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价值原理:科斯理论的再思考
2022-10-19朱海就
朱海就
主观价值不仅是一种价值理论,也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由于这一原理是普遍适用的,所以市场法则如竞争和价格机制,也适用于所有的领域。任何排斥市场法则的做法,都因为排斥了主观价值这一普遍原理而变得非法。
经济学中,当我们说“资源有效配置”的时候,是指资源能够配置到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领域中去,即它是一个“主观价值”相关的概念。因此,资源有效配置首先需要有机制把消费者的需求表现出来,并且企业家能够有机制去判断消费者的需求,只有这两个有关“主观价值”的条件得以满足时,资源的有效配置才有可能。“价格”是在这两种主观价值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和其他市场信号一道为消费者和企业家的决策提供参考。如满足这两种主观价值的条件不存在,则价格不存在,资源配置和市场经济也将无从谈起。
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不足是没有充分地把“价格”和“主观价值”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价格是市场给定的,剩下的就是求解最大值的问题。比如古典经济学家用成本解释价格,其实是失败的,因为成本本身也是价格。新古典经济学家只是部分地把价格和消费者的主观价值联系起来,而没有和企业家的主观价值联系起来。
市场竞争也是与主观价值有关。就是说,竞争与其说是产品质量或服务的竞争,不如说是企业家评价或判断的竞争,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企业家将会在竞争中胜出。竞争是在企业家判断的过程中展开的。
主观价值的原理并不只适用于“市场”。很多人认为在政府垄断的“公共领域”可以不遵循主观价值的原理,在这些领域,只要遵循上级给定的命令就够了。其实他们弄错了因果关系:是因为政府阻碍了主观价值原理在这些领域的运用,才使得这些领域变成了“公共”,换句话说,假如允许主观价值原理应用于这些领域,即允许企业家发挥才能,那么这些领域将不会是“公共的”,而是市场的。
在政府垄断的公共领域,只需要一层一层地完成上级已经给定的目标。这样,企业家就无须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判断,体现消费者需求和企业家竞争的价格信号也不会产生,数量考核代替价格机制。这样,公共部门的配置资源是不会有效率的。公共部门越大,资源配置效率越低。
从主观价值的角度可以重新认识科斯的观点。科斯认为组织内部的命令机制与市场交易机制是一种“替代”关系。但两者其实并不是替代关系。这是因为,对参与到市场中的企业而言,企业内部通过合约确定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是一回事,因为所谓的市场价格,就体现在企业的合约中,比如在企业内部,企业家和员工之间通过合约产生的价格,就是该种劳动力的工资,即该要素的市场价格是通过企业内的定价形成的。科斯说的“市场与企业”其实都属于“市场”,两者是一体的。企业与市场的共性,除了两者都是“合约”(张五常)之外,还在于两者都遵循“主观价值”的原理。
然而,对于政府垄断的公共部门这种组织而言,却要另当别论,它和“企业”这种类型的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要遵循主观价值的原理,即要判断消费者的需求,而对政府垄断的公共部门而言则不需要。可见,“主观价值”或许是比“交易费用”更能够帮助我们认识组织的一个视角,它使我们认识到“市场和企业”这种区分是难成立的,真正的区分应该是市场(包括了企业)和“政府垄断的公共组织”。不过,科斯却没有把后者拿出来讨论。
也即,与市场具有“对应”关系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垄断产生的公共组织。如前所述,在这种组织中,价值是事先根据客观标准确定了的,所有的行动都是依据上级制定的客观指标进行,个体不需要也不能运用自己的企业家才能去预测消费者的需求。
比如最近笔者意识到,整个科研体系,一个政府垄断的公共组织因为采取客观价值的做法而步入误区。高校没有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什么人、什么文章和什么期刊有价值的权利,一切都是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整个科研体系不是在追求价值,而是在追求发表、课题和获奖,好像发表在某些特定刊物上的文章就特别有价值一样,完全违背了“价值是主观的,与属性(比如期刊级别)无关”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是不是成果”要根据“有没有价值”去定义,而不是根据发表在哪里去定义。整个科研体系需要从“主观价值”的角度重塑。
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提供有益的知识产品,也不可能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