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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绿色保险发展研究

2022-10-09李瑾梁玉

中国商论 2022年18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

李瑾 梁玉

(广西财经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7)

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在建设和发展“一带一路”过程中,绿色金融作为绿色经济的一部分,也得到逐步发展。而保险行业,属于大金融领域的一部分,因此绿色保险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绿色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分摊损失的经济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绿色产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2017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38号),提出了保险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的重要助力,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是建设保险强国的必由之路。

1 广西绿色保险发展现状

广西地处中国南端,环境优美,气候宜居,主要产业有旅游、汽车、食品、蔗糖等,这些经济产业对广西的GDP做出了重要贡献。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目前广西面临的污染主要有水污染、大气污染。2018年广西工业废水排放量达34256万吨,工业废气排放量达16010亿标立方米,面对污染愈发严重的环境,广西环保厅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出台各种举措加大环保的力度。图1显示,2012—2017年全区的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整体呈上升态势,2018年下降至120.58亿元,占2018年全区生产总值的0.59%,而一般认为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政府污染治理投入占GDP的比率需达3%,因此广西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量不足,需要市场经济的大力参与。

图1 2012—2018年广西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

广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了近十年,取得的成效不是很理想,企业的投保积极性普遍不高。早在刚提出的2010年,全区仅有广西华锡集团投保,而在近几年中,只有寥寥十几家企业投保。2017年,投保企业仅有40家,仍有大量应保未保企业。

2 广西绿色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立法不完善,现有文件强制力不强

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适用于广西的地方法规主要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这些立法虽然在环境侵权方面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比较零散,有些条款比较模糊,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关于污染赔偿方面的规定也较少。关于绿色保险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缺乏国家层面的指引和规范性的法规。

目前广西内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文件,只有2011年环保厅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2012年区政府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仅仅是政府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从指导思想、工作要求、主要任务等方面做了一些引导,约束力不强。目前没有关于广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的法律,比如规定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等。现有文件中虽然规定要强制参与的企业类型,但是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对应保未保企业的惩罚措施,导致一些地方的企业视上级要求而不见,参保率低。

在鼓励绿色保险参与“一带一路”方面,国家财政税收、监管创新等政策制度方面对绿色保险“走出去”的引导支持力度不足,缺乏相关的鼓励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等。

2.2 缺乏专业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原因及表现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在识别风险、确定污染责任及衡量损害等环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污染风险及事故进行评估鉴定,人保财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污染程度和事故损失鉴定材料,而目前广西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评估污染损害,发生污染事故后,如果保险公司定损的结果与受害人的期望不符,就容易引起纠纷,导致理赔成本较高。

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单一、保障范围较窄,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需求

目前广西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只是针对环境侵权这样一个大范围来设计保险产品,并没有针对具体的污染类型设置明细的产品,比如水污染责任保险、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责任保险等,而不同的污染类型在风险概率等细节上是有差别的,应分类实施。

在保障范围上目前区内保险公司只承保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污染损害,并不承保渐进性污染导致的损害。人保财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十款中规定,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作为除外责任。平安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七条也规定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除了渐进式污染,两家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情况也比较多,平安条款列有22种除外责任,包括生态损害、噪声、光、震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人保条款中列有24种除外责任,相同的是,两家都把生态损害,即都把环境治理责任排除在外。

区内绿色保险产品多是狭义的绿色保险产品,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面向国内的各种环境污染风险,而“一带一路”沿线的环境风险十分复杂,极端气象灾害频发,因此面对“一带一路” 强大的绿色保险需求,仅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改革创新。

3 “一带一路”背景下促进广西绿色保险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发展绿色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市场的培育既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与保障,又需要保险主体提供有利于市场发展的产品,还需要参保企业转变观念,积极投保。因此,需要环保部门、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和保险机构、参保企业各司其职,以培育良好的保险生态。

3.1 完善环境立法体系,明确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借鉴国内外的发展经验,绿色保险要获得顺利发展,必须以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作为后盾,可以对广西当前的环境保护条例进行细化,以条款的形式明确造成大气、土壤、水污染的责任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相关清污费用等必须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明确规定环责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等内容,必要时出台实施细则和相关解释,使得该法律具有操作性。

此外,颁布《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制定投保目录,明确当前强制投保的行业。鉴于广西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化工、水泥、造纸、海洋、重金属矿业、有毒危险废弃物等高风险行业作为强制参保的对象,这些行业的污染是不可逆的或虽可逆但破坏性影响长远的,要求必须参保;对于可逆的且破坏性影响短暂但污染损失严重的污染风险,也应明确规定必须参加相应的绿色保险;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以实行自愿参保,因为这些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是可逆的、破坏性影响是短暂的,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一种普遍的、具有长效机制的环保制度。

同时制定支持绿色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专门法规,明确绿色保险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并规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在建立“一带一路”各层级重要工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时提高保险企业的参与度,如政府部门在推进“一带一路”相关建设工作机制中可增加吸收保险企业代表,国家相关部委可推动建立保险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等行业企业三方的风险保障相关对接平台,及时传递相关风险信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保险服务。

3.2 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合作,建立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责任标准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缺乏充分积累的基础数据,包括污染事故频率、损失程度、事故处理费用等。数据的缺乏增加了产品定价的难度,无法确保费率的厘定与环境风险状况匹配。因此要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建立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责任标准。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责任标准的建立有利于量化风险事故的损失程度、为保险人衡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提供了参考依据,帮助保险公司不断地累积基础数据,准确定价产品。

此外,由于广西目前缺乏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构,无法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损害鉴定凭证,造成了保险经营主体理赔的困难。因此,应联合环保部门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责任认定和事故损害鉴定证明,确保理赔工作的快速准确,保障投保企业的权益,保护投保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3.3 根据污染风险细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适度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创新绿色保险产品

目前广西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只是针对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侵权责任这样一个大范围来设计保险产品,保险条款中对环境污染风险统称为“有毒有害物质”,其指向不够明确。而实际上,不同类别的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伤害对同一受害物有很大差别,因此建议将现有的环境污染风险分类,细化不同污染的保险责任。考虑将环境污染责任划分为大气污染责任、水体污染责任、土壤污染责任。再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重点研究重金属排放导致的水体污染责任保险、工业废气及机动车尾气所致的大气污染责任保险,并根据不同的污染风险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档次供企业选择。

此外,广西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保障的是“突发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污染侵权责任,赔偿“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相关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随着绿色保险的发展,可以适度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也纳入保障范围。鉴于目前的环境污染大都是渐进式的,承保的风险事故可逐步扩展到渐进性和持续性环境污染风险事故。

本文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极端气象灾害频发的特点,改革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责任,同时针对沿线的气象灾害种类设计不同的险种,为沿线国家的农业发展保驾护航;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空气、水、土壤、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设计出专门承保对应风险的污染责任保险;大力发展科技保险,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保项目提供保险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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