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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方式+结果”动词研究*

2022-10-08王先云

关键词:古汉语词义用法

王先云

(湖南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 引 言

上古汉语中有些词的语义具有综合性特点,即上古时期用一个语素表达的意义后来需要用几个语素来表达,这反映了古今汉语在词语概念化方式上的差异。在这些综合性词语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是词义中同时包含动作义和结果义的动作动词(下文记为:“动作+结果”动词),表达“施行某一动作行为而致使某种结果状态产生”的语义,而这种语义后来通常可以用动结式来表达。

在上古汉语的“动作+结果”动词中,占主体地位且受到关注最多的是存在致使/启动交替(causative/inchoative alternation)的一类,如“败、断、折、破、坏、灭”等,这类动词的及物用法属于“动作+结果”动词,表达“在某种外力的作用下致使宾语所表示的事物发生特定的状态变化”的语义。不过,与后代的“击败”“撞破”“射死”等动结式相比,这种用法没有指明导致结果的具体行为方式,因而其词义中的动作义通常被认为是“隐含的”[1]132,或干脆被认为是高度概括的致使行为[2][3]221。本文将这类“动作+结果”动词称为“致使+结果”动词。与“致使+结果”动词相对,“击、撞、射”等动词的词义中不包含结果义,而表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的具体行为方式,可以称为方式动词。上古汉语中方式动词和“致使+结果”动词的分布符合Levin和Rappaport Hovav提出并反复论证的“方式/结果互补(manner/result complementarity)”假设[4-7],即一个动词的词义中只包含方式义或只包含结果义,而不会同时包含方式义和结果义。现代汉语中像“推翻”“说明”“纠正”等动结式复合词的词义中兼含方式义和结果义,表示在某种具体行为方式的作用下导致某种特定状态变化的发生,那么上古汉语的“动作+结果”动词中是否存在相同语义类型的动词呢?即上古汉语中除“致使+结果”动词之外,是否存在“方式+结果”动词呢?

通过系统考察上古汉语中的“致使+结果”动词及与其词义相关的动词,我们发现表致死义、断折义、分离义和使出义的动作动词中存在一些“方式+结果”动词;此外,方式动词通过音变构词也可以派生出“方式+结果”动词。

二 致死义“方式+结果”动词

上古汉语与致死义相关的动作动词中,有些是方式动词,除“射、击、批、刺”等明显的方式动词外,“鸩、绞、缢、贼、斩施以斩刑、烹/亨施以烹刑”等也是方式动词,死亡义只是其预期或隐含结果,如:

(1)a.今晋人鸩卫侯,不死,亦不讨其使者,讳而恶杀之也。(《国语·鲁语上》)

b.闻王病而反,因入问病,以其冠缨绞王而杀之。(《韩非子·奸劫弒臣》)

c.子西缢而县绝,王使适至,遂止之,使为商公。(《左传·文公十年》)

d.夫人恐,因用毒药贼君,杀之。(《韩非子·内储说下》)

例(1)a中用“不死”否定“鸩”的预期结果。《说文》:“绞,缢也。”段玉裁注:“古曰绞、曰缢者,谓两绳相交,非独谓经死……两绳相交而紧谓之绞。”据此,“绞、缢”只表示把绳索交合在颈部并勒紧的动作行为,不必然包含死亡的结果义,所以例(1)b中在后文用“杀之”指明结果,例(1)c中“子西缢”但最终也没死。例(1)d中“贼”也只是残害的意思,后文用“杀之”指明结果。“斩”本是表砍断义的动作行为(详见下节),上古汉语中用作刑罚动词指对人施加砍断肢体的刑罚,只有当砍断的是首、腰、脊等关键部位时才会伴随死亡的结果义,“斩施以斩刑”的词义中显然不包含结果义。“烹/亨施以烹刑”是用鼎镬煮人的酷刑,烹煮的对象是肉体凡胎的人,自然会隐含死亡的结果义;如果是孙悟空等异能者,施加此酷刑也不会死,因此我们认为死亡义并不包含在“烹/亨施以烹刑”的词义中。

“杀”是词义中包含结果义的动作动词,杨荣祥详细考察过上古汉语中“杀”的语义和句法特征,认为“杀”的词义中兼含动作和结果义,词义为“导致对象生命结束”[8]。帅志嵩重点考察“杀”在历史上的语义演变情况,指出上古时期“杀”的词义中兼含动作和结果,是典型的词汇型使成[9]160-220。他们主要从训诂或其经常用于连动结构的后项表结果两个方面来论证“杀”的词义中包含结果义,我们认为“杀”的这种词义特点还表现在它能用于多种类型的致使表达中。Talmy[10]69-70把并合(incorporated)在动词词根中的致使义分为9种,其中和“外力导致状态变化”语义相关的有5种,分别是:

(2)a.事件致使(Causing-event causation):A ball’s rolling into it broke the vase.

b.工具致使(Instrument causation):A ball broke the vase (in rolling into it).

c.行为者致使/无意致使(Author causation, i.e., with result unintended):I broke the vase in rolling a ball into it.

d.施事致使/有意致使(Agent causation, i.e., with result intended):I broke the vase by rolling a ball into it.

e.遭受情境(Undergoer situation,not causative):I broke my arm when I fell (=My arm broke [on me]……)

Talmy将例(2)e的情况处理为主体遭受了某一状态变化,认为不是致使,但据洪波、卢玉亮的研究[11],上古汉语中表达同类句法语义的领主属宾句具有致使义,是凸显致事主语的受影响义的致使表达,我们赞同这种观点。在上古汉语中,除施事致使句之外还能用于其他类型的致使句中的动词,可以认为其词义中包含结果义(1)施事致使句和不含致使义的施事句有时难以区分,如“其御追喜以戈杀犬于门中”(《左传·襄公十八年》)和“王何以戈击之”(《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杀犬”和“击之”都是主语使用工具对宾语施行的动作行为,主语表现出极强的意愿性和控制力,宾语表现出极强的受影响性,“杀”和“击”语义结构的不同还需借助其他句法、语义手段才能区别。。“杀”有用于其他类型致使句的例子,如:

(3)a.有自门间射阳越,杀之。(《左传·定公八年》)

b.郑京、栎实杀曼伯,宋萧、亳实杀子游,齐渠丘实杀无知。(《左传·昭公十一年》)

c.子灵之妻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可无惩乎?(《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d.桀、纣不以其无天下之士耶?杀其身而丧天下。(《墨子·亲士》)

例(3)a中“杀之”是“有(人)自门间射阳越”这一事件导致的结果,而非在“射阳越”之后,又用别的方式“杀之”,这里“杀”用于事件致使句中。例(3)b中申无宇用事实向楚王说明国家有大城邑的害处,他认为曼伯、子游和无知的死要归因于各自国家这些大城邑的存在,如齐国的雍廪正是凭借拥有大邑渠丘才杀死无知;此例中“杀”的主语都是表城邑的无生名词,城邑是“杀”的凭借或原因,属于抽象的工具。例(3)c中“子灵之妻”即夏姬,她并非“杀三夫、一君、一子”的直接施行者,但说话人认为她需要为这些事件负责(2)孔颖达正义:“三夫,皆自命尽而死,其死不由夏姬。而云杀三夫者,妇之配夫,欲其偕老,其夫数死,是妻之薄相,故以为夏姬之咎。”另据《左传·宣公十年》,陈灵公(“一君”)伙同大夫孔宁、仪行父宣淫于夏姬,还用言语羞辱夏姬之子夏徵舒,最终被夏徵舒射杀。次年,楚国趁陈国内乱出兵伐陈,并杀死夏徵舒(“一子”)。,这里“杀”用于行为者致使句中。例(3)d中“杀其身”的主语是“桀、纣”,“杀”用于领主属宾句,“杀其身”既非桀、纣的自主意愿,陈述者也不是要把责任归咎于他们,而是客观陈述他们的遭遇。由这些致使用法可以看出,“杀”的词义中确实包含结果义。“杀”是“动作+结果”动词,且对动作行为的参与者、所用的具体手段等都不作限制[12]645,即不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因而它和“败、断、折”等的语义结构相同,都是不含具体方式义的“致使+结果”动词(3)“杀”没有像“败、断、折”等动词一样发展出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词汇系统中存在“死”,“杀”和“死”构成致使/启动异干交替。。此外,“刘”也是“致使+结果”动词,但它是个方言词,其用法没有得到普及[12]646。

“杀”的下位词“弑、诛、戮、殛、屠屠杀”等是“方式+结果”动词。与“杀”相比,这些动词对动作行为的参与者或其所用的具体手段等有所限制。词义分析如下:[12]645-646

“弑”指以下杀上,包括臣杀君、子杀父母、弟杀兄长等情况。

“诛”表杀死义时,行为的施行者一般站在正义的一面,有天意、法令、名分等为据,而行为的承受者则是不义的,有违法、迕上、有罪等表现。

“戮”表杀死义时经常是行为的承受者依法当死且死有余辜。

“殛”表杀死义时带有天意性和正义性。

这些动词对动作行为参与者的社会等级、道德义理、行为属性等有所限制,因而可以视为特定方式的致死,这可以从如下用法中看出:

(4)a.鲁有夫人、庆父之乱,二君弒死,国绝无嗣。(《国语·齐语》)

b.尧不听,举兵而诛杀鲧于羽山之郊。(《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c.左揕桓公,右自承,曰:“均之死也,戮死于君前。”(《管子·匡君大匡》)

d.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尚书·洪范》)

上述用例中,“弑、诛、戮、殛”作状语,补充限定“死”或“杀”的具体方式。“屠”本指刳剥六畜的动作行为,也可用于人,如:

(5)(聂政)因自皮面抉眼,自屠出肠,遂以死。(《战国策·韩策二》)

此例中专门用“遂以死”指明“自屠出肠”导致的结果,刳剥义的“屠”和“鸩”类动词相似,都是词义中只隐含有结果义的方式动词。“屠”引申有杀戮义,指像刳剥六畜一样地大量残杀人[12]646,这是“方式+结果”动词。除训诂材料外,“弑”类动词词义中包含结果义也有句法上的证据,如:

(6)是夭子蛮,杀御叔,弒灵侯,戮夏南,出孔、仪,丧陈国,何不祥如是?(《左传·成公二年》)

“是”指夏姬,她并非“弑灵侯,戮夏南”的直接施行者,只是说话人认为她要为这两件事负责,这里“弑、戮”用于行为者致使句中,显示其词义中确实包含结果义。“诛、殛、屠屠杀”的情况应该类似,但受上古文献材料的限制,暂时未找到相关的句法证据。与“杀”和“死”构成致使/启动异干交替不同,“弑、诛、戮、殛、屠屠杀”都不存在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

三 断折义“方式+结果”动词

上古汉语与断折义相关的动作动词中,除“刜、钩、击”等明显的方式动词外,“斫、切”也是方式动词,断折义只是其预期的结果,如:

(7)a.匠人斫而小之。(《孟子·梁惠王下》)/以戈斫公而死之。(《韩非子·奸劫弑臣》)

b.切肉肉断而发不断,臣之罪一也。(《韩非子·内储说下》)

例(7)a中“斫”和不同的结果义相联系,例(7)b中用“肉断而发不断”具体说明“切”的结果,表明“斫、切”的词义中不包含某一确定的结果义。

“断、绝、折”是“致使+结果”动词,都存在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宋亚云考察过这三个词的词义特点和句法表现[1]224-251,此不赘述。此外,“摧”也是表断折义的“致使+结果”动词,如:

(8)a.执组者不能制兮,必折轭而摧辕。(《楚辞·九叹·离世》)

b.(故仁人之兵)圜居而方止,则若盘石然,触之者角摧。(《荀子·议兵篇》)

c.凡居材,大与小无并,大倚小则摧,引之则绝。(《周礼·考工记·舆人》)

例(8)a中,“折轭而摧辕”是“执组者不能制”这一事件的客观结果,“摧”用于事件致使句中,可见其词义中包含结果义,是“动作+结果”动词。《说文》:“摧,一曰折也。”“摧”指持续加压或突然撞击而折断物体[12]695,这是具体方式的“折”。但由例(8)b、例(8)c可知,“摧”存在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对于这种不及物用法表示的结果义而言,“摧”是“致使+结果”动词。

“截、斩”是“断”的下位词,词义中指明了导致物体断开的具体方式。《说文》:“截,断也。”“截”也指从中间断开物体,但用于表示横断[12]522,是一种具体方式的“断”。“截”可以用于工具致使句中,表明其词义中包含结果义,如:

(9)夫吴干之剑,肉试则断牛马,金试则截盘匜。(《战国策·赵策三》)

《说文》:“斩,截也。”“斩”指用斧斤类工具用力砍断物体,也是一种具体方式的“断”。“斩”可以用于事件致使句和工具致使句中,表明其词义中包含结果义,如:

(10)a.声子射其马,斩鞅,殪。(《左传·昭公二十六年》)(4)杨伯峻注:“此言声子亦善射,其矢先断鞅,尚杀马。”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472页。

b.子长成人,幕动坼橑,斧斫斩其足,遂为守门者。(《吕氏春秋·音初》)

c.击之无创,刺之不伤。斩之不断,焚之不然。(《淮南子·原道训》)

值得注意的是,例(10)c中用“不断”否定“斩”的预期结果,说明最晚到西汉时期,“斩”词义中的动作和结果开始分离,这和“杀”的词义演变是类似的[9]197-198。

《说文》:“拉,摧也。”“拉”表摧折之义,在上古文献中又写作“拹、搚、摺”,如:

(11)a.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乘焉,搚干而杀之 。(《公羊传· 庄公元年》)何休注:“搚,折声也。扶上车,以手搚折其干。”陆德明《经典释文》:“拹干,路合反。本又作搚,亦作拉,皆同,折声也。”

b. 魏齐大怒,使舍人笞击睢,折胁摺齿。(《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c.范雎拉胁折齿于魏。(《汉书·邹阳传》)

例(11)a中何休用“折声”解释“搚”,说明“拉(搚)”是通过拟声构造的一个动词;用“以手搚折其干”解释“搚干”,说明“拉(搚)”是一种具体方式的“折”。结合“拉”在后代引申出牵引义,可以认为“拉”指用拉扯、牵引的方式折断物体。例(11)b中“摺”用于事件致使句,“折胁摺齿”是“使舍人笞击睢”这一事件导致的结果;例(11)c中“拉”用于领主属宾句,“拉胁折齿”凸显“范雎”的受影响义,这都表明“拉”的词义中包含结果义。

总的来看,“截、斩、拉”是“断”或“折”的下位词,其词义中包含物体断折的结果义,并且指明了导致这种结果的具体方式;而且在上古汉语中,它们都没有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无法像“摧”那样重新分析为“致使+结果”动词,因此这三个动词都是“方式+结果”动词。

四 分离义和使出义“方式+结果”动词

上古汉语与分离义相关的动作动词中,多数是存在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的“致使+结果”动词,如“裂、去、脱、判、析”等。宋亚云考察过“裂、去”的词义特点和句法表现[1]251-299,孙玉文考辨过“脱”的两种用法在声母清浊上的对立[13]1262,此不赘述。“判、析”的两种用法各举一例如下:

(12)a.若七德离判,民乃携贰。(《国语·周语中》)

b.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庄子·天下》)

(13)a.陟彼高冈,析其柞薪。(《诗经·小雅·车舝》)

b.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论语·季氏》)

“解、分、别”的音义情况复杂。孙玉文认为“解”的见母上声和匣母上声两读区别分解的动作行为和分解的结果[13]812-815,则“解见上”是方式动词,“解匣上”是“动作+结果”动词;杨作玲指出“解匣上”存在自动和使动的句法交替[14]58-68,那么“解匣上”其实是“致使+结果”动词。学者们对“分、别”的音义匹配有不同看法[15-17],综合考虑注音材料和句法语义表现,我们认为“分开、分别”义的“分、别”在使动及物用法和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之间并没有读音上的区别,“分”都读帮母平声,“别”都读帮母,即“分帮平、别帮”也是“致使+结果”动词。

“剖”指“中分”,即从当中切割而使物体分为两半[12]698,这是一种具体方式的“分”,“剖”是“致使+结果”动词“分”的下位词。在上古汉语中,“剖”只有反宾为主的用法,没有发展出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1]173-174,因而可以确定为“方式+结果”动词。“剖”可以用在领主属宾句中,表明其词义中确实包含结果义,如:

(14)a.子胥沉江,比干剖心。(《庄子·盗跖》)

b.诛于无罪,使伛以天性剖背。(《韩非子·安危》)

另外,万群指出读並母去声的“分”义为“划分出来,使其经界、范围有定,归属有定”,兼表动作及其结果[15];读並母的“别”义为“用外力分出某事物,使之与原来的整体相离”,兼表动作及其结果[16],对于“物体出来”这一结果而言,“分並去、别並”都是“方式+结果”动词。虽然这种分析目前还存有争议[17],但这种解读提示我们在“使物体出来”义中可能存在“方式+结果”动词,有文献材料可证的一个动词是“抉”。

《说文》:“抉,挑也。”段玉裁注:“抉者,有所入以出之也。”“抉”指把工具放入某一空间挖出其中的物体,这是读去声义为“使物体出来”的“致使+结果”动词“出去”[1]282-290的下位词,词义中兼含方式义和结果义。“抉”可用于领主属宾句,表明其词义中包含结果义,如:

(15)比干剖心,子胥抉眼,忠之祸也。(《庄子·盗跖》)

上古汉语文献中,挖出义的“抉”只有带宾语的及物用法,没有发展出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因而可以确定为“方式+结果”动词。

五 音变构词派生的“方式+结果”动词

上古汉语中,有些音变构词用于区别动作动词的词义中是否包含结果义,原始词是不含结果义的方式动词,派生词是“方式+结果”动词。“贯、染”的变调构词属于这种情况。

《经典释文》中“贯”有三种读音,分别对应中古的见母桓韵、见母换韵和见母谏韵,谏韵一读和“习惯”义匹配,与本文讨论的内容无关,下文将其他两读的“贯”分别记为“贯平”和“贯去”。根据王先云的辨析[18]143-145,“贯平”是原始词,义为“用工具戳入以穿透物体”,是个表具体行为的方式动词,如:

此例中陆德明给“贯”首音注平声,“贯平三人耳”指用箭矢戳了三个士兵的耳朵;又音注去声,“贯去三人耳”指用箭矢戳穿了三个士兵的耳朵,平去两读的词义差别在于是否包含结果义。这种词义差别在单注去声的用例中尤为显著,如:

(17)(伯棼)又射,汏辀,以贯笠毂。(《左传·宣公四年》)杜预注:“此言箭过车辕,及王之盖。”陆德明《经典释文》:“以贯,古乱反。”

(18)公孙丁授公辔而射之,贯臂。(《左传·襄公十四年》)杜预注:“贯佗臂。”陆德明《经典释文》:“贯臂,古乱反,一音官(5)陆德明在《经典释文·序录》中指出:“其或音、一音者,盖出于浅近,示传闻见。”即“或音”“一音”不足为取。。注同。”

例(17)中“以贯笠毂”承接前文“汏辀”,其共同的主语是射出的箭矢,“贯”用在工具致使句中;例(18)中“贯臂”是“(公孙丁)射之”这一事件导致的结果,“贯”用于事件致使句中。这两例都表明“贯”的词义中包含结果义,陆德明也都注去声,“贯去”义为“用工具戳穿物体”当无疑问,这是个“方式+结果”动词。“贯平”的词义中不包含结果义,“穿透”只是其目的结果,在没有外在阻力的情况下,“贯平”表示的动作完成后该结果会实现。例(16)中“贯三人耳”用在表完成义的语境中,陆德明又音注去声,就是按照这种理想的结果实现的情况来解读。

上古文献中,“贯去”只有带宾语的及物用法,没有发展出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因而词义中的方式义无法重新分析为抽象的致使义。其实,“贯去”可以看作“致使+结果”动词“穿”[1]86的下位词,是指明了具体行为方式的“穿”。

《经典释文》中“染”有上声和去声两种不同的读音,可分别记为“染上”和“染去”。孙玉文指出“染上”为原始词,义为给布帛等物着色,强调渍染的过程;“染去”为滋生词,义为渍染而使布帛等物着上色,强调渍染结果的实现[13]1572-1574。先看“染上”的用例:

(19) 一染谓之縓,再染谓之赪,三染谓之纁。(《尔雅·释器》)陆德明《经典释文》:“染,如琰反。下同。”

(20)染人,掌染丝帛。凡染,春暴练,夏纁玄,秋染夏,冬献功。(《周礼·天官·染人》)郑玄注:“染夏者,染五色。”陆德明《经典释文》:“秋染,如琰反。注‘染夏’同。”

(21)子公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左传·宣公四年》)陆德明《经典释文》:“染指,如琰反。”

例(19)中“染上”指给布帛着色的行为,例(20)中“染上”带结果宾语,指给布帛渍染五色。“染上”由给布帛着色义可以引申为渍染布帛之外的其他事物,如例(21)中的“染指”。“染上”表示渍染布帛等物的动作行为,其预期结果可以否定,如:

(22)至白者染之于涅而不黑。(《论语·阳货》“涅而不缁”孔安国注)

“不黑”否定渍染行为的预期结果,“染上”是词义中不包含结果义的方式动词。《经典释文》中明确注音的“染去”只有2例,一例见于“染人”(《周礼·天官·冢宰》),“染去”作定语;一例如下:

(23)澣帛,练染,以为祭服。(《礼记·礼运》“衣其澣帛”东汉郑玄注)陆德明《经典释文》:“染,如艳反。又如琰反。”

例(23)是个话题受事主语句,“练染”“以为祭服”的对象都是“澣帛”,“练染去(澣帛)”指煮练澣帛并给它渍染上颜色。此外,例(20)中“染丝帛”和“染夏”在相邻的上下文中,陆德明只给后者注上声,说明前者应读去声,“染去丝帛”指渍染丝帛使之着色。“染去”的词义中包含结果义,主要是从“染”异读别义的角度分析出来的。但上古汉语中一条普遍的词义演变规律是由包含结果义的动词派生出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动词,如读端母上声的“断弄断某物”派生出读定母上声的“断某物断了”,读章母的“折弄折某物”派生出读禅母的“折某物折了”等;“染”在后代的有些方言(如河南安阳话)中发展出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指布帛等物因渍染而着上了色,这可以辅证“染去”的存在。但上古汉语中,“染去”还没有发展出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且词汇系统中也没有一个异干的表示“布帛等物因渍染而着上了色”的不及物动词,因而“染去”应该分析为“方式+结果”动词。(6)“治”的变调构词情况略有不同,平声“治平”表治理义,其结果可以否定,如“治人不治”(《孟子·离娄上》);“治平”变读去声派生出“动作+结果”动词“治去”,表示理想的治理结果的实现,指“治理成功、治理好”;“治去”被动构词派生出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指事物经治理后变为一种好的状态,如“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论语·泰伯》)。[18]158-167“治去”的两种用法构成致使/启动交替,因而可以重新分析为“致使+结果”动词。

王月婷认为“贯”“染”的去声读法都用于表示过去时[19],这种分析和音注材料有龃龉之处,如例(16)中“贯三人耳”用于过去时,却既可以读平声,也可以读去声;例(21)中“染指于鼎”后才“尝之而出”,用于过去时,但读上声。我们认为,“贯、染”的变调构词都是为了区别动词的词义中是否包含结果义,“贯去、染去”都是“方式+结果”动词。

六 结 语

通过词义、句法语义和音义匹配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我们发现上古汉语中存在一些“方式+结果”动词,包括表致死义的“弑、诛、戮、殛、屠屠杀”,表断折义的“截、斩、拉”,表分离义的“剖”,表使出义的“抉”,以及通过音变构词派生出来的“贯去、染去”。这些“方式+结果”动词的共同特点是,有来自训诂、句法语义或异读别义方面的证据显示其词义中包含结果义,而且多数情况下其所处的语义场中还存在一个作为上位词的“致使+结果”动词(7)“染去”是个例外,不过从古到今汉语中似乎都不存在“染去”的上位词。,因而其词义中的动作义得以表现为具体的方式义。此外,这些“方式+结果”动词在上古汉语中都没有出现相配的表状态变化的不及物用法,因而无法像“治去”一样被重新分析为“致使+结果”动词。按照这样的标准,可以继续探索上古汉语中是否存在其他的“方式+结果”动词。

Levin和Rappaport Hovav指出,“方式/结果互补”假设有助于深刻理解动词的论元实现(argument realization)选择,方式动词和结果动词的二分模式具有类型学的意义[6]。对于质疑者提出的反例,如cut, climb, clean等,她们通过仔细的语义和句法辨析认为,这些动词用作方式动词时结果义会消失,用作结果动词时方式义会消失,仍然表现为方式动词用法和结果动词用法的二分模式[6-7]。至于上古汉语中的“方式+结果”动词是否也可做类似的分析,因文献材料的限制,还有待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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