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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轨小卫星星座对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2022-10-22查汉辉

空间碎片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现行公约星座

查汉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00)

1 引言

自“星链”(Starlink)卫星开始部署以来,航天器接近事件大幅增加。2021年,“星链”卫星更是数次机动到中国空间站轨道高度,导致中国空间站不得不两次实施“预防性碰撞规避控制”。当前,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已经向外空发射了2000多颗“星链”卫星,这相当于过去所有年份人类发射卫星总数的十分之一。而随着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和航天企业参与到低轨小卫星星座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来,近地轨道空间将变得更为拥挤,增加了空间物体碰撞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对低轨小卫星星座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迫在眉睫。

空间物体的登记是协调各国行动的重要工具,对于外空活动的安全和长期可持续性而言,空间物体的适当登记至关重要。但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难以应对低轨小卫星星座带来的挑战,这体现在诸多方面,如《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没有规定星座该如何登记;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难以满足空间交通管理的需求;低轨小卫星星座的不断部署使《登记公约》的有效施行将面临更多障碍等。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低轨小卫星星座区别于传统空间物体的特点,揭示其复杂构型和庞大规模给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制造的难题,并就如何应对这些难题提出初步方案。

2 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及其缺陷

2.1 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构成

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主要由《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和《登记公约》的相关规定构成。《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应对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登记公约》将该条进一步具体化,其核心条款是第2条和第4条,确立了国家在国内保持登记册以登入空间物体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现行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是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联大于1961年通过了第1721B(XVI)号决议,请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登记资料,由此确立了空间物体的自愿登记制度。由于该决议不具有强制性,且未具体规定各国应提交哪些信息,1974年联大第3235号决议通过了《登记公约》。公约与联大第1721B(XVI)号决议构成独立但相互补充的体系,有些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如菲律宾、埃及等,仍根据第1721B(XVI)号决议自愿提交登记信息。

二是整体呈现碎片化倾向。就登记事项而言,除了《登记公约》确立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外,还包括开普敦公约体系确立的对空间资产国际利益的登记,以及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项下卫星频率和轨道位置的登记,相较而言,《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履行的义务是一般意义上的,而后两者能发挥的作用比较局限。

三是硬软法兼顾,近来硬法停滞、软法活跃是外空规则制定的一大特点。就空间物体登记而言,联合国平台通过了第62/101号决议《关于加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的建议》(以下简称第62/101号决议)、《有关小型和超小型卫星的空间物体登记和频率管理导则》、《外层空间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以下简称《LTS准则》)等软法文件,在实践中为空间物体的登记提供了重要指导。

2.2 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缺陷

现行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如空间物体未登记或未及时登记、各国提交的登记信息难以协调一致等,其核心原因在于《登记公约》中很多表述比较笼统。

从登记客体来看,公约第1条只是界定了“空间物体”的范围,未明确其实质内涵,从而引发了无功能物体是否需要登记等诸多争议。一些国家将“空间物体”解释为包括无功能性物体,如火箭末级和碎片,因而会向联合国提供发射时和发射后产生的所有无功能空间物体的资料。而也有国家只考虑提供关于有效载荷的资料。这使得在造成损害时,特别是空间物体解体后的碎片造成损害时,将难以确定其发射国。

从登记主体来看,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发射国”有义务登记空间物体,但“发射国”的界定并不清晰,尤其是关于“促使发射”的含义缺乏权威解释。此外,公约第2条第2款还规定在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时,各国应共同决定由哪一国进行登记,但公约没有规定发射国之间缺少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在帮助其他国家的政府或私有实体发射空间物体时,不会将相关物体登入其国家登记册,而是默认由该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国家进行登记。然而,如果相关国家未进行登记,将导致登记的缺位。此外,空间物体还可能被多个发射国重复登记。

从登记内容来看,公约第4条规定了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的信息,但该条中“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速”(as soon as practicable)、“一般功能”(general function)、“其他信息”(other information)等用语十分模糊。这导致各国提供的登记信息详略不一、参差不齐、标准各异。就基本轨道参数而言,有些国家提供中间(驻留)轨道的参数,而有些国家只提供最后运行轨道的参数。关于空间物体的功能,各国作出说明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的用两个字笼统概之,而有的则详尽地说明了任务目标、科研有效载荷和无线电频率等。

3 低轨小卫星星座对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挑战

3.1 低轨小卫星星座的法律属性不明

目前尚无关于低轨小卫星星座的统一称谓与定义。ITU将与“星链”类似规模的星座称为“巨 型 星 座”(mega-constellation)。2019年,美国政府发布新的《轨道碎片减缓标准实践》,将“由100颗或更多航天器组成的星座”称为“大型星座”(large-constellation)。这些称谓揭示了低轨小卫星星座规模庞大的特点。

低轨小卫星星座还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卫星体积微小、在轨寿命短,新卫星的发射与旧卫星的退役十分频繁;其次,区别于作为个体执行空间任务的卫星,星座中各卫星在统一控制下协作完成空间任务,星座中的卫星个体不具有独特性,往往属于同一类型并具有相同功能;最后,卫星星座的构型呈现复杂性和多样化,不同的卫星星座在构型上有很大差异,这具体体现在有关星座的轨道类型、轨道平面数量、各平面上的卫星数量、各卫星相互关系等诸多方面。

低轨小卫星星座的法律属性也并不清晰。这一问题取决于低轨小卫星星座与“空间物体”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将决定如何将现行登记制度适用于低轨小卫星星座。

《登记公约》第1条界定了“空间物体”的范围——“‘空间物体’一词包括一个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以及空间物体的发射载器及其零件”,但该条并未明确“空间物体”的特征与内涵。因此,有学者从低轨小卫星星座的上述特征出发,基于星座中卫星之间的协作关系及卫星星座的复杂构型,将星座整体视为“一个空间物体”,而将星座中的卫星视为该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从而为卫星星座和星座中卫星的双轨登记提供理论依据。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星座作为一个整体不具有法律意义,其中的卫星应作为独立的“空间物体”分别进行登记。

从现行登记实践来看,将整个星座视为一个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国家和组织非常少。日本于1998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关于“ETS-VII”的信息,“EST-VII”包括“Chaser”和“Target”两颗卫星。欧洲航天局(ESA)于2000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关于“Cluster II”的登记信息时,将名为“Rumba”“Tango”“Salsa”和“Samba”的四颗卫星联合登记为“Cluster II”。2007年联大通过了第62/101号决议,建议“在联合发射若干空间物体的情况下,每个空间物体应分别登记”。此后各国家和组织的实践趋于一致,都是将星座中卫星分别进行登记,并未提交与星座整体相关的信息。

3.2 根据现行登记制度进行星座登记不足以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

现行登记制度仅适用于一个空间物体的登记,并未对多个卫星组成的星座该如何登记作出规定。如前所述,按照现行规则与实践,星座中的卫星应分别予以登记。对于几颗或几十颗卫星组成的星座而言,这样的做法尚且可行,但低轨小卫星星座中卫星数量众多,其构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在适用现行登记制度时势必会产生一些难题。

《登记公约》序言指出空间物体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协助辨认空间物体,并有助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施行与发展。根据现行登记制度进行星座登记将不足以实现该立法目的:首先,低轨小卫星星座中卫星数量众多,如果只是对星座中的卫星分别加以登记而不是将星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将导致登记信息十分庞杂,可能出现空间物体登记混乱、错误与重复的情形。其次,星座中各卫星在统一控制下协作完成空间任务,如果只递交有关个体卫星的信息,将无法确定该卫星与星座中其他卫星之间的关系。最后,如果有关国家和组织不提交有关卫星星座的轨道类型、轨道平面数量、轨道上卫星的数量等信息,其他国家和组织在操作空间物体穿过该星座所在轨道时,将缺乏对潜在交会的合理预测、准备与应对。由此可见,与低轨小卫星星座整体相关的信息的缺失将不利于空间物体的识别,甚至会大大增加碰撞风险,从而有损于登记的根本目的。

纵观美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有关“星链”卫星的信息,基本符合《登记公约》第4条第1款的要求,但是否依照公约第4条第2款和第3款履行了义务还有待商榷。从这些信息来看,一方面,“星链”卫星与作为个体执行空间任务的卫星并无二致,尤其是在“一般功能”方面将其描述为“从事气象或通信之类空间技术实际应用和利用的航天器”,完全无法体现“星链”卫星与该星座中其他卫星的协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这些信息无法勾描出“星链”星座的复杂构型,根据SpaceX公司向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提交的申请资料,“星链”卫星将部署在328~614km轨道高度的75个轨道面上,各轨道平面的倾斜角及其中分布的卫星数量并不相同。因此,由于公约没有规定小卫星星座该如何登记,各国的外空活动将越来越不透明,其他国家在追踪和监测空间物体方面也将面临巨大挑战。

3.3 现行登记制度难以应对低轨小卫星星座的管理难题

随着低轨小卫星星座不断部署,以密集阵列运行的小卫星涌入近地轨道空间,导致在轨运行的空间物体遭遇碰撞可能性大大增加,空间交通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

面对星座的管理难题,空间物体登记理应发挥一定作用。2018年4月,在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有代表团提出要建立“全面的空间交通管理机制”,其中包括要“加强登记程序”。《LTS准则》的准则A.5更是明确指出“对空间物体的适当登记是考量外层空间活动的安全和长期可持续性的一个关键因素”。

然而,由于《登记公约》设定的登记门槛很低,现行登记制度很难为预防碰撞和监测空间碎片产生提供切实帮助,甚至可能构成一种法律上的限制。一方面,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了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的空间物体的基本轨道参数,包括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和近地点。这些信息仅能用于确定空间物体所在轨道,无法界定该物体的实际位置与运动。各国和组织只能依赖于自身的空间态势感知系统来实现避碰目的。但目前尚不存在覆盖全球的空间态势感知系统,任何一个国家或组织都无法凭借自身的技术实现对人类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的准确认知。低轨小卫星星座中的卫星数量庞大、体积微小,使得监测和追踪工作更难以进行。在这一背景下,确有必要考虑对现行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应对碰撞和空间碎片产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基于公约规定,各国和组织没有及时更新轨道参数的义务,也不必报告因原来的空间物体解体所产生的空间碎片的轨道参数,随着时间推移,在联合国登记的空间物体轨道参数越来越难以反映真实状况。SpaceX公司的“星链”卫星在发射入轨时,并不会直接进入预定轨道,而是先被送入300km左右的轨道,之后通过推进器逐渐爬升至550km左右的预定轨道。通常情况下,美国只向联合国提供最终轨道的相关参数,而初始轨道参数、爬升的高度等信息则会被忽略。“星链”卫星在升轨或降轨过程中会影响其他国家的外空活动,但囿于公约所设定的登记门槛很低,国家或航天企业可能以其相关活动符合公约规定为由拒绝提供更具体的数据信息。

3.4 现行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会更为严峻

根据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司的统计,目前人类发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中有1300多颗尚未在联合国登记,其中就包括近300颗“星链”卫星。空间物体未登记或拖延登记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国际登记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各国往往在空间物体发射的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才会向联合国递交相关信息;二是当合作发射存在多个发射国时,在未共同决定、无约定时容易造成登记国的缺位;三是有些国家没有通过有关国内立法或国内立法不充分,允许卫星在未批准、未登记的情况下运行四是一些国家发射的卫星具有军事用途,可能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不愿对其进行登记。

从实践来看,低轨小卫星星座的不断部署将使这一问题更为严峻。低轨小卫星数量庞大,国家或组织在国内登记及向联合国呈递信息时可能会有所遗漏。同时,由于低轨卫星的体积小、在轨“寿命”短,国家或组织倾向于不登记这些卫星,甚至有些国家拒绝承认一些微型卫星是空间物体,以避免承担繁杂的登记义务。目前外空事务司和国际电信联盟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于2015年共同起草了《有关小型和超小型卫星的空间物体登记和频率管理导则》,以期对小卫星的登记活动进行规范,但该导则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现有规则的重述,很难发挥明确指引作用。

4 应对建议与中国的举措

4.1 低轨小卫星星座整体登记机制的构建

由于低轨小卫星星座本身是复杂而单一的系统,其中的卫星个体没那么重要,各卫星组成的整体更有价值,有不少学者提议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在一份申请表和同一行政程序中进行登记,而非分别登记。这样做可以简化登记流程,大大减轻各国和外空事务司在维持登记册方面的负担,但也会面临诸多难题,例如:如何将该做法与现行规则和实践相协调?如何应对星座中的卫星需要在不同国家登记的情况?星座相关信息需要频繁更新该怎么办?

首先,可以通过条约解释协调整体登记做法与现行规则和实践之间的冲突,基于“空间物体”概念的扩大解释,将卫星星座视为一个空间物体,而星座中的卫星则视为该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已经有学者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从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和目的与宗旨揭示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联大第62/101号决议建议在联合发射若干空间物体的情况下,每个空间物体应分别登记,这是“为了实现空间物体的最完整登记”,防止有国家或组织在联合发射多个空间物体时只登记其中的部分物体。然而,随着空间技术的迅速发展,如果只是分别登记星座中的卫星,而忽略星座中各卫星的协作关系和低轨小卫星星座的复杂构型,反而有悖于联大第62/101号决议的初衷。

其次,如果有多个国家参与低轨小卫星星座的建设,使得星座中的卫星需要在不同国家进行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代表各国向联合国提交该星座的信息。问题在于《登记公约》第4条明确规定应由“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信息,这里的“登记国”是指将空间物体登入其国内登记册的发射国。那么国内登记和向联合国提交登记信息的国家是否必须是同一国家呢?实际上,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用于明确对空间物体享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的国家,进而在损害发生时界定责任国;后者的作用则体现在促进透明度和协调各国行动方面。本文认为由一个国家向联合国提交星座的信息,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参与低轨小卫星星座建设的国家,更有利于上述目的的达成。关于各国之间责任的分摊、登记事项的具体安排等,可以参考国际空间站的合作模式通过一特定协议作出妥善安排。

最后,将低轨小卫星星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不意味着小卫星就不需要登记,而应将其视为该星座的“组成部分”登入登记册。在低轨小卫星星座建设过程中,卫星的发射与替换十分频繁,相关国家和组织应以更及时、更充分的方式将低轨小卫星星座的登记表提交给联合国。登记表中应包含星座中卫星数量、轨道平面的数量、每一轨道面上卫星的数量及这些卫星之间的位置关系等数据,并应涵盖《登记公约》第4条的规定及联大64/101号决议建议提交的附加信息。

4.2 完善现行登记制度以应对空间交通管理难题

随着近地轨道空间日益拥挤,为避免和监测碰撞以及产生新的空间碎片,有必要对现行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完善现行登记制度的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通过议定书的形式对《登记公约》条文进行修正,强制性地要求各国和组织提交关于空间物体轨道位置的更精确信息,如空间物体在其预定轨道上的位置和运动、空间物体在轨寿命结束后的位置信息等。在很多学者看来,为适应外空活动的新发展,对公约进行修正势在必行。然而,从国际空间法的发展现状来看,通过这种方式来完善现行登记制度可能会面临重重阻碍。基于五大外空条约之间的关联性,对《登记公约》的修正势必会涉及对其他外空条约的修订,由此将引发诸多争议,反而不利于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其二,通过联大决议等软法文件在实践中对各国登记做法加以规范。联大第62/101号决议建议各国应考虑向秘书长提交附加资料,包括空间物体运行状态的任何变化、衰变或重返的大致日期、将空间物体移至废弃轨道的日期和实际状况等。《LTS准则》明确表明各国和组织在办理空间物体登记时应及时提供有助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的信息。尽管联大第62/101号决议、《LTS准则》等软法文件仅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有利于航天器运行安全,通常会得到遵守。对于如何应对小卫星星座的登记问题,这些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本文认为,尽管《登记公约》用语模糊,但尚不存在原则性问题,接下来可以借助联合国平台通过的文件进一步细化空间物体的登记要求,如建议国家和组织尽可能提交关于空间物体更确切的位置信息;为应对小卫星难以预料的升轨或降轨机动,建议国家和组织在空间物体轨道参数改变后及时向联合国更新相关信息;如果小卫星并非直接发射到预定轨道,而是从初始轨道爬升至预定轨道,建议国家和组织提交初始轨道参数、采取爬升行动的具体时间等。在实践中,俄罗斯一直坚持向联合国秘书长告知其空间物体经历的各阶段轨道参数,并提交最终运行轨道的参数,该做法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4.3 有效实施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行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如空间物体未登记或拖延登记、登记信息不充分、“方便国”等,低轨小卫星星座建设活动的不断开展将进一步加剧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下列措施增强空间物体的登记实践。

首先,有必要加强外层空间事务司在维持《射入外层空间登记册》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协调、指导与管理职能。一方面,外空事务司可以根据低轨小卫星星座的特征和空间技术的发展状况,对其发布的示范登记表进行更新,鼓励相关国家和组织及时向其提供关于空间物体的更精确信息,还可以通过问卷、核对表等形式统一和规范各国和组织的登记做法。另一方面,由于《登记公约》与《无线电规则》所要求的技术参数是相似的,具有基本的兼容性,国际电信联盟和外空事务司应以更紧密的协作关系增强这种兼容性。

其次,鉴于《登记公约》没有关于对各国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有必要加强对空间物体登记的管理。目前外空事务司在监督各国登记实践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如外空事务司会对国家提供的登记数据与其监测到的信息是否相符进行审查,以确保信息的技术有效性。然而,仅仅依靠外空事务司显然不足以实现对数量庞大的小卫星的登记情况的核查。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机制,使得各国和组织有机会对其他国家和组织的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公众和专家也可以向外空事务司提出意见,以便纠正空间物体重复登记、疏忽登记等情况。有学者提议建立国际核查机制,依托现有的技术手段和设施,并通过国际数据中心,促进信息的共享与交换。而这一机制将建立在国家之间更为紧密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

最后,低轨小卫星星座规模庞大,相关数据信息更新频繁,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应打破在空间物体发射后几个月甚至几年才向联合国提交登记信息的习惯做法。2014年欧空局发布新的“空间物体登记政策”,明确规定空间物体在发射或状态改变后一个月内向联合国通报,各国和组织可以效仿这一做法,为国际登记设定具体时间表。同时,各国应尽可能地协调各自的国家登记册,强化对私有实体的监督与管理,可以要求私有实体在空间物体预计发射前六个月、发射并进入轨道后、运行状态改变后、预计返回或失效前六个月、返回后等多个关键时间点提供信息。

4.4 中国的应有举措

当前,中国也在大力推动低轨小卫星星座的建设发展。2016年我国航天科技集团推出“鸿雁卫星星座通信系统”,预计将由300多颗低轨小卫星组成,并于2018年12月发射了该星座的首颗卫星。“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是为低轨小卫星星座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而我国尚未出台航天法,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并不健全。从硬实力来看,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空间态势感知能力尚有差距。在现阶段国际机制构建主导权的争夺中,我国也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结合《2021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对于如何规制低轨小卫星星座的登记活动,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中国作为《外空条约》和《登记公约》缔约国,在建设低轨小卫星星座过程中,应当主动遵循有关空间物体登记的规则,并以实际行动加以落实。除了根据《登记公约》第2条和第4条建立国家登记册并将空间物体的相关信息呈递给联合国外,还应在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联大第62/101号决议、《LTS准则》等软法文件的要求。目前,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信息的时限一般是在空间物体发射后的1~2年时间,在联合发射多个空间物体时存在一部分空间物体未登记的情况。此外,我国提交的登记文件也存在不充分、缺乏统一性等问题。面对低轨小卫星星座带来的巨大挑战,我国应重视并切实解决上述问题。

其二,中国应积极完善国内的空间物体登记政策,促进其与国际登记制度进行更好的衔接。2001年外交部和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基本符合《登记公约》的要求,特别是第12条设定了国际登记的具体时限。该管理办法的主要问题包括对一些重要术语没有进行解释和界定,如第4条“从事发射或促使发射”、第7条“主要所有者”等,以及对未尽到登记义务的主体,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可以借鉴各国和组织在管理空间物体登记方面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对《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进行适当修订。

其三,鉴于低轨小卫星星座构型复杂,相关的数据信息更新频繁,可以考虑对低轨小卫星星座建立整体登记机制,以便管理和实现更完整的登记。此外,为确保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已经有国家和组织将空间物体登记与监测和追踪空间物体的数据库相结合,并通过专门网站进行公布。对中国而言,国内登记册所载信息应定期对外公布并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而对于我国监测到的其他数据,可以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公开。

综上所述,中国应按照《登记公约》履行义务,积极参照有关软法文件开展空间物体登记制度设计和实践,增强我国管理小卫星登记的能力。此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空间交通管理、空间环境治理等国际议题讨论和机制构建。在低轨小卫星星座不断部署的形势下,空间碎片环境日趋复杂,而应对空间交通治理难题离不开有效的国际合作,未来中国也应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在外空领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低轨小卫星星座带来的挑战。

5 结语

与《登记公约》通过时的情形相比,人类探索和利用外空的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空间技术的进步促成了低轨小卫星星座建设的蓬勃发展。然而,由于低轨小卫星星座构型复杂、规模庞大,现行登记制度难以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也无法为空间交通管理提供切实帮助,长此以往,空间物体登记的目的将越来越难以达成,外层空间活动的安全和长期可持续也将面临不利影响。因此,对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并促进其有效实施势在必行。

完善现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必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司应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引导国家和组织对低轨小卫星星座适用整体登记机制,提供关于空间物体的更完善信息。在国内层面,国家应积极制定并完善本国航天立法和相关政策,更及时、更充分、更有效地向联合国递交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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