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的法理思考
2022-10-12林鹏
林鹏
(江西国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江西 宜春 336000)
0 引言
碳排放风险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环境风险,广义上是指碳排放环境风险是人类活动和自然作用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其中人类的碳排放活动与多方面的活动密切相关,例如日常工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化石能源的活动和土地利用等多方面的内容而自然态,排放风险所指的是地震以及火山喷发在自然作用下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狭义上所指的碳排放风险仅仅指人类活动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正常情况下来说,人类无法对自然界的碳排放活动进行控制,所以也并不会将这一内容纳入法律调整中。而控排企业是目前最重要的碳排放主体及排放活动需要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进行,所以本文中探讨的是更加狭义的碳排放环境概念,也就是控排企业能源活动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碳排放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风险法律的决定与行动应当在碳市场控排企业的行为活动中进行,而前提也就是需要针对目前的碳排放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和测量,进而保障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图1 为碳中和理念。
图1 碳中和理念
1 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学含义
风险评估所指的不仅仅是风险的判断,同时也包含风险的识别、测量和评价其中的组成部分也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评估。实际上风险评估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科学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而环境法上所指的碳排放风险评估也就是针对碳排放这一活动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测量与评价。其中碳排放环境风险的识别是现代相关研究中的一项注意事项。碳排放风险的有效识别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来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而碳排放环境风险的测量,也就是相关工作人员对已经识别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量化,确定风险的危害值以及可能的发生率。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价也就是针对以上所有过程中所获得的结果与数据进行整合,并最终获得结论的行为。图2 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
图2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发展历史
碳排放环境风险具有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存在性以及文化意义上的价值建构性。一方面来说,碳排放环境风险的评估具有极高的科学性。碳排放环境风险的发生与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人们对能源的应用,同时也警示了人们,需要针对能源应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积极认识科学技术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的副产品,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碳排放环境风险的评估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科学数据评估内容,并且与价值判断和环境管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只是在评估阶段,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对于评估的准确性要求较高。如果并没有按照要求针对其中各项参数进行调控,风险管理就会出现真实数据的丧失,而风险沟通也会变得更加的难以开展,所以说科学证据和分析虽然并不可作为风险评估的唯一依据,但这也是主导风险评估或支配工作的重要内容。
此外,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具有极为强烈的民主性特征。现代的民主理论所关注的更多是参与型民主,通过多元化参与的方式能够使多元化的主体利益得到有效的协调。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将直接影响社会各界的利益,十分容易达成社会的共识与共赢,必然也会成为参与型民主的实验场所和突破口。简而言之,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应当由尽可能多的利益方参与其中,才能够更为高效有序的进行,这是由于碳排放环境风险的评估工作中,只有广泛的参与方,才能够针对评估活动中企业与政府的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的化解,使社会环境中各个主体能够对碳排放环境风险有正确的认知。但目前我国的碳排放风险管理体系与立法中都没有很好的将社会中各个主体归纳于其中,但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评价立法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在2016 年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5 条中设置了对应的条款,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参与到环境风险的评估中,针对参与方式和参与原则等多方面的内容予以了专门的规定。这类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是目前我国碳市场立法中的上位法啊,这一活动的开展引导着我国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民主性的建设。
2 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价值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设必定与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密切相关,同时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符合特定需求的基本法律价值,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行性。无法关注法律价值需求的社会秩序,并不被认可为真正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的性质不同与法律制度依附概念的不同,所选择的法律价值和形式,表现也存在一定的不同。针对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来说,不仅需要贯彻传统法律中的公平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同时也需要将环境安全与环境民主作为新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与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质有密切的关联。
2.1 环境安全
安全是主体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能够持续存在的一种期待,在与医学上安全被定义为不受威胁和没有危险,公法与私法视野下的安全存在一定的差异。公法下的安全更加倾向于针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提供秩序,公法强调的是国家安全与领土完整。而司法所关注的是社会人个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护,强调的是个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之所以在进行法律的建设时,将安全作为一项基础的价值,是由于大多数学者公认安全对于人类生活和生存来说是最基础的要求,安全也是社会乃至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安全具有独立于秩序的特殊价值属性,虽然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旧并不能够解释安全与其他价值之间存在的优先位置问题。在某些研究人员的研究中来看,法律控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自由,而是平等与安全,这是由于法律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对人的某些行为来进行有序的安排和限制,尽可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求,如果法律秩序不能够表现出一种安全的特点,则法律不能被看作为一种可行的法律。
一般来说,人们需要根据具体的环境状况,针对特定环境中支配的一个群体或个人的价值进行确定。而在传统的工业发展与环境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往往是较为局部的,这些局部问题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修复或补救。而在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和资源再生能力的影响下,这类问题能够逐渐减少或者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在进入后工业时代,以及现代后碳排放环境的问题依旧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导致公众始终处于惶恐和不安的状况中,这也促进了人们在这一环境下,对于碳排放安全价值的要求,也就是环境安全。环境安全是一种人们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条件。
2.2 环境民主
从民主概念的发展史来进行分析,早期的民主往往是通过某委员会或者某会议的方式,以人类的多数智慧进行事件的判断。但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人类这种生物本身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情绪和主观操控的影响,多数误判相较于少数,误判的概率明显增高,而从近代起,民主也就不承认认知论上的功能。民主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获取政治、法律以及合法性的手段而民主更多的是承担哲学上的功能,也就是法律的正当化准则。
将环境民主作为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的一项重要法律价值既是现代环境,行政程序正义下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系,同时也是碳排放环境评估的内在实体需求,虽然碳排放环境评估与科学理性具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例如风险评估需要根据环境科学、化学等自然学科的知识进行,同时还需要依靠相关专业人员所具备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但值得注意的是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是一项与未来相关,并且其中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较为明显,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测量中或多或少都会与伦理与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再加上评估的最终结果是由社会公众承受的,那么单纯的科学理性或者专家理性并不能够完全支持评估结果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如果社会公众不能够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必然会导致环境的民主性受到影响。而如果能够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碳排放的环境评估中,一方面使评估结果的合法合理性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也能够为我国乃至世界的碳排放环境风险良好的基础。实际上这也说明了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具有良好等的民主性质,而这也是合作规制,多元参与和责任共担特征下的环境阶段反应,对于我国乃至世界的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法律建设提供帮助。图3 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设计。
图3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计
3 结语
碳排放环境的风险评估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并且这一内容与我国的法律建设密切相关,而值得注意的是,碳排放环境的风险评估的相关法律知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这一工作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相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了解碳排放环境的风险评估特点,从环境民主和环境安全的角度基于法律的建设提供思考,使我国的现代化碳排放管理工作能够更为顺利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