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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海上游艇安全管理述评

2022-10-21饶滚金

世界海运 2022年10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游艇行政处罚

饶滚金 王 鑫

一、引言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游艇登记、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游艇驾驶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游艇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文介绍2021年游艇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原因,统计2021年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上安全监管中查处的游艇违法违规情况,阐述游艇违法行为违反的主要海事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就加强游艇海上安全监管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二、2021年游艇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原因

通过查阅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公布的游艇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2021年游艇典型事故案例如下:

1.“华×××”游艇自沉事故

2021年3月18日,“华×××”游艇自珠海驶往上海途中,在福建泉州湄洲湾2号航标西侧海域发生自沉事故,艇上4名船员全部获救,未造成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华×××”游艇在持续上浪的情况下失去水密完整性,生活区和机舱大量进水导致该艇失去动力并沉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艇本航次航行计划未明确气象海况限制条件,以及“华×××”游艇所有人未有效、全面落实对所属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

2.“金××2020”游艇自沉事故

2021年3月16日,烟台市“金××2020”游艇在北部海域近岸海产养殖区内发生自沉事故。事故造成“金××2020”游艇翻扣、沉没,艇上4人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金××2020”游艇操作人员在未取得适任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游艇在海产养殖区域内活动,航行过程中未做到应有的谨慎与戒备。间接原因有:“金××2020”游艇操作人员未取得适任证书,不具备操作游艇以及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金××2020”游艇所有人放任未取得适任证书、不具备操作技能的人员操作该游艇;“金××2020”游艇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游艇在海产养殖区域航行。

3.“伦××”游艇火灾事故案例

2021年8月7日约19:10时,“伦××”游艇在黄浦江北外滩国际客运中心江面航行期间,机舱发生火灾,船舶失控漂移。事故造成“伦××”游艇全损,并导致停靠在码头的“瑞×9501”轮和“科学××”轮不同程度受损,码头靠把和景观灯局部损坏。事故未造成水域污染和人员伤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为单船水上交通事故。“伦××”游艇违反了《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44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可能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救或互救,并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周围船舶通报动态”的相关要求。

三、2021年全国海上游艇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统计分析

为了了解游艇安全管理的现状,作者通过查询统计,获得了2021年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上安全监管中查处的游艇违法违规情况第一手数据,2021年共查处275件游艇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见表1。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罚款,另外还有扣留游艇驾驶证,其中,针对游艇操作人员既有罚款又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36件。这275件行政处罚行为,按当事人类别划分,对游艇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150件,对游艇操作人员(责任船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有125件;按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内容(案由)划分,包括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等20类。

表1 2021年海上游艇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

从表1可以看出,游艇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第一类是游艇本身缺少必备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其他航行资料,此类违法行为共85件,占全部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30.91%,其中以缺少国籍证书的情况最多。第二类是游艇操作人员的证书问题,包含未取得、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此类违法行为共20件,占全部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7.3%,其中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情况最多。第三类是游艇航行停泊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共170件,占全部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61.8%。其中,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持有或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等5类违法行为均超过20件,很有代表性,应引起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以及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防范。

海上游艇违法行为违反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主要有: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游艇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游艇操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游艇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游艇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游艇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我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游艇进出港口时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这些违法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24条、第35条、第36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法第95条、第97条、第101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游艇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海上操作游艇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海上操作游艇的人员未携带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游艇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游艇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航行。这些违法行为主要违反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规定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加强海上游艇安全管理的建议

基于前文的游艇典型事故和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海上游艇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游艇所有人和游艇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因此,针对主管机关、游艇所有人及操作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1.及时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规定,保持规章规定的适用性

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比旧法多出69条,其实质内容与规范要求更加细致与完善,还大幅度提升了行政处罚的额度,增加了游艇所有人和游艇操作人员的违法成本。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是2008年出台的,其内容和处罚额度已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不匹配,不适应当前的法制环境要求,应尽快修订。

2.推进游艇典型事故案例及典型违法行为进俱乐部,实施“五进”工程,开展普法教育

加强对游艇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是加强游艇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游艇典型违法行为及事故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充分挖掘事故涉及的技术和管理层面的问题,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调研走访、集中宣贯等多种工作载体,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进游艇俱乐部活动,促进游艇俱乐部相关管理人员,游艇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游艇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的提升,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激发做好游艇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开展游艇典型违法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进大纲”“进教材”“进课堂”“进题库”“进头脑”的“五进”工程。《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已经增加了“游艇常见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的相关内容,也即已经完成了“进大纲”。利用培训大纲修订的契机,建议结合游艇事故案例及典型违法行为及时修订原有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教材,增加游艇常见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的相关内容,即“进教材”。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讲授分析游艇典型违法行为及事故案例相关知识,实现“进课堂”。将游艇典型违法行为及事故案例相关内容纳入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范围,做到培考结合,以考促培,实现“进题库”。通过上述举措使游艇操作人员将游艇安全文化和安全、责任、法制、权益意识变成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最终达到“进头脑”的目的。通过实施推进“五进”工程,将游艇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权益保护等方面知识纳入游艇操作人员技能素质培养的各个环节,促进游艇操作人员树立良好的意识,营造海上安全文化氛围,保障游艇海上交通安全。

3.加强游艇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将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辖区游艇数量、分布特点、旺淡季季节特点、航行水域特点、游艇俱乐部及游艇停泊点等情况,针对游艇缺少必备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游艇适航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无线电电台执照等法定证书和其他航行资料,游艇操作人员未取得、未携带适任证书的问题,以及游艇航行停泊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进出港不按规定报告、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违规夜航、超过核定载客定额航行等问题,深入分析游艇安全监管特点,探究是否存在游艇违法违规的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是否存在某种发展趋势。查找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列明风险点,调查分析形成常见违法行为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和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执法力量,并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配监管资源,在有限的人力资源情况下发挥最大监管效益:一是按照“成熟一家备案一家”的原则,推动游艇俱乐部建设和备案,进一步规范游艇管理;二是系统地梳理掌握游艇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按照“一艇一档”要求,逐一完善游艇备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推动游艇安装AIS设备,并督促游艇做好开航前自查,船舶设备自测、自检及维护保养工作,督促游艇严格执行恶劣天气禁限航管理措施;四是摒弃以往流动式巡视模式,探索实施“片区化”管理模式,发扬“钉钉子”精神,盯紧看牢监管关键点;五是深化与驻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加强游艇安全治理的联防联控,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清理取缔“三无船”,整治野码头,改造升级游艇停靠点,严厉打击非法载客、非法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保证游艇适航、操作人员适任。

五、结语

由于资料的局限性,前文统计的2021年游艇典型事故案例及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上安全监管中查处的游艇违法违规情况不一定全面、准确,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还是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全国的整体情况。希望海事管理机构、游艇所有人及操作人员能对此多加关注,从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海上游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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