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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中国影视产业的集群治理创新
——以集群“知识守门者”为中心的考察

2022-09-30朱春阳邓又溪

关键词:集群影视

朱春阳 邓又溪

(复旦大学 新闻学院,上海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底,浙江横店影视拍摄基地在广电总局的批准下挂牌成立了国内首个国家级影视产业实验区。同时期,国内研究者亦指出,由政府规划支持的文创类园区和基地,为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在企业集聚中更好实现产业竞争力[1]。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大型影视制作、动漫、音像电子、印刷复制和演艺等产业示范基地”。集群发展战略自此进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中,至今方兴未艾。近年来,伴随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陆续出台,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的现实背景下,以集群的高质量发展带动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新的关注重点。不过,由此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进行集群培育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产业集群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供面对面交流、创造出专用信息等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从而使得企业创新与区域竞争力之间形成互动[2]。从产业发展的现实来看,文化创意产业常被认为是在集聚中获得成长动力的现代产业[3],如韩国的忠武路影视街区、坡州出版城。国内外研究都曾强调,集群并非是区域产业成长的永动机,它是适切生产力提升需求的商业环境、区域竞争与创新要素的聚集空间[4]。从这个角度出发,为使集群持续地满足提升需求和吸引要素聚集,地方政府往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治理手段。同时,关于集群治理的研究也表明,集群治理是包含着层级控制、社区规范和市场自治三种微观治理机制的“三重混合治理机制”,其核心是通过必要的、促进竞争的制度安排,来积极开发关系的协调[5]。从区域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关于版权保护的立法、实施与服务,也极大地影响到影视文化企业和影视项目的区位选择与流动。因此,由行政力量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园区培育集群创新网络,成为了我国发展集群的重要模式,也让集群治理机制更多表现出层级控制的特质。

从我国影视产业集群的发展实践与当前趋势来看,面临着本地与全球两个维度的挑战。在本地层面,国内的大国市场被分割的“诸侯经济”局面至今还在调整[6],依托园区为中心打造的集群,其背后的开发主体虽然囊括中央电视台、各级广电、国有传媒集团、地方政府和市场企业,但治理结构中主导力量来自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在政绩压力下会通过补贴、税收等直接扶持方式引导企业的区位选择,致使影视产业集群呈现碎片化,缺乏对竞争优势要素的凝聚力。相关研究也表明,部分影视基地和产业园中的企业,往往是基于优惠政策而移动的“行业候鸟”[7],根本不在注册园区内有产出[8]。同时,因为园内企业的联系过于松散,彼此间较少交流创新知识[9],由此形成的集群也难以支撑企业创新。这说明,国内影视产业集群伴随着产业快速崛起虽然实现了规模增殖,但缺乏对集群治理机制的有效探索。在全球层面,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互联网及通讯技术跃迁与应用化,数字技术作为交互基础的各类平台快速涌现,不仅带来了社会交往方式的改变,也深刻地改变了经济活动的协同方式。全球影视产业的生产与消费都走向了可移动模式,生产分工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影视产业,甚至可以将自己的产业链条分散在全球。比如,好莱坞就将自己的外景拍摄、中期制作、剪辑等环节转移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国家,但是诸如创意创作、明星演员、演艺经纪、特技制作、品牌影展等高附加值的前后端环节仍然集聚在好莱坞[10]。因此,集群形态在现代通信技术下产生的变化,被理论概括为“虚拟集群”[1]、卫星式协作集群[12]。这些标志着产业集群活动进入超空间发展的概念,不仅获得了我国相关政策的认可(1)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3个部门公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指出要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内容参考中国经济网:《重磅!13部门发文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带动就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2251075576942695&wfr=spider&for=pc)。,而且国内文化产业的研究者也相信园区的虚拟化能更好“容纳文化产业无限延伸的产业链条”[13]。针对以上理论与实践领域的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集群的治理主体需要如何创新治理模式来适应企业组织边界、产业边界及地理边界的消融这一问题。

二、理论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考察坐标:中国影视产业集群治理的理论溯源

前文已论及,在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进程中,政策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而集群也被政策作为带动产业升级与发展的孵化器。但是,研究亦指出,集群成长也会面临内部机会主义和外部环境的挑战,需要不断优化自身治理结构[5]。于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就是:从集群成长和我国影视产业集群特殊性出发,集群治理机制应该如何设计?

从集群治理的文献来看,集群治理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对集群内垂直关系与水平关系进行协调而获得集体效率的机制[14],其讨论框架延续了经济学对于市场治理的讨论。其中,威廉姆森以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基础构成了经典分析框架,他提出不同水平的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条件决定了治理机制[15]。在他之后,拉森又以组织间协调取替资产专用性概念,指出在行动者彼此信任、积极协同等条件之下,可以通过契约和隐形合同来“握手”协调[16],对应着三种治理机制:层级、市场和社区。在前述基础上,集群治理的研究者根据三种基本治理机制在具体集群中发挥作用的强弱程度和组合情况,形成了三类不同侧重的研究取向。第一类关注集群内各主体间的内生协调机制,讨论集群机构的跨企业共同参与式治理结构是如何形成又如何运作的[17];第二类强调企业战略对企业间契约关系的影响,将集群治理置于企业行为视域下,展开行为约束与激励机制的研究[18];第三类以集群的演化机制为中心,提出集群治理应当推动产业集群和本地环境之间互动共生,创造更适合创新协同的知识网络、生产网络和关系网络[19]。对应的,集群治理模式及其分类的研究也建立于其上,研究者围绕外部规范与企业自组织,将治理模式集中在多元协作模式、中心领导模式(行业协会或政府治理)和自组织模式等治理模式的层次组合上[20-21]。借鉴既有研究,国内学者归纳了文化产业集群治理的四种模式,即网络治理、领导企业治理、行业协会治理和政府治理[22]。相关研究也依据治理模式的不同侧重和集群目标,考虑到影视产品本身的竞争力高度依赖知识创新与创意,而产业内部人才流动大、专用性资产占比低等特征,强调了不同治理中心的行为调整[23]、产业集群政策的重点调整[24],以及参考国际经验、面向创新能力促成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的协同[25]。

虽然相关研究对于本文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它们在识别了集群治理主体的情况下,并未对三者本身的特性及其关系结构进行梳理,而是选择了按主体分类的治理机制探讨方式。首先,治理活动本身是多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治理绩效的优化需要各主体在同一个行动框架之内。其次,集群治理的目标在于利用有形与无形的约束条件促成企业间创新网络的形成与稳健,这在影视文化产业集群的治理中同样如是。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产业边界在加速消融,集群创新网络的边界也被打破,跨集群的合作与知识网络成为趋势。因此,集群成长的路径也发生了变化,对应的治理模式和主导角色同样需要改变。相关研究往往忽视了这种变化,直接对集群治理机制、治理主体特征展开分析。基于此,本文选择从技术参与下集群创新网络演变的理论视角出发,引入相关的理论框架与概念。同时,集群治理的目标是面向创新网络的关系协调,因此本文选择引入网络治理的视角,以此形成本文的具体分析框架。

(二)分析框架:集群“知识守门者”与集群治理机制的关系框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通讯技术创新的加速,关于集群形态和创新网络的研究视角也随之演化,全球与本地创新网络的互动关系成为新的议题,其中一个经典框架就是“本地蜂鸣-全球通道”(Local Buzz-Global Pipelines)[26]。这一框架的提出基础,是在现实情况中,通讯技术革命之后许多地区内依赖于创新驱动的产业部门还是聚集在一些特定区位,因此,集群研究开始从聚焦内部演变到集群外与跨集群研究。这一框架不仅指出区域内面对面的思想交流能够激发创新资源的产生并形成区域的“蜂鸣效应”,同时也强调区域内集群的成长需要促成集群外的知识向内流动的“管道”,获得跨区域、跨集群的知识来激发本地创新活动。在这一视角下,集群治理的目标在于保障创新的知识而不是落后的知识自外向内流动,因此需要一个或多个“知识守门者”(2)“知识守门者”(Knowledge GateKeepers,也有人根据Technological Gatekeepers翻译为“技术守门员”),这一概念借鉴了社会学社会网络理论中的“结构洞”概念和传播学中“把关人”概念。它一开始被用于企业层面的技术创新研究中,指向企业中具体的员工——那些能在企业外获得专业知识同时将之转入企业并促进其他同事吸收的“关键少数”。此概念随后被研究者带入产业集群,用来讨论集群中企业知识吸收和积累能力高低对企业间创新与合作行为的影响。配合,形成接入外部创新网络的稳定机制。它们的知识行为——吸收、转译和扩散——不仅需要有强大的资金与技术实力,而且还要处于本地创新网络的中心位置并通过海外分支机构加入全球创新网络[27]。利用这种网络位置的优势形成认知邻近性,将跨界获取的知识转移到集群内并通过企业间合作将之扩散,随着扩散过程的不断生发也就促成了“本地蜂鸣”[28](如图1所示)。

图1 集群“知识守门者”参与下的集群创新知识交流

在集群“知识守门者”的跟进研究中,“知识守门者”被认为是那些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信任关系,通过外包战略和知识扩散行为在集群中形成网络联系的企业。它们在规模、市场地位、知识和企业家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从而在企业间关系网络中居于中心,成为企业之间产生联系的必经节点[29]。因此,有的研究者认为“知识守门者”的角色往往由集群内跨国公司(核心企业)来扮演。在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中,侧重讨论本地网络中集群“知识守门者”的特质。研究发现,这一角色通常是在集群中拥有资金与技术实力、处于集群创新网络的中心位置,且有跨界获取知识并转移到集群内的动力与能力的中介组织[30]。同时,在集群内搭建知识交流、共享与整合的平台,都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因而对企业主体来说意味着额外的成本,这更强调了公共部门参与、对“知识守门者”提供制度性保护与激励的重要意义。所以,在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中,“知识守门者”的角色通常由政府主导、行业协会与龙头企业配合的技术合作与集群服务平台承担[31]。换言之,“知识守门者”治理集群创新网络的行为,需要建立在多主体在同一网络界面互动的基础上。

参考网络治理的主线脉络,强调多元主体间以平等、互信为基础,以公共价值实现为目标来参与治理。在组织研究的范式中,网络治理是网络组织的治理特征,是通过建立有效的互动、整合与激励机制,在信息得到充分交流的情况下以最小冲突完成复杂任务的过程[32]。在新近研究中,有学者指出,过去关于网络结构及其治理的研究中,常常默认各行动主体地位对等,因而采取了“非中心化”的研究视野,这并不符合网络演化具有一定行动方向的实际[33]。以核心行动者为中心的网络建构与展开,更贴近创新网络的真实演化情境。这揭示了集群“知识守门者”形成的多主体特征,可以通过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来进行集群创新网络的关系协调,并通过促成网络搭建的行为来进行集群治理。可见,本文提出在面向影视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治理中,“知识守门者”是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也是培育组织临近关系、积极协调跨主体合作的网络组织。换言之,“知识守门者”不仅是具有知识吸收与整合能力的企业,也是创新网络中具有居间位置和关系优势的特殊节点。除了通过知识吸收、转译和扩散的知识行为,使集群整体实现知识的更新与优化;还会通过搭建技术平台、构建组织网络和制定网络规则,来形成以自己为中心的、面向“全球-地方”的创新网络(如图2所示)。

图2 集群“知识守门者”参与下的集群成长内在机制

在我国影视产业集群的发展实际中,行业协会不仅有代政府进行行业治理的功能,而且多数产业园、影视集团也是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单位,园区在为园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时也要依托于行业协会。因此,作为政府与企业连接中介的行业协会,完全可以积极参与集群治理,联合集群内多主体共建集群“知识守门者”发挥作用所需的平台。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影视文化产品的衍生服务开发和跨界融合更为便利,既有“知识守门者”需要怎样的新行动逻辑与边界?如何形成更符合集群成长需求的“知识守门者”?

三、中国“空间型”影视产业集群的治理经验与成长困局

在国内,以基地和园区为中心的影视产业集群,形成固着于一定空间的演化进路。这种演化进路根据空间特征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影视拍摄基地为空间聚集中心,第二类以消费市场和生活社区为空间聚集中心。前者的成长轨迹往往会经历以剧建城、以城带游、影游联动等阶段。2003年年底,浙江横店影视拍摄基地在广电总局的批准下挂牌成立了国内首个国家级影视产业实验区,“横店影视城”在2010至2012年先后被认定为浙江名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34]。全国各地的影视基地也都纷纷探索建设影视主题公园,比如上海影视乐园、长影世纪城均为影视基地,又分别是国家4A和5A级旅游景区。后者的成长轨迹,因其成立的背景是地方政府希望通过产业园区培育区域影视文化产业的优势,在由地方政府发起的园区运营公司的治理下,会经历招商引资、企业聚集、产城融合等阶段。

从集群治理的角度出发,中国影视产业集群的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企业治理和政府治理的混合。影视集团利用自身生产合作网络,在一定空间内实现影视摄制活动中相关企业与资源要素的集聚;地方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和提供建设用地,引导和控制相关企业的移动方向、促进企业间的关系临近。但是,空间型产业集群的用地是由政府供应,参与建设的影视集团也主要是国有企业,我国影视产业集群的建设与治理带有很强的行政性路径依赖。这也就导致集群的形态以行政边界作为集体行动的边界,比如在2005年确认的第一批9家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中,有8家国有动画企业(集团)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地。又因为地方政府受到以经济增长为重点的政绩激励机制约束,集群治理的目标也被设定为通过园区进行招商引资和培育战略产业,治理过程中重视对影视产业园区规模的扩大,不注重入园企业间是否存在生产联系,退出机制的设计更是普遍缺失。根据《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在当时的24家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中,如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多年来持续零产量的国企仍然在列[35]。

归纳来看,中国的影视产业集群当前所面临的成长困境,是在治理活动中行政力量主导资源配置与集群自身成长需求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当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将影视基地、园区向旅游景区和其他行业拓展,使得基地和园区失去培育集群创新网络的动力机制。首先,影视拍摄基地出于规模需求,其选址往往远离城市中心,这与发展旅游业的交通与市场需求相背离,如果开发景区极有可能造成土地空置问题[36]。其次,向旅游业发展则意味着经营重心的偏移,集群创新网络的培育目标将失去重点,改变创新网络形成的知识基础,同时可能放大外部环境对集群成长的影响。对于本来应当成为集群治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因为管理部门对于影视产品社会效益的强调,相当多协会是管理部门对于具体行业进行专业管理的配合者,而非行业内主体间关系的协调者。而且,部分协会的成立迟滞于行业发展,协会的协调机制对于行业参与者来说缺乏信任基础,造成协会参与集群企业间关系协调的效果有限。

当前,互联网视频平台已经表现出利用技术实现超空间集群、以平台为中介取代以园区为中介培育集群创新网络的趋势[37]。作为一种“关系技术”,互联网可以连接单独的节点、重组组织间关系、扩展社会活动的场景,使得社会全体成员之间呈现出平等、互动、共享的新型关系[38]。在影视产业中,影视内容用户与生产者之间的边界被打破,影视产业中涌现出具有更小经营规模、更多元生产知识背景以及对地理位置更不敏感等特点的创新者。互联网视频平台不仅向专业机构提供项目支持和协作机会,还会向个人工作室与创作者提供专业知识。这也就使得,根植于实体空间、面向中小企业的影视产业园区,在集群创新网络培育中的行动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因此,影视产业集群要突破成长所面临的困局,需要思考如何在互联网背景下创新治理模式。

四、跨边界适配:基于集群“知识守门者”的影视产业集群治理创新

前述分析已经表明,应当认识到互联网改变了影视产业的活动形态,也改变了影视产业集群成长所需的空间与服务对象。因此,继续以单个园区及其管委会或作为集群成长与治理的中心,明显不再适应影视产业集群成长的需求。新的治理主体应当是在政府引导下、由集群内多主体协同参与的集群“数字服务平台”。这一平台应以“知识守门者”的治理行为为参考,以提供影视生产知识和影视项目、影视企业运营服务作为经营重心,活跃集群内创新活动来促成“本地蜂鸣”,借助互联网技术发挥其跨集群与行业边界的协调能力,为集群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一)“全球-地方”互动:集群治理的主导逻辑更新

在演化经济学的视野下,将集群视为企业间创新网络在一定区域内的实现。在信息通讯技术变化的条件下,这一视角开始从聚焦内部网络演变机制转移到研究集群外与跨集群的互动:不同地方及其产业的整体发展过程中,“全球”与“地方”之间是紧密互动的关系。“全球”将“地方”纳入一个全球互联的网络中,不同地方的人才、资本、商品、技术和思想在网络中流动。同时,“地方”也有自己的“黏性”——本地活跃且发达的知识交流、创新活动与制度保护,可以改变全球网络中各类资源的流速,甚至产生截留现象。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关系在不同的区域和同一区域的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相互作用强度和关系[39]。“本地蜂鸣-全球通道”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其描述的“全球”是一种超越本地的概念范畴,刻画了本地创新网络与全球/非本地创新网络之间通过知识交流,使自身成长避免路径依赖的互动过程。

前文已述,依托于产业园区的影视产业集群,在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激励下遍地开花,这反映了我国影视产业集群以单一园区为基础、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封闭式主导逻辑。可是,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传统企业活动突破了物理时空的约束、加快了交易速度、消融了彼此边界,影视产业也不例外。这也就意味着,影视产品的生产正趋向于跨区域、跨行业的竞合,消费市场也超越了区域限制。因此,集群治理应当更新其主导逻辑,认识到新的技术条件下,集群“知识守门者”应当将自身置于一个促进多元主体知识交流的开放式创新空间中。同时,基于模块化生产与模块集群的启示(3)对硅谷电子产业的相关研究中指出,硅谷模式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在技术发展的引领下,产业结构正向模块化设计、模块化生产、模块化消费的模块时代转型,并认为硅谷电脑产业集群的动力在于集群内企业基于模块产生联系(卡利斯·Y·鲍德温《模块化的成本与价值》,参见青木昌彦,安藤晴彦编著《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周国荣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在集群“知识守门者”的治理实践中应当考虑各园区的资源特色来设计功能模块、协作原则和园区联动界面,进而形成宽地理尺度和产业尺度上的产业集群。

在实践中,2019年上海国际电影节期间,上海市影视摄制服务机构(机构运营主体为上海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上制协”)联合长三角地区多家影视基地,发布了“长三角影视拍摄基地合作机制”,对长三角影视拍摄服务的一体化联动进行赋能;2020年上海国际电影节期间,上海市影视摄制服务机构又联合17家影视基地,共同宣布成立“长三角影视拍摄基地合作联盟”,进一步加强基地间的横向联动。以上动向反映出我国影视产业内的行业协会不仅可以参与制定集群内部的竞争规则,协调集群内的冲突和矛盾,而且能够与集群内企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代表集群进行外部治理。同时,考虑到跨区域的都市圈、城市群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战略,各种圈与群内城市合作的加深也为影视产业集群跨域发展提供了可实现基础。比如,粤港澳大湾区在规划以广州为核心、以珠江东岸(东莞、深圳)为基础发展制作及后期特效中心,以珠江西岸(佛山、江门、珠海)为基础打造景观拍摄中心,形成“9+2”城市集群式发展的模式。因此,影视产业集群治理的机制设计中,“全球-本地”互动的新主导逻辑是对城市发展规律的呼应,也是对新技术条件下影视文化生产与消费特征的适切。

(二)“线上-线下”结合:“知识守门者”的行为创新

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3个部门公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指出要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在影视产业中,同样出现了以互联网视频平台为中心的集群虚拟化趋势,但是互联网视频平台培育集群创新网络的方式并非完全虚拟,而是根据平台创作者的需求来更新和适配网络培育方式。

国内的土豆网,于2006年首先推出了面向用户开放广告插入的“Tudou AD”业务,在原创内容中插播广告的收入还可与网站分成;爱奇艺则于2010年率先上线了服务于视频版权内容创作者和相关参与者的技术平台Eco-Media,通过提高播放品质、编码处理内容、精确分析用户行为来连接用户、内容制作商与广告商。美国的在线流程管理平台Ftrack,自2008年上线后便向各种规模的创意企业提供项目流程智能管理方案,帮助中小型生产企业实现跨域、跨边界的生产协作;旗下的两个项目cineSync和ftrack Studio因对电影制作有所贡献,先后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授予的奥斯卡技术成就奖。同时,这些互联网平台会围绕技术设备、平台的使用和内容生产知识的普及,形成线上知识交流与兴趣社群,并通过线下交流活动拉近平台上创新者之间的联系。比如,腾讯视频专门打造了“腾讯视频创作者学堂”,为创作者提供关于内容创制的培训和经验交流课程。优酷的内容开放平台也上线了优酷学堂,定期举办沙龙活动,邀请表现突出的分账剧和分账电影创作团队进行经验分析,也向创作者介绍平台与团队之间的合作流程。而成立于2008年的“影视工业网”,既通过开发的应用程序为从业者搭建了按工种分类的线上同业交流社群,也携手设备商、知名导演、编剧和投资人在全国各大城市做公开课、技术推广等知识交流活动。换言之,互联网平台通过线上社群和线下活动共同激活“本地蜂鸣”,同时基于全球联通的技术属性形成超越本地的知识交流与生产合作,实现了“全球-地方”的互动。

结合前例,互联网背景下的集群“知识守门者”应当拓展线上社群与线下社区相整合的集群治理模式。除了利用和开发各类应用程序,为影视拍摄和企业运营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利用这些应用程序建立起面向企业和市场的线上社群。首先,过去主要服务于企业形象展示和信息沟通的“本地”线上社群,要向“非本地”企业开放互通。其次,线上社群要向那些对影视活动、集群空间有兴趣的潜在加入者开放。不管加入社群的是影视内容创作者、消费者还是其他行业的企业,由于互联网时代平台的黏性来自于关系数据的占有,线上社群参与者越多元,关系数据则越丰富,这将是集群治理中进行权益分配的重要依据。最后,注重对形成一定规模的社群进行内容治理,丰富的数据资源如果不能和需求间形成适配,庞大的数据只会增加固定支出。过去那些由园区主导的、面向企业间合作的线下活动,应转向由协会主导的、面向多空间合作的线下活动。专门的影视产业园区,其空间布局往往与影视生产活动相适配,一般都有容纳大型拍摄活动的摄影棚、道具、服装库,有面向特殊时代题材的大型实景,完全可以借助影视节、博览会和主题论坛等形式面向多类园区、企业、创作者和大众开放,让更多元的创新者、知识和资源加入本地创新网络中。在影视创作活动对地理空间的依存度越来越低的今天,只要有效连接起周边空间、探索出资源适配方案,就可以在更广阔的区域中增加对行业创新者的黏性。

(三)数字服务平台:“知识守门者”的组织结构创新

参考国内外研究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实践,集群“知识守门者”通常由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搭建的公共技术平台来扮演。这不仅是因为“知识守门者”的知识行为与治理行为带有很强的公共物品属性,更是因为各参与者共同行动的网络界面设计是一项系统设计工程,设计者必须要有相当的“权威”。在互联网平台驱动虚拟集群形成和创新网络连接的过程中,最大的挑战也来自于合作分工中对关系的治理。自2012年以来,互联网企业通过推出收益分账、建设内容开放平台等方式,来协调自身、创作群体、用户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对多边关系进行有效治理,互联网企业对内进行了组织结构新调整,如打开企业的边界,建立事业群,促成开放式创新的产生、内部各业务模块的竞合。对外通过平台来设计多模块合作界面,以有效的会员观看数据作为内容创新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不过,一方面由于平台治理方案中利益分配更偏向于自身和技术持有者,对文化内容自身的创作创意的激励严重不足[40];另一方面平台以数据和标准流程为基础搭建影视内容评价体系的做法,在影视行业中尚缺乏普遍共识。因此,视频平台与内容创作过程中的多边参与者之间常有摩擦,关系边界及其治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背景下影视产业集群的治理,除了需要通过集群“知识守门者”这一治理主体建立跨越集群空间边界和知识边界的联通机制、通过“线上社群”与“线下活动”相结合来激活“本地蜂鸣”外,还应借鉴平台进行创新者关系治理中的得与失,不断调整自身形态来适应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代,创造更适应内容创新需求的关系治理方案。首先,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知识守门者”应该致力于集群“公共物品”的提供,面向创新者提供行业服务,携手大中小微企业吸收并交流技术创新与内容创作的知识,通过共建行业标准进行内外部关系协调。其次,伴随企业、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数字连接关系日益深化,平台越来越成为当前社会连接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知识守门者”也应当通过应用技术创新、自建数字服务平台并调整自身组织结构,更好地形成与多元关系协调机制之间的适配。

在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在探索上述创新。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通过与高校研发编制“横店指数”为契机,全面构建以“影视文化产业大脑+未来影视工厂”为核心的数字化改革体系,推动产业合作和关系治理由经验判断向数据智能决策转变,实现降本增效。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横店已完成影视文化大脑数字驾驶舱功能架构及人才、剧组两大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先期版本的设计开发,在未来横店能够借助“云勘景”等方式完成剧组综合服务。“上制协”则在应用既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组织结构创新提升自身对行业协作关系的治理。“上制协”在成立后除了拓展会员单位,还在上海16个区设置工作站,为满足剧组取景等需求进行沟通服务。协会先后在市委宣传部支持下,挂牌成立“影视摄制服务机构”和“影视版权服务机构”,与导演编剧、律师事务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投资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建立起咨询专委会。在《上海科技影都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中,“长三角影视合作平台”的搭建也将建立在两大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可见,“上制协”通过自身与多元节点连接来提供专业服务,不仅提升了自身进行创新者关系治理的权威性,也利用有限资源获得了治理效益的跨域增值。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回顾了我国以园区和影视基地为中心培育影视产业集群的既有经验,结合集群演化升级和网络治理的理论搭建了本文的分析框架,即基于集群“知识守门者”的知识与治理行为,如何促成集群实现在“本地蜂鸣-全球通道”机制下的成长。在本文的分析框架内,我国影视产业集群的成长之所以陷入困境,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力量的主导使集群难以实现突破行政边界的资源聚集,在各区域齐头并进的产业政策竞赛中走向同质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除地方政府外的其他集群治理主体参与度不高、自身结构对技术变迁的响应度较低,致使集群内本地创新网络结构失衡,集群治理模式落后于技术变迁。笔者提出我国影视产业集群治理可能的创新进路,即通过集群治理创新来突破困境。第一,转向强调“全球-地方”互动的集群治理主导逻辑,让集群可以真正成为影视产业资源与区域空间适配的工具,也是对区域一体化战略的响应。第二,由于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弱化了影视产业中企业、用户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边界,更多元的创新者与更小规模的企业涌现,集群“知识守门者”需要采取更加“去边界”的方式——线上社群和线下活动相结合,为本地创新网络连接起多元异质的创新者及其网络。第三,参考互联网企业通过建设内容开放平台、优化收益分配制度和借助数字技术等形式进行创新网络治理的经验,集群“知识守门者”同样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自建数字平台,来提高多边合作关系的治理能力以及服务内容与需求的精准适配度,同时加快调整组织结构以适应基于技术平台的集群治理活动。

虽然影视产业内的行业协会可以凭借自身的位置优势和政策优势成为集群“知识守门者”,并随着集群成长的阶段性需求来调整治理模式,但是我国绝大部分行业协会受到政府对自身功能定位的约束,行业协会的权威往往来自于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较少是通过组织行业标准制定或是在关系协调活动中获得的。而且,当前“一业一会”的基本布局,一方面使大量协会的服务内容与影视产业“无边界”的发展趋势相背离,另一方面也限制了部分协会的行动边界。此外,既有体制对于行业协会创新治理方式的激励机制缺乏规划,作为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协会的规模和资源都相当有限。因此,围绕影视产业集群治理的创新,应该引导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成为集群“知识守门者”,通过跨行业边界和空间边界的治理行为,建立起保护和激励创新的集体共识,促进基地和园区的跨域交流与合作,以集群的无边界成长带动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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