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网络集体非理性惩罚现象的结构逻辑与个体特征
2022-10-08闫臻
闫 臻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一、问题提出:“社会性死亡”现象
2020年12月1日,《法治日报》刊载了“清华学姐事件”,事件起因是“清华学姐”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该女生将学弟个人信息通过朋友圈曝光,随即又被网络论坛(BBS)、微博等社交平台转发,学弟个人信息不断被“人肉”。此后调查证明学弟并无侵犯行为,但学弟个人信息曝光对其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该事件发生后,“社会性死亡”一词成为网络热词,用来表征网民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个人进行伤害与污蔑,将其“置之于死地”[1]。“社会性死亡”并非网络新词,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诗人托马斯·林奇在其著作《殡葬人手记:一个阴森行业的生活研究》中就提出了“社会性死亡”的概念。在他看来,亲友和邻居所共知的死亡就是“社会性死亡”,这区别于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肌体死亡”以及以神经末端和分子活动为基准确定的“代谢死亡”[2]139。也就是说,相对于物理死亡,“社会性死亡”是个体与社会联系的断绝。在20世纪90年代,正值电脑和网络方兴未艾之时,这种社会联系的断绝传播效应有限,主要发生在实体空间场域的社会关系中,诸如亲友和邻居等。尽管如此,“社会性死亡”也能够引发一定的社会后果,正如林奇所指出的,如果“社会性死亡”跃居“肌体死亡”之前,那么一个人就有可能被“活埋”[2]140。今天,以互联网为主的信息技术和数字革命引发剧烈的社会变革,借助网络社会这个特殊的虚拟空间,“社会性死亡”展现了网络暴力的超强扩散性和巨大的传播效应,不仅如此,其影响反过来又对现实社会和个体形成更为剧烈的冲击。“社会性死亡”的现实影响力在诸多事件中有所体现,如2020年7月7日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8月29日“罗冠军事件”,12月8日“成都新冠女孩事件”等,“社会性死亡”的实质是更深层次的网络暴力在现实社会的延伸。
然而,仅仅将“社会性死亡”简单理解为网络暴力则会使我们对网络社会崛起以及数字化革命引起的社会结构和个体行为的深层次变迁缺乏更为深入的理解。事实上,“社会性死亡”是一种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它是网络时代特有的社会行为实践,这种行为实践最为重要的社会后果是它重新建构了个体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身份。也就是说,通过非组织化的集体行为将个体贴上标签、进行污名化,这个过程将个体变成“孤立者”,造成个体被“社会关系遗忘”。
那么,“社会性死亡”是如何发生的?何种机制塑造了这一过程?它又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变迁过程与个体的关系?给社会系统造成何种风险?本文将反思以上问题,并通过“社会性死亡”这一现象反观数字化时代的社会秩序建设,这对今天的社会治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解释:个体化与网络社会叠加背景下时空关系重塑与风险呈现
19世纪大规模工业化推动了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与曾经赋予人们生活目标和意义的传统价值[3]22,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将这一过程称作“现代性的断裂”。在他看来,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将人类抛离各种类型的社会秩序轨道,从而形成现代社会特有的生活方式[4]4,现代性导致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的双重变迁。贝克用“内省的现代化”来概括这一社会和文化变迁,在社会高度分化成几个互不相交、互不连接的功能区域的过程中,人们只能掌握自身所拥有的部分,选择“为自己而活”,这是现代社会一个显著的特点——个人重返社会,个体逐渐从传统的约束中解脱出来,可以在自己的生活方式方面做出选择和决定[5],这就是“个体化”的过程。个体化标志着新的传统社会形式,如阶级、社会地位、性别角色、家庭和邻里等范畴日趋弱化或解体,传统认可的标准化人生、参照模式和角色模式也面临崩溃[6]2,自我认同和自我政令成为核心要素[3]23。个体的能动性和自我组织性会不断渗入其生存图景与生活方式之中,且伴随嵌入社会的个体持续经历社会化、制度化的形塑过程。
20世纪末,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影响愈加复杂化,使得人类社会生活和时空关系的物质基础发生了变化,创造了一种现实虚拟的文化特性,代表了不同以往的人类经验。网络社会的“流动空间”(space of flows)和“无时间之时间”(timeless time)改变了传统生活的时空向度,传统线性和表征次序的标准化时间在网络空间中被重新组织,而以往与地点和场所相联系的空间也被抽离出来,不再成为事件发生的关键物理要素,这是对贝克的“脱嵌”和吉登斯所说的现代性“脱域”机制的延伸与强化。可以说,互联网进一步加剧了现代社会的个体化特征,这主要表征了个体在两个重要领域发生分化和多元化:实践领域与知识领域。
在实践领域,互联网重塑了个体的行动模式,催生了社会互动形式转型升级。网络提供了与传统社会不同的“传媒经验”(mediated experience),这种经验对个体的自我认同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电子媒介把空间从地点中抽离出来,场域限制逐渐消失,这也标志着事物的象征符号从所指的事物中分离出来,远距离的事件也会进入到人们的意识当中[7]29,这种不在场的经验会对意识和行为发生作用。英国学者约翰·汤普森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通过电子媒介,传统的时空要素发生改变,人们创造了行动和社会互动的新模式,“共同在场”不再是互动的必要条件[8]89-108。网络匿名性提供给个体碎片化和扁平化的交往形式,个体可以摆脱传统社会的各种属性,如角色、性别、职业、经济地位等,以多元身份面对多元身份。因此,网络空间中的社会交往特性呈现出明显的个体自觉趋势。更进一步思考,这种互动模式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交往发生了空间移动。在生活世界中,个体、群体、组织的互动都发生在特定场域的社会情境中,互动双方能够借助语言和非语言行为去体验对方的情感、思维,借助特定情境中相对稳定的局部经验去把握互动一方的经历和人格,并得到特定情境下的反馈。而在网络空间中,互动更加个体化,双方依据的是前文所述的“传媒经验”,这种快速的信息流动和抽离了具体时空环境的缺场经验“创造了‘超现实’的自主王国,其中符号和意向就是一切”[7]29,互动双方无法产生共情,也比较容易据此简单地价值判断和事实认知。
实践领域的转变事实上基于知识领域的变迁。互联网解构了传统信息的系统性、时效性和情境性。一方面,各种信息从具体的时空情境中抽离出来,在高度流动的状态之下,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重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传统信息、知识权威和专家系统在特定的制度与传播环境中不再成为塑造个体行为的限制性因素,互联网塑造了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收者之间的双向或多向关系。与此同时,信息的多元化和碎片化使得自我认同与社会系统认同之间出现张力,人们无法从纷繁复杂的信息中形成认同与共识,只能依据已有的知识体系做出个体化的判断,因此,荷兰学者简·范·迪克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借由互联网联系起来的个人,个人能力在网络空间中得到提升,并且创造了独特的个体化实践方式[9]35。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网络信息越来越多地着眼于个人需求,而非生产公共产品。个人信息也被企业、公司和机构获取,信息个人化和个人信息化同时并存,因此,网络时代传播的信息显示了特定的利益导向、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10]。这种个体化实践体现了对抽象体系中专家知识信任的悖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组织社会生活物质和社会环境的真理性、权威性知识不断被新知识所替换,知识处于不断被批判、被创造、被更新的过程中,专家知识的全能性、不可置疑性被打破,“所有的科学都建立在流沙之上”[11]34。正因如此,普通人对专业知识的态度是一种夹杂着崇敬和冷淡、赞同和焦虑、热情和厌恶等混合型的信任[7]8,进而他们对网络空间中事件的判断更多来源于某种个人权威、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现实经验事实等个体化路径,而非对抽象体系的制度化信任,更极端的一些情况是脱离社会情境和社会事实,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评判和跟风。因此,基于抽象体系对事件进行简单的价值判断会产生荒谬的结果,往往会导致“打脸”和“反转”。
互联网“脱域”机制将现实空间的行为延伸至网络空间,使个体的自我和个人身份得以重建。然而,今天的网络空间并非与现实空间相对应的界限分明的虚拟空间,而是网络和现实两个空间的同时变迁,换句话说,线上实践已经显著影响了线下的现实空间,而个体也不仅满足于在虚拟空间的自我展示,更重要的是返回现实社会,将个体在网络空间的经验反过来投射到现实社会,即“再嵌入”。在古典社会中,个体寻求“重新嵌入”是可能的,而现代社会并没有足够的位置来容纳个体[6]23,事实上,个体虽然经历了去传统化和制度化的抽离,但仍然会“重新转移或重新构造已脱域的社会关系”[4]69来与现实情境和场域相契合。换句话说,个体从原有的身份建构关系中脱离出来并不意味着放弃自身的社会性或者断绝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而是重新生产或建立新的社会关系[12]342。由此,可以将“社会性死亡”理解为看似是网络空间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时空关系重塑的结果。也就是说,互联网将社会情境投射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又将信息放大、扭曲、筛选并传递到现实社会情景当中,在这个过程中是信息的流转和人们对信息的个体化解读。具体的社会—网络信息流转历程如图1所示。
由此,个体化社会与网络空间的邂逅便产生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个体的风险安全问题,尤其是网络事件的影响。“社会性死亡”恰恰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反应,网络空间中,个体必定会面临数字化信息自我与他者建构的关系问题。进一步来看,这背后实际是社会系统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信息透支和泛化。如上文所述,具体的场景、确定的信息和确定在场的人相联系,“清华学姐”等事件都发生在现实的具体场域中,通过网络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介创造的不相通的信息系统,不同的人群随时可以共享海量信息。从信息的类型来看,网络具有电子媒介传递信息类型的特点,它不仅传播信息,同时也传递个人表情,将传统私人空间交往的信息公开化;不仅传递抽象符号,也传递大量表象信息,并试图建立信息传递和接受者的亲密网络;不仅传递大量确切的数字信息,也传递拥抱、微笑等模拟信息,以此表达对数字信息接收的感觉[13]79-82。从信息传播平台来看,各种传播平台和社交网站,抖音、微博、知乎、微信朋友圈、各种推送、直播等加剧了信息的透支和泛化。信息透支是各种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根据个人偏好,进行个性化的超级规模的推送与传播,个体接收到的信息是他者建构的结果,身处其中的个体接收了大量信息,却无从选择,往往深感无力和焦虑;信息泛化是指经网络传播的信息具有去权威化的特点,个体对大量信息缺乏深度了解,难以抉择,甚至产生审美疲劳,娱乐至上,正如尼尔·波兹曼所说,“阐释年代”逐渐消逝,而“娱乐业时代”[14]61正在到来。
第二,信息信任问题。信息透支和泛化直接导致信息信任问题。信息的自我建构是一个内省和反思的过程,信息或知识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极具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时代人们所接收到的信息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内容上都远超传统时代,网络信息看似覆盖了广泛的内容,实则侵占了知识的自我建构,个体无法像传统时代通过信息的主题、问题、表达或是专家系统来做出判别,并形成自我的知识体系。而信任是建立在理性分析和道德情感上的[15],互联网根本性地改变了信息及知识生产与传播的传统路径,网络独特的舆论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方式,如分享、跟帖、评论、观点社群等,能够引导舆论导向和社会情绪,甚至能够建构对某种议题的社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信息的信任已经超越了个体理性和道德情感所能包容的范畴。更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空间信息传递和互动双方是一个个网络相连的匿名个人或群体,是非特定时空的陌生人,因此,这种不确定性和信息的复杂性会大大增加个体对“本体性安全”的担忧,个体常常会感到信息疲劳和无所适从。个体应对的方法更趋向于将繁杂信息依据认知惯习、自我偏好、情绪或当下利益诉求做出“信”与“不信”的简化处理,至于信息的真实性,并不是个体所关心的核心问题。由此可见,个体化社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提供了个体自由选择的机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个体的信任焦虑。
第三,民意极化与认同反转。网络空间给予个体自我呈现更多的自由度,同时也极易形成民意极化和认同反转。互联网的脱域机制和匿名性使得个人的表达更加个体化,主体性得到张扬。个体的现实身份变得模糊,个体角色扮演趋向多元化,个体角色扮演的“前台与后台”界限开始模糊,个体可以呈现多个自我,充分表达自我的真实情绪,同时也可以在网络空间塑造“自我形象”。然而,个体通过网络书写呈现事件和情绪的全部过程,这种“诉说”是个性化的主观描述,往往未经事实真相查明,这种未经证实的事件在网络空间极易引起民意的盲从,成为热点。而民意也往往会根据诉说表象、主观经验、传统价值判断,以及“民意领袖”的主导而形成暂时的共同体,这种意见共同体的形成往往是从众的结果,尤其是在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声援、对社会不公的舆论支持等方面呈现出易冲动、单向度和极化的特征。但这种认同很可能随着事实真相的揭示发生反转,因此个体化和集体性二者在网络空间形成了鲜明的悖论。
由此可见,当个体化社会和网络社会叠加出现时,社会更加需要加强秩序建设。本文从宏观层面探讨“社会性死亡”事件发生的结构逻辑,从微观层面结合“社会性死亡”来反思个体化社会中的“自我特质”,最后再探讨个体化社会中的规训与惩罚。
三、多个案分析:“社会性死亡”发生的宏观结构性逻辑和微观个体性特征
本文采用多个案拓展分析,选取近期备受关注的“清华学姐事件”“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罗冠军事件”,以及“成都新冠女孩事件”,试图从个体化与网络社会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四个个案分析概括出“社会性死亡”的宏观结构性逻辑以及微观个体性特征。这些事件的具体发展过程见表1。
表1 社会性死亡事件的发展逻辑
从以上四个案例可以看出,遭受网络暴力只是“社会性死亡”的最初表征,其对个体的深层影响是社会关系的断裂,个体难以重新回归到日常生活的结构中去,这种“污名化”与“社会排挤”的叠加造成涉事个体与社会的正常连接很难修复和逆转。依据本文的研究视角,“社会性死亡”是个体化社会与互联网社会共同作用的特殊产物,它不仅从宏观上反映了数字化社会结构对个体行为和心态的形塑,而且从微观上反映了个体化社会的自我特质。
(一)宏观层面
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使得个体逐渐成为网络世界的重要一环[9]180,网络空间增强了社会的个体化,个体的行动能力和主体性得到提升,个体的交往空间得以扩展。四个个案虽然事件不同,但共同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清华学姐事件”中的学姐、“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中的何某与郎某、“罗冠军事件”中的女友,以及“成都新冠女孩事件”中的网民可以因为“维权”“造谣”“发泄”“声讨”等原因在网络空间表达各自的不实观点,这些观点借由互联网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扩散到虚拟空间,进而在现实空间产生了巨大的扩张力和影响力。也就是说,数字化社会结构具有超强的发散性、匿名性、脱域性,不仅提供给个体表达和行动的机会和空间,同时也塑造着网民的行动方式,容易激发“群氓”行为的产生。
在案例中,网民通过“信息接力”“网络围观”“人肉搜索”等[16]行为方式表达集体的观点和情绪,这种规模性、聚集性和扩散能力是现实社会无法比拟的。这表面上是个体化和集体化之间的悖论,实则是“集体的‘我们’通过个体的‘我’来说话”,而网民“个体也不自觉地把外来态度和感情内在化”[17]23。“社会性死亡”正体现了借由个体表达的集体非理性,最后演变成为一种网络暴力。上述事件中的涉事个体均遭受了“社会性死亡”的冲击,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被网络反复塑造,最终化约为悲剧性的社会角色。因此,“社会性死亡”的结果又超越了一般的网络暴力和网络集体惩罚,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伤害”更为严重。也就是说,“清华学弟”是否真的对学姐有过激行为、取快递的吴女士是否出轨、罗某是否有不当行为以及女孩赵某出入酒吧等场所前是否被确诊新冠肺炎,这些并不是网民关注的重点,重点是这些信息被反复建构以后呈现出的“爆点”恰好击中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伦理规则和行动标准。
更进一步,“社会性死亡”的施加者是由一个个具体的社会人来“扮演”的,个体的微小力量通过扩散与聚合形成一种巨大的集体惩罚力量,看似这一力量是中立性的,实则却深度呈现了极化观点对民意的引导。以上四个个案虽然在涉事社会个体、时空情境、事件诱因、个体承受后果等领域各有不同,但呈现出了明显规律性的发生逻辑。
首先,事件起始大多涉及引爆点的性别化。上述事件均有女性社会个体参与,事件的引爆点都映射出现实生活中社会性别的个体化冲突。在个体化与网络社会交织的情境下,信息泛化和透支加剧了信息被依据个人偏好不断由自我和他者建构,同时造成了个体的信任焦虑,甚至是民意极化和反转,这正是数字化社会结构对个体行为和心态的塑造,这些被反复建构和渲染的信息接二连三地引发网络暴力或“人肉”搜索等集体惩罚行为。回溯近些年的网络舆论事件,其中有不少事件体现了这一特点。
其次,中间阶段呈现发生过程的结构化。一方面,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越来越呈现出互构交融的特征,网络空间的流动性使得信息权力和实体权力的关系遭遇挑战[18],个案中发布消息的当事人和发表评论的网民很难被现实社会的秩序规则限制,同时,信息接收者更多时候只掌握部分碎片化信息,而非总体信息,因此,上述被涉事的社会个体往往被一些符合引爆点特征(性别冲突)的舆论事件卷入其中,从而使得他们的社会生活被“重塑”,甚至“再造”;另一方面,涉事个体一旦牵涉到网络舆论之中,往往就会处于“身不由己”的状态之中,而网友依据过往的生活经验进行推导和判断,并自认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这种话语的声量超过了对事实的判断、逻辑的推演,造成了无理的网暴行为及上述案例呈现的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由此,“社会性死亡”现象背后反映了信息控制权、信息话语权、信息展示权的重要性。
此外,无论是面对网络社会运行规则,还是面对现实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要求,“社会性死亡”的发生都是一种偏常行为、越轨行为,但它却不断循环和再生产,这是因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边界的模糊与交融使得个体或群体间的信任感变得脆弱和冲突,更为重要的是鼓励了价值判断和个体偏好。因此,对信息真伪忽略与漠视的背后往往隐喻的是一种社会信任的缺失。
再次,事件末端汇聚于社会后果的个体化。“社会性死亡”的恶劣后果会反过来作用于个体,上述个案充分体现了“有形伤害”与“无形伤害”对社会个体的深度影响。“清华学弟”被称“猥琐男”,以至于他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吴女士被迫离职,出现抑郁症状;罗某三次搬家,并换了三次工作,他的家人不断遭受网友攻击;女孩赵某则不断接到辱骂电话和信息,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这些后果都以“有形伤害”为表象,即对被伤害个体直接产生身心层面的消极影响,而“社会性死亡”更大的危害在于“无形伤害”,即被伤害个体的社会身份、社会环境、社会关系被重塑,甚至使涉事个体的生存基础受到威胁,如“丢了工作”“没脸活了”等。这些社会后果最后还会延伸至社会层面,即令人忧虑的网络暴力乱象和社会失范的发生。
(二)微观层面
从微观角度来看,上述案例中的涉事个体,无论是主动发声,抑或是被动应声,都是社会中的具象化个体,虽然个体存在差异,但仍然展示了个体化社会一些共性的自我特质。
首先,个体的社会性自我被强化。个体对自我的认知建立在普遍的社会关系中,个体根据不同的角色期望和规范调整自身行为。个案分析发现,在网络空间,涉事个体自我的社会属性被放大和增强,更容易成为被围观评议的社会对象。涉事个体无论是主动发声还是被动发声,都会被嵌入到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当中,个体的角色认知和身份认同也必然会受到现实社会关系的影响,即个体的行为要符合情理,网友也往往会根据个体所属社会群体的历史和文化中已经形成的伦理标准来做出评判[19]98。个体自我的社会性充分展示了社会关系交织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冲突性。
其次,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主动和被动表现均呈现出展演性自我的特征。上述个案可以分两类:“清华学姐”和罗某女友是主动展演自我的典型代表,二者通过夸张的“表演”试图展现给网友真诚的“受害者”形象,这是对自我形象的再造,换句话说是在营造一种“网络人设”,以便获得外部群体的“共鸣”。事实上,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行可能与现实存在巨大的差异,随着真相浮现,“人设”也随之崩塌。吴女士和女孩赵某则是被动自我展演的典型,二者是被网友按照自我欲望和期待呈现给大众的。但实际上这两类展演性自我殊途同归,都是对真相的扭曲与重塑。在这个过程中,涉事个体被推向舞台,自我的真实话语逻辑往往被掩盖,网友也很容易被“带节奏”,忽视掉完整的事实真相。因此,主动展演性自我可以被看作是自我试图投射给对话性关系中的另一方(网友),是一种关于自己的意向[19]101;而被动展演性自我可以被看作是他人试图映射自我给对话性关系中的另一方,是一种关于他人的意向。
再次,个案中学弟、罗某、吴女士和女孩赵某的“社会性死亡”都呈现了鲜明的认同性自我特征。认同性自我一方面是网络社会中社会认同力量彰显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个体认同意识强化的结果。网络空间极易产生群体极化[20]47,即某种态度倾向,这强化了自我与他者的界限。以上四个涉事个体被“社会性死亡”的背后是一种明显的社会身份划界,网友往往通过自我认知的是非标准进行“自我与他者”“我们与他们”的判别,网友对涉事个体进行归类,进而选择“站队”,这种群己划分经常会由于碎片化信息、模糊划分标准或评价标准、情绪感染和利益取舍而变得毫无意义。但这种群己归类会使涉事个体陷入认同困境,对自我言行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另外,这种认同极为短暂和脆弱,主要表征为迅速的反转。上述案例中,仅仅不到一天事情就发生了反转,“清华学姐”、快递小哥、梁某成了被声讨的对象,而女孩赵某也得到网友的谅解。认同的反转是宏观社会结构和微观自我特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前文所述,网络空间的结构特性决定了人们掌握的信息具有脱域性、碎片化和局部性特征,换句话说,个体化时代,人们对真相的认知往往是在脱域性和碎片化基础上自己构建的真相。而个体认知也极易受到群体极化的影响,这对个体来说是一个暗示,会导致个体认同偏离客观判断,反而冲动盲从,正如勒庞所说,因为暗示和相互的传染,人们的思想和情感会转变成为朝着同一个方向的行动倾向[21]18,这正是个体化和网络时代叠加背景下自我所表现出的主要特点。
以上个体化社会的自我特质展现出了个体在网络空间中是如何被“规训惩罚”的。在个体化和网络空间语境下,对涉事个体“规训惩罚”的形式往往表现为网络暴力而非法律手段,将涉事个体的全部信息暴露出来,经过搜索、追踪、呈现、曝光等过程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这即是福柯所说的“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个体被置于公开空间中“被反复观看”,同时网络空间的规训惩罚具有一种传导效应,从网络传导到现实社会,这种规训就会从网络身份转移到社会身份层面,产生一种双重规训效应。正如“清华学弟”、吴女士、罗某和女孩赵某遭遇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也受到了长期影响,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很可能成为新的引爆点,产生“站队”行为或是集体行为模仿。因此,网络空间带有网络暴力色彩的集体惩罚行为需要精细化的界定和有效治理,不能处于持续失序状态。与此同时,这些个体在“社会性死亡”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面临着社会性恢复失灵的问题。如何在法律手段之外寻找到更多的社会性恢复措施帮助这些涉事个体重新融入社会,目前还是一个难题。不仅这些个体身心层面的伤害需要时间恢复,更重要的是社会身份、社会角色层面伤害的恢复既需要时间,也需要更多的政策保护和措施引导,更为关键的是培育良性社会秩序和弹性社会氛围。
四、结论与反思:“社会性死亡”情境下个体的社会性修复与秩序治理
综上所述,“社会性死亡”现象引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是“数字化生存”问题。这是网络社会到来时个体必须面临的现实挑战,是对个体道德、网络伦理的拷问。互联网直接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物理和心理层面,更体现在社会结构层面,“社会性死亡”事件颠覆了个体的社会角色、社会身份和社会关系,数字化生存的命题直接挑战了个体的主动应对能力,也即理性化、合理化的数字化生存。二是受害个体的社会性修复问题。“社会性死亡”的施暴者涉及越轨问题,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法律来约束和惩戒,然而,“社会性死亡”摧毁了受害个体的生活秩序和生活轨道,使他们成为“问题化”的“异类”,甚至被人们称之为“数字谋杀”,这种“死亡”以个体被社会隔离与排斥的残酷形式和个体的声誉严重受损为代价,即使事件完全过去,“社会性死亡”对个体的作用仍继续存在,这可能会使个体拥有“根深蒂固的污名化的自我”[22]169,而其角色认同、社会身份和社会关系在短时期内很难得到修复。因此,面对“社会性死亡”造成的现实困境,不仅需要解决受害个体身心层面的“有形伤害”,更为关键的是需要解决之后衍生出的“无形伤害”,尤其是如何基于社会生态层面提供修复性的援助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性死亡”在伤害个体的同时,也激发了一种集体情绪。在这种集体情绪中,个体常常以碎片化信息替代整体化信息,以局部“真相”替代事实真相,以非理性“群氓”行为替代理性行为,以致最终偏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轨道,带来的潜在影响难以预期。进一步思考,这些事件中部分网民的有限理性经验与真相认知的无限可能性形成冲突的张力,这二者之间的悖论,正是韦伯提出的“理性的铁笼”历史命题的延续。当时韦伯对理性化的现代社会表达的忧虑,而今同样在数字化时代再现。令人忧虑的是,“社会性死亡”加剧了这一演进趋势,这将对原有的空间秩序和社会生态产生巨大冲击和挑战,所以重塑新的治理机制就更为迫切。
为了降低甚至消除“社会性死亡”类似事件的影响,相应的治理机制内容必然不会是单一治理要素的集合,要将道德倡导、社会规范、法律约束、舆论建设及个体能力提升等要素融合进治理体系,打造出网络社会的良性生态和弹性秩序;与此同时,明确新的治理边界要深度体现治理对象的复杂样态和游移特性;提出新的治理方向要以嵌入精准化、类型化、差异化、动态化发展趋势为指导原则;评估新的治理效果要对“社会性死亡”中的涉事个体及其行为,甚至后果予以连续关注。此外,实践新的治理策略要加入融合思维,包括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现实社会身份与网络社会身份等的交叉重叠,认识并适应这一长期变化,可以有效形成灵活性强、包容性广和覆盖面全的新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