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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概念的语义辨析
——从两类不同需要的视角看

2022-10-14刘清平

人文杂志 2022年8期
关键词:客观事实评判主观

无论在日常言谈还是理论话语中,“真”都是一个常见的重要概念,其复杂纠结的涵义往往众说纷纭而又莫衷一是,当代西方学界的“冗余论”甚至主张,它是一个没有什么意义的多余字眼,放弃它或许更有好处。

本文试图抓住人们言说“真”字的动机源头这一要害,从辨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角度出发,对它的核心语义进行一些辨析,说明它对于人们描述外部世界和内心状态具有的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一、符合事实的纯认知语义

所谓“认知需要”,是指人们“想要”从事认知行为的心理动机,因此有别于人们“想要”从事道德、实利、信仰、炫美等非认知行为的心理动机亦即“非认知需要”,同时还能再细分成“求知欲(好奇心)”和“求晰欲(好明心)”两种因素,分别推动着人们追求“内容上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和“形式上清楚明晰的确定知识”。

“真”的核心语义正是从求知欲的诉求中直接产生的,因为“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就是所谓“真”的知识(真理、真知)。

伴随着“认知理性”精神的确立,古希腊哲学家已经自发察觉到了“真”与求知欲的这种关联。例如,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主张:“求知是人的本性。……既然人们探索哲理只是为了摆脱无知,他们研究科学显然也只是为了知识,没有任何实用目的。这能从下面的事实中得到证明:人们总是在获得了几乎全部的生活必需品、舒适品和娱乐品后,才会从事这类研究。”另一方面,他又继承巴门尼德把“真理”归结为“思维与存在同一”的见解,强调“说‘存在’不存在,或者说‘非存在’存在,就是假的;说‘存在’存在,‘非存在’非存在,就是真的。”

尽管他还没有自觉地将这两段论述连在一起,我们却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直接关联:既然人们是在由于知识缺失引起的困惑惊诧(好奇心)的推动下,才去从事认知行为、以摆脱无知状态的,自然就只有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即“真知”,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求知欲了。换言之,既然求知欲总是促使人们如实描述事实的本来面目,那么,某个东西“存在”,就应当如其所“是”地说它“存在”,不可扭曲它存在的真相,硬说它“不存在”;另一个东西“不存在”,也应当如其所“是”地说它“不存在”,不可扭曲它不存在的真相,硬说它“存在”。

进一步看,亚里士多德在主张“研究科学显然也只是为了知识,没有任何实用目的”后,进一步强调“把哲学叫做真理的知识是对的,因为理论知识以真理为目的,实践知识以行为为目的”,

还表明他已经自发地把认知需要与实利方面的非认知需要区分开了:如果说“需要”是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必要中介,那么可以说,求知欲就是单纯追求“真”这种认知性的“好”,不像各种非认知需要那样,旨在追求“善”“利”“信”“美”这些非认知性的“好”。从哲理角度看,人们在日常言谈里将“真、善、美”说成是人生的三大正面价值,主要理据也就是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在赋予事实以价值的过程中发挥出来的不同效应:对于同一个事实(比方说菊花),人们纯粹基于好奇心就会得到有关它生长规律的科学真理,偏重于道德需要则会赋予它高洁的德性价值,从观赏角度又会发现它淡雅的炫美价值。与之相反,所谓“假、恶、丑”则是由于求知欲、道德需要、炫美需要的满足受到阻碍或否定所生成的人生三大负面价值。

所以,只要不是沉溺于抽象的玄秘思辨,而是脚踏实地地立足于日常生活的坚实土壤,我们可以说,不管冗余论找出了怎样振振有词的玄妙理据,都不可能将“真”字从词典中清除出去。原因很简单,去掉了“真”字以及语义相反的“假”字,人们就无从指认某种认知是不是符合它所描述的事实,也无从评判它是不是具有能够满足求知欲的价值了;倘若用其他语词替换“真”和“假”,则不过是缺乏意义地玩弄字眼罢了。说穿了,假如冗余论拒绝使用像“冗余论才是真理,其他肯定‘真’概念必要性的学说则是假知”这样的悖论性表述,它也很难说明为什么只有自己才能在理论上成立,其他学说却无从成立。有鉴于此,可以预测的是,无论西方哲学家们如何绞尽脑汁地论证“真”字纯属多余,它在日常语言和哲学学科的词典里都将一直保存下去,并且还会通过人们深入澄清其核心语义的理论努力,逐步摆脱西方哲学家们加在它身上的种种神秘魅惑,在人们认识世界和自身的过程中发挥更清晰更有效的语用功能。

“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在认知维度上的集中表现,就是由于非认知需要对求知欲的干扰压制,人们只肯承认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却不肯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结果仅仅把自己愿意看到或面对的“真”视为“真”,不把自己不愿看到或面对的“真”视为“真”,类似于自以为把头埋进沙堆里,风暴就不再存在的鸵鸟式做法。日常言谈中说起的“想当然”,也是这类“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的产物:并未如其所是地考察事情实际是怎样的,单凭某种偏好成见就去想象或猜测事情是怎样的,如同邻人疑斧的成语描述的那样,由于内心怀疑邻人之子偷了自己的斧头,看他的一举一动都像偷了斧头似的——虽然真实情况完全相反。显而易见,在认知维度上这样“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势必会在非认知需要的诱导下偏离事实的真相,形成虚假谬误的知识却不自知,甚至在别人指出其虚假谬误后,照旧依据内心的信念,坚信自己的见解才是真理。

改为整数槽之后电机的磁滞损耗和涡流损耗分别为2 W、0.4 W,铁耗降为2.4 W,比分数槽时小很多,在可接受范围。假设其他损耗为0.2 W,则电机的效率约为6/(6+2.4+0.4+0.2)≈0.667,也就是说效率可达66.7%。

二、符合主观事实之“真”

西方哲学家们加给“真”字的另一种神秘魅惑,是将“符合事实”的核心语义限定在“客观”事实的范围内。与将“真”混同于“明”的神秘魅惑不同,这种魅惑从古希腊起就附着于“真”概念上了:由于当时哲学家们看重的认知首先指向了在人们心理之外存在的外界对象,其中不仅包括水、气、火、土、原子这些自然物体,甚至连数、逻各斯、努斯、理式这类抽象思维的主观结晶也被说成是客观的存在,结果形成了后来在西方主流哲学中得到发扬光大的“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架构,以至于认识论的关注点也一直聚焦在“作为主体的人如何认知在人之外的客观对象”问题上。受此影响,“认知符合事实”意思上的“真”,也就具有了“主观认知符合客观事实”的限定内涵,并从中进一步延展出了“真(真实,真相)”是指“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的衍生语义,乃至最终形成了像“客观真理”这样的流行说法:“真理”原本是指符合事实的主观知识,却在语义的演变中逐渐转而意指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本质规律或存在状态)了。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宣称:“每个东西的存在也就是它的真理。”

与之对应,“主观”往往和被认为只会妨碍人们得到正确认知的欲望情感混为一谈,非但无法具有“真”的内涵,反倒呈现出“假”的意蕴,以致说“你的观点太主观了”也就等于说“你的观点不符合事实、充满偏见”;相比之下,说“他的观点比较客观”,则通常意味着“他的观点符合事实、不带偏见”。

在这个语境里,“讲述客观事实真相”和“讲述主观事实真相”的一个微妙区别在于:一方面,客观的东西存在于人们的心理之外,尤其自然事物本身并不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因而人们通常比较容易评判某个说法(命题)是不是如实描述了它们的“真相”,如“这是一朵玫瑰花”“张三是个人”等;另一方面,主观的东西却存在于人们的心理之中,并且往往和道德、实利、信仰、炫美方面的意欲情感直接相关,有着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因而人们要评判某个说法(命题)是不是如实描述了它们的真相就困难多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人心隔肚皮、无法验证这类有时候是难以克服的障碍。这种鲜明的反差既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可信度不如自然科学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西方主流哲学倾向于把“truth”和“sincerity”区分开的一个主要原因。

迟恒请来两位退了休的工程师,一位水利,一位园林,带了简单的仪器、工具,迟恒扛来把锄头,调了台喷绘着新闻采访标识的车,开赴陵矿进一步勘查核实。行前,电话知会陵矿办事处,不弄什么暗访,堂堂煌煌,给对方的压力更大。

对“真”概念的另一种常见误用,也与两类不同需要的微妙异同相关,就是把“应然之真”与“实然之真”混为一谈,凭借前者压倒后者,结果造成对事实真相的扭曲。这里所谓“实然之真”是指人们纯粹基于求知欲在实然维度上描述的事实真相,也叫“实有之真”;与之对应,所谓“应然之真”则是指人们受到非认知需要影响在应然维度上指认的事实真相,也叫“应有之真”,日常言谈里经常又被分别称作“现实”和“理想”。例如,气象预报预测的未来几天的天气变化趋势就是实然之真,我因为打算外出旅游心里希望的未来几天的天气变化趋势则是应然之真。一方面,两者都是指向事实存在的认知之真;另一方面,实然之真是不涉及非认知需要的纯粹认知之真,应然之真则是非认知需要主导下不纯粹的认知之真,从而形成了两者之间的纠结关系。

进一步看,倘若不是停留在西方哲学家的玄秘思辨上,而是依据日常经验反思人际交流中经常遇到的“说真话还是说假话”问题,我们也不难发现,“真”并不限于“符合客观事实”的范围:“说真话”无疑包含“讲述客观事实真相”的诉求,但同时并不排斥、甚至还更偏重于“讲述主观事实真相”的诉求,要求人们把内心实际存在的感受领悟、意欲诉求、情感体验、价值评判等如其所“是”地说出来。有趣的是,或许部分地由于西方主流哲学坚持“认知理性”精神、恪守“主客二元”架构的缘故,西方语言往往用不同的语词分别表示“讲述客观事实真相”和“讲述主观事实真相”的诉求,就像英文的“truth”和“sincerity”那样:如实描述日月山川等客观事实是“真实”的言说,如实描述内心体验等主观事实则是“真诚”的言说。与之对照,或许部分地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坚持“人为情理”精神、恪守“天人合一”结构的缘故,汉语往往将两者相提并论,认为人们主观心理中的意欲情感如同日月山川等自然物体一样“真实”,因而客观的“真实”与主观的“真诚”可以说是根本一致的,以致于先秦哲学文本中已经出现了像“真天壤之情”(《墨子·辞过》)这样的说法。

所以,从这个角度辨析“真”的核心语义,不仅会引出“真实”与“真诚”的互动关系,而且还会涉及中西哲学比较的意蕴,有助于我们理解两种不同哲学精神的深刻异同。

举例来说,我出于好奇心问你对这朵玫瑰花的看法,你给出了“这朵玫瑰花很丑”的回答。与评判“这是一朵玫瑰花”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命题相比,我要评判这个回答是不是符合你的内心看法的真命题就困难多了,因为这里存在几种难以验证的可能性:假如你纯粹是为了满足我的求知欲这样回答的,它就如实体现了你的内心看法;但假如你是因为猜我不喜欢这朵玫瑰花,为了附和我才这样回答的,或者反过来,假如你是因为猜我喜欢这朵玫瑰花,为了和我抬杠才这样回答的,它就没有如实体现你的内心看法。再比如说,倘若我出于好奇心问你,你的朋友张三对我的看法,你的回答的真实性就更难确认了,因为这里的不确定性不仅在于你的回答究竟出于怎样的动机——是想告诉我“实情”呢(这个词明显带有中国文化传统的积淀意味),还是为了讨好我,或是为了帮张三打圆场——而且还在于因为人心隔肚皮的缘故,你可能也不了解张三对我的真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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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评判“是不是讲述了主观事实真相”的难度大大超出了评判“是不是讲述了客观事实真相”的难度,这个差异并不足以把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足以证明“真”字只适用于后者、不适用于前者。关键在于,尤其在悬置了非认知需要、保持了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情况下,两种讲述都是纯粹基于求知欲展开的,因此在“只以‘是否符合事实真相’作为真假标准”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从而根本决定了“真”字对于两者的同等适用。毋宁说,针对“讲述主观事实真相”的真假评判经常面临的种种障碍,只是加重了人们做出这种评判的困难度,并没有取消人们做出这种评判的必要性。所以,重要的是找到克服这些障碍的途径(如凭借较易验证的行为特征来评判主体的内心动机等),而不是干脆放弃这类真假评判,因为那样的话,不仅好奇心的诉求范围会受到严重局限,人际交往也将盲目展开。可是,正如人们在改造外部世界的时候对于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势必陷入挫折失败一样,人们在人际交往的时候对于主观事实一无所知,也势必陷入挫折失败。不幸的是,那些否认关于主观事实也能形成真理知识的观点,往往忽视了这个无法否认的简单事实。

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由于具有厚重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缘故,“讲述主观事实真相”经常会出现言人人殊的情况,但这不等于说这方面的“真理”就与“讲述客观事实真相”方面的真理“只有一个”不同,能够“多样化”了。事实上,如果说有关客观事实的真理只有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只有一个、不可能多样化的话,有关主观事实的真理也只有一个的根本原因同样在于主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只有一个、不可能多样化。细究起来,这个问题上“真理多样化”的误解是把两个涉及不同需要的问题搞混了:一方面,人们主要出于各自不同的炫美需要,对同一朵玫瑰花的炫美价值做出了多样化的评判,从美到丑再到无感等。可是,既然这些评判是在炫美需要的主导下展开的,它们的评判标准就是“美丑”而非“真假”了,因此我们从中只能得出下面的结论,即人们对同一个对象的炫美评判是多样化的,没有什么强制划一的标准能够加在这些评判上,所以也不存在只有某个评判才是对的、能够成立的独断现象,却无法越界得出下面的结论,即人们对同一个对象的正确知识是多样化的,没有什么强制划一的标准能够加在这些知识上,所以也不存在只有某个知识才是真理、能够成立的独断现象。另一方面,人们在出于求知欲把自己的炫美评判表述出来,并且因此基于“真假”这种强制划一的标准针对这些表述进行评判,确认它们“是不是符合事实”“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时,恰恰如同评判针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一样,只有一个真理:假定你内心觉得这朵玫瑰花很美,那么对你来说,只有“这朵玫瑰花很美”的表述才是真理;相比之下,无论你是出于附和我还是和我抬杠的动机而说,“这朵玫瑰花很丑”或“这朵玫瑰花谈不上美丑”的表述都是假的,遮蔽了你内心想法的本来面目(真相)。就此而言,只要辨析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异同,以及描述、评判与诉求的异同,

我们就会发现,无论炫美维度上的评判呈现出怎样五花八门的多样性,都无从否定认知维度上的真理只有一个的一元性;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两者混为一谈,把炫美维度上的评判多样性说成是认知维度上的真理多样性,只会让事情变得混乱起来,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此外,在下面的情形中,两类不同需要的辨析也很有必要:无论涉及的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事实,“讲述真相”的实然认知诉求出现在人际交流中的时候,或多或少都有“不欺骗人”的应然道德意蕴,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杂纠结的局面。例如,康德曾凭借“纯粹理性”精神主张,哪怕凶手堵在门口问你,他要杀掉的那个人(你的朋友)是不是躲在你家里,你也应当实话实说告诉他真相而不可说谎,

却没有意识到,在这类情况下依然坚持“说真话”的实然原则,可能会给朋友带来严重的伤害,违反了“不可害人”的正义原则,等于是用对凶手说真话的“真实”压倒了保护朋友不受伤害的“真诚”。相比之下,倒是违反“说真话”的原则欺骗凶手,才体现了道德上对朋友的“真诚”。

再如,儒家在父亲攘羊杀人的情况下主张“亲亲相隐”,虽然冯友兰认为这是一种对待父亲的“真性情”,

但不仅在认知上属于遮蔽真相的“说假话”,道德上也违反了“不可害人”的正义原则,会对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伤害,等于是把对亲人的“真诚”凌驾于“说真话”的认知原则和“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之上了。

又如,倘若我问你张三对我的看法,你虽然明知他讨厌我的真相,却出于讨好我或帮他打圆场的动机隐瞒了“实情”,谎称张三喜欢我,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就既不“真实”,也不“真诚”,甚至还有点“伪善”了——尽管我的日常作为的确有招人恨讨人嫌的地方。值得一提的是,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不难理解“虚假”和“虚伪”之间由于涉及两类不同需要所形成的微妙异同。

一般来说,两者之间不相抵触、根本一致的情况,就是将人们常用的祝福语“心想事成”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我心里希望未来几天的天气保持晴朗,这样外出旅游时能够玩得尽兴;另一方面,现实中的天气果然“如我所愿”,艳阳高照、风和日丽,等于说实现了我的理想。不必细说,假如人生历程总是处在这种“应然之真即实然之真”的“万事如意”状态,人们就能获得对自己来说最为圆满的幸福愉悦了,因为从元价值学的实然角度看,对于主体自身来说,“理想”或“心里想要的东西”总是有一些“值得意欲”的正面价值。

三、实然之真与应然之真的反差

不幸的是,以这种狭隘限定的方式将“真”概念嵌入到主客二元对立架构中,势必扭曲它的本来面目,造成严重的误导。诚然,按照刚才辨析的“真”的原初语义“符合事实的主观认知”,“符合客观事实的主观认知”无疑是“真”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符合主观事实的主观认知”就不是“真”的,而是“假”的了;否则,我们就只能宣布,试图揭示人们心理活动本质规律的心理科学,从问世起直到永远注定了是虚假错谬,不可能包含正确知识的因素了。从这一点就不难看出,将“认知符合事实为真”的说法限定在“客观”事实的范围内,却将符合“主观”事实的正确认知排除在外,是如何站不住脚了。严格说来,无论是客观事实的“真相”,还是主观事实的“真相”,归根结底只能通过人们的“主观认知”揭示出来,因为只有当求知欲驱使人们通过主观认知活动探究各种事实的本来面目时,这些活动的主观结晶(知识)才谈得上是“真”是“假”;至于事实自身(无论客观还是主观)的本来面目,则谈不上是“真”是“假”。有鉴于此,倘若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方面把“真”与“客观”混为一谈,另一方面把“假”与“主观”混为一谈,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曲解,甚至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澄清了“真”概念对于主客观事实同等适用的普遍语义,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真实(真理,真知)”与“真诚”之间的微妙异同,而且有助于我们通过辨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理解事实描述与非认知价值评判之间的深刻反差,坚持“真理只有一个而非多样化”的理念。

其中,E(k),Ec(k)分别为其输入偏差和偏差变化率;Kp,Kt,Kd分别为其比例、积分、微分作用的参数。

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却是实然之真与应然之真相互抵触的冲突情况,也就是所谓的“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其中,理想很丰满的首要原因在于,人们内心总是希望尽可能充分地达到自己的所有目的,让自己的人生意义得到不留遗憾的完美实现;而现实很骨感的首要原因却在于,由于人固有的有限性,以及现实中不可避免的种种冲突,在人们那些丰富圆满的内心愿景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才有可能实际达成,绝大多数都不会实现,要么在付诸实施前就由于能力不够、希望渺茫等原因被人们主动放弃了,要么在付诸实施后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所谓“不可抗力”的原因遭受挫折失败,最终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并让人们刻骨铭心地体验到人生的坎坷波折。有鉴于此,正是在这类“骨感”情况下,清醒地意识到实然之真与应然之真的鲜明反差,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应然之真凌驾于实然之真上,才特别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古希腊哲学业已自发指认了“真”与求知欲的直接关联,后世西方哲学的“认知理性”精神在将“理性”凌驾于“认知”之上的异化演变中,却逐渐偏离了这种素朴而精辟的洞见,流露出不是把“真”归结为“符合事实”,而是归结为“清楚明晰”的意向。例如,笛卡尔就将“辨别真假的认知能力”和追求“清楚明晰”的理性混为一谈,声称“凡是我们清楚明晰地理解的东西都是真的”。

再如,早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最初指出,“要知道图像是真是假,我们必须拿它与现实比较”,显然继承了古希腊哲学有关“真”在于“符合事实”的洞见,但他随后又笔锋一转,凭借“由原初记号构成的逻辑结构必须是清晰的”这一理据主张,重言式等由于符合逻辑具有的所谓“无条件真”高于命题由于符合事实具有的所谓“可能真”。

不难看出,这些哲学大师实际上是由于未能察觉到求知欲与求晰欲的区别,误将两者混为一谈后,又把“真”与求晰欲直接关联起来,结果将“真”等同于后者诉求的“明(清楚明晰)”了,从而把某种魅惑加在了“真”之上,混淆了“真”的核心语义,让其变得模糊不清、混沌不明,怎么说都很难说清楚了。

有鉴于此,我们今天在针对“真”概念展开祛魅努力的时候,第一步就应当祛除这种混同“真”与“明”的神秘魅惑,回归“真”仅仅在于“认知符合事实”的原初语义。

“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在实践维度上的集中表现,则是人们不肯承认自身有限和现实冲突的限制约束,在缺乏可能性的情况下依然一意孤行,极力想要实现心中的理想愿景,甚至喊出“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口号。其实,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都比较容易在各种非认知需要的主导下,“想到”丰富多彩的理想愿景亦即应然之真,并把它们作为人生历程的奋斗目标;在这个意思上说,这类理想愿景本身不仅无可厚非,反倒很有意义。麻烦主要在于,假如我们未能清醒地意识到应然之真的理想属性,而是把它们当成了很容易就能“美梦成真”的现实景象,或者说把“真心想要”的东西当成了唾手可得的“真实存在”,就会忽视或回避下面这个严峻的问题:在自身有限和现实冲突的限制约束下,尤其在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作用下,自己能不能通过实际“做到”的途径,真正达成这些“想到”的理想愿景?就此而言,“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说法显然是在实践中把应然之真等同于实然之真了,误以为自己在应然维度上“想到”的东西都能在实然维度上“做到”。从某种意思上说,浪漫地以为丰满的理想都是能够达成的现实,甚至相信自己的一生都会保持一帆风顺的“心想事成”“万事如意”,就是这种“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的极端体现。

按照第二节的分析,在剖析“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的谬误时,我们同样不应当把西方主流哲学的主客二元架构照搬过来,在将“应然之真”或“想到”正确地归结为“主观”的同时,又把“实然之真”或“做到”错误地归结为“客观”。诚然,尤其是在改造自然界的情况下,人们的确会遇到“主观”的“应然之真”或“想到”与“客观”的“实然之真”或“做到”相对而言的大量现象,但事情的另一面是,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主观”的“应然之真”或“想到”与“主观”的“实然之真”或“做到”的互动关联。例如,我一心想在科学研究中做出许多原创性的理论发现,但由于个人能力有限、研究方法出错等原因,最终没能在主观的认知领域做出这些发现,实现人生的理想,就是“应然之真”或“想到”与“实然之真”或“做到”两者都属于“主观”范畴的案例。所以,倘若恪守主客二元结构而忽视了“真”概念对于主客观事实的同等适用性,我们在这类问题上也会陷入误区。

为验证本文设计的基于田口法的锂电子电池快速充电方法的有效性,将该设计方法与传统的五阶恒流充电方法进行实验比较。

进一步看,“客观存在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客观存在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说法,虽然常常被认为是存在论(本体论)领域内两个内容完全一致的命题,但实际上也包含着要求人们区分“实然之真”与“应然之真”的潜在意蕴,彼此之间也存在某些微妙的差异:一方面,“客观存在不依赖于主观意识”的命题更偏重于在认知维度上区分“实然之真”与“应然之真”,通过指认客观事实不依赖于主观意识的独立存在,要求人们不可把自己想当然地构建出来的东西(如金山、飞马等)当成客观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东西,更不可凭借这些东西否认客观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东西。另一方面,“客观存在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命题由于把焦点放在了“意志”而不是“认知”上,更偏重于在实践维度上区分“实然之真”与“应然之真”,通过指出自身有限和现实冲突的限制约束对人们具有的“不可抗力”特征,要求人们不要误把自己浪漫“想到”的愿景(如成为大科学家或艺术明星等)当成自己能够实际“做到”的实景。

1.2.2 研究方法 征得急诊专科护士所在医院护理部的知情同意后,建立安徽省急诊专科护士群,由研究者集中发放电子问卷,使用统一指导语解释调查目的与填写方法,3 d后统计回收,共发放问卷140份,回收问卷131份,剔除3份无效问卷,有效问卷共128份,有效回收率为91.42%。

有必要指出的是,学术研究中也会出现“把应然之真当实然之真”的现象。例如,在研究像儒家、道家、效益主义、基督宗教这样的思潮流派时,某些研究者往往倾向于依据自己的应然立场进行评判,宣称那些与自己的观点一致、因而自己喜欢的代表人物才是真儒家、真道家、真效益主义者、真基督徒,另一些与自己的观点不一致、因而自己讨厌的代表人物则不是儒家、道家、效益主义者、基督徒,而只是假儒家、假道家、假效益主义者、假基督徒。这类有关“真假”的评判显然就是用情感偏爱维度上的“应然之真”压倒了认知描述维度上的“实然之真”,忽视了一个虽然简单但很重要的事实:一个人是不是某个思潮流派的代表人物,完全取决于他的文本话语是不是认同了这个思潮流派的基本理念和核心诉求,而不是取决于研究者自己对于这个思潮流派的带有规范性偏好的界定和理解。举例来说,一个人只要在他的文本话语里认同了孔子学说的立场宗旨,那无论他在“性善”还是“性恶”的问题上偏重于孟子还是荀子,都不妨碍他成为一个真儒家;而研究者自己无论赞成“性善”还是“性恶”,都没有理由依据自己的规范性偏好,强行把他排除在儒家之外,或者硬说他是个“假儒家”。撇开其他方面的弊端不谈,这种用“应然之真”压倒甚至否定“实然之真”的做法,在学术研究中势必扭曲作为研究对象的思潮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本来面目,或者否定他们的积极贡献,或者遮蔽他们的负面缺陷,最终只会得出不符合事实的错谬结论,妨碍学术研究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真”概念的核心语义在于“符合事实”,因而不仅符合客观事实的正确知识是“真理”,符合主观事实的正确知识,包括如实描述了人们内心体验、意欲情感的“真诚”命题同样是“真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把非认知需要影响下形成的“应然之真”与纯粹基于求知欲得到的“实然之真”区别开来,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应然之真”凌驾于“实然之真”之上。只有这样澄清了“真”概念的核心语义及其衍生内涵,我们才有可能解答哲学理论和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棘手难题,推动人类在“求真”的大道上正常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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