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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的网民非理性行为规制研究

2022-10-22蔡明丹李文军

理论导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规制舆情网民

蔡明丹,李文军

(1.广西警察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南宁 530028;2.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一、问题的提出与缘起

从传统农业社会迈向现代网络社会,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不断推动着人类创造新的世界。互联网正以改变一切的力量,掀起一场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深刻变革,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和交流渠道。2022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民的总规模达10.32亿,网民数量在不断攀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同时,网民非理性行为造成的网络谣言屡见不鲜,这不但严重污染了网络公共空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还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如何引导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的网民非理性行为成为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亟待破解的重大现实问题。

如今,人们的社会关系凭借互联网的便捷不断得到扩展与延伸,深刻影响着互联网中的信息传播方式,互联网已然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互联网舆情在社会舆论中的影响力日渐显现,学界也开始对网民行为在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的作用进行反思。在研究议题上,聚焦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中的网民行为效应这一主题,张丽娟等分别论述了网民行为对涉事人员的压力效应、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效应、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效应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感染效应。基于网络催化型集群行为的概念,李容等从孕育、扩散、转换、衰变四个维度对网络时代集群行为演化的过程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方法,刘凯等测定了网民不同舆情参与心理下舆情参与行为的强度。采用内容分析法,曾润喜等从网络舆情的时间分布、地区来源分布、网民使用媒介的类型、网民的态度与指向类型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引入人群仿真的方法,强韶华等将网民映射为智能体,探究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过程中网民群体行为演化的一般规律,结果表明意见领袖的存在可以缩短突发事件舆情演变所需的时间,政府介入有助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更快平息。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洪巍等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网民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模糊集理论和决策实验分析方法基础上,汪春香等重点分析了影响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中网民行为因素的影响特征、影响程度并识别关键因素。在研究理论模型构建方面,以谣言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网民个体为中心,强韶华等从Agent个体建模的角度,运用BDI模型对谣言传播过程中的网民个体行为进行建模仿真研究。基于“信念—愿望—意图”模型,吴鹏等通过设计网民集群的BDI-Agent行为推理模型,用信念、愿望和意图描述和推理网民的集群行为决策。借鉴Weisbuch-Deffuant模型,汪明艳等引入群体极化的网民行为意愿因素和反转信息可靠程度两个变量,阐明了网民行为意愿会对网络舆论反转观点聚合产生影响。在影响因素的研究方面,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网民参与行为规律,洪巍等认为过去行为、信息来源、主观规范、行为态度、知觉行为控制是影响网民舆情参与行为的主要因素。基于网民特征、网民情绪、网络环境和事件因子四个网民行为的影响因子,黄炜等试图寻找网络恐怖事件的影响因子,并进行因子风险评级。

综上可知,当前学界对网络舆情传播中网民行为的讨论在研究议题和方法,以及研究理论模型构建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成果颇丰,但是专门针对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的网民非理性行为的研究相对薄弱,对如何有效规制网民非理性行为的探讨仍显不足。故而,本文以互联网舆情传播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当前互联网舆情传播的主要特征,旨在揭示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现实表征,为实现政府更好地规制网民非理性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二、互联网舆情传播的主要特征

舆情是由个人或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以及意见的总和。从这个层面来看,互联网舆情可以看作是个体或公众依托互联网表达或传播的不同情绪、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热点话题的态度以及意见的综合。在互联网舆情传播途径方面,主要表现为电子邮件(E-Mail)、新闻组(Newsgroup)、即时通讯(IM)、网络聊天(OICQ)、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维客(WiKi)、播客(Podcasting)以及其它社会性软件(Social Software)等。实质上,互联网舆情传播的过程是一种基于“刺激—反应”的过程,即作为刺激源的某一社会事件或热点话题,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上述传播途径传递给网民,经过网民的判断、吸纳内化为自身的情绪、态度或意见,再经过开放性的互联网媒介传递给其他网民,从而逐渐形成互联网舆情。

现实生活中,由于网民客观存在的非理性行为,互联网舆情的形成或传播往往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异化,严重妨碍社会秩序。为深刻揭示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现实表征,需要充分理解和把握互联网舆情传播的主要特征,从而有效引导和规制网民的非理性行为。

1.开放性。互联网舆情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重要表现,是公众对某些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情绪、态度及意见在互联网公共空间的公开表述。可见,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首要特征即开放性。开放性是互联网最根本的特性,互联网正是建立在自由开放基础之上的,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舆情传播也呈现出开放性特征。从互联网普及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出,只要条件允许,几乎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入网”,从而针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热点问题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概言之,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征,通过连接社会各个阶层的网民,使其在互联网上的意见表达具有开放性,同时也折射出互联网舆情传播的开放性特征。

2.偏态性。偏态性是指同一对象或事件的不同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能力、传播方式和传播效应存在显然的差异性,即在某些方面信息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及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要明显大于其它方面的信息。就这一特性而言,交警(城管)“下跪式执法”事件可谓是互联网舆情偏态性传播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这类饱受社会争议的舆情事件在互联网上频频“走红”,不但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舆情偏态传播的特性,使得交警(城管)等执法者成为“众矢之的”或者“弱势群体”。实质上,交警(城管)等执法者“下跪式执法”跪的并不是蛮横无理、胡搅蛮缠的被执行者,而是互联网舆情偏态性传播带来的“杀伤力”,旨在尽快平息舆情的发酵。总之,作为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重要特征——偏态性不仅会给互联网舆情传播的研究制造障碍,同时也会给互联网舆情的引导和规制带来困难。

3.裂变性。由于互联网与生俱来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隐蔽性等典型特征,加之舆情热点、焦点、沸点异常复杂多变且突发性明显,一旦某些舆情热点话题被社会不法分子借机炒作,那么这种舆情热点极易发酵,舆情传播则会呈现出几何级甚至指数级裂变。在传统媒体中,信息发布都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把关人”审核,只有程序合法、审核合规,信息才能够正常发布。而在自媒体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低门槛”和“把关人”角色的缺失,任何人都可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发布者,每个人都能够随时随地、独立地获取并发布信息,造成原生舆情在互联网传播中发酵、分化和裂变,导致互联网舆情传播的“拐弯”或“升级”,这就使得互联网舆情传播有着裂变性特征。

4.集群性。在互联网普及的现代社会,网民参与的低成本、交互性和便捷性打破了网民与社会互动的时空限制,网民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回帖、评论、点赞以及转发等功能,实现与政府、社会以及其他网民的双向沟通和交流互动,形成了信息的共享和信息传播的网状化。网民是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重要参与者和助力者,某些互联网焦点话题或者社会热议议题一旦触发,互联网舆情就会呈现出“病毒式”传播和扩散,看似简单的关注、阅读、转发、回帖、评论,一旦快速聚集,网民们共同关注、参与和传播,个体的“孤掌”就会汇聚成集体的“共鸣”,无数个陌生网民就会演变为声势浩大的“行动集体”,互联网舆情的“小众”传播就会扩张为“大众”传播。互联网的普及与新兴自媒体的迅速崛起,使互联网舆情能够形成强大的组织力量,网民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表达诉求和意见,使之成为互联网舆情传播的“放大镜”,带来的后果是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集聚效应明显,即互联网舆情传播具有集群性的特征。

5.难控性。当前,互联网正以改变一切的力量蓬勃发展,而互联网的信息监测技术、法律法规建设则相对滞后,这也是互联网舆情传播难控的重要因素。面对互联网空间中海量的数据信息,互联网舆情一旦发生,无一例外地都会面临互联网舆情传播的内容真伪难辨、发布渠道难控、受众群体难控等多重难题。相较于传统时代,互联网给舆情传播带来了更加多样化的载体或平台,各类论坛、贴吧、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使得舆情传播的进入门槛和区域界限都变得模糊,增加了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难控性。与此同时,开放性、偏态性、裂变性以及集群性等互联网舆情传播的特征,使得互联网时代的舆情传播规模更大、即时性更强,无疑也增加了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难控性。可见,互联网舆情传播的难控性特征,不仅源自于信息监测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滞后,还是开放性、偏态性、裂变性和集群性等互联网舆情传播特征的衍生产物。

三、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现实表征

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的空间中,舆情传播常常与网民的非理性行为相伴而生。网民非理性行为指的是网民在有别于理性思维的精神因素(诸如情感、直觉、意识等)的控制下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举止(包括行动上的和语言上的)的总和。充分认识和深入挖掘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现实表征是更好地引导和规制网民非理性行为的前提要件。

1.心理共鸣引发网民非理性行为趋同。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已经成为数字化时代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网民们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场域。互联网增强了网民之间的联系和共同行动,尽管在自演进的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网民们也学会了自组织、自成长,但在互联网舆情传播中往往表现出非理性状态。本质上而言,互联网舆情传播具有一种“穿心”的本性,即互联网舆情传播必然要通过人的内心世界而产生作用。换言之,要使传播产生效果,必须把传播的信息注入被传者的心理系统内才能发生作用,而在这一心理系统中,心理共鸣则是使传播产生效果的关键。心理共鸣是一种情感层面的触发和再次表达的过程,它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起作用:一是某些社会反常的事件,经过媒体的“煽情式”宣传报道给网民带来强烈的心理刺激,不仅会引发网民在语言和行为上的冲动,还可能引起网民在情感和情绪上的激动;二是该刺激能够进一步调动和激活网民既有的思维和观念、过往的阅历和经历、现实的体悟和感知等形成共同经验和集体记忆,使之与某些社会反常事件形成“同频共振”。简单地说,这种心理共鸣的巨大能量,通过网民的互动、交流或闲谈等方式释放出来,使非理性话语占据了互联网舆情的主导性地位,消解了原有话语的陈述性质和协商对话的空间,导致互联网舆情传播呈现出网民非理性的行为趋同。

2.话题热议引发网民非理性网络集群。里德定律认为,互联网的价值绝大多数来自于它作为群体建构工具的作用。在中国,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衍生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社群,它涉及QQ群、微信、微博、豆瓣、贴吧以及各类网络论坛等,这些互联网空间共同构建起网民意见表达和行动的公共领域,它为互联网舆情传播提供了强大的“公共能量场”。但是,互联网舆情之所以能够发生和形成,很多时候是由于互联网舆情传播的低门槛与低成本,既赋予了网民“接近权”,又赋予了网民“参与权”,使得网民有机会和渠道对某一社会热点话题或事件阐明自己的态度、发表自己的意见,一旦他们集聚在一起对话题进行歪曲、炒作,通过热搜或流量等方式吸引其他网民的“眼球”,难免会引发网民非理性网络集群。事实上,任何一个话题被热议的背后都隐藏着这样的逻辑——网民往往会在某一事件中将自己塑造为权利博弈中的弱者,拔高对立以获取更多网民的同情、声援与支持,进而引发政府部门与社会的关注,使自身的权益和诉求得到保护和满足。诚然,面对社会热议的话题并不是所有网民的意见表达都是歪曲事实的,而如果这种热议话题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那么“热议”的效果就会适得其反,影响舆情的传播势态,产生以讹传讹、三人成虎的传播效应误导广大网民,从而形成网民非理性网络集群。

3.盲从围观引发网民非理性情感宣泄。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舆情推进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民主化进程,但客观上由于网民身份的隐蔽性,导致去个人化的产生,也存在着互联网舆情泛滥的现象,造成网民的盲从围观而引发非理性的情感宣泄。“围观”作为互联网兴起和发展的产物,是当前社会矛盾频发和利益博弈复杂的一种现实写照,深刻揭示了网民面对社会多元现象时的情感状态、行为逻辑和价值取向。互联网舆情的传播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围观方式,还扩大了围观“聚众起哄”“共同关注”和“心情分享”的功能。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正因为网民的“从众”心理,使得网民们在面对某些社会热点事件时,以“驻足观望来消遣无聊的时光”为基础,便产生了盲从围观行为。加之一些网民们的自身利益诉求得不到回应、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一被边缘化的、被孤立的群体极易产生盲从围观的心理,一旦某些社会热点事件发生,他们便会通过各种渠道宣泄心中压抑已久的不满情绪,以期获得社会的普遍关注并改变自身状况。从这一层面来说,盲从围观可以理解为一种“看客文化”,网民通过“围观”社会舆情,如果发现舆情的发展态势与自身的预期不一致时,他们就可能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非理性的情感宣泄,诸如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恣意骚扰、威胁恐吓等网络暴力,目的是释放内心积压已久的负能量。总之,盲从围观不仅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还是一种十分隐匿的传播现象,因为“围观”即代表参与,而这种现象在互联网舆情传播中很容易引发网民非理性的情感宣泄。

4.认知局限引发网民非理性话语表达。互联网是公众话语表达的重要渠道。一方面话语表达能够体现主体的社会身份认同,另一方面话语表达可以实现建构“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把最根本的交往行为归纳为语言交往行为,而这种语言交往行为本质上又以话语表达的形式外在显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快速普及,网民非理性话语表达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某些社会热点事件的互联网舆情表达中,话语表达往往呈现出低俗化、粗鄙化、暴力化特点,甚至这些网络化话语表达已经蔓延到现实的语言表达渠道,严重挑战着社会的公序良俗,成为互联网消极文化的代名词。在现实社会与互联网虚拟社会的交互影响下,网民们的“双重”身份和自我认知的局限性,往往使得他们会产生一种对自我身份认知的错位感和自我话语表达的迷离感,从而极大地增加了相关非理性话语表达的可能性。事实上,近年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在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由网民认知局限而引发的非理性话语表达现象(制造谣言、恶语攻击等)频发,最突出的表现是网民对自我身份认知的局限性掩盖了现实世界和互联网虚拟世界的本质,即普通网民对于自身弱势群体的主观定位与现实诉求强势表达的急切期盼之间的张力。与此同时,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网民对各类舆情信息内容的认知局限性,极易使网民的判断和认知产生错误,导致他们在互联网平台上的话语表达时常偏离理性的轨道。

四、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规制

网民非理性行为作为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的突出现象,它的形成有着复杂的社会心理根源,同时折射出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一种博弈状态。在互联网虚拟世界里,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清朗和谐的互联网空间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对互联网舆情传播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也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对网民非理性行为的科学引导和有效规制。

1.话语重构: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规制的前提。话语权重构是规范互联网舆情传播的核心议题,是中国治理模式的一个全新阐释框架。在高度分化的互联网世界里,新媒体实时交互、连接一切的特点改变了以往的传播模式,一对多的单向线性传播模式变成了多元非线性的互动模式,使得人人都是话语传播主体。正因如此,政府部门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话语权不断“流失”,甚至陷入“失声”“失踪”“失语”以及难以建构话语和获得认同的困境。因此,有效规制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的网民非理性行为,需要以重构互联网空间话语权为基本前提,实现互联网空间舆情传播话语权的回归与超越。一是科学设置议程,实现政府、媒体以及网民三者的议程同构,即实现政府的政策议程、媒体的报道议程、网民的参与议程三者的紧密互动和同构。一方面通过内容的引导,积极回应网民关注的网络舆情,第一时间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通过形式的引导,将官方话语、学术话语、专业术语转化为大众话语,并充分运用“首发效应”抢占舆情话语权、引导社会舆情、疏导网民非理性心态。二是搭建话语平台,实现以权威媒体为代表的官方舆论场,让官媒成为互联网舆情传播的“把关人”,以“共在性”重构官方话语,不断增强官方话语权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渗透力,牢牢占据互联网舆情传播的制高点,增强官方媒体传播的公信力,最终形成能彰显网民意愿最大公约数的强大“公共舆论场”,推动不同舆论场的共通共融。三是净化网络生态,使得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话语重构的最大“增量”。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因而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有效降低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发生的几率。

2.价值引领: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规制的核心。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全媒体时代,尤其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媒体正在“蚕食”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自媒体领域主流意识形态正遭受到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挤压”。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内舆论场空前活跃,有关防控措施、疫苗接种、抗疫人物、病毒变异、复工复产等各方面的话题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即陷入多元变化的舆论环境中,由于疫情存在的严重危害性,普通网民掌握的医疗及其相关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强烈的危机感得不到消除、急切的期盼得不到回应,网民非理性引致的“信息疫情”也愈演愈烈。实际上,当人类社会面临巨大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广泛深入的不确定状况时,一切讨论就必然要转向价值观层面。一方面,要呼唤互联网空间公共理性价值的有序回归,这表现为具有公共理性价值的公民网络话语表达是在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这样一个框架下进行的,具有相互理解、信任合作、理性参与、有限度的干预他人等特征,有助于约束网民的非理性行为,进而形成建立于公共理性价值基础之上的网民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有效规制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引发的网络集群。另一方面,要建构互联网空间的核心价值观,在充分尊重网民多样化价值差异化的基础上,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养社会、塑造网民,不断提高网民的媒介综合素养和对信息真伪的辨别能力。同时,要发挥“仁爱”“崇德”“向善”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广大网民恪守互联网伦理道德规范、遵守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程序和规则,进而促使网民从内心深处摒弃无端的恶搞和猎奇心理,抵制非理性的盲从围观行为,从而不断凝聚全体网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和普遍共识。总之,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规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网民多元化行为的整合和“双向”引领作用。

3.制度嵌入: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规制的基础。中国语境下的“舆情传播”在本质上是一个指向性十分明确的概念,当下的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有效规制应该在顺应互联网发展的制度安排中加以全面审视。制度是由人类制定的一系列规则、法令和条例,可以分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两大类。在非正式制度层面,通过建立和完善网民文明上网公约、网络诚信自律承诺书、争做好网民公约等方式,进一步增强网民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即从道德规约、社会责任等非正式制度方面有效规制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形成干净、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在正式制度层面,要建立新型政党制度的宣传和传播体系,形成主导互联网舆情传播内容的基本框架,将党的领导制度嵌入互联网舆情传播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之中,从舆情传播源头上规制网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2020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要适应公众获取信息渠道的变化,加快提升主流媒体网上传播能力。”通过拓宽信息传播和沟通的渠道,诸如创建“领导留言板”“网络问政”等网络政务板块,在政府和网民之间建立更加直接的交流沟通渠道,让舆情信息的收集、综合、引导成为对传统“内输入”模式的有效补充。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和互联网舆情信息分析评估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舆情回应的常态化与程序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实名注册和登记制度,让广大网民不再是缺乏社会责任和行为约束的虚拟传播者,降低网民在表达和传播上的随意性、离散性,缓和互联网空间舆情传播的对立性和极端化趋向。此外,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网民在舆情传播中非理性行为的规制不能只关注制度本身,还应关注福利价值,不能只简单地强调规制结果,还应该关注规制过程,让制度既有“刚性”的约束力,同时也具备“柔性”的一面。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要“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

4.技术赋能: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规制的关键。技术的发展和更迭,驱动着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技术赋能”变革。狄德罗在《百科全书》中提出:“技术就是为了完成某种特定目标而共同协作形成的方法、手段和规则的完整体系。”当前,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时代,草根意见领袖式微,政府部门通过政务公众号和微信群与群众发生直接联系,网络技术成为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实质上,网民对线上新闻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公众号等的评论、转发、点赞等行为蕴含着其对社会热点事件的情感表达,如果不加以精准研判和科学分析,则很容易在后续传播过程中滋生次生/二次舆情,而技术赋能正是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得以有效规制的关键。一要充分利用机器学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来进行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风险感知,从而快速作出风险预警、趋势研判,制定应急响应策略,为专家快速进行风险研判提供依据。二要充分运用好算法规制的功能,要正确认识算法、管好算法,发挥好算法在规制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重要作用,提高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传播的实效。比如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规坚持算法舆论导向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优化平台算法传播正能量的制度设计,明确平台正能量算法推荐的权重配比。三要健全技术赋能的伦理审查,防范技术在规制网民非理性行为过程中的滥用。比如大数据的“杀熟”行为、窃取个人隐私行为等,要时刻认识到技术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和手段,它的作用归根结底是为人类服务。概言之,技术赋能互联网舆情传播中网民非理性行为的规制,需要充分认识到技术的“双刃剑”作用,在利用好信息技术这把“利剑”的同时,也需要警惕技术赋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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