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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业态下新型经济犯罪风险及其治理

2022-10-21

人民论坛 2022年13期
关键词:宇宙交易监管

邓 亮

“元宇宙”融合虚拟现实、区块链、数字货币、加密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给大众提供了一种可视化、沉浸式的应用场景,其中的虚拟社交、购物、游戏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体验,并提供了一种资产投资和财富增值方式。元宇宙这一新型数字经济业态正在经历快速发展期。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依然存在政策监管的空白地带,给一些投机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元宇宙业态下新型经济犯罪风险应该引起社会重视。

元宇宙业态下新型经济犯罪风险

洗钱风险。一方面,元宇宙中交易的数字商品往往价格主观性较强,且费用结算与传统支付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其交易价值转移不会引起金融监管或实物运输管理方的调查;另一方面,元宇宙中交易参与者仅显示为一个匿名的公钥地址,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与账户身份是脱离的,这可能会给反洗钱部门判断交易主体和追踪非法资金带来困难。同时,随着元宇宙内资产价值的积累以及生态项目体量的扩大,大量的自洗钱行为可能由此衍生。例如2022 年6 月4 日,知名NFT 项目(非同质化代币,表示数字资产,可以买卖)BAYC 的聊天软件Discord 服务器被攻击,攻击者盗取了BAYC 社区管理者的该聊天软件账号,然后在Discord 官方服务器和“Otherside’s”服务器中发布了钓鱼链接,盗取了价值40 万美元的NFT,事后攻击者很快在交易平台卖掉盗窃的NFT,转换成以太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然后充入混币平台进行洗钱,切断资金链路逃避追踪。

元宇宙中的洗钱风险已引起了各国重视,美国财政部近期发布报告专门提示NFT 市场中的洗售交易以及可能发生的自我洗钱行为。韩国金融监督局近期也表示将加强对包括NFT 和元宇宙等新兴市场企业IPO 的核查,以及其中新交易资产的监控。

元宇宙的新鲜时尚和个性化特征,完美契合了“网生代”的喜好,高回报、颇具前沿性的元宇宙项目成为大众偏好的投资领域。于是,不法分子也开始涉足该市场,许多游戏、房产、资金盘等也包装成元宇宙项目,甚至将根本不存在的物品资产化,吸引大众参与购买;一些“元宇宙项目”,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成为项目代理,并鼓动参与者发展下线参与项目;一些NFT 平台在售卖所谓NFT 商品时,鼓励客户推荐朋友购买,可以从发展的下线中获得相应奖励,每月还能获得一定的稳定收益。然而当上述项目、平台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负责人则卷钱跑路。2021 年11 月,“进化猿”NFT 负责人在项目上线一周后消失,其官方推特账号和网站均消失,卷走价值约270 万美元的以太币。

以元宇宙为幌子的庞氏骗局往往涉及人员多、涉及地域广,参与人熟悉网络媒体,案发后容易在网上串联,形成网络舆情压力,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元宇宙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型业态,当被用作聚众敛财手段时,会给整个行业带来信任危机。

元宇宙内交易活动打破了传统经济范式下对产权、版权、规制等的门槛限制,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自由交易和转让,因此元宇宙中的权利可以轻松实现金融化,但也将产生极大的监管风险,并存在极大的炒作风险。以NFT 交易为例,当前对NFT 链下实物资产在无规则、无差别、无鉴定的环境中上链,尚且存在价值支撑不足的问题,如果在NFT 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则价格更难控制,不受控制的价格波动极有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因此,现阶段通过NFT 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或为NFT 提供交易服务,变相违规设立NFT 交易场所等将NFT 金融化、证券化的行为,都将存在破坏金融秩序的较大风险,被列为非法经济行为。

元宇宙空间有大量的UGC(用户原创内容)生成和跨虚实边界的IP(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应用,这些都令知识产权管理更为复杂。一是元宇宙作为一个集体共享空间,几乎所有人都能在其中进行自由创作,也衍生了大量多人协作作品,而这种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如果协作作品无法确权,则容易导致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二是元宇宙中的虚拟场景、物品、数字人等元素很可能来自对现实世界对应实体的改编,这种跨越虚实边界的改编应用容易引发音乐、图片、著作版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三是不同元宇宙平台之间、竞争性区块链服务之间互相模仿、抄袭数字产品或虚拟经济项目,包括搬运时下流行的程序、艺术作品项目等,也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并且元宇宙空间的侵权损害可能通过区块链技术被不断放大,导致难以衡量的严重侵权后果。

元宇宙给人类提供了一个数字化虚拟空间,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开展数字经济活动,实现虚拟财产交易或创造虚拟财产价值,然而虚拟经济的背后仍是现实的货币支撑,自然无法规避税收责任。当前对数字资产交易的征税问题以及跨国交易的税收问题没有统一标准,元宇宙中存在税制空白。例如,元宇宙中的NFT作为确认某种独一无二的资产所有权或代表某种财产性权益的凭证,其链接了元宇宙中虚拟资产与现实世界的资产,当使用法定货币交易NFT 时,该过程应该被征收税款。

元宇宙业态下新型经济犯罪风险治理

元宇宙能够丰富人们的社交体验,给人们带来对理想世界的美好遐想,但风险与机遇并存,防范化解元宇宙中潜在的经济犯罪风险,是元宇宙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要明确合法性边界,完善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对于元宇宙所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问题,首先,应明确元宇宙中相关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其合法性边界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直接对应的规则加以界定,即元宇宙内的交易合法性直接取决于其线下原始形态的生产和流转合法性边界,待相关技术更为成熟、风险更为清晰、监管更为完善之后,再逐步扩大元宇宙内业务范围和合法性空间。其次,当前元宇宙内大量交易需要借助各类平台开展,因此需要加强元宇宙内交易平台的规范化建设:一是明确交易平台性质,以规范平台行为;二是明确各类平台反洗钱义务,落实用户身份认证,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建立对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平台的日常操作模式及应急制度,提供专门的即时在线举报途径。

二要构建“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首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元宇宙涉及领域广,所涉监管部门众多,我国的“两高八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再加上元宇宙主要涉及文娱产品,因此,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宣传、文化等部门也需要参与,数字税征收的紧迫性也在倒逼税务部门对数字资产的监管,上述各部门都需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再进一步展开具体的权责清单设定。

其次,成立相关行业协会,起到沟通、协调、监督的辅助作用。监管者面对新技术的应用,由于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很难快速识别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而匿名性、分散性又提高了风险监测和规制的难度。因此,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化优势,通过行业协会对公司平台及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各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技术应用标准与准入标准的制定;通过授权各行业自律组织以行政规范为指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结合行业规律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治。

最后,通过去中心化组织(DAO)开展自治,强化用户之间相互监督。去中心化的元宇宙增大了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压力,元宇宙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增加了协调监管的难度,而DAO 组织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理方式。用户可以在DAO 社区中投票决定公司平台运行的政策和规定,避免公司平台权利垄断和滥用;用户可以查看DAO 中的行动和资金流向,拥有较高的透明度和较低的进入壁垒,有助于发现虚假或侵权作品,以及资金异常交易行为。

三要打造“防管控”相结合的生态治理体系。加强社会面宣传教育防范风险。通过开展风险宣传教育,一方面,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充分认识行业风险,从而密切关注行业新动向、新问题,分析行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元宇宙中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和资产安全风险等,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行业治理。一方面,把握“穿透式”监管理念。对区块链技术加持的各类业务,不以形式定性,穿透业务表面形式看其业务本质属性及目的,识别业务类型及风险,坚持同类业务遵循相同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要求;适度中心化,为监管机构、司法部门等特殊节点设计不同权限,以满足司法机构查询、冻结要求,监管机构对特定账户实名化要求,中介机构履行信义义务要求。另一方面,推出中国版“监管沙盒”。划出一个“安全试验区”,选取不同业务领域的元宇宙公司在试验区范围内测试其创新性运营模式、新产品新服务或新的商业模式,监管部门适当放宽监管限制,设立豁免制度,制定风险外溢暂停预案。“监管沙盒”既能促进产品创新,又能发现和控制风险。

利用先进技术监控经济犯罪风险,实现风险预警与打击。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对涉元宇宙企业的产品、服务、舆情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预警。针对特别重要的治理原则,可以写到区块链底层里;研发“数字货币风险监测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控;通过智能合约对犯罪风险设置预警反应机制,实现信息触发、程序启动、流程执行的自动反应,及时切断涉案资金外流;国内平台在对接国际主流平台时,对交易主体、流转过程与转换速度等进行自动化监控,防范洗钱风险。

四要推动建立元宇宙中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元宇宙平台中的用户来自世界各地,用户之间的关系往往牵涉不同国家公民的权利、义务甚至国家利益,再加上各国底层技术的标准不统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对等,对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的认可度不一致,对数据跨境收集、使用、流通和保护规则不统一,等等,容易导致各国在参与元宇宙的过程中发生冲突。

因此,应对元宇宙中违法行为跨国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一是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规则制定。为我国主权利益发声,推动数字领域新规则新标准形成,构建数字证据交换、证据互认等相关问题的国际规则。二是寻求更广泛和更高效的司法协助。与更多国家签署司法合作文件,推动数字伙伴关系制度化、稳固化;并积极构建双边和多边快捷司法协助方案,形成内部快速取证条约,提升司法合作深度,顺畅跨国犯罪的侦防流程。三是发挥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基于世界各国在犯罪数据交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隐私权保护等方面面临着共同的问题,立足于国际刑警组织(ICPO)、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G20、G7、APEC 等国际组织的平台,探索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境外取证警务协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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