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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祭奠权,法典来保护

2022-10-16朱乐曾慧吴明慧

现代妇女 2022年7期
关键词:小琳坟墓骨灰

现实生活中,因故去的亲人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安葬后,他人对墓碑及坟墓的毁坏等产生的祭奠权纠纷,不仅对后代人格利益造成伤害,也会破坏风俗习惯、社会公德。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明确对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予以法律保护。

亡父骨灰被遗弃,女儿索赔获支持

小琳(化名)是独生女,在她很小的时候母亲就已经去世。2018 年10 月6 日,小琳的父亲自杀身亡。小琳的奶奶、姑姑等亲属商议后,当日对小琳父亲的遗体进行火化,并将骨灰遗弃。小琳的姑姑在火化单上签写:家属同意不要骨灰。小琳诉至法院,认为姑姑在无任何人授权且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将父亲的遗体火化并遗弃骨灰,严重剥夺了其对父亲的悼念权和祭奠权,给其造成无法挽救、无法衡量的伤害,要求姑姑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 万元。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要做好调整工作,同时还要从创新管理运行机制上入手,满足高职院校的发展需求。只有遵循相关的发展原则,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才能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长远的发展目标。所以在实际中就要做好各个环节的完善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小琳的姑姑称,小琳的父亲死亡事发突然,现场血腥,遗体腐败,必须尽快处理,且处理遗体是小琳的奶奶等近亲属协商一致同意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琳的姑姑在处理遗体时未尽到通知的义务,也未征得小琳同意,擅自处理小琳父亲的骨灰,存在一定过错,对小琳造成了精神创伤,判令小琳的姑姑向小琳道歉,

并酌情判令赔偿小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说 法

王某、齐某之女于1995 年意外夭折,葬于村集体墓地。王某、齐某及家族亲属一直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祭祀,表达哀思。2019 年,王某来到墓地进行祭祀时,发现女儿的墓地被北京某公司绿化施工夷为平地。王某、齐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齐某的合法权利,要求支付王某、齐某财产损失50万元(用于购买墓地)、精神损失费50 万元,共计100 万元。

本案中,小琳对父亲的死亡有知情权,有对其父亲的遗体告别及对骨灰进行祭拜的权利。小琳的姑姑在处理小琳父亲的遗体时,未尽到通知小琳的义务,忽视了小琳的权利,使小琳失去了祭拜父亲的特定物的机会,对小琳造成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小琳的姑姑应对小琳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在基于大数据时代的城乡规划学走向计量化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考虑其中的数据是否公开,即城乡规划中能否接受社会监督[3]。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城乡规划学走向计量化的过程中考虑数据开放这一要素。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土地使用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同时,也应尊重土地历史、现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亡女坟墓因绿化被毁,父母获精神损失赔偿

当逝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首先应当尊重逝者的遗嘱。如逝者生前就其死后骨灰安葬事宜并未留下遗嘱,则应由逝者近亲属协商处理。在逝者无遗嘱、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逝者骨灰安葬等事宜。负责处理安葬事宜的近亲属负有及时通知其他近亲属的义务。

北京某公司辩称,绿化施工项目系政府工程,在镇政府交付的施工土地、图纸及现场勘验中,均未显示存在王某女儿坟墓的情况,也未发现墓碑、祭祀物品及隆起的明显呈坟墓状的土堆等明显标识。并且,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镇里不允许土葬,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施工区域属于房山区民政局批准的公益性公墓,施工现场安葬坟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因此,不同意王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而确实为南宋闽刻的三卷本《山谷琴趣外篇》则因其先天的缺陷而频遭学者讥议。朱孝臧《彊村丛书》跋此书云:“卷中讹文脱字,往往而有,题尤芟节太甚,或乖本恉。”[1]277饶宗颐《词集考》亦批评此本“词数仅得一卷之半,讹文夺字,芟节题序,祝穆讥为俗本者也”[2]54。但是这个版本由于收录不足黄庭坚存世词作总数之半,所收词作全部见于嘉靖本系统中,因此,从著作权角度看此本还是比较可信的。此外,南宋乾道麻沙本《类编增广黄先生大全文集》有词一卷,所收篇目及内容与《琴趣外篇》本大体相同。二者都刻于福建,都属坊刻本,可能有某种渊源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指出墓地所在位置,已经被夷为平地,周围栽种了树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王某女儿幼年夭折,给王某、齐某的家庭造成了严重打击。北京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王某女儿坟墓毁损,导致了王某、齐某再次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故有权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法院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10 万元;因王某女儿坟墓被毁,需要重新选择墓地安葬,遵照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并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法院酌定为1万元。

说 法

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坟墓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他人损害,给已逝者的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其次,当坟墓、墓碑等特定物被破坏、毁损时,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享有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他人墓上遮塑料布,反习俗被判拆除

陈某父亲、母亲先后于1970 年、1971 年去世,并合葬于房山区某村村东。2012 年,同村的王某承包了墓地所在的土地。2020 年,王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陈某父母的墓地三面建墙并用大棚遮住。陈某认为,因被告王某未经同意在其父母墓地上建墙、盖棚,致使其既不能为父母扫墓,也不能正常维护墓地,给陈某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陈某要求王某立即将建在其父母墓地方圆3 米内的建筑物清除(包括坟墓三面围墙以及钢结构、丝网、塑料布、地梁、排水管),并为其扫墓及维护墓地提供便利。

对照组患者均进行常规内科治疗,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给予脑细胞代谢促进剂、赋能剂、抗感染类药物等;实行高压氧治疗,压力表控制在2ATA;进舱90 min,前20 min加压,后持续稳压50 min,最后20 min减压;每日进舱一次,10 d一个疗。观察组在此基础上联合依达拉奉进行治疗,30 mg依达拉奉注射液注入250 mL生理盐水静脉滴注,2次/d,共治疗14 d。

庭审中,王某辩称,钢丝与塑料布不是新安装的,而是2016 年装大棚时就有的,为陈某祭奠留了门口,不会影响祭奠。钢丝、塑料布和大棚是一体的,如果拆除将失去大棚的整体功能,无法实现棚内保温,无法生产。

本案中,王某利用承包土地进行生产时,事先未与死者的后代陈某进行沟通,就在死者坟墓上建设大棚、盖塑料布等,不仅违背风俗习惯,同时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碍,应当对妨害物予以清除。政府提倡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且祭奠先人有多种形式。陈某要求王某拆除大棚以便烧纸祭奠双亲,不仅可能造成火灾、产生安全隐患, 同时也不符合文明祭奠的要求。因此,陈某主张拆除大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陈某双亲的坟墓在涉案土地上已建造多年,王某承包涉案土地时应当知晓,在开发使用该土地时应尊重历史和现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事先与陈某进行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王某未经陈某的同意,擅自在陈某双亲坟墓上搭建钢结构、丝网和塑料布,行为显然不妥,会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碍,因此,陈某要求拆除坟墓上方的钢结构、丝网和塑料布等,应当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要求拆除三面墙、地梁和排水管,鉴于王某建造涉案大棚时,为坟墓的四周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对陈某祭奠双亲不构成妨碍。陈某要求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搭建在陈某双亲坟墓上方的钢结构、丝网和塑料布等全部予以清除。

梁大哥与梁小弟的母亲去世后,梁大哥将母亲的遗体进行火化,并将骨灰进行安葬。后梁小弟将母亲的骨灰从坟墓中挖出,并将骨灰放置其家中。梁大哥认为,梁小弟作为自己的亲弟弟将母亲的骨灰挖出、毁坏坟墓,并用母亲的骨灰威胁他人,违背公序良俗,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梁小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 万元,归还母亲骨灰以尽快再次下葬,入土为安。

说 法

近期,美国、沙特阿拉伯、俄罗斯等主要产油国都在增产原油。11月份沙特阿拉伯原油日产量接近1100万桶,刷新了10月份创下的日均1065万桶历史新高。俄罗斯原油日产量连续数月保持在1100万桶之上,其中10月份的石油产量已经升至27年来最高。美国原油日产量也维持在1170万桶的历史高位,同时美国全国商业原油库存连续上涨,日前库存量已达4.469亿桶,创2017年12月份以来新高。

何守一“是是是”的直点头,等权头辛燕晓一走,何守一和郑玉英就逼问何东到底为什么没登记,何东说不想,再问为什么,就说不出来了,因为怎么看何东都不觉得现在是阐述自己理想的时候,结果父母意见就是,赶紧结了,别折腾了。

弟弟将母亲骨灰放家中, 哥哥起诉获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式中,P(x,z)表示某质点的位移,V(x,z)表示纵波的传播速度,ρ为介质密度,弹性模量K=ρv2。

梁小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因梁大哥没有告知母亲去世的消息,他才去拦截灵车;而且他将母亲的骨灰取出后一直存放在家中,这是母亲生前的遗愿,梁大哥可以随时到自己家中祭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毁损原有安葬母亲骨灰的坟墓并将骨灰取出,以其母亲的骨灰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原告作为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被告辩称系为履行其母亲的遗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梁小弟向梁大哥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 元,并将母亲的骨灰归还梁大哥,予以安葬。

被告梁小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说 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按照中华民族传统的民间习俗,老人去世后,作为子女应尽快将老人予以安葬,入土为安。老人的骨灰、安葬所用棺材以及所形成的坟墓,均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已逝老人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已逝老人的亲属均应共同予以安置与维护,不得毁损及非法利用。

本案中,老人去世并已安葬后,梁小弟却擅自毁坏老人坟墓,破坏用以安置老人骨灰的棺材后将老人骨灰取出,用老人骨灰威胁他人,梁小弟的行为已严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给老人的其他亲属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其理应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归还老人骨灰以便尽快二次安葬。

同时,作为已逝者的子女,应当尊重老人遗愿,共同协商、妥善解决老人的殡葬事宜,尽好子女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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