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政策研究
——以宁夏a市b区为例
2022-10-09姜晓芸
姜晓芸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宁夏 银川 750021)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新目标,提出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等一系列新举措,这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我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多举措扩大就业。
1 宁夏a市b区农民工就业状况
a市b区是a市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中心,现有总人口42万人,劳动力总人数23万人。其中:劳动力中已就业总人数218855人,占全区城乡劳动力的94.82%(其中男性120098人,占比54.9%;女性98757人,占比45.1%。男性就业率高于女性9个百分点)。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27万人,实现劳务收入达2.2亿元,开展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1918人,发放创业贷款3763万元。
表1 a市b区2016~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
如表2所示,从a市b区2020年的农民工就业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性别占比来看,男性占65.2%,女性占34.8%。从年龄构成来看,16~30岁的人数占34%,31~45岁的人数占42.6%,46~60岁的人数占23.4%。可以看出,选择外出务工的主要集中在中青年人群。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1%,高中(中职)及以上占19%,数据显示可得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受教育水平集中在初中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
2 宁夏农民工就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工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农民工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不成正比,缺乏工伤、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由于社会保护机制的缺乏和维权机制发展的不完善,致使农民工维权意识高涨与维权机制不畅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现行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策中,依然存在户籍限制、就业限制等规定,对农民工的劳动管理与劳动监察还不到位,农民工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行使社会管理等权利也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
2.2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就业的阻碍
虽然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在加快,调整了相关的政策,户籍制度的作用在弱化,但是一些地方依然设有落户门槛,户籍对就业限制并没有完全消失。就业、社保、教育和社会福利等都与户籍紧密相关,尽管农民工长期在城市,但由于户籍在农村,还是会受到城镇户籍人口的歧视和排斥,从而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2.3 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政策不够完善
近年来,宁夏在农民工技能培训上下了很大功夫,免费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但离培训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还有很大的距离。
一是农民工就业观念落后。在对农民工技能培训需求和培训效果的调研中,大部分农民工认为参加技能培训浪费时间,培训会耽误务工,从而影响收入。二是农民工职业不稳定。他们就业主要集中在体力劳动行业和基础服务行业上,流动性大,没有长期性和固定性,这种短暂的工作状态自然无法激活他们潜在的培训需求,很难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虽然政府提供了免费的技能培训,但是普及率较低。三是用人单位不注重培训。很多企业往往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对职工培训方面不愿意投入,认为花时间培训员工是浪费时间,会影响生产效益。
表2 a市b区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
宁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就业政策促进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对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交通补贴等相应的补贴和就业扶持,但是这一般都要求是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或者要求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农民工的就业实际很难满足政策的条件。正是因为相关政策“门槛”较高,大部分农民工很难享受到稳定就业的政策“福利”。
虽然政府、劳务经纪人和人力资源机构等正规就业渠道的作用正在稳步提升,劳务品牌也在逐步增加,但农民工与其他求职者不同,他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农民工更倾向于自发式转移就业,他们认为通过政府、中介求职手续麻烦,产生花销,也不方便沟通,所以大多数农民工愿意通过亲戚、朋友、老乡等“熟人”关系获取信息和他们一起外出务工。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可靠性较强、成功率高、耗费成本低,另外,还有农民工就业观念相对狭隘,不注重关注外界信息,对获取就业信息的态度一般都是不积极主动。当然,农民工通过这样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导致在选择就业岗位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市场竞争力,就业质量普遍不高。
就业政策只有在基层得到真正的落实才能达到制定政策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当中,就业政策确实不少,但是在基层落实到位却与之有所差距,这并不是基层不作为的问题。
宁夏每年都会出台很多条政策,但是部分政策比较笼统,缺乏细化和可操作程序。部分政策存在政策性强、宣传语言多,不够细致,而“怎么做”比较少,这就导致了政策下发后基层不知如何执行和落实。另外,部分政策存在照搬国家政策,并未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这就使得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落实。
(1)公共服务体系缺乏
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是指政府对农民工就业进行宏观调控,市场调查和发布公共信息,具体包括建设针对农民工的公共基础设施,创造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
由于政策、体制、思维惯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很难平等地享受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遇到的困难,已不局限于就业、劳动保障层面,而是涉及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缺乏规范的农民工就业市场
农民外出多靠“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由于缺乏规范的农民工就业市场,农民工就自发形成灵活的就业市场,缺乏相关的保障,他们只是等待用人单位来招聘,无法了解其他相关单位的就业信息,此种情况导致农民外出就业的盲目性、自发性较大。另外,目前的就业市场上依然存在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外貌歧视等现象。政府规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但是并没有详细的措施来避免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也没有明确的惩戒办法。
(3)监督管理职能不足
由于农民工工作的“监督+维权”体系不完善,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够,导致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一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的工作流动性大,用工单位很少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最多签订的都是用工合同,往往只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忽略农民工的权利。二是工资报酬兑现困难。用人单位只注重农民工的工作效率和产生的效益,当农民工付出劳动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时却是一路坎坷,拒付、拖欠工资、不签合同、扣押证件以及劳动保护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由于政府监管不足,部分企业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因而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3 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政策的对策思考
3.1 完善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在法律上和制度上提供更多地保护和保障。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避免出现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确保农民工获得均等化就业机会。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可自由参保和享受社保待遇,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打击力度和惩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 深化户籍政策
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宜的户口迁移政策和落实政策,打破身份、户籍、地域、行业等限制,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降低落户门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从而推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职业介绍、创业贷款、职业培训、医疗保险等就业创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3.3 完善就业服务保障制度
运用“政府引导服务、中介机构参与、市场主导运作”模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供最新岗位需求信息,努力形成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的就业新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针对农民工的培训需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转变农民工就业观念,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工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认识到职业培训的重要性。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精准掌握农民工的培训需求,根据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等,针对农民工所需,采取集中培训、视频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对企业吸纳的农民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不断提升他们的工作水平,满足企业发展要求。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从创办实体的流程、运营等方面进行指导,为实现成功创业奠定基础。
畅通政府、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信息渠道,采取及时有效的对接,深入重点用工企业,准确掌握用工信息,挖掘更过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业。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为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搭建平台,促进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实现高效对接。
对于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政府要组织力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恢复企业运营,从而稳住就业岗位。对暂时不愿外出就业的和暂时无法就业的农民工,结合实际,开发保洁、安保、护林、养护等更多适合社会发展和农民工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的农民工。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性住房、教育、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建立惠及全民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工创造公平的社会保障政策环境。
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对社会保障重要性的认识,使社保理念深入人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缴费制度,减轻农民工缴费的负担。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设置多档次的缴费标准,使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用工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为其缴纳社保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的社保补贴,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按时缴纳社保,缩小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享受待遇差距,让农民工真正享受到政策福利。通过政策宣传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民工自觉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障。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适当地向农村倾斜,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县、乡、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积极搭建供需平台,加强岗位信息的搜集和发布,畅通就业渠道,采取“线上+线下”双渠道模式,为农民工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温暖。
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促使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
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社会各方都要多措并举,齐心协力,综合施策,促进就业政策全面升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