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水平FTA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
——基于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的研究

2022-10-03

产经评论 2022年4期
关键词:伙伴国高技术条款

杜 莉 董 玥

一 引 言

近年来,多边贸易体制进程受阻,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相对灵活的自由贸易协定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截至2021年,全球向WTO报备了568个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其中已有350个FTA生效。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积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目前,中国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相继签署19个FTA,同时正在推动10个FTA谈判。中国积极推动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功签署,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一系列行动彰显了中国签署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

传统意义上,FTA的目标在于消除关税等贸易壁垒,促进经济一体化。随着各国关税可减让幅度的减小,近年来FTA转向边境后壁垒问题,涵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投资等边境内规则,反映了缔约国家加强协调的深度化倾向。根据公开的FTA文本,可以在条款具体内容及严格程度上量化FTA的水平与质量。新签FTA中大部分包含知识产权(IPRs)的特定章节,且部分内容已超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存在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仿制企业的模仿成本,使得本国高技术产品顺利进入出口目的国市场,出口企业的利益得到合法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也加大了自发达国家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并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市场竞争效应等渠道促进企业创新,提升高技术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一系列贸易摩擦案例表明,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增加发展中国家通过进口贸易获取高技术产品的难度,扭曲生产与贸易成本,长期会对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形成倒逼机制,进而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规则对高技术产品贸易影响巨大。

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已取得积极成效,在贸易领域集中表现为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其中,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迅速,出口占比由2000年的16.4%提升至2020年的30%,且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已有较大提高,远远超过世界上同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Rodrik,2006[1];杨汝岱和姚洋,2008[2]),这是我国出口竞争力提升的重要表现。但是,高技术产品出口仍然存在 “质量不高”的问题(施炳展,2013)[3]。质量是考察中国出口贸易结构的全新视角,其丰富了技术复杂度的概念,强调产品内(Within-Product)的垂直差异,所有引起消费者效用水平提升的特征都可以归结为产品质量(Garvin,1984)[4]。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中国同发达国家差距大,仍处于同类产品的低端位置,因此,从质量视角重新审视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可能会刷新对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认识。

近年来,中国政府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指出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蓬勃发展,反映了中国政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主张与决心。这引发进一步的思考,中国签署F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如何?是否与国内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形成内外合力,加速高技术产品质量迈上新台阶?本文将深入研究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为中国在今后FTA谈判中签署更加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蓬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计算年份-国家-产品三维层面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从质量视角考察自由贸易协定对高技术产品的贸易效应;第二,聚焦于FTA深度化发展趋势,结合目前FTA中涉及较多的知识产权条款展开研究,使用全面深入的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指标,构建其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影响的分析框架,并进一步考虑国家、行业、时间等维度上的差异性影响,丰富自由贸易协定条款深度的研究内容;第三,沿着理论分析框架的思路经验分析了深度FTA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机制,为研究FTA国际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提供更多证据。

二 文献综述

自Lawrence和Institution(1996)[5]首次提出边境内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重要性,引入“深度一体化自由贸易协定”概念后,国内外学者逐渐将研究视角延伸至自由贸易协定内容与条款对贸易的影响上。从总深度来看,Horn et al.(2010)[6]将FTA涉及的条款划分为“WTO+”和“WTO-X”两类,该分类方法被WTO所采纳,并将FTA中包含相关条款的数量作为衡量其深度的指标。基于该指标,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FTA对贸易的促进效应随着协定深度的提高而加强,承担WTO框架外的其他义务有助于促进成员国的贸易与福利(Kohl et al.,2016[7];高疆和盛斌,2018[8];Borchert和Ubaldo,2021[9];刘斌和李川川,2021[10])。 Dür et al.(2014)[11]构建了两种相似的FTA深度评价方法,一种是考察协定在关税自由化、投资、知识产权等7项关键议题中是否包含实质性内容及条款,另一种是对48个与FTA深度相关的问题进行潜在特质分析后估计深度,这些问题是对7项议题的具体化。研究亦表明签署深度FTA具有显著的贸易促进效应。从特定条款来看,Orefice和Rocha(2014)[12]基于WTO深度指标,仅关注国有企业、TRIPS、竞争政策、知识产权、资本自由流动五大议题构造深度指数,发现该指数相对总深度指数对双边贸易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扩大;Saucier和Tariqrana(2017)[13]考察资本流动、市场竞争政策、劳动力流动和环境保护四种FTA边境内规则对贸易的异质性影响,发现劳动力流动和环境条款显著增加贸易,而资本流动和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不显著,证实了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异质性;韩剑等(2018)[14]探讨含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FTA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发现含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FTA使中国进出口更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上述文献已经认识到FTA深度化的发展趋势,但在特定条款研究上仅关注是否存在相关条款这一二元变量,而未关注具体条款的内容深度和法定执行程度。

Hausmann et al.(2007)[15]最早提出计算一国产品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方法,被广泛应用到高技术产品贸易研究领域中。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高技术产品在中国出口产品中的比重逐渐提高,出口产品结构实现了优化和升级(Rodrik,2006[1];王永进等,2010[16];黄先海和杨高举,2010[17]),出口产品技术复杂度明显提升,高技术产品竞争优势逐年上升(姚洋和章林峰,2008)[18]。近年来,已有文献从不同视角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索,发现发达国家的外资比重提高(Xu和Lu,2009)[19]、对外直接投资(王佳和刘美玲,2019)[20]、中国技术市场发展(戴魁早,2018)[21]、要素市场扭曲状况的逐步改善(戴魁早,2019)[22]等都是促进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技术复杂度提升的重要因素。然而,从事实和理论角度分析,相对于中国不断增长的贸易规模和不断优化的贸易结构而言,中国出口高技术产品的质量仍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施炳展,2013)[3]。现有研究仍更多聚焦于高技术产品出口技术复杂度,对其质量和影响因素的研究还较为欠缺。

文献回顾表明,现有研究已经认识到FTA深度化的发展趋势,但是较少关注FTA具体条款的内容及其产生的贸易效应,未从质量视角考察高技术产品贸易,进而留下了扩展研究空间。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对我国现有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进行了全面的量化赋值,考察中国签署不同深度FTA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从新视角为中国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参考。

三 政策背景与特征事实

目前,FTA呈现日益深度化的发展趋势,其涉及的国际经贸规则不再囿于解决关税等贸易壁垒问题,而是拓展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竞争政策、环境、资本流动、创新、区域合作等多个领域。FTA总深度是签署FTA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既包括协定覆盖议题的广度,如是否覆盖WTO框架外的贸易规则;亦包括条款承诺的深度,如相关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文使用Dür et al.(2014)[11]的FTA总深度评价方法,这是当前对条款覆盖及编码最为全面的FTA深度评价体系。具体而言,FTA总深度(depth_index)是7个二值指标的加总,包括:(1)除少数例外,是否实现零关税;(2)是否具有服务贸易实质性条款;(3)是否具有投资实质性条款;(4)是否具有标准实质性条款;(5)是否具有政府采购实质性条款;(6)是否具有竞争实质性条款;(7)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实质性条款。这里的“实质性”类似于法律可执行性,取决于协定是否具有明确规定,而非仅仅对其进行呼吁和声明。例如,协定明确规定对伙伴国服务商给予国民待遇,该条款具有实质性;相比之下,缔约方希望开放服务市场的声明被认为是非实质性的。在depth_index指标的基础上,Dür et al.(2014)[11]进一步对48个在理论上与协定深度相关的变量进行潜在特征分析得到depth_rash指标,这些变量是对上述7个指标的具体化。例如,对竞争条款的评价以6个问题为基础:(1)协定是否包含独立的竞争章节;(2)协定是否包含设立国家竞争机构的条款;(3)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国家竞争机构协调的条款;(4)协定是否包含共同设立竞争机构的条款;(5)协定是否包含垄断及卡特尔相关条款;(6)协定是否包含并购相关条款。该指标从多个角度分析FTA细分条款的质量,全面考察FTA内容的拓展和深化,因此本文选取depth_rash作为FTA总深度的衡量指标。

新签FTA中90%涵盖了知识产权条款,且部分内容超出现有国际公约TRIPS涵盖的内容,成为降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提升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推动力。FTA知识产权条款主要体现在FTA文本的序言、投资章节及知识产权章节等。本文对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的衡量包括3个指标:(1)FTA的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general),包括知识产权条款的一般内容加总、一般执行变量加总和范围提及(表1);(2)FTA的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specific),包括特定执行变量加总和范围承诺(表2);(3)FTA中超TRIPS条款的数量(IPR_tripsplus),即与TRIPS相比要求更加严格的条款数量。通过对FTA中知识产权条款文本内容的分类量化,可以更好地衡量FTA知识产权条款的深度水平。

表1 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general)内容

(续上表)

表2 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specific)内容

一般而言,尽管发展中国家之间FTA均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但大多属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缺乏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惩罚以及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表3列出了中国与19个贸易伙伴国签署FTA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情况。中国已经签署的FTA中均提及知识产权保护,且除中国-巴基斯坦FTA外,所有FTA均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关于执行条款,大多数FTA设有关于知识产权执法和边境措施的一般性声明,但现有条款鲜有涉及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仅中国-韩国FTA中包含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总体上,中国-瑞士、中国-新西兰、中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韩国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水平较高,其余FTA承诺水平和法律约束力仍相对较低。

表3 中国签署F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内容

为考察中国签署的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与其他经济体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别,本文根据《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选择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世界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日本、美国、瑞士、德国、韩国)与中国进行对比,具体内容见表4。从FTA总深度来看,中国FTA总深度为0.9972,这一数值低于美国、日本和韩国,与瑞士相当。在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方面,美国的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平均深度、特定知识产权条款平均深度、超TRIPS条款平均数量均高于其他国家。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IPRs的执行条款和内容承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指标美国为11,而中国仅为3.7。此外,大多数FTA仍以TRIPS协议内容为基础,鲜有超出TRIPS保护标准的FTA条款,而美国这一指标高达30,韩国为12,中国仅为5,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国知识产权条款更为严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建立了更为完备的制度。总体来看,中国在构建高水平的FTA知识产权条款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表4 中国与部分国家FTA知识产权条款的比较

四 变量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更好地分析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本文建立以下计量模型:

qualityijkt=α+βFTAdepthjt+ωControls+μk+λt+εijkt

(1)

其中,i、j分别表示中国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k表示中国出口到自由贸易协定成员的高技术产品种类;t表示年份;qualityijkt表示中国在t年出口到经济体j的高技术产品k的质量;FTAdepthjt度量的是FTA总深度和知识产权条款深度;Controls是控制变量集,包括随时间变化的因素和不随时间变化的因素,受时间变化影响的变量主要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强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受时间变化影响的变量有地理距离、是否接壤、是否使用共同语言;μk表示产品固定效应;λ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jkt代表误差项。

1.被解释变量。qualityijkt表示中国在t年向经济体j出口高技术产品k的质量,本文基于年份-国家-产品维度测算出口产品质量,参照Hallak和Sivadasan(2009)[23]、Khandelwal et al.(2013)[24]、施炳展(2013)[3]事后推算的思路计算。

从需求层面看,假设贸易伙伴国对某一进口产品的效用函数为:

(2)

其中,Uj为经济体j代表性消费者的效用水平;λk、qk分别表示产品k的质量和消费数量;σ为产品种类间替代弹性(σ>1)。对应的价格指数为:

(3)

给定经济体j在t年的总支出Ejt,则其在t年对进口产品k的需求函数为:

(4)

其中,pjkt代表在t年产品k对贸易伙伴j的出口市场价格。式(4)表明产品的需求函数与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以及市场规模有关。对式(4)两边取自然对数得到计量方程,即:

lnqjkt=-σlnpjkt+χjt+χk+εjkt

(5)

其中,χjt=lnEjt-lnPjt为进口国-年份二维虚拟变量,用于控制随进口国与时间变化的变量;χk为产品固定效应,用于控制产品种类产生的差异;残差项εjkt=(σ-1)lnλjkt刻画了中国在t年对贸易伙伴国j出口产品k的质量。由计量模型中残差项的定义,产品质量可表示为:

(6)

为对不同种类产品质量进行跨年度和跨截面的比较,将式(6)质量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7)

其中maxqualitykt、minqualitykt分别表示在t年产品k出口到所有目的国的质量最大值和最小值。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第三版《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 Rev3)根据直接及间接R&D强度将制造业分为高技术产业、中高技术产业、中低技术产业、低技术产业,其中,高技术产业包括航空航天产品(353),办公、会计及计算机(30),广播、电视和通讯设备(32),医疗及精密光学仪器(33),药品(2423)五大类。本文参照OECD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使用五个高技术产业HS6分位产品贸易数据,ISIC与HS编码转换来自全球贸易分析数据库(GTAP)。为保证回归的可信度,仅保留贸易数量大于1的产品,删除样本期间内与所有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从未贸易过和仅贸易一次的产品,筛选后共得到446个HS6分位编码高技术产品样本数据。

2.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FTAdepthjt指中国与经济体j在t年的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选择depth_rash作为衡量FTA总深度的指标。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包括3个指标:(1)中国与贸易伙伴国j签署FTA的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general);(2)中国与贸易伙伴国j签署FTA的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specific);(3)中国与贸易伙伴国j签署FTA中超TRIPS条款的数量(IPR_tripsplus)。

控制变量包括随时间变化的因素Xijt与不随时间变化的因素Yij。其中,Xijt包括贸易伙伴国在t年的人均GDP对数(lnpGDPjt)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强度的对数(lnPRjt)。Ginarte和Park(1997)[25]构造了度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从法律层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完整性,但其忽视了法律的执行情况。本文借鉴韩剑等(2018)[14]的方法,引入GP指标与Fraser指标的交乘项衡量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强度。通过引入反映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行情况的Fraser指标,可以构建兼具立法和执法的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更准确地衡量各国国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效果。Yij包括是否接壤(Contig)、是否使用共同语言(Comlang)和距离(lndist)。当中国与贸易伙伴国接壤时Contig取值为1,反之为0;当中国与贸易伙伴国使用同一种语言时Comlang取值为1,反之为0;lndist表示中国与贸易伙伴国根据人口所确定的最重要城市或城市群按照经纬度计算的距离对数。

(二)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研究样本是中国与19个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在2010—2019年间产品层面的出口贸易数据。根据中国已签署FTA的情况,选取澳大利亚、文莱、缅甸、柬埔寨、智利、哥斯达黎加、冰岛、印度尼西亚、韩国、老挝、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瑞士、泰国等19个国家作为样本。HS6分位产品贸易数据来自CEPII中的BACI数据库;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指标来自DESTA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强度指标来自于Park(2008)[26]与加拿大Fraser数据库中的“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报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数据来自世界银行WDI数据库;是否接壤、是否使用共同语言及距离来自CEPII数据库。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5所示。

表5 描述性统计分析

五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准回归

为检验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中国出口至19个贸易伙伴国高技术产品质量的影响,首先对基准模型进行OLS回归分析,为克服可能存在的异方差与自相关问题,回归结果的标准误采用聚类稳健标准误。表6结果显示:加入控制变量后,FTA总深度与三种方法度量的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均在可检验水平上显著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增长。

表6 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

此外,不同口径度量的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促进作用存在差异: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specific)产生的出口促进作用最大,超TRIPS条款的数量(IPR_tripsplus)次之,最后是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深度(IndexIPRgeneral)。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指标度量了具有更强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对知识产权内容的要求更高;TRIPS是目前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参与国家最多、内容最全面和保护水平最高的一项国际协定,因此超TRIPS条款的数量能够较有效地衡量FTA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程度;而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指标所要求的内容和法律执行程度最为基础。因此,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期一致。

研究还发现,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规制强度的提高会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增长,这与已有文献的结论相符。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时,降低了产品被仿制的可能性,激励更多厂商提升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值得注意的是,贸易伙伴国人均GDP系数显著为负,即贸易伙伴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作用反而越小。究其原因,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往往是国际市场上高端高技术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其从中国进口的是质量相对较低的高技术产品。例如,中国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进口芯片等核心零部件,向其大量出口鼠标、键盘等低端产品,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向高端迈进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进而产生“低端锁定”效应。

(二)稳健性检验

1.排除样本偏差。考虑到特定国家、特定行业以及特定年份的样本可能干扰主要结论,本文通过删除任一国家样本、删除任一行业行本以及选择不同区间的年份样本等方式,对基准模型再次进行OLS回归。结果表明,在考虑样本选择性偏差问题后,本文结论依然成立(1)限于篇幅,文中未列出具体结果,作者备索。。

2.排除其他政策效应。可能存在其他政策使得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水平较高的国家相对而言更容易成为中国高质量高技术产品的出口目的国。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BIT)能够促进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提升产品国际竞争水平,进而提升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因此,基准回归结果将受到是否签订BIT的干扰。为此,本文从商务部网站收集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BIT的信息,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基准模型,表7结果显示,本文结论并未受到其他政策效应的干扰。

表7 考虑政策干扰后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

3.内生性问题。本文所采用的解释变量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首先,模型中的遗漏变量可能与FTA深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其次,模型中涉及的变量可能存在测量误差;最后,FTA总深度、知识产权条款深度与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可能互为因果,即中国出口到贸易伙伴国的高技术产品质量可能会反向影响FTA及知识产权条款的深度水平。对于核心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考虑到贸易伙伴国与第三方签署协定深度水平越高时,双方签署的FTA深度水平越高,故本文以贸易伙伴国与第三方签署的FTA平均总深度(IV1)、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平均深度(IV2)、特定知识产权条款平均深度(IV3)、超TRIPS条款数量的平均值(IV4)作为工具变量。使用构建的IV变量对模型进行内生性检验(2)限于篇幅,内生性检验具体结果未列出,作者备索。。豪斯曼检验(Hausman Test)的原假设为“所有的解释变量均为外生”,检验结果表明拒绝原假设,即存在内生解释变量。由于传统豪斯曼检验建立在同方差的前提下,因此需进行异方差稳健的DWH检验,结果显示存在内生解释变量。使用工具变量进行稳健的内生性检验,所得的χ2(1)统计量亦说明存在内生解释变量。

本文使用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法(IV-2SLS)进行回归的结果见表8。首先,Kleibergen-Paap rk LM统计量的P值均为0.0000,在1%的水平上拒绝“工具变量识别不足”的原假设;其次,Kleibergen-Paap rk Wald F统计量均大于10,拒绝所选取工具变量弱识别的原假设。因此,选取的工具变量有效。回归结果显示,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的系数均为正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估计结果与表6基本一致,验证了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比较解释变量系数大小发现,模型内生性高估了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作用。

表8 考虑内生性问题后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

4.异方差与贸易零值问题。由于出口贸易数据中存在异方差和较多贸易零值的问题,为使回归结果更加稳健,本文采用泊松伪极大似然估计(Poisson Pseudo Maximum Likelihood Methods,PPML)方法进行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考虑异方差与贸易零值问题后,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估计系数的方向和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表9 PPML的回归结果

(续上表)

5.滞后效应。由于FTA签署后相关条款的实施是一个缓慢实现的过程,因此贸易流量的变化相对于FTA的签署存在一定滞后效应。为排除滞后效应对本文回归结果的影响,借鉴已有文献的做法,引入时间哑变量进行OLS回归。本文将样本期间分为2010—2014年和2015—2019年两个阶段,构造FTAdepth×yeardummy交互项,当样本期间在2015—2019年时,令yeardummy=1;当样本期间在2010—2014年时,令yeardummy=0。回归结果见表10,FTAdethp×yeardummy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相对于2010—2014年,2015—2019年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效应更加显著,一定程度上印证了FTA时间滞后效应的存在。

表10 滞后效应的检验结果

(三)异质性分析

1.协定异质性。中国签署的FTA既包括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澳大利亚FTA),也包括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东盟FTA),为考察不同类型FTA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影响的差异,本文用虚拟变量FTAtype表示签署的协定类型,构造FTAdepth×FTAtype交互项。当所签署的FTA为双边FTA时,FTAtype取值为1,否则为0。表11为该分类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上文结论在不同协定分类下依然稳健,且双边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相对于多边FTA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具有更加显著的促进作用。区域多边贸易协定涉及的成员国较多,存在协定间贸易壁垒及贸易规则的交叉重叠,即 “意大利面碗现象”(3)“意大利面碗”一词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巴格沃蒂1995年出版的《美国贸易政策》一书,指在特惠贸易协定下,各个协议的不同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根根的绞在一起,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贸易协定网络。,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成本。因此,本文结论与预期相符。

表11 协定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2.国家异质性。与中国签署FTA的贸易伙伴国在收入水平上存在差异,而贸易伙伴国的不同收入水平可能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根据世界银行按照国民收入对国家分类的标准,将样本中的贸易伙伴国分为高收入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设置虚拟变量incometype表示贸易伙伴国的收入水平。当贸易伙伴国为高收入国家时,incometype为1,否则为0。表12结果显示,FTAdepth×incometype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相比于中低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缔结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水平更高的FTA更有利于提升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

表12 国家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续上表)

3.产品异质性。为考察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不同类型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本文根据行业对产品进行分类回归,结果见表13。其中,列(1)表示航空航天行业,列(2)表示办公、会计和计算机行业,列(3)表示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行业,列(4)表示医疗及精密光学仪器行业,列(5)表示药品行业。FTA总深度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FTA总深度对不同行业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均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的回归系数在不同行业存在差异: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显著促进了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行业、医疗及精密光学仪器行业、药品行业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而对另外两个行业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效果不显著。

表13 产品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六 进一步研究:机制检验

签署深度FTA显著促进了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本文给出的一个解释是,深度FTA可能会通过提高两国高技术产品的贸易强度引导其贸易质量的变动。本文采用产品层面的出口密集度衡量中国与贸易伙伴国高技术产品的贸易强度,该指标用中国产品k对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与世界范围对贸易伙伴国的该比重的比值表示:

(8)

TIIijkt表示中国在t年对贸易伙伴国j出口的某一HS6分位产品k的出口密集度,xijkt表示t年中国产品k对贸易伙伴国j的出口额,Xikt表示中国产品k的出口总额,w表示世界范围。出口密集度能够显示中国高技术产品在贸易伙伴国的市场渗透率,是产品出口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出口密集度数据来源于WITS,由于WITS数据库中2019年中国出口密集度数据缺失,故删除2019年后对模型重新估计。本文引入出口密集度这一中介变量,检验其中介效应是否存在,中介效应模型设定如下:

qualityijkt=α+βdepth_rashjt+ωControls+μk+λt+εijkt

(9)

lnTIIijkt=α+φdepth_rashjt+ωControls+μk+λt+εijkt

(10)

qualityijkt=α+β1depth_rashjt+β2lnTIIijkt+ωControls+μk+λt+εijkt

(11)

式(9)为不包含中介变量的基础模型;式(10)为FTA深度对出口密集度影响的方程;式(11)为包含FTA深度与出口密集度的综合方程,需要计算φ×β2来确定FTA深度是否通过出口密集度这一中介变量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产生影响及其中介效应的大小。

表14为机制检验结果。列(2)depth_rash的回归系数为正,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FTA深度显著提高产品出口密集度。列(3)depth_rash的回归系数小于基准回归模型列(1)的系数,说明出口密集度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中介效应大小为0.3338×0.0477=0.0159。通过上述检验进一步证实FTA深度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出口密集度促进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

表14 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七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测算2010—2019年中国出口到19个国家的446种高技术产品质量,考察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结果显示:第一,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能够显著促进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3个度量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的指标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作用存在差异,其中特定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影响效应最大,其次是超TRIPS条款数量,最后是一般性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第二,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双边FTA总深度及知识产权条款深度相对于多边FTA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具有更加显著的提升作用;相比于中低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缔结总深度和知识产权条款深度水平更高的FTA有利于提升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FTA总深度对不同行业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均存在显著的提升作用,但FTA知识产权条款深度仅促进了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行业、医疗及精密光学仪器行业、药品行业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相比于2010—2014年,2015—2019年FTA总深度与知识产权条款深度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一定程度上印证了FTA时间滞后效应的存在。第三,机制检验发现,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化带来的出口密集度提高是促进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发展战略,对驱动经济全球化、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以上结论得到的政策启示为:第一,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程受阻的世界经济局势下,中国应坚持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努力提高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及关键条款的范围与强度,自觉向高水平FTA的国际贸易规则靠拢,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区网络;第二,在未来FTA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应积极主动制定高水平知识产权条款,使其促进产品竞争、激励企业创新、提升高技术产品贸易强度,进而引导高技术产品出口质量、贸易流量、贸易结构的提升与优化,加快向贸易强国与创新型国家转型;第三,中国应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水平,积极引导高技术产品进口,提升高技术产品出口优势,达到高水平“引进来”与高质量“走出去”的双重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猜你喜欢

伙伴国高技术条款
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若干争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1年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增长
中国OFDI对贸易伙伴国服务业集聚的影响研究
正确审视“纽约假期”条款
本财年内缅甸增加了10个新贸易伙伴国
On Knock-for-Knock Principle:Analysis of SUPPLYTIME 2017 Clause 14(a)
欧阳明高技术控的产业情怀
制定一般反滥用条款:达成平衡
航天项目管理——高技术复杂项目管理
高技术条件下空袭与反空袭的作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