制度安排。具体来说:
第一,强化数字乡村规划的顶层设计。从长远视角来看,数字乡村是未来乡村的基本样态,更是新时代农村社区新形制的核心发展模式。换言之,数字乡村是新兴技术时代加持下的乡村形态与方式的再重构。而这就要求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村务管理、社会治理、乡村服务等)的制度供给,力图重塑出城乡融合关系,尤其是重构村庄社会内部的关系维度,以期再造一个未来新乡村——数字乡村。由此基于这一理想化图景的现实建构行动,需要着眼于数字乡村的顶层设计,进而着力发挥数字化之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核心技术支撑功能,意在构建出一种有序的数字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体系(吕普生,2020;彭超,2019)。与此同时,要依托于数字化的改革效能推动,有效发挥数字技术的创新扩散功能,实现数字技术的外溢效应,以及扩大“数字红利”释放的普惠面,以期弥合城乡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旨在进一步有序提升数字乡村治理质量,最终走出极具中国特色的数字乡村全面振兴之路。
第二,构建出应有的政策安排。基于上述顶层设计的建构要求,需要从政策支持维度得以构建出应有的策略路径,具体而言:第一,依据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通过制定出地方性政策,力图达到乡村服务的数字化创新,实现数字村务服务于乡民生活。第二,围绕数字乡村的技术应用创新,得以整体性制定出新型数字乡村产业政策,以便于能够实现党建引领数字乡村产业的集群带发展,从而有力推动数字乡村的新产业与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型塑出区域性的数字乡村产业的新增长极(夏显力、陈哲、张慧利、赵敏娟,2019)。
第三,以实施数字精准化的农业生产政策为基础,强化数字技术的有效嵌入,确保乡村产品的供给质量,最大可能地提升农产品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依托于数字技术实现农产品与外部市场的供需匹配进行有效衔接,促成农产品对外销售的“数字化市场”,进而得以提增农民的个体收入,实现农民个体最大化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二)夯实基础设施的保障效应:“硬件”升级与“软件”服务完善
乡村振兴的全面实现,需要植根于乡村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更需要建立在数字技术的保障功能之上。为此,需要实现数字乡村的“硬件”升级与“软件”服务完善,得以夯实数字乡村的技术保障效应。
其一,以技术为承载体,依托于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保障。得益于目前“宽带中国”的数字化下乡路径,基本实现全域农村的互联网体系的整体性覆盖,进而得以推广和落实5U基站的乡村化,进一步强化数字技术,尤其区块链技术,在数字乡村多场景的广泛应用,加快推动数字乡村能够有效型构出数字新基建的重要阵地之所在。与此同时,也不可忽视对乡村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升级,以便于实现数字资源的城乡均衡配置,尤其是在乡村智慧水利、数字电网、数字交通、数字物流等方面(毛薇、王贤,2019)。此外,在“硬件升级”的财政保障方面,在保证政府主导的财政资金大力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市场力量的直接参与,也需要吸纳外部力量(社会资本)的积极介入与广泛参与,意在型构出“政府主导、市场有效运作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供给格局与秩序,提高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给效率与供给质量。
其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数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字+乡村医疗健康”“数字+乡村教育”“数字+乡村贫困”“数字+乡村产业”等体系建设的基础在于构建出“以人民为中心”为内核的乡村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应用体系。基于此,架构城乡融合的数字化平台,得以重塑出城乡一体化的数字网络体系,进而实现乡—城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以期得以保障数字乡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设。在平衡好数字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与乡民需求相匹配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兼具地方村庄特色的数字化公共服务终端APP,为乡民的日常生产与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指导。因此,在这一供给行动中,不仅需要注重数字化公共服务终端APP的日常运营与常态化维护,尽可能地避免数字化公共服务终端APP陷入“僵尸烂尾工程”等陷阱;还应当为乡民在其他各项数字设备使用上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以此提升个体农民的数字化行动的参与积极性。
(三)促进乡村性与数字技术有效融合:主体多元参与与技术供给
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在于促进乡村性与数字技术有效融合,重点要落脚于如何构建出多元治理的有效行动,强调多元化主体的有效参与,以及多样化治理技术的有效供给。具体而言:
第一,型构出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格局。推动数字乡村的建设本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需要统筹力量,型塑聚合效应,发挥各方主体优势,以便于构建出多元化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之格局。事实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需要建立在数字乡村的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数字乡村治理质量的稳定性提升。因此,从这个意义来看,需要立足于数字乡村全域化的高度统筹与规划布局,同时要契合本地实情,凝练数字乡村在地化实践的特色优势资源,强调多元化主体的广泛参与。那么,就需要构建出社会化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吸纳外部力量(市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共同参与数字乡村的场景构建和日常运营,推动数字乡村的“产—学—研—用”的有机合作,以期避免政府主体的“一头热”现象,力图构建多元化主体协同发展的格局,最大程度地提升数字乡村治理质量。
第二,强化多样化技术的有效供给。数字乡村有别于一般意义下的乡村建设,得益于多样化技术的有效供给。基于此,需要架构出简约的乡镇政务服务平台,力图促成基层政府主体与乡民主体、基层政府与乡镇企业以及基层政府内的数据互联互通。同时,也不可忽视快速稳步提升数字技术的移动应用(诸如线上政务APP、微信小程序等)的功能完善度与持续运营质量,尽可能地简化应用流程和优化办事流程,以期降低一般乡民对数字乡村治理事务的参与门槛。此外,制定出系统且合理的数字乡村的数据采集、储存以及使用的政策安排与规定,最大可能地保证数字乡村事务治理工作的高质高效与透明公开,无疑会进一步助推乡村治理的“三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建设。
(四)培育数字乡村治理人才队伍:重塑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性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换言之,数字乡村治理的人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只有有效培育数字乡村治理人才队伍,才能最大程度地重塑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性。为此,厘清其内在的关键路径在于:
第一,实施数字乡村人才筑巢工程,依托项目和产业促进数字人才的回流。一是招募“乡村振兴的数字合伙人”。鼓励各市、县(市、区)面向企业家、创业者、专家学者、创业团队、技术能手等,招募各类数字人才,以促其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合伙人”。二是多渠道支持数字乡村建设与数字政府相关的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创新创业。鼓励各市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数字乡村建设相关的高校毕业生在乡村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二,推行数字乡村人才订单培育工程,创新数字人才培育服务方式。一是深入推进乡村专业服务数字人才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计划,加大数字乡村管理人才的定向培养力度,扩大招生规模,引导更多数字化方向的毕业生定向到乡村扎根。二是做好政府购买乡土数字人才培训服务,推行订单定制精准培训工程。将乡村数字人才培训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乡村数字人才培训的时间和质量。三是完善乡土数字人才大数据平台,全面对接数字人才数据库,开辟乡土数字人才超市。鼓励支持各县(市、区)设立数字乡村人才资源信息平台,开展外出数字乡村人才数据库、返乡数字人才数据库和招商项目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探索建设“乡村振兴实用数字人才超市”,实现数字乡村人才与市场无缝对接。
(五)“技术赋能消解治理赤字”:多维互嵌与全面融合
数字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数字技术会自发地嵌入于村庄社会,或者说,数字技术赋能于数字乡村治理,有助于消解乡村资料赤字,进而得以稳步提升数字乡村治理质量,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内生动力,无疑会全面促成数字乡村振兴(詹国辉,2021)。与此同时,乡村治理与数字技术的互动融合发展,力图更好地赋能乡村振兴的在地化实践,更加有效地发挥出数字技术的“助推剂”之角色。基于此,如何实现技术赋能治理,关键在于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的多维互嵌,旨在促成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的全面融合。
在互嵌层面而言,搭建出数字乡村的中枢系统——“数字乡村超脑”的角色,进而得以通过“一屏统览、多屏联动”的架构,实现数字应用、系统资源与乡村治理的互嵌,有效助推目前的“党务、村务、村财务、民生服务”的数字化整体性转型。进一步来说,要精准有效利用数字乡村的视图技术,聚焦突发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水利监测、人居环境治理等,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同时,以“数字下乡”行动,助推数字化改革下沉乡村治理场域,通过“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民生”等模式,有力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事务之间的互嵌应用,力图最大程度消解乡村治理赤字,最大范围地让广大乡村民众共享数字幸福生活。
五、结语
数字乡村质量提升是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重要现实课题之一。基于数字赋能视角,文章通过梳理乡村信息化、电子村务、“数字乡村1.0”以及“数字乡村2.0”等多阶段,以便于厘清其乡村治理质量提升实践的内在演化逻辑。正是因数字乡村建设缺乏整体性规划设计、数字基础设施的供给不足、技术与乡村性的融合度偏低、人才培育的“滞后效应”、建设体系中的“治理赤字”等现实困境,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质量提升受到了制约。为此,通过顶层设计与政策安排来优化整体性规划,以“硬件”升级与“软件”服务来夯实基础设施的保障效应,以主体多元参与与技术供给来促进乡村性与数字技术有效融合,培育数字乡村治理人才队伍,技术赋能消解治理赤字等多维路径,力图促成数字乡村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推动数字乡村的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旨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尽管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应关注余下命题:一是如何聚焦于村庄本土化以及内源式禀赋,以此凸显特色的数字乡村建设。二是如何瞄准数字乡村建设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不断探索数字乡村发展的适切创新模式。三是如何围绕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村民核心利益,去破解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村民农民最关切的生产和生活问题,避免和防止一切以“数字乡村”名义圈地圈钱的行为。
总而言之,依托于数字技术赋能的整合平台,聚焦于数字乡村的基础设施、数字乡村应用场景、数字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数字乡村常态化建设与运营管理等多维场景,实现整体性数字乡村的特色创新框架,力图达成“一县一云、一乡一脑、一村一屏”的理想化图景,即“数字云直接链接个体乡村,以数字乡村超脑来构建技术中心,以基层政务云培育数字乡村应用的森林”。只有如此,才能得以实现全域化赋能乡村振兴,以便于释放技术红利的数字化技术与乡村治理的全面融合,有序提升数字乡村治理质量,最终得以走出具有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数字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