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接收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22-10-21李亚军彭勇平
李亚军 彭勇平 高 翔
一、引言
近年来,为应对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限硫令”,部分船舶选择安装废气清洗系统,即脱硫装置。由于全球部分港口禁止船舶在其管辖海域排放船舶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因此有近三分之一的船舶通过安装闭式或混合式废气清洗系统以解决洗涤水排放受限制问题,但闭式或混合式废气清洗系统在闭式模式下会产生大量有害的残余物(EGCS residue)。《废气清洗系统导则(2021)》(以下简称《导则》)将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定义为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或排放水经过滤渗透处理后产生的物质、不满足《导则》中排放标准的洗涤水或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质。《导则》要求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应运上岸至适当的接收设施,不得排放到海里或在船上焚烧。
目前全球接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港口并不多,主要集中在欧洲、东亚、东南亚、中东等部分国家港口。近两年由于疫情影响,有些国家逐步收紧船舶污染物的岸基接收,全球港口接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能力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此外,各个国家港口对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认识不统一,对该污染物的危害研究认识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这都将制约港口残余物接收能力的建设。我国对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管理要求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但国内现行有效法规文件中也未明确该污染物的分类定性。国内仅天津港、上海港等少数港口把废气清洗系统固体残余物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中F类操作性废弃物或固体废物进行接收。
本文调研了国际航行集装箱船舶在全球部分港口排放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情况,通过分析目前闭式模式下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残余物存在的接收问题,提出防止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对海洋造成污染的相关建议。
二、全球部分港口船舶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现状调研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船舶污染物,其是高度浓缩的污染物,污染危害性较大。2021年盐田海事局开展了国际航行集装箱船舶在全球部分港口排放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情况的调研,对象为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间近 100艘远洋集装箱船舶,详见表1。
表1 全球部分港口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情况
三、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排放接收存在的问题
(一)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全周期管理困难
维美德(VALMET)、雅苒(YARA)、中船重工711、帕纳希亚(Panasia PaSOxTM)等各大品牌的废气清洗系统的技术路线不同,闭式循环过程中洗涤水处理系统(WTU)对洗涤水处理工艺各异,目前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在船存在三种形式:液态、固态、固态和液态并存。对16艘安装了混合式废气清洗系统集装箱船舶的残余物进行统计,发现近两年共送岸接收了84艘次,其中液态残余物54艘次(64.29%),固态残余物28艘次(33.33%),固液态均有的2艘次(2.38%)。船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残余物进行差异化储存和转运管理,送岸接收则需要不同的接收处置单位进行分类处置,这增加了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产生、储存、转运、处理等全周期环节的管理难度。其中液态残余物产生量大,相应需要的储存空间大,在全周期管理过程中发生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更高。
(二)全球各大港口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分类不统一
例如,某国际航行船舶产生的固态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在不同港口的分类不同:在西班牙某港被分类为MARPOL公约附则Ⅴ垃圾分类中F类操作性废弃物,在比利时某港却被分类为MARPOL公约附则Ⅴ垃圾分类中J类货物残余。另外,不同的港口对液态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有含油污水、舱底污水、工业有毒污水等不同的分类。同时,各个国家港口会根据本国或本区域环保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分类处置,也导致了全球港口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差异化接收处置。对同一污染物规定的接收处置要求不一致可能导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操作不规范,引发二次污染环境。
(三)我国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污染危害定性不明确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类型和接收处置做法。2018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残渣应当按照船舶垃圾分类中的操作废弃物来管理,由具有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但在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删除了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残渣应当按照船舶垃圾分类中的操作性废弃物来管理的表述,同时废止了《通知》。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应按照何种污染物何种标准接收处置变得不明确。因此,目前我国未能在考虑残余物危害性及港口接收能力的情况下满足MARPOL公约针对港口应配备与其作业能力相适应的残余物接收设施的要求。
(四)违规接收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
我国部分港口将船舶固态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接收处理,一般通过第三方接收单位协议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独立包装的残余物以船舶垃圾形式通过车辆转运至市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站处置。由于残余物危害性不明确,其处理环节是否满足我国环保要求无法确定。同时,近年来海关等部门对国外船舶固态废弃物接收的监管日益严格,因此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处置的成本较高,船岸双方接收意愿均不高,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处理并未在我国港口实质开展。
目前由于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接收处置要求不明确,导致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违规将液态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作为含油污水接收处理。但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条33将舱底含油污水定义为由于机器处所泄漏或维修工作所产生的可能被油污染的水,因此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接收处置不应按照含油污水的要求进行。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不规范接收处置导致其二次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增大,不具备资质的接收单位违规接收残余物存在较大隐患。
四、防止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对海洋污染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源头管理
船舶运行期间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大量产生且形态多样,因此加强源头管理至关重要。20万t级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每天产生的液态残余物量可达5~6 m3,应充分利用船上液态残余物超滤系统对残余物进行膜过滤压缩减量处理[1]。
使用闭式模式废气清洗系统时,需要加入碱性化学物质,其类型、浓度、特性等不同,可能对残余物的成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要对相关操作进行规范。船舶应指定轮机人员专门管理该废气清洗系统,按照设备厂商随船配备的技术文件要求使用操作,定期对洗涤水排放连续监视设备维护保养。此外,应加强船员防止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意识,明确将《导则》中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排放标准作为液态残余物的界定标准,防止误操作排放残余物污染海洋环境。同时,船员应按要求在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记录簿中如实记录残余物的转运、储存、处理等操作过程。
(二)推动全球港口统一规范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处置方式
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含有高浓度多环芳烃、重金属物质(铜、镍、铅、砷、铬、钒、锌等)、硝酸盐、灰渣及碱性物反应物质等污染物。建议由IMO牵头组织船舶废气清洗系统生产厂商研究分析不同技术路线和工况下产生的残余物,并在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其他船舶文书上说明残余物的物理形态、物质成分和占比、可能的危害性质、应急防护措施等信息,以便接收港口准确掌握残余物的信息,接收港口应根据港口国的法规要求快速对残余物进行分类判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的接收处置方式,规范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处置方式[2]。
(三)推动我国港口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能力建设
我国沿海各大港口均有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的需求。以深圳港为例,据估算每年深圳港国际航行集装箱船进出港约2.3万艘次,这些船舶每年会产生16万~22万m3的液态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和6 300~9 400 t的固态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目前我国大部分港口仍未建设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设施,面临严峻的履约压力和防污染监管压力。
欧洲在船舶废气清洗残余物接收方面发展得较为完善。如荷兰Nature Group公司拥有成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网络体系,其通过独立拥有的危险废物运输车队和起重驳船船队,推出“一站式”船舶服务包,应用计算机技术远程监控驳船接收量、配载及其他操作数据,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数据库并将数据统计分析应用于每艘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的制定,同时实现了污染物接收转移证明文件的电子化。我国可以借鉴此做法,在推出船舶污染物接收“一站式”服务的同时,提高污染物接收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设施技术要求的基础研究,结合当前我国对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形态和危害性的认识,积极推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科研机构开展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港口接收设施技术标准的制定研究。从而逐步规范我国港口对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接收处置的标准做法,引导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处置市场化运作,推动我国港口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能力建设,防止残余物污染我国海洋环境。
(四)探索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岸基处置方案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无害化处置是防止其造成污染的关键,针对不同形态残余物研究建立高效且无害的岸基处置方案很有必要。《导则》10.1明确了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排放标准,从pH值、芳香环烃、浊度、硝酸盐、洗涤水添加剂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排放限值,岸基处理液态残余物可以参考该排放标准。目前国外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一般将固体残余物送焚烧处理厂进行焚烧处理,并将残余物样品送实验室检测,根据废气清洗系统品牌将检测和处理信息分类录入残余物数据库。国内处理废气清洗系统固态残余物,一般参照燃煤电厂脱硫石膏回收利用的做法,如果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按照船舶垃圾处理,应在处理环节考虑与城市垃圾分类衔接的问题,需要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部门明确制定船舶垃圾与城市垃圾分类衔接指南。随着对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污染物危害性认识的深入,对残余物的处理要求也应逐步完善。
五、结语
近年来船舶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大量残余物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在逐步加大,我国应重视港口对其的接收处置问题。船舶应加强残余物污染源头管理,规范残余物在船期间的储存、转驳、预处理等环节的操作。同时,我国应及早开展残余物相关标准制定的研究,积极总结残余物接收处置技术经验。此外,应积极推进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并向IMO提出我国关于船舶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管理经验和利益诉求,协同推进废气清洗系统残余物的接收处理能力建设,防止残余物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