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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组织参与慈善捐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22-10-21王家源王磊谢苗荣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22年7期
关键词:捐赠人医疗机构物资

王家源,王磊,谢苗荣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科技处,北京 100050;2.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北京 100050;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研究所综合办公室,北京 100050

截止2021年12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确诊病例累计超2.84亿例,死亡病例逼近550万例,全球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状态。我国本土疫情总体呈零星散发状态,偶有局部小范围聚集性疫情,新冠肺炎疫情仍是当前最重要的全球公共卫生问题[1]。自2020年5月14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以来,社会组织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参与了大量的慈善捐赠工作[2]。据统计,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范围内社会组织参与的捐赠资金已达419.94亿元[3],其已然成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本文以北京市医疗机构发起的,在北京市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4家社会组织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走访调研、查阅官网和通过“慈善中国”平台检索,梳理捐赠信息,形成分析架构,并基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和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的具体措施进行系统分析,对北京市属医疗机构与社会组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管理措施、成效及创新等进行了分析、总结和思考,以为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社会组织进行慈善捐赠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 社会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捐赠措施与成效

1.1 有效保障疫情防控一线物资需求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全国各级医疗机构相继出现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应急物资短暂紧缺的局面。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以及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均参与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接收工作。经调查,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发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募捐专项在2020年累计收到社会各界爱心机构和爱心人士捐赠共计53笔,募集款物价值总计约320余万元[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在疫情初期就接受多家国内外爱心企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物资,截止2020年4月上旬物资总计203.68万件[5];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参考价值超过315万余元(截止2020年6月),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及面屏等防疫物资超过6.1万余副(件、只)[6]。这些捐赠的物资在疫情爆发初期均立即转运至医疗机构发放使用,成为了医疗机构筹措防疫物资的重要通道,为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2 防控捐赠举措得到捐赠人高度认可

在本次社会组织捐赠物资接收工作中,出现了同一捐赠人的多次捐赠现象。这一现象体现了其对社会组织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肯定和信任。以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为例,在接受的82项捐赠物资中,同一捐赠人多次捐赠物资情况比例超过18%,更接收到来自全球各地的防疫物资。经过调研进一步发现,多数捐赠人除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阶段对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常规工作中,也对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捐赠中,以社会组织搭建的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捐赠平台,既发挥了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完成了对患者的救治,又充分满足了捐赠人的意愿,体现其社会责任感,真正实现多方共赢。

1.3 有效规避医疗机构捐赠风险

据统计,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截止2020年1月31日),全国19个省和4个直辖市的153家医疗机构发布了接收社会捐赠的公告[7]。由于医疗机构本身不具备发布接收捐赠公告的资格,即使是在防疫物资严重匮乏不得已的情况下发布募集公告,该做法也存在诸多的风险点以及适法性争议。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会组织在参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医疗结构与其进行合作才能够保证捐赠行为合法合规。例如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通过接受捐赠人指定受益捐赠,及时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转交相关捐赠物资,从而有效规避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法律风险。

1.4 有序参与非疫情防控项目开展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医疗机构防疫物资短缺状况得到明显缓解,社会组织陆续暂停接受防疫物资捐赠工作,转而重启社会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慈善活动。例如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积极推进中国儿童健康扶贫计划,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开展了帮扶西藏贫困患者及拉萨市人民医院专科医师培训专项工作等。社会组织不仅成为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紧急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也成为了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过程中的良好合作伙伴。

2 社会组织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捐赠管理经验与创新

2.1 主动寻求社会组织合作,构建医疗机构与社会组织捐赠协同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我国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行为。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接受捐赠,但不能直接发布公开募捐公告。”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对卫生计生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做出了制度性安排。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年实行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这些法律和规章就要求医疗机构及慈善组织在进行公开募捐时,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此后,202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结合上述实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国家鼓励对医疗卫生健康事业进行捐赠,但医疗机构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未依法取得募捐资格时,应当与社会组织合作,构建慈善捐赠的协同工作机制,从而使得整体捐赠过程合法合规。

2.2 以需求为导向对捐赠意向进行评估,实施精准捐赠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各界爱心人士捐赠物资涌入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虽然医疗机构反复发布各类医用防护物资的型号及标准,但捐赠人并非专业医务人员,难以对捐赠物资做出判断。据统计,在新冠肺炎疫情物资捐赠中,不符合标准比例的捐赠物资比例高达69%[8],因此为了杜绝在捐赠过程中出现防疫物资不符合一线使用标准,造成物资积压、闲置及资源浪费,社会组织在参与捐赠过程中应将服务前移,捐赠单位在与捐赠人确定捐赠意向的同时,就捐赠物资具体的型号、标准、产地等信息准确收集,并填写包括捐赠人、交付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在内的《捐赠意向书》,提供给医疗机构专业部门进行甄别研判并签署捐赠意见,确保捐赠物资能够满足疫情防控一线要求,达到精准捐赠的目的。

2.3 采用事急从权的捐赠原则及时妥善完成捐赠工作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形势发展十分严峻。为使医疗物资快速高效在防控一线投入使用,首先应当突破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捐赠流程,采用事急从权的捐赠原则,及时高效的保证的防疫物资的接受、转运、分发和使用。例如在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合作接收捐赠过程中,两组织商定后分别经基金会理事会、医疗机构党委会起草或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各自立即授权专人专班协同联动从事捐赠物资的入库登记、分发管理工作。其次,在捐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功能,优先向捐赠人推荐通过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特殊性,简化了书面的《捐赠协议》、《保密协议》,载明捐赠管理所必要的物资种类、数量等信息。同时,为了加快物资流转速度,捐赠接收当天即转交由医疗机构并签订《资助协议》和《交接清单》,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管理职权交由各部门分发投入到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工作中。第三,在捐赠物资使用完毕后,向捐赠人寄送《捐赠感谢信》进行反馈,及时通过对外平台进行公示,真正达到管理闭环,形成覆盖完整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捐赠机制(见图1)。此外,在捐赠全过程中,社会组织同时邀请纪检、审计和财务等部门安排专人监督捐赠行为,同时定期向社会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形成风清透明的捐赠氛围。这一整套捐赠模式既能将医疗物资快速高效投放,又能保证合法合规,满足了捐赠过程的各项规定。

图1 事急从权的应急捐赠流程

2.3 现场交付式办公鉴别捐赠物资,确保质量与规避风险

为了加快捐赠的医疗防疫物资流转速度,最大程度杜绝捐赠行为的盲目性发生,确保医疗机构院内零感染和院感零容忍,本文涉及的四家社会组织均采取现场交付式办公模式,针对所有防疫捐赠物资,均在捐赠和接收现场请医疗机构感染管理专家鉴定并出具意见书,该意见书随同物资交付一并流转,使得一线防疫人员遵照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要求使用。同时,对于疫情防控不达标、不合格的医用物资以及超出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捐赠物资,社会组织根据专家意见书,及时向捐赠人表达谢意并做好解释性说明,确保捐赠过程中的质量和规避院内感染的风险。

3 社会组织在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对捐赠管理的思考

3.1 增强法治思维,协同推进捐赠工作与法治化进程

医疗机构及各临床学科专家均具有较强的社会号召力和筹款能力,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临床科室主动作为,发挥优势,吸纳社会捐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21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 号)》第四条“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的规定,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前提必须是以法人名义进行,适宜的接受捐赠主体最好为医疗机构本身[9]。任何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接受捐赠的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既不能实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处罚或刑事责任。因此,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阶段捐赠中,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应增强法治思维,选择适宜接受捐赠主体,并在内部强化法治观念和意识,协同推进捐赠工作与法治化进程。

3.2 做好信息公开,让捐赠与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项目结束后,应当公开有关情况。”通过调研发现,前述4家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均在参与完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接收工作后,通过官方网站或公开渠道进行了捐赠及使用信息公示。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做好信息公开,不仅是完成监管部门对其工作的要求,更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完成慈善主体行为和慈善监管机制的应有之义[10]。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下的捐赠行为,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应该坚持主动完成对捐赠人的捐赠反馈,并及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于专项项目独立开展审计,同时将审计意见及时反馈至社会组织理事会、医院党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真正实现行政机关监管、慈善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合力,让慈善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3.3 加强社会组织各项资格的认定及取得,突出自身明显优势

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鼓励公益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1]。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被捐赠人首选为捐赠对象,除了凭借其本身公益性、灵活性以及专业性满足捐赠人需求,更是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向社会组织进行了倾斜。不过,要使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件,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具有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等八项条件。常态化阶段下的捐赠管理,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各项资格的认定及取得,充分使用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对于社会慈善捐赠的正向激励效果。

3.4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慈善中国的公开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3月,全国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共3 422家,占到慈善组织总数的34%,有近66%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所发布的募捐公告、实施募捐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调查的4家医疗机构及社会组织中,仅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为公募社会组织。其余3家社会组织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采取的方式均为定向捐赠的形式与医疗机构建立协同捐赠合作机制。由于非公募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少,只能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筹集资金。因此,在疫情常态化阶段捐赠行为,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提高社会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可尝试与拥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提高慈善捐赠的运行效率,降低社会组织运营成本。

综上所述,北京市4家社会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过程中的管理创新、经验与思考,体现了其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11]。总结和思考社会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参与捐赠活动的良好做法,不断完善薄弱点,规避风险点,对于进一步提高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利益冲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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