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住宅区室外无障碍通道认识的几个误区
2022-09-30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卢文昕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卢文昕
一、无障碍通道的形成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住房条件有了极大改善,但居住区道路通行中的无障碍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群及健康人的出行便利性需求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关注。因此,国家首先在源头上加以控制,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均对无障碍通行方面做出了相应要求,发布了《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具体指导,上海市、重庆市等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无障碍设施的相关地方法规。设计单位依据项目特点和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进行无障碍出行设计,以满足使用要求和功能完善,其中住宅区道路是无障碍通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障碍通道的意义及必要性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其中视力残疾1233万人(14.6%),肢体残疾2412万人(29.07%),多重残疾1352万人(16.3%)。《2020年度国家老龄化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0%;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064万人,占总人口13.5%;全国老年人抚养比为19.7%,比2010年提高7.8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与2010年相比,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龄人口、65周岁以上老龄人口分别增长8637万人、718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4.63个百分点。从数据反映,为方便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建设是必需的。
现今无障碍建设的理念已从“方便残疾人”发展到“建筑以人为本”,服务所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如满足推婴儿车、购物车、老年人行走等需要,体现了我国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更深层次的认知。住宅区的无障碍通道作为无障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从行走的安全和便利上加以高度重视。
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无障碍通道在高差处的处理不满足无障碍要求
(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5.2.2条规定“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此条有两个关键词,“高差”和“坡道”,有高差则就应有坡道,高差和坡道相伴相生。
由于部分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偏差,片面地认为只要有“无障碍”这个词语,“无障碍楼梯”或“室外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即是满足了规范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要求,混淆了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把“无障碍楼梯”或“室外台阶的无障碍设计”作为无障碍通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是错误的(见图1、图2)。
图1 无坡道,不满足无障碍通行
图2 梯步旁加装坡道,满足无障碍通行
(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2.0.9对“无障碍通道”的定义:“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重点强调的服务人群是“行动障碍者”。“行动障碍者”一是指下肢行动不便者,二是因视觉障碍导致的行动不便者。此条也可以延伸理解为服务于诸如轮椅、推婴儿车、购物车等人群。
(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2.0.11对“无障碍楼梯”的定义是:“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6.1对 无 障碍楼梯表述为: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踢面和踏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楼梯上行或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从2.0.11条和3.6.1条可以看出,无障碍楼梯多次强调了盲道、颜色、材质,主要是针对视觉障碍者,在视力和色盲(弱)两个方面加强规定,主要是针对方便视觉障碍导致行动不便者提出的要求。
(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6.2对 台 阶的无障碍设计表述为: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台阶上行或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此条再次强调了因视觉障碍导致的行动不便者。
由于部分设计人员对无障碍通道理解上的偏差,出现了在居住区人行大门出入口通道、小区内组团路人行通道、小区路至单栋建筑出入口等存在高差的地段,仅仅采用台阶相连。此类做法均不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关于对无障碍通道设置的要求(图3)。
图3 原只有台阶,不满足无障碍通道要求,在加装电梯后满足了要求
(二)行人通过搭乘地下车库的电梯到达住宅门厅来解决无障碍通道问题
居住区道路在高差处的连接通道均只有台阶、没用坡道(或垂直升降设备),无法实现无障碍通行。部分设计人员就将建筑地下车库内的电梯作为无障碍通行电梯,以此来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图4)。
图4 采用地下车库电梯到达住宅出入口门厅的方法,来解决住宅出入口缺失无障碍通道的做法是错误的
这里混淆了一个概念,无障碍通道指的是供人行的通道,行人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各建筑出入口。但车库出入口不是供行人通行的建筑出入口,也不符合人车分流的设计要求,且对车辆和行人均产生不利的安全隐患。同时车道的坡度不符合无障碍坡度要求,无疑通过这种做法来解决无障碍通道问题是错误的。
(三)部分叠拼住宅缺失无障碍通道
叠拼下层住户的出入口与小区道路一般通过平坡相连,而上叠住户多数则需要通过室外台阶才能达到入户的门口,上叠住户严格意义上并未达到无障碍通行的要求。设计人员的一种解释为此室外台阶起点处即是上层住户的出入口,室外台阶和上叠房屋为一体考虑,满足了无障碍通行要求;另一种解释为此类建筑没有超过6层,满足现行规范不设电梯的要求。
此两种解释笔者认为都是对规范的曲解。无障碍通道从广义上的理解是居住区的公共走道,无障碍出入口可理解为是从公共走道到单体建筑的最后一段道路,但两者应有机结合,不可割裂开来。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出入口之间也应该通过坡道或垂直升降设备连接,只有这样才体现了无障碍通行的真正要义。
无障碍通道对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建筑容易理解,但对于实际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建筑(如叠拼住宅)在认识上会有不同的解读。此类问题在住宅为上下两户叠拼的多层建筑上表现尤为突出,延伸到对建筑出入口的不同理解。
叠拼住宅的此类建筑实际有两个出入口,此处产生争议的焦点是上层住户出入口起算点的位置,若是按台阶的起点计算出入口则可以不设坡道或垂直升降设备;若是按入户门起算则应设坡道或升降设备。目前绝大多数设计采用的是以台阶起点计算上层住户出入口,看似符合规范实则是对规范的曲解。
期待规范在以后的修订中对此条加以修改和说明,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实际过程中已有不少住户自行加装了垂直升降设备,来满足无障碍出行要求。
另一种解读是现行国家规范对6层以上建筑才有必须设置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硬性要求,6层以下建筑可不设置电梯等设施,上叠住户通过室外台阶入户不违反规范要求,但此类做法实际亦对上层住户的出行造成不便。
令人欣喜的是,日前国家在央视新闻媒体公布的《住宅建设项目规范》征求意见中,要求今后凡是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均要安装电梯,这将从规范上彻底解决此类建筑的无障碍出行问题。
(四)无障碍通道出入口的个数理解错误
整个小区的人行通道出入口只有两个为无障碍通道。部分设计人员是这样认为的,根据规范要求,一个地块的小区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那么只要有两个无障碍通道出入口就满足了整个小区道路无障碍通行,其余的道路出入口可以不再考虑,结果出现了部分居住区只有两个出入口通道为无障碍通道,其余通道出入口不设无障碍通道的现象。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7.1.1条“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此条明确了道路的无障碍通道设置要求,言简意赅就是居住区人行道均要满足无障碍通道要求。
(五)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的电梯周边缺失无障碍通道
老旧小区改造中单体建筑加装了电梯,但无障碍通道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进行相应的一并完善,未打通最后的便利通道,无法形成完整的无障碍通道。
四、解决的几点建议
高度重视无障碍通道设计,正确理解《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相关规定要求并严格执行。在总平面设计时合理规划,从市政道路的缘石坡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出入口整体考虑无障碍通道设置,满足住户出行的便利性要求。水平与竖向设计应并重,在平面设计完善的同时深化竖向设计,重点加强对地势高差处的综合考虑,将小区的道路与市政道路、大门出入口及各个单体建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障碍通行。
(1)明确无障碍通道设置范围。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7.1.1 规定要求: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在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的道路上完成无障碍通道设计,杜绝主要道路有、小路没有,无障碍通道出入只要有两个就可以的错误认知和做法。
(2)无障碍通道设置易忽视的问题。《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5.1.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m。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必须保证,不可以羊肠小道来替代。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5.2无 障 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障碍通道;2.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小区中单体建筑设计中出入口应设有无障碍坡道,坡道两侧应设扶手,且入口处的平台应方便轮椅回转。在中高层住宅建筑中因规范标准,强制规定建筑出入口设有两米宽坡道,所以基本都能够达到无障碍要求。而且此无障碍坡道的理解不仅仅是在建筑出入口处的小范围,而是应延伸与小区的道路进行无障碍连接。
(4)多层建筑中(尤其是上下两户的叠拼住宅),虽然目前规范标准没有明确解释上层住户建筑出入口的起算点,但现阶段的台阶确实给残障人士、行动不便者及人们推车提物活动等的通行带来不便。本着提升住宅品质,以及提高购房者对高品质住房的体验好感度,提出加设垂直升降设施的必要性。
(5)设计不应以通过行人搭乘地下车库电梯到达住宅门厅入口的方式取代建筑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市政道路的车行道在人行道的开口处同样应设置缘石坡道,保证轮椅等方面的通行。
五、结语
综上,建筑无障碍设计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残疾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是提高城市品位和竞争力的一个方面。所以在各种无障碍设计中,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对无障碍设计的认识,积极开展对无障碍设计的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