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对策
2022-10-21陈嘉鑫李宝诚
陈嘉鑫,李宝诚,李 雪
(1.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2.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大队,山东 泰安 271000)
一、引言
犯罪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原理和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分析、探讨利益因素与犯罪人意识相互作用的规律及预防、控制犯罪的对策理论学科。这门学科立足于“犯罪人也是经济生活中的理性人”这一理论基础,将成本、收益、市场供求关系等经济学概念引入犯罪治理,用以分析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模式,以期从经济角度提出行之有效的犯罪综合治理策略。成本收益理论是犯罪经济学的支柱性理论之一,其基本原则与精神、分析思路与方法,贯穿于犯罪经济学应用的始终。成本收益理论认为,任何犯罪的完成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特性可以用经济学上的市场供求关系来理解。换言之,社会生活中存在现实的犯罪市场,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前,会将成本与预期收益做权衡,预期收益不及犯罪成本时,犯罪人就会停止,否则,即会实施犯罪。总而言之,成本收益理论是一门聚焦于通过调控犯罪成本与收益来实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理论,其分析基础是犯罪人具有经济上趋利避害的理性。成本收益理论的认识角度和方法论,为治理目前多发的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了新思路。[1]
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以骗取受害人信任、诱使其在虚假投资渠道注资为主要犯罪手段的新型犯罪类型。平台非接触性、犯罪专业性、趋于产业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是实现犯罪治理的难点所在。[2]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给犯罪治理工作造成了诸多困难,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看,目前此类犯罪的防范难度较大、打击治理效率较低。2022 年5月11 日,公安部公布了5 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已经严重威胁着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3]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新型网络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没有超出诈骗犯罪。换言之,治理传统侵财类犯罪的思路,在用于治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仍然具有普遍适用的指导意义。因此,“犯罪人追求的犯罪收益是经济利益”和“犯罪人必然会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做理性考量”同样是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的逻辑起点和必然行为选择。基于以上特点,引入成本收益理论,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检索查阅,分析归纳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成本收益,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总结提炼出影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的主要因素,创造性地构建此类犯罪供求模型,通过裁判文书研究与实地调研,论证了犯罪成本控制的必要性。总之,本文借助成本收益理论对犯罪活动进行分析,实现犯罪打击向犯罪治理的理念转变,从提高犯罪成本和压低犯罪收益两方面入手,开创犯罪治理的新局面。
二、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市场供求与成本收益分析
(一)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市场供求分析
经济高速发展与民间财富积累激发了旺盛的社会投资需求。由于合法投资渠道狭窄或收益不足以吸引民众,加之很多民众并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民间闲散资本逐渐脱离理性,寻求投机收益,这是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市场需求基础。在此背景下,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供给,迎合了犯罪市场需求。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总体上遵循市场供求的一般特征。[4]
如图1 所示,纵轴P表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价格”(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于市场中真正的投资理财商品,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不存在真正的价格概念,此处所称“价格”,是将之置于犯罪经济学理论视角下考量的产物,可以理解为每笔既遂诈骗的犯罪收益。[5])。横轴Q表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数量。D0 表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求曲线(同理,不同于市场经济中一般商品“价格与需求量呈现负相关关系”的一般规律,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需求”并没有受到犯罪价格的明显影响,在图中表现为曲线D0 是一条平直的横线)。S0 表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供给曲线。根据供求定理,若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配套产业被打击、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出台等情况,致使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减少供给时,市场萎缩,曲线由S0 变动为S1。如上所述,需求不受影响,则此时的均衡点由A变为A1,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会减少。鉴于上文所述“价格”相对不变,同时犯罪总收益=单笔犯罪收益P×犯罪数量Q,Q1 × P0 < Q2 × P0,此时犯罪总收益下降。
图1 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供给行为曲线图
在市场逐渐规范、安全合法的投资渠道畅通、全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识增强的情况下,市场对于安全性较低的非正式渠道高风险投资需求会减少,投资人即使选择高风险投资也会变得更加谨慎,不会一次性注入过多资金,需求曲线下移由D0 变为D1,由于在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市场中,需求相对独立,当民众高风险投资的需求减少时,从事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的犯罪收益减少,一旦犯罪收益低于犯罪成本,犯罪人就会选择停止犯罪。因此,均衡点由A变为A1,单笔收益降低的同时,犯罪数量持续下降,这种收益相较于图1 下降幅度更大,如图2 所示。[6]
图2 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求变化曲线图
在实际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供求曲线是有起伏的,受公安机关打击治理力度、金融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直接影响。这类市场的潜在需求与供给是不可避免的。[7]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发力,成本收益理论为打击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可靠路径。
(二)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成本分析
犯罪成本是犯罪人为顺利实施犯罪活动以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投入。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犯罪成本的体现,某一类犯罪较为固定的犯罪模式也是在各环节行为实施中对犯罪成本不断考量的产物。诈骗分子首先通过多种渠道锁定受害人并骗取其信任,具体方式包括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并建立联系、发布股票外汇等投资理财信息网罗目标人群等。此后,诈骗分子采用冒充投资导师,或谎称有所谓“内部消息”“特殊渠道”等方式,引诱受害人加入第一级“投资”群,第一级群由外包公司负责运营,群内成员大多数是被引流广告吸引来的网民,运营方的任务是在这些网民中筛选出潜在的被害人。当某一位网民受群内虚假信息蛊惑而表现出投资意愿时,运营方会将其拉入更高一级的所谓“VIP 投资”群,听取“投资专家”直播课,与其他“VIP 客户”交流理财心得,接受“股票大神”投资指导。这类“VIP 投资”群的群内成员除被害人以外,均为诈骗分子假冒。随后,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最初被害人资金投入较小,会获得看似“高回报率”的小额收益,在“专家”赞许和其他“VIP 客户”的鼓励下,受害人会加大资金投入,直至发现无法提现或全部亏损,虚假平台无法登录。在此过程中,犯罪现实成本和犯罪时间机会成本均有所体现,加之后来的预期刑罚成本,就构成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成本全貌。
1.犯罪现实成本
犯罪现实成本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所投入的资源。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典型的财产型犯罪,其目的是谋求经济利益。现实成本往往是犯罪人在各环节中最先考量的因素,降低犯罪成本则是犯罪人提高其经济收益的必然要求。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非接触性、专业性、趋于产业化等。这些特征也进一步影响着现实成本。非接触性要求犯罪人准备电脑网卡等远程犯罪设备,要求以较偏远地区作为犯罪地域(出于降低被打击可能性的考虑,往往在东南亚地区,尤其是柬埔寨、菲律宾等地),要求犯罪人员跨国跨境聚集到犯罪实施地。专业性要求虚假投资理财平台在设计上应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要求与受害人直接交流的犯罪人能够在沟通中表现出相当的投资理财知识水平和金融专业素养,反映在现实成本上,体现为需要支付更多费用找到可以兼顾专业性和安全保密的平台设计外包机构,以及对犯罪的直接实施人进行专业培训,或者前期制定详尽的话术脚本。产业化要求犯罪实施前要招募较多的犯罪人员参与,提前获取海量个人信息,投入较大一笔支出用作网络信息服务费和场所租赁使用费,同时还要求犯罪集团在正式作案开始前与能够提供洗钱服务的资金方搭建联系,获取其信任并谈妥犯罪收益的分成。上述特征使犯罪人投入的现实成本数额巨大且相对固定。较高的现实成本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2.犯罪时间机会成本
成本收益理论认为,犯罪时间机会成本指将犯罪所投入资源用于合法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也就是在策划、实施和隐瞒犯罪行为时放弃合法活动的净收益。通常情况下,犯罪人犯罪时间机会成本越高,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这也就意味着,具有更高谋生技能或学历水平的人成为犯罪人的可能性更低。与刷单、假冒公检法等诈骗类型不同,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对犯罪人提出了具有一定金融投资理财知识等专业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与投资理财素养。事实上,扮演“客服”的犯罪人员在与被害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仅靠犯罪团伙准备的脚本就可以满足实施诈骗的需要。因此,在犯罪时间机会成本方面,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与其他类型的诈骗并无本质区别。
3.预期刑罚成本
预期刑罚成本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可能受到惩处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所有正式和非正式制裁的成本,以及诉讼产生的金钱成本(收入损失和律师费)。此外,由于定罪概率因素的介入,预期刑罚成本是一种或然性成本。当正式处罚为罚款时,处罚成本为罚款金额。当正式制裁是监禁时,惩罚成本以罪犯入狱的成本为主:收入损失、失去自由的货币等价物、在监狱中对个人造成任何伤害的货币等价物。非正式制裁的成本源于伴随逮捕、定罪和监禁的社会耻辱。这些制裁可能包括雇主、家人和朋友的反应,以及犯罪分子一旦有犯罪记录就会减少的合法收入与机会。这些预期刑罚成本由个人被逮捕、定罪和监禁的可能性加权,一个面临50%的机会被判10 年徒刑的人比面临 5%的机会被判同样监禁的人有更高的预期刑罚成本,不同的人受到惩罚的概率也会有差异。
(三)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理论认为犯罪人的收益可以分为经济收益和精神收益,出于对财产型犯罪性质的考虑,这里主要考量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济收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诈骗罪作为案由,以“虚假投资理财”“理财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抽取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2 年刑事判决书177份,筛选有效样本158 份。在这些统计样本中,个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收益最高达到了376270 元。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 年4月1 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区间为1340~2590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的收入远高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报酬。加之上文所述,各方面犯罪成本较低,即使是资金需求相对较高的现实成本,在巨额犯罪收益面前也是微不足道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长期维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奠定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的犯罪经济学基础。同时,收益高低既是一个客观状况,也是一种主观感受。目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不少来自于偏远农村地区,多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无业年轻人,这些人将自己的犯罪收益与老乡、同学、亲友的劳动收入进行比较,更容易产生对犯罪收益的满足感。这种对比还易催生诈骗犯罪的“亚文化”,与犯罪人具有老乡、同学、亲友关系的人受到犯罪人较高犯罪收益的诱惑,也会参与到犯罪活动当中。
三、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收益比例失衡的原因
(一)配套产业齐全降低犯罪现实成本
如前文所述,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对犯罪设备、犯罪地域、犯罪人员、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设计、个人信息获取、洗钱资金方合作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些庞杂的要求,原本是提高犯罪现实成本的因素,但是上下游犯罪配套产业的滋长却降低了犯罪现实成本。以个人信息为例,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形成犯罪链条,批量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降低了诈骗犯罪团伙获取个人信息的门槛,甚至使诈骗团伙精确定位具有投资理财习惯的潜在受害者成为了可能,进而精准投放诱导信息,提高犯罪效率。以2022 年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涉嫌贩卖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为例,犯罪团伙在该案中研发搭建含有10 亿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贩卖公民个人信息。[8]除此之外,在犯罪人员偷越边境方面,也有相关犯罪产业链条。一方面,通过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发布模糊的招募信息,同时营造前往犯罪地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可以发财的假象,筛选潜在犯罪参与人。另一方面,在招募完成后,由边境两侧“蛇头”组织前往缅北地区等地从事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偷越边境线或偷渡界河,并在此过程中通过敲诈勒索等方式敛财;过境后,收缴个人证件,限制其人身自由,威逼利诱,强迫参与诈骗犯罪,极大地压缩了犯罪成本。除此之外,虚假投资理财平台的搭建,以及潜在被害人引流的外包服务,也是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配套产业。引流外包服务商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并建立联系、发布股票外汇等投资理财信息网罗目标人群,将已经取得充分信任的受害人信息,以“转VIP群”等名义转交给诈骗分子,通过进一步引诱从而实施完成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此外,还有洗钱犯罪产业链条、犯罪地安保服务产业链条、“两卡”买卖链条等,这些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极大地压缩了犯罪现实成本。
(二)犯罪门槛较低影响犯罪时间机会成本
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检察机关起诉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人员中,35 岁以下的占85%,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70%,无固定职业的占94%。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人员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的“三低”现象。[3]借助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对相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分析,以2011 年到2021 年4 月间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6818 份刑事裁决书(一审、二审)为样本,被告人学历以初中为主,职业多为无业。[9]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办理的施某等18 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为例,施某等人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外包服务,将国内的信用卡套件运到境外,供从事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使用。这18 人中,“90 后”有6 人,初中及以下学历有10 人,无固定职业有6 人。由此可以看出,这些犯罪人若是从事合法劳动,鉴于其学识水平较低和知识技能的欠缺,属于就业弱势群体,收入水平整体较低。因此,从犯罪人角度来看,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对犯罪直接实施人的素质要求不高,较低的“行业准入门槛”也降低了犯罪时间机会成本。
(三)刑罚严厉性和确定性不强拉低预期刑罚成本
成本收益理论认为,预期刑罚成本受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影响,其数量关系为E=P × F,其中P 代表刑罚的确定性,F 代表刑罚的严厉性。一方面,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罚严厉性可以通过判处罚金刑数额的大小、自由刑时间的长短,以及适用缓刑与否来考察。在前文所述158 份统计样本中,犯罪人个人平均罚金数额约为3.14 万元,被判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占比为20%,判处1~3 年有期徒刑的占比是54%,平均刑期约为2.75 年,缓刑适用率为36%。另一方面,从刑罚的确定性角度来看,根据S 省T 市A 公安分局提供的数据,2022 年1月至4 月间,该分局辖区内共发生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17 起,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占比达到了24.7%,涉及财产总金额超过两千万元。在这117 起案件中,进入侦查阶段的案件不足30 起,目前破案率仅为4.27%。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刑罚的确定性,目前受到侦查难、取证难、追缴资金难、破案成本高等因素的严重制约。上述各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了此类犯罪预期刑罚成本较低、犯罪活动的经济投入门槛和犯罪人主观失范门槛较低的情况。
(四)利用被害人“趋利”心理提高犯罪的收益
公安部于2022 年5 月11 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当前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3]换言之,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中,从事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的犯罪人犯罪收益更高。究其原因,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趋利”心理的把握和利用是其提高犯罪收益的主要手段。“趋利避害”是理性人在处理经济问题时的本能判断与选择。犯罪分子恰恰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本能反应,以心理上的威逼恫吓或是利益引诱,来干预被害人的理性思考能力,对被害人的即时决策施加压力。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趋利”心理提高犯罪收益,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相较于利用被害人“避害”心理的诈骗类型(主要有冒充公检法等),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以“投资回报”诱导被害人注资。在利用被害人“避害”心理的诈骗中,被害人出于尽快平息事端、避免遭受损害的考虑,在恐惧的心理状态下,盲目听信犯罪人冒充的官方身份和虚假的转款指令,将自己“涉案银行卡”上的存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犯罪分子将到账的钱款转移,完成诈骗。从上述模式中可以看出,此类利用“避害”心理的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收益往往是一个固定值,即所谓“涉案银行卡”上的存款金额。而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则不同,犯罪人以“投资回报”诱惑被害人投资。在“避害”心理主导下的理性人,会考虑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规避损害,而“趋利”心理主导下的理性人,则会不断谋求更高额的收益,进而主动在虚假投资理财平台注入更多资金,犯罪人也随之获得更多犯罪收益。
第二,相较于同样利用被害人“趋利”心理的小额诈骗类型(主要有刷单、虚假购物等),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以虚假的“高杠杆”诱导被害人高额注资。单笔涉案金额大是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显著特征。在诈骗实施前期,被害人投入小额资金试水,获得了虚假的“高额收益”,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对于虚假的理财平台和收益率产生了错误的信任。巨大的虚假投资回报率,诱使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投入高额资金,被害人希望借助理财平台虚假的“高杠杆”撬动更大的经济收益。反映到具体案例中,则表现为此类诈骗的单笔被骗金额较高,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第三,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迎合了犯罪目标人群的趋利心理。当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集中在有投资习惯的中老年人群中,职业主要为中小企业主、个体户、财务会计工作者等。犯罪活动的完成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共同作用的结果。上述被害人有较强的趋利心理,在诈骗分子的迎合下不断扩大注资,甚至是主动注资。除此之外,犯罪数量增加也是犯罪收益提高的原因,由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回报周期短、犯罪收入高,更多的诈骗分子选择这种诈骗形式。犯罪单笔收入高、犯罪数量较多共同作用,助推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收益走高。
四、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策略
(一)打击配套产业,提高犯罪现实成本
打击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配套产业、堵截上下游关联犯罪,可以有效阻断犯罪供给。依据成本收益理论,上游犯罪与配套产业供给的减少,必然会导致下游犯罪现实成本的直接提升。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主要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集中体现在“跑分”、售卖个人信息、贩卖关联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等活动中。为提升此类犯罪的现实成本,可以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坚持依法严打,公安部应会同工信部、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联合开展“断卡”专项行动,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扼杀在源头。二是打击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资金方”,即提供洗钱服务的地下钱庄等经济组织,相较于通常情况下犯罪人与犯罪证据均在境外的诈骗活动而言,打击“资金方”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也更有现实可操作性。三是加大对引流运营外包产业的打击处理,这些提供引流服务的公司,会通过微信推送等方式推广投资理财广告,吸引潜在受害者加入群聊,在群聊中通过所谓的“投资老师”直播课程和客服人员咨询服务,与受害人初步接触,在确认其被骗可能性较高时,再以“升级到VIP投资群”等名义将受害者转移到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定点突破”群中。根据笔者的调研得知,这些引流运营外包产业服务提供商与诈骗犯罪团伙同样参与对诈骗犯罪所得的分成,所获得的比例约占总犯罪收益的20%左右,是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参与者。四是通过打击跨国走私犯罪、推进跨境警务合作,提升犯罪分子在诈骗配套设施上的投入。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配套设施结构较为单一,出于满足此类犯罪产业化的需要,犯罪团伙往往会在场地、人员、电子设备(智能手机、电脑等)、个人信息这四个方面投入主要的现实成本。通过跨国警务合作,压缩诈骗犯罪团伙生存空间,推动犯罪场地租金成本的提高;通过打击偷渡、清理网络上犯罪团伙在境外发布的招募信息、广泛宣传揭露偷渡境外参与诈骗犯罪的危险性,提升犯罪人员的招募成本;[10]整治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黑灰产业、打击电子产品境内外走私行为,增加犯罪电子设备配备成本;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控和保护,捣毁非法的网络虚拟投资理财平台,规范浏览器向用户推送投资理财相关广告的行为,从而提升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获取个人信息的成本。综上所述,从电信网络诈骗的上下游产业和配套设施入手,遏制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持续蔓延的趋势,是提高犯罪现实成本的应有之义。
(二)拓宽就业的渠道,提升犯罪时间机会成本
犯罪人将犯罪所用的时间资源、金钱资源投入到合法活动中所获得的劳动经营收益越多,犯罪时间机会成本就越高,相应地,该犯罪人参与犯罪活动以谋求利益的意愿就会降低。如前所述,参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多是无业,学历水平集中在中学阶段,年龄多在30 岁以下。“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提高这些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时间机会成本,就必须有针对性地拓宽就业渠道,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数量近年来呈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也就意味着市场对劳动者的知识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犯罪治理的角度出发,要实现提高犯罪时间机会成本的目的,需要从全面分析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自身特点入手,进而精准拓宽与其技能、知识水平相匹配的就业渠道。此类诈骗分子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即使看似掌握投资理财部分知识,也往往只是从诈骗团伙设计的脚本上了解到只言片语,并未进行系统学习,因而也不可能在金融理财就业市场占据一席之地。此类犯罪人本质上仍为就业弱势群体,针对此群体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是发展城乡企业。城乡企业生产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者是初加工的工业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且具有吸纳农村劳动力便利、生产资料购置价格低廉、应对市场灵活多变等区位优势,可以充分吸引剩余劳动力。[11]此外,政府应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进程,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岗位供给,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整治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犯罪亚文化。提高就业弱势群体在合法劳动中获得的收入和待遇水平,可以提升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时间机会成本,促使潜在犯罪人作出诚实劳动与诚信经营的理性选择。
(三)加强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抬升预期刑罚成本
1.提高破案率,增强刑罚的确定性
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是犯罪预期刑罚成本的两个方面。[12]就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适用而言,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刑罚的确定与否和立法领域关系并不密切,而主要是司法领域的重点课题。提高破案率是增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刑罚确定性的重要举措。参考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的一般规律,再结合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自身特点,提高破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通过串并案、跨地区多层级联合办案,整合分散的警力资源,提升打击犯罪效率。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高、涉案总金额大,但是单笔犯罪涉案金额一般较小,犯罪总收益高是通过“广撒网”增加犯罪数量实现的。与此同时,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加之警务资源的有限性,涉案金额较小的犯罪容易被忽略,这也是造成此类犯罪破案率较低的原因。因此,对于此类犯罪需要进行串并案,在公安部统筹协调下开展跨地域、跨境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进而合理分配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任务,使警务资源与案件数量、侦查难度相匹配,这是减小犯罪黑数、提升打击犯罪效率的必要选择。[13]二是开展犯罪全流程打击,从打击资金方、虚假投资理财外包服务提供商入手,“顺藤摸瓜”实现打击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目的,提升犯罪追诉的概率。就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而言,除犯罪团伙外,资金方、理财外包服务提供方也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同样参与犯罪所得的分成以获取收益。不同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多在境外活动,后两者为实现其犯罪目的,通常在国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安排与境外犯罪组织相配合的犯罪个人。例如洗钱的“地下钱庄”,作为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方时,通常在境内境外均设有“水房”和“车手”,这一环节打破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跨地域性等特征带来的侦查限制,降低了追溯难度。因此,这类打击犯罪工作通常可以从该环节入手,抓获“车手”进而破获洗钱窝点,在此基础上获取其他犯罪环节信息,以实现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提高破案率,增强刑罚的确定性。[14]
2.限制适用缓刑制度,加强刑罚的严厉性
在司法实务中,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照诈骗罪定罪量刑。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犯罪情节所对应的公私财物价值分别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在徒刑方面,量刑依次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个档次。由上述规定可看出,涉案金额跨度与徒刑档次幅度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金额跨度大,档次幅度小。尤其是目前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存在单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而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涉案金额远超五十万元的案件,尚没有分级处遇的规定,刑罚适用明显弹性不足,对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而言,这无疑会导致法律威慑力的削弱。[15]另外,从前文所述的158 份统计样本来看,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罚也普遍过轻,尤其是较高的缓刑适用率,不仅意味着很多诈骗分子仍然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而且说明即使是得到惩处的诈骗分子,其付出的财产、自由的代价也较低,换言之,犯罪预期刑罚成本较低。与此同时,缓刑的适用较为普遍,由前文统计数据可知,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被判处缓刑的约占其总案件数的36%,略高于当前刑事案件整体缓刑率。
事实证明:司法惩罚力度不足、刑罚的严厉性与犯罪的恶劣性不相匹配,会在主观上助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对此,应当针对此类新型犯罪建立限制缓刑适用的制度,严格限制适用缓刑的条件和范围。此外,对于诈骗团伙的组织者与领导者、涉诈金额特别巨大以及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职业犯罪人应从重处罚,切实提高犯罪的预期刑罚成本,震慑诈骗分子,从而减少犯罪数量。[16]
(四)压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收益
要降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收益,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将现实的犯罪收益追回,即加大追赃力度,优化追赃机制;二是将潜在的犯罪收益分流,即畅通投资渠道,引导重点人群,将资金引导到合法的渠道。
1.加大追赃力度,优化追赃机制
追赃工作不仅关系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而且直接影响犯罪收益。如果追赃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仍然能保留部分犯罪收益,则说明惩罚的效果不理想。此外,有效开展追赃工作也可以间接抬高诈骗分子的犯罪成本,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进而形成打击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良性局面,促进犯罪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工作机制是提高追赃成效的应有之义,应进一步加强警银合作,形成开展追赃工作的快速联动机制,完善涉案账户立案即冻结48 小时、被骗钱款原路退回的追赃机制,完善ATM 机转账隔天到账等安全保障机制。同时,要拓宽跨地区、跨境警务合作的广度,完善跨地区案件联合侦办、犯罪嫌疑人异地抓捕机制,建立中国—东盟国家联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制,深入开展追赃合作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分析犯罪洗赃转移等特点,形成算法模型,建立备案预警系统、赃款转移路径追踪系统,标注可疑操作和资金,必要时自动阻断赃款流向,提高追赃效率。
2.畅通投资渠道,引导重点人群
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理财意识的提高,当前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大。只有更广泛畅通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渠道,才能实现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收益的分流,进而满足民众通过投资理财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需求。有关部门要适当拓宽合法的投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可行性并推动试点工作落地,同时不断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另一方面,针对当前正规投资渠道的收益不足以吸引群众的问题,要通过普及投资理财收益与风险的相关知识,积极引导民众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投资理财产品,帮助有稳健投资需求的人群,尤其是中老年人选择银行储蓄、国债、保险等风险性小的理财产品。从微观角度来说,避免社会个体被“趋利”心理过度绑架,做出风险性过高的投资选择,从宏观层面而言,引导投资回归理性,避免投机性投资过热。在引导的过程中,注意兼顾投资理财的知识普及与防范诈骗的宣传教育,把握住“趋利避害”这个心理动因,提高民众反诈骗意识。尤其要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引导,可以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进行画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改变当前普适性的宣传内容与“广撒网”的宣传形式,建立针对特定对象的反诈宣传新格局。针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特点,对于中老年人、中小企业主、个体户、财务会计工作者等易受骗人群,尤其是有过在线上平台投资经历的个体,要着重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技术手段定向投送防诈预警信息。公安机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促使宣传效果最大化,线上注意警银联动、警企联动,线下把握好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等重点位置,使防诈骗宣传深入公众的日常生活。对重点人群进行宣传引导时,要剖析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法,说明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人是如何利用被害人“趋利”心理实施诈骗行为的,在内容上要尽可能包含犯罪情节和脚本,通过解析典型案例,详细剖析犯罪分子引诱人投资的套路,突出防范要点。[17]
五、结语
本文基于成本收益理论,梳理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市场供求关系、犯罪现实成本、犯罪时间机会成本、预期刑罚成本和犯罪收益,探索了此类新型诈骗犯罪的未来治理路径。从提升犯罪成本与压低犯罪收益两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成本收益理论为治理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新思路,有助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未来随着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对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与治理,将进一步实现数据赋能、思维更新、固证提速,进而降低犯罪收益、提高犯罪成本,开创犯罪治理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