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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创新激励平衡的研究

2022-09-29唐海霞张英明

市场周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反垄断大众经济

唐海霞,张英明,孙 洁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随着新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越来越明显。 从2021 年至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除了对阿里巴巴存在的垄断行为开出罚单以外,还对13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将矛头直接指向一些头部互联网企业,由此可见,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日益上升为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而在2021 年国家接连出台了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于2021 年11月正式挂牌成立国家反垄断局,这些举动无一不反映了我国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视。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小组以“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创新激励平衡”为题设计了调查问卷、开展了问卷调查。 通过此次问卷调查,拟了解社会大众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的关注和认知情况,从社会大众那里寻求意见及思路。 结合现实情况和相关研究,以便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措施,限制平台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以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为前提,实现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创新激励的平衡。

二、 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就平台经济反垄断等相关问题对社会大众进行调查。

(一)研究方法

为了保证问卷调查的信度与效度,在进行正式问卷调查前采用预调查的方法,将样本发放给小组成员等小部分人并对问卷调查进行了调整修改,如在互联网反垄断的目的中增加了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其难点中增加了相关政策与法律不够完善这一问题,将容易构成互联网反垄断的关键字眼由单选改为多选等。 这些修改保证了问卷调查的准确度,使问卷调查的内容更为完善。

(二)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通过问卷星进行多渠道的网络发布,共回收有效问卷 615 份,其中男性共 353 人,占57.4%,女性 262 人,占 42.6%。 各年龄段皆有,以18~50 岁为主,学历覆盖面广且普遍较高,从事的职业多样。 通过SPASS 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制成相关图表。

(三)调查内容

本研究主要从以平台经济垄断的相关知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现状、研究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意义以及如何实现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创新激励平衡等四个方面为主调查了解社会大众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注程度、相关认知和发展建议。 本团队根据此次研究目的、网络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的讨论以及目前各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设计调查问卷,以寻求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有效措施并据此给出相关建议。

三、 研究分析

(一)年龄、学历、职业等自身因素与对平台经济垄断了解程度的相关性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男性353 人中了解互联网反垄断的有198 人,占56.09%。 女性262 人中了解互联网反垄断的有135 人,占51.53%。 18 岁以下了解互联网反垄断的占比最少,为45.76%,最多的是50 岁以上的,占67.44%。 学历为硕士、博士的了解的占比最多,为61.11%,在读大学生对互联网垄断了解最少,占比37.59%。 通过SPSS 中的相关性分析,可知年龄、学历、职业、是否知道垄断与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了解程度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65、0.011、-0.076、-0.031,

p

值分别为 0.110、0.792、0.060、0.447,且都大于 0.05,这说明大众的年龄、学历、职业、是否知道垄断都与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了解程度没有相关性(表1)。

表1 学历、年龄、职业和是否知道垄断与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了解程度的相关性

(二)大众了解反垄断的渠道众多,但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注度并不高

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可知,虽然群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众多,例如网络(B 站、微博、抖音等),报纸、学术期刊等,但仍有21.95%的人群几乎不从任何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调查也显示,知道垄断的群众有55.28%,而对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非常了解的仅仅只有22.76%,经常关注互联网反垄断信息的只有19.35%,这些数据都说明,受宣传、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大众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注程度并不高。

(三)平台经济垄断的主要特征

大众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特征有怎样的认识? 分析调查结果发现,认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对生活产生影响的人,大部分认为是“大数据杀熟”以及“搭售”行为对其产生影响。

针对多选题各选项比例分布是否均匀,我们使用卡方拟合优度检验进行分析。 从表2 可知,拟合优度检验呈现出显著性(

χ

=60.827,

p

=0.000),由此可知各项的选择比例具有明显差异性,“大数据杀熟”和“搭售”的响应率以及普及率明显较高。 同时通过表3 可知,拟合优度检验呈现出显著性(

χ

=386.717,

p

=0.000),由此可知各项的选择比例具有明显差异性,“利用数据垄断进行不当定价”和“利用数据垄断实施不兼容行为”的响应率以及普及率明显较高。

表2 以下哪些是容易构成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关键字眼

表3 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有哪些特征

(四)对平台经济垄断危害的认识及治理诉求

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5.04%的人认为互联网垄断对生活没有影响,但都认为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平台存在垄断行为,且普遍承认平台经济垄断存在诸多危害,尤其是容易造成市场价格的不可控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消除竞争。 这类竞争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和一些竞争者的权益,所以站在消费者和竞争者的角度上,他们迫切希望制止这种行为,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

(五)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相关边界的界定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仅有23.09%的人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很完善,大多数人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并不是特别满意,但他们也意识到了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结合帕累托图(图1),发现大众普遍认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目前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其次是无法准确鉴定垄断行为以及无法准确找到技术创新与反垄断之间的平衡点,34.31%的人认为国民反垄断意识不够高不是面临的主要问题,不需要重点关注。

图1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存在的难点,我们根据调查数据绘制了另一帕累托图(图2),分析此图,发现只有“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31.10%)以及“市场范围边界模糊”(60.11%)两项累计比率在0%到80%之间,为重要影响因素,由此可知大众认为在进行平台经济反垄断时,最重要也是最需要关注的难点是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以及市场范围边界模糊。

图2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

(六)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和创新激励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不够深刻

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大部分群众意识到平台经济反垄断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快企业发展,但也有29.43%的大众认为平台经济反垄断对创新激励不具备促进作用,因而他们对反垄断应该关注的问题集中在措施和政策后果上,而不是后续对创新的影响上。 所以在为如何维持平台经济反垄断和创新激励的平衡提供建议时,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和区分平台企业体量,只有少部分被调查者意识到了反垄断应该注意的适度问题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的重要性。

四、 启示与建议

(一)提升大众关注度,加强反垄断意识

通过分析发现大众对垄断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对平台经济垄断的关注程度,究其原因是平台经济垄断只是垄断中的一个分支,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呈现出的新问题,因其出现的时间较短,大众对平台经济的了解还不是太深刻。 我们必须从更多视角、更深层次去报道已经出现的平台经济垄断案例及其不良影响,例如从视频网站、微博、新闻、科普读物等各个方面,让大众意识到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切实危害到自身利益,提高大众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此外,由于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较为隐秘,消费者往往并没有意识到就已经在平台的操作下进行了诸多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选择。 因此消费者也不能及时地对相关行为进行投诉或索赔,消费者层面的反馈相对较少。 考虑到以上原因,相关部门应通过针对性宣传、强化大众的反垄断意识,提供一定的渠道用于消费者维权。

(二)中外结合,联系实际,明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无法准确地鉴定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而大众认为在进行平台经济反垄断时最难的也最需要关注的就是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了解国内外现行对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用的原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其优缺点,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认定标准。 再从法律角度明确什么样的企业,其财力、物力、体量、影响力达到何种标准程度时具备平台经济垄断的能力,来达到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有效判定的目的。

(三)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大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行为有较为清楚的认知,并希望这些行为能够尽快得到制止,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迅猛、规模化以及社会化,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平台经济良性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反垄断法》,提升惩罚力度。

一直以来,治理经验缺乏等因素导致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公认标准,相关界限的划分存在争议,给政府监管平台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困难。 为此,政府在监管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罚手段,采取科学监管形式,扩大监管范围,将监管重心着重置于具有潜在性危害的行为上,精准打击,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改善各部门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增强平台经济监管的协同化、规范化,形成合作协同监管,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在加强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监管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创新,提高市场活力

纵观近些年,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行业在平台经济上得到创新突破,不断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平台经济发展存在的垄断问题,尤其是一些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譬如滥用市场地位、达成垄断协议等,这些不利于新兴企业进入市场,更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因此,加强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

鉴于大众普遍对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创新激励的平衡缺乏认知,政府首先要注意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适度,这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经济发展受到阻碍的背景下尤其重要,它能够保持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形成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 《人民日报》对阿里巴巴立案调查之事作出的评论,指出国家加强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视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非为了抑制平台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要加强相关宣传,使大众能够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和创新激励之间的关系持有正确的认识;最后,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新兴企业的发展和进入市场,使平台经济创新保持可持续性,维持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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