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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关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2022-10-22卢思睿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公关世界 2022年14期
关键词:公关危机部门

文/卢思睿(中南民族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0)

引言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治理和服务人民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不断转换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一个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公共关系指的是一个社会组织与他所联系的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公共关系就是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党和国家事务的增多,政府也不断面临着新的局势新的问题。同时,由于公共关系学在我国仍然是一门新学科,发展历史较短,经验较少。因此,我国政府公关理论和政府公关活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其中法律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需要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建立完善有效的渠道,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提高政府处理公关活动中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一、政府公关活动中的特征

从内容上来看,政府公关活动是一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某些目标实施的人际交往或外交手段。其在性质上、形式上和企业公关相似,是通过协商、沟通、妥协等方式达到多方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相互合作的目标。和企业公关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公关更需要重视形象的塑造,就像“师出有名”一样,政府公关需要保持“正义”形象的同时达成某种目的,是一种管理活动、社交活动、外事活动。因此其具有以下特征:

1.人民利益原则

政府公关活动应当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无论是对内公关还是对外公关,政府公关活动都应当顺从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政府公关活动必须将人民利益作为行动首要原则。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国体密切相关,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系下,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忠于广大人民,如果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相悖,那么政府的行为不仅会受到人民质疑,还会导致人们不理解政府、不信任政府、不支持政府,这会成为社会动荡、国家安全问题的诱因,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将人民利益原则作为活动的首要原则。

2.明确目的性

政府的任何活动都具有一定的目的,这与政府的职能有关。政府能够调用社会公共资源组织进行活动,即使是财政支持其也是来源于税收政策,因此政府的任何活动都是建立在广泛的公共资源基础上,政府不能无故占用资源而不“干实事”,因此政府任何活动都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这是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资源作用的保障。政府公关活动是遵循人民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展开的活动,其是为了给国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每一个人民都能够在国家的庇护下幸福生活。政府公关活动的目的性应当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公关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而我国政府公关活动的目的主要集中于“和平目标”“人民幸福”“和谐发展”这三个方面。

3.信息的顺通性

公关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支撑基础上。纵观我国政府的三种公关形式,无论是直接进行的双向沟通还是以媒体平台为纽带的信息舆论交流亦或者由政府代表私下做出的协调、协商行为,这些公关活动都是建立在信息的基础上,正确、顺通的信息保障能够为政府公关活动提供指导,让政府在公关活动中取得有力地位,更好地实现公关目标。

4.公关的广泛性

我国政府公关活动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对内的公关,另外就是对外的公关。对内的公关主要是为了达成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对外公关则是为了达成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著,政府公关活动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在时刻变化的局势下政府想要树立权威、赢得美誉,广泛的公关行为是政府的唯一选择。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公关活动必然实现全领域的覆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军事等各个领域,真正意义上实现广泛的公关。

二、政府公关活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政府公关活动主体不明确

政府公关活动主体是政府公关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执行者,政府公关活动主体是否严格规范关系着政府公关活动的质量和效率问题。由于我国公共关系学发展历史不长,尚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政府公关活动中,仍然存在政府公关活动主体不明确这一基础性问题。从我国政府目前机构设置来看,具有处理政府公关关系职能的部门只有民政、信访、新闻等少数部门,并且这些部门并不是仅仅执行政府公关活动职能,而只是在主要执行其本部门基本职能之外兼职承担一部分政府公关职能。也就是说,目前在政府公关活动中没有政府公关部门或机构这样专门明确的主体部门来专门履行政府公关活动这一职能。同时,在以上所提到的分散地执行政府公关活动职能的部门中,由于主体设置不明确,导致这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职责不明、权力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不仅导致这些部门原本的部门职能难以有效执行,也使得政府公关活动难以有效进行,更重要的是,这种相互推诿、效率低下极大的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威信。另外,由于缺少专业的公共关系工作人员,其他代行政府公关活动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公共关系知识和法律意识,这也会影响政府公关活动的结果。

2.政府公关活动程序不规范

行之有效的政府公关活动程序是提高政府公关活动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公关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公关目标的重要途径。同样由于我国公共关系学发展历程不长,政府公关活动实践较少,所以我国政府公关活动流程或执行程序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一些政府在处理政府公共关系时,常常忽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看法,不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声音,反而往往采用一些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手段和方式,单向地向公关传达政府的信息,忽视了人民群众合法拥有的表达权。另外,一些政府在信息传递程序上透明度不高。一方面有些政府不能及时、快速地将政府信息或重要方针政策通过传媒、舆论等传递给人民群众,导致部分内容信息的有效时间缩短,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麻烦;另一方面,某些政府做事机械,只把信息发布出去而不积极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和阐释,没有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政府公关活动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影响政府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不仅影响政府公关活动的效率,也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有用的知情权。

3.政府网络公关中的法律问题

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政府行政过程中应用网络技术处理问题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促进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信息化条件下,网络公关也成为了政府公关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些时候由于网络技术的便捷性、快速性,提高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交流效率,增强了政府公关的透明度,网络公关在政府公关活动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与现实生活相比,网络生活更加难以管理和监督,从而影响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等。另外,由于网络公关要求较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因此存在信息安全或数据安全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到政府利益或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以,政府网络公关中的法律问题同样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4.政府危机公关中的法律问题

同政府网络公关一样,政府危机公关也是适应新的时代条件下新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政府公关活动中的新内容。政府危机公关指的是政府在处理一些突发性的危机事件时展开的政府公关活动。重大危机事件的发生使各国政府开始有了危机公关的意识,开始注重提高政府的危机公关能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迁发展,在传统安全的基础上出现了很多非传统安全问题,国家和政府面临的危机事件也随之大大增加。由于危机事件的难以预测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危机事件一发生往往给整个社会都造成巨大的破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社会混乱。因此,政府如何应对危机事件,进行危机公关,是一个非常迫切且现实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尽快做出明确规定。

三、针对政府公关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对策

1.设置政府公关机构,明确政府公关活动主体

设置明确的政府公关部门是政府开展一切公关活动的首要前提。在对国家政府机构进行改革时,要合理地配置政府各种职能,建立与各种职能相适应的各种专门机构。因此,在政府机构设置方面,需要设置一个独立的专门负责政府公关活动的部门,建立公关部门以专门处理政府的公关活动。专门的政府公关部门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以往职责不明、权力交叉、相互推诿现象带来的弊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置专门的政府公关部门不能只做表面功夫,要在法律上对公关部门予以合法性的规定。这样在法律上赋予公关部门合法性,也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公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有助于公关部门更好执行公关功能,为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另外,专门的公关部门需要配备专门的公关人员,引进或者招聘符合条件的公关工作人员也是保障政府公关活动效果的重要保障。

2.公关机构依法公关,规范政府公关活动程序

政府设置专门的公关部门之后,就需要对公关部门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公关部门按照一定的合理合法程序履行职能。在制定政府公关活动程序时,一方面,要考虑法律因素,保证公关活动程序首先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公关活动因素,保证公关活动程序更要是有效的。另外,政府公关部门作为政府所有部门中的一部分,也应该遵守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从部门整体到工作人员个体,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依法公关。

3.拓宽民意搜集渠道,弥补政府网络公关不足

政府网络公关不仅是政府适应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更主要是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的需要,因此,要避免网络技术产生的弊端,可以拓宽其他的民意搜集渠道,以弥补政府网络公关的不足之处。信访部门是政府倾听民意的直接渠道,是人民群众主动向政府表达心声和需要的过程。政府应该重视信访工作,以更好地了解民意。除了人民群众主动找到政府表达,政府也可以主动向人民群众搜集民意。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人负责人可以主动深入基层,考察人民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及时给予解决。

4.建立政府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公共危机事件

政府必须重视各种公共危机事件,要建立各种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应对危机事件和风险挑战的能力,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个体利益和整个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由于公共危机事件涉及范围一般较大,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不仅要依法处理,更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危机事件处理情况如实地告知人民群众,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政府危机公关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能够维护政府在人民群众当中的良好形象,树立政府的威信。

5.建立法律规范,实现公关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规范能够为政府公关活动提供一个可靠的外部保障,一方面法律能够以公开的形式将政府公关活动的程序、内容、依据、原则等关键信息确定下来,便于广大群众更加了解政府公关活动,从而有利于协调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关系,争取群众的广泛理解与配合,从而促进政府公关活动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政府具有一般群众所不具备的权利,为了避免政府在公关活动中滥用这些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外部规范对政府权利的运行进行限制,避免政府部门作出违背人民利益的公关行为,做到依法公关、合理公关,从而实现政府公关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加速政府公关活动相关立法,明确相应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包含三方面工作,分别是政府部门公关程序的法律制定、政府公关职务职责的规范规定、政府公关内容的法律确认,分别从组织、人员、行为三方面对政府公关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其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地方人文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政府公关规章制度或行动章程,确保对内公关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同时这些规定、规章、章程应当予以公示,让广大群众都了解政府公关相应规定,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政府公关活动的监督中来。最后,考虑政府公关活动的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可行性。政府公关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应当服务于广大群众的利益,但在实际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或国际部门在公关活动中可能会损害到部分人民的利益,对于这些利益受损的人民我们应当为其开放申诉和救济的渠道。公关虽然符合大多数人民利益,但小众利益也是人民的利益,大众利益和小众利益冲突时,我们选择大众但应当对小众予以补偿。

通过法律规范将政府公关活动的程序和实体确定下来,从而构建规范化的、制度化的政府公关行为管理体系,实现政府公关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结语

不可否认,政府公关活动已经成为当今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而政府依法公关是政府处理好政府公关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前提。政府依法公关不仅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丰富政府公关理论、丰富政府公关实践、提高政府公关效率的具体要求。因此,探讨政府公关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一直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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