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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更好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

2022-10-20宋晖

民主 2022年5期
关键词:主播电子商务建议

【提案背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电商直播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催生的“宅经济”更是让“直播带货”彻底火了,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 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6.17 亿,较2019 年6 月增长1.84 亿人,同比增长42.49%,占网民整体的62.4% ;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88 亿,占网民整体的39.2%。在数字化时代下,消费者已习惯于在线购买商品,不仅仅是“直播带货”,消费者也会通过社交媒体解决各类生活服务需求,例如朋友圈、微商等。而网购在给消费者带来足不出户便利的同时,由于缺乏科学严格的监管,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一是“全民直播”行业内部鱼龙混杂;二是直播平台监管缺位,“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屡增不减;三是“直播买货”维权难。

【具体建议】

1.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明确短视频类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直播带货出现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自身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对短视频类平台暂无明确规定,目前抖音、火山、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的爆发,有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各类短视频平台和电商平台之间的性质、关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直播带货领域成为法律空白地带。

2.明确划分直播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建议进一步理清直播电商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划分、尺度适用性等问题,特别是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贯彻执行上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建议监管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引导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着力强化主播人员素质管理与建立投诉公示制度。建议建立必要的信用信誉评定,投诉公示制度,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手段,一方面平台要做好对主播人群的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要避免有的消费者“用脚投票”,劣币驱逐良币,进而避免虚假宣传等现象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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