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朝代对官员亲属部下经商的限制与惩处
2022-10-19陈忠海
文/陈忠海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
对官员及官员亲属经商,历朝历代都规定得颇为严苛,不仅明令禁止,还配套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官员及亲属违规经商的有被弹劾、降职等风险。但面对经商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有些官员依然会铤而走险,只是手法更加隐蔽,指使亲吏、仆人等进行商业活动。但任凭其手法多隐蔽,一经发现,其商业链条终将断裂,涉事官员也难逃惩戒。
制度难挡利益诱惑
汉朝以后,商业活动逐渐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商人,他们生活奢靡,挥金如土,一些官员也跃跃欲试。汉武帝时,董仲舒上“贤良三策”,其中谈到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的问题:“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意思是,为官者及其家人都不能求财,不能与民争利,领受朝廷俸禄就够了。汉武帝接受了这样的思想,汉朝尽管允许商人转入仕途,但不允许官员经商。
到了唐代,除严格限制官员经商外,还从法律上防范其通过家人或其他代理人经商牟利。《唐六典·吏部》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唐令拾遗》载:“诸王、公主及宫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宋代以后大体延续了唐代这方面的制度,且规定越来越细密,如明律中对王公勋戚的直系家人违规经商、欺压百姓等违法行为作出罪加一等的规定。
规定虽明确而严密,但挡不住经商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官员经商根本无法禁绝。为规避监督和打击,官员们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子弟、亲属经商。这种情况在宋朝很普遍,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右朝奉大夫温俊乂“遣子弟载陶器四车入京贸易”;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年),知房州廖视“到任之初,多令私仆贩运纱布,贪污酷毒”。
任职回避解决不了问题
为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违法犯罪,历代都制定了任职回避制度,如东汉“三互法”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所在地任职,两州长官也不得到对方籍贯地任职。这方面的规定到后来更加具体,亲属的认定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宋代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唐宋时期还规定官员不得在驻地娶妻纳妾,否则严惩。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进行徇私舞弊、利益交换。
于是,有些官员改变了方法,指使“亲吏”“亲随”等进行商业活动。比如,宋代茶叶贸易繁盛,与西夏、辽、金等存在极大价格差,利润空间诱人,在边境地区任职的文武官员看到商机,便经常指使亲信部下从事这方面的非法贸易。
相比指使亲属经商,利用亲信部下经商则更为隐蔽,虽然时有检举、弹劾,但仍是不少官员敛财的重要途径。如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刑部郎中萧固就派部下官吏前往两浙贩卖物品。
明代时,对官员经商的管理虽有所松动,但公、侯、伯及四品以上官员仍不得经商,这些权贵往往通过家人、仆人等代为经营,既不与国家禁令正面冲突,也免去经商劳累之苦。史书记载,明英宗时,皇亲公侯多令家人在北京四外州县“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明孝宗时,贵戚家人有的“截桥梁、阻舟楫”,以不法手段取财。违法经商之事一旦败露,这些权贵纷纷推给下人,自己则“一问三不知”。明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年),山东滨州百姓诉会昌伯孙忠家人韩兴等“征所贷借,规数倍利”,皇上念孙忠是国戚,“且必不知此,特宥之”,只将韩兴等“发戍辽东铁岭卫”。
专卖领域是违规经商的热点
盐、茶等是百姓生活的常用物资,消耗量极大,历代朝廷实施专卖,普通商人不得随意经营。有时候酒也被列入专卖品目录,朝廷对酿酒、售酒乃至开设酒肆都有专门规定。专卖形成了垄断,垄断意味着更高的利润,一些官员指使亲属和部下经商时纷纷瞄准了这些领域。
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三司使给事中胡则被降职知陈州,殿中侍御史王沿也同时被降职。《宋史·胡则传》对二人降职的原因有记载:在胡则担任河北都转运使期间,王沿曾通过其“假官船贩盐”,王沿还“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此事被查实后,二人“并坐责”。宋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大理寺丞沈维被免职,原因是其在剑南任职时“纵容子弟,交通关节,船贩私盐,屠牛开酤,丑秽狼籍”。
宋朝与北方各少数民族政权对峙,双方互有使者往来,一些使者也利用出使机会指使随从走私贸易,这种风气自北宋就开始了。宋仁宗皇祐三年(1051年),有大臣上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者,请以军法论”,说明当时这种情况已经有很多了。到了南宋,使者指使随员走私的情况更严重,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将随同出使北方作成一种职业,一听说有这方面的机会就想办法求人请托,千方百计名列其中,以走私牟利。
父子“巧用”公产做生意
唐仲友是南宋绍兴年间进士,与宰相王淮是同乡并有姻亲关系。唐仲友知台州期间与儿子唐士俊、唐士特、唐士济经营彩帛铺等产业,生意做得很大。朱熹在《按唐仲友第三状》中披露,唐仲友发财致富很有“窍门”,那就是充分利用公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比如,“本州收买紫草千百斤,日逐拘系染户在宅堂及公库变染红紫”,之后将“所染到真红紫物帛并发归婺州本家彩帛铺货卖”。再比如,“乘势雕造花板,印染斑珝之属,凡数十片,发归本家彩帛铺,充染帛用”。有这些不花钱的原料和劳动力,唐仲友自然节省了经营开支。
这还不是唐仲友最贪婪的地方。朱熹还披露:“仲友贪墨无耻,素乏廉称。到官之初,适见公使库有前政积下官钱十余万贯,遂有席卷之意。”唐仲友故意指定“奸猾使臣”姚舜卿担任监官,并与具体管事的官吏马澄等联手,由儿子亲自出面,巧立名目,虚列支出,贪钱“前后几数万缗”。
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八月,浙东饥馑,朝廷任命朱熹为提举浙东茶盐公事,前往救灾。朱熹在浙东各州县巡视,途中遇到一群台州饥民扶老携幼,狼狈外逃。朱熹让人发放钱物,命饥民返乡复业,但这些人死活不肯。朱熹感到奇怪,经过暗访,查得台州知州唐仲友的种种劣迹。这时的唐仲友已调离台州,任江西提刑。朱熹于是先后6次给宋孝宗上弹劾奏疏,最终将唐仲友下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