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模式在中国的运用与发展
2022-10-14宋亚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宋亚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一、研究背景
农产品等大宗商品的价格风险一直都是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问题。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从而规避由于商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但我国衍生品市场并未健全,农产品标的期货期权种类十分少。大连所目前仅有10种农产品期货和豆粕期权,且还未实现规范场内期权交易。同时衍生品市场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需要专业的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识别、预测、管理、控制能力,以及充足的资金,这样的市场壁垒对农民来说几乎是永远无法逾越的。
传统农业保险虽然能够更直接为农民们提供风险转移的服务,但是传统农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为可保的纯粹风险,而农产品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是系统风险,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所以该产品也无法补偿其给农民们带来的损失。
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保险+期货”新兴模式,希望以保险公司作为农民的代表,进入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管理为目标的交易,打破市场壁垒。同时通过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操作,便可有效控制农产品价格变动的系统性风险,将风险转移到衍生品市场中。
二、研究内容
(一)运行机制
顾名思义,“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制便是,农户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基于生产成本以及一定稳定收益,约定一个农产品的目标价格。承保期限内,若衍生品市场的平均价格低于合约中的约定价格,则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中的差价,也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价格指数保险。同时在该过程中,保险公司向农户收取一定的保费后,在衍生品市场购买看跌看涨期权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从而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此时期货公司起到了“再保险”的作用。
在中国,农户不是很情愿额外花钱去买一份保险,所以许多地方政府以及交易所会针对该项目进行一定的补贴,农户自担占总保费的10%—30%,这也是如今该模式下保险公司保费的主要收入。
同时在实际的风险对冲环节,主要是利用了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的功能,在衍生品市场进行与现货等额反向操作,当市场该商品价格发生变动时,衍生品市场也会相应产生同方向的变动。当现货市场发生不利变动时,可利用衍生品市场的有利变动抵消可能给农户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达到对冲风险的目的。
可以看出,经过价格保险和风险对冲的结合作用便可以将农户的收入固定,有效转移农产品的市场风险。与看跌期权相类似,当农产品的价格低于所约定的价格时,此时出险农户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获得收益补偿,倘若未出现不利的价格变动则农民也就只损失所交保费,则可发现相当于将农户的损失固定了,同时又让农户们保留了价格上涨时的收益,所以“保险+期货”模式中主要采用的便是看跌期权。
(二)定价核算
根据该模式下的定价流程,可发现其总过程主要涉及到农产品价格保险和相应期货两个部分的定价过程,本文立场于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险条款与相应期权定价模型完全耦合情况下,就价格保险部分根据风险保费法“保险+期货”模式下保险费率有:
当通过大量历史数据测算出单位标的预期平均价格E(p),则相应的价格波动损失率为P- E(p),当实际价格与预期价格相等时可发现保费为0,但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着价格下跌的风险,所以此时还需要加上给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S。统计发现该风险补偿和相应有着与合约价格相同的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的费用相同。
则又有:
当然在实践中以上的计算过程会受到保单条款中对目标价格规定的影响,同时还需考虑到政府补贴在该模式中的影响。在本文中便简单地该部分变为期权费用的核算。费用率以及利润率可以看作是保费毛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其数值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多年经营经验数据以及交易双发的议价力。
(三)实施现况
将保险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农户的收益,“保险+期货”模式在多地试点后得到不错的成绩,更多农户和主体们纷纷加入这一模式的运行中。下文就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所共同承办甘肃省礼县苹果“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为例进行详细分析,具体模式见右页表格。
(四)现存问题
根据右页表格所列的内容,分别分析该模式的几个交易环节,探究其中所存在的问题。
1.农户与保险公司
在保险销售或是项目推广过程中,对风险对冲、跨期保值等金融知识缺乏了解的农户们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有些农户们最初还会将保险公司误认为是骗子而拒之门外。除此之外,农户们的风险管理意识较弱,多数人并不愿意向保险公司缴纳这份看似多余的保费,而缺少保单又无法满足大数定律从而影响“保险+期货”项目中保险的运行。
2.政府与保险公司
作为该项目运行的机构主体之一,政府在其中最重要的作用便是向农户提供补贴,从而提升农户们的投保积极性。当前政府相关的补贴政策是通过当年度农产品实际生产收入水平相对于当地同产品正常年份平均生产收入水平的降低程度进行核算的,只有少数试点当地政府会直接与保险公司合作从而承担一部分的保费,相比之下期货交易所承担了大量的保费补贴。自2015年至2019年,大连、上海、郑州期货交易所已向“保险+期货”项目试点专项基金投入约1.5亿元。若是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补贴,很难给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提供保障,保证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盈利性,自然会根本性地影响该项目的推广。
同时在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定中,保险公司不能直接进入场内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只能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需要面对场外交易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流动性等风险。
3.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
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交易间起到了“保险+期货”模式中的风险对冲作用,通过期货交易成功将农作物价格波动的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中。但这需要两大作用端保持高效率的协同合作和透明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而如今该模式在国内的实践当中仍未实现。不管是在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彼此互相的沟通上,还是双方对彼此业务的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隔阂,从而影响该模式的运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