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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导向与协同行动:律师行业党建路径研究
——对上海D律师事务所的调查

2022-09-27潘金珠彭园园

行政科学论坛 2022年8期
关键词:事务所律师规则

潘金珠,彭园园

(1.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2.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3.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0)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事务所是伴随改革开放而逐渐成长的新型社会组织,其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两新”组织的一员,正像所有的社会组织一样,其在运行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不足甚至违法违纪等问题,欲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全面加强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尤显必要。早在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15 号)中就指出要加强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努力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办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也强调在社会组织管理中要加强党的领导作用:“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1]目前我国已经“阶段性地完成了党的组织网络布点与工作制度化的任务,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了组织保障”[2]。然而,实践中律师行业的党建探索却与律师事务所治理之间时常存在张力。这已成为在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学界对律师行业党建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内嵌于“两新”组织的文献中,专门针对律师行业党建研究的文献较少。在仅有的研究中,学者主要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宏观的理论依据与微观的具体事例分析间缺少过程与机制分析的补充”[3]问题突出。可以说,针对律师行业党建中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学术界和实践界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但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试图基于上海D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党建与所建融合实践,以“规则导向—协同行动”作为分析框架来探讨律师行业的党建问题,以期为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提供助益。

二、规则导向与协同行动:一个分析框架

“规则导向—协同行动”的分析框架试图将律师行业成功开展党建的过程界定为在律所各治理主体遵守既定规则下展开协同行动的结果。

(一)规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崇尚规则的社会,在国家治理的每个层级,规则都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边界,规则构成了行动的基础。在我国,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组织。律师行业走向市场的这一事实使得律师生存的社会压力增大,进而使其逐利动机增大。律师的逐利动机如果得不到规则的约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而危及我国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因此律师行业的行动需在规则下展开。在律师行业中开展党建工作需要党组织参与到律所治理的过程中,党组织作为治理的一方主体也需要受到党规国法等规则的约束。因此,规则是开展律师行业党建的一个基本前提。具体来说,各主体需要遵循的规则有:

1.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调整党内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党内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程序予以强制实施的法规总和”[4]。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力量的领导者,是我国的执政党。作为执政党,其行为的合理合规程度备受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党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全面从严治党基本要求是党的行动遵守党内法规的约束,这样既有利于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以党规引领国法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在律师行业中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和党员需要遵守党内法规的约束。

2.律师行业的法律、法规等基本规范。一个行业的法律、法规是该行业有序运行的制度保证,当前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办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律师行业的党建与治理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律师群体,该群体对以上规则的遵守是律师行业党建和律师事务所治理有效开展的前提。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所有经济实体的活动均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自2000年8月始我国律师事务所开始全面脱钩改制走入市场,现如今律师行业作为新兴的组织实体,也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之一,它在运行中需受到市场规则的约束。做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需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能将律师行业党建过程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事实割裂开来。

4.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规则。我国的律师制度在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后得以重建。体制重建后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工作机构实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1994年起,律师身份从“公”变“私”,成为市场主体后其治理的形式变得多元起来。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有三种类型:普通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个人所。相应地其治理模式亦比较多元,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有其治理的独特规则,在律所党建过程中欲取得实效应充分尊重律所内部的治理规则。

(二)行动

行动指的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动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比如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认为行动者的行动动机存在差异:“行动者有时依据自身利益行动,有时根据特定的他人利益行事,有时又按照规范采取行动。”[5]根据行动者行动时相互之间的关系程度可以将行动分为自主行动、合作行动和协同行动。

1.自主行动。亦可称之为个体行动,主要是指行动个体在达成目标中出现的单独行动。组织中个体采用单独行动,一方面源于简单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也源于个体对行动效率的诉求。由于需要协调的主体较少,个体独自行动时具有高灵活性和高效率的特点。但是在专业分工日益密切、各种事务繁杂的今天,独自行动有时候难以克服专业知识和人际关系的壁垒,又呈现出工作效能下降的现象。

2.合作行动。是指行动主体之间采用相互沟通和支持的方式来展开工作的一种策略。在当前阶段,组织中的合作成为一种常态,不合作成了一种例外。合作可以克服个体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发挥组织优势。但是合作的前提是共同利益的存在。共同利益是合作的黏合剂,一旦共同利益消逝,合作也将不可维系。因此合作虽然可以克服个体弊端,但却摆脱不了不稳定的命运。

3.协同行动。协同行动与合作行动相似的地方在于它也需要行动中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也能够克服个体行动的弊端。此外,协同行动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协同行动具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这个主体在活动中起到序参量的角色作用,能够很好地引导参与各方主体的有序行动。第二,参与协同各方之间呈现出一种有机耦合的状态,这种合作的基础广泛而且持久。

当前阶段我国律师行业党建已经成功实现了组织的嵌入,但“组织嵌入只是迈开社会组织党建的第一步,外部嵌入型党建模式常常引发社会组织对党组织的被动应付与外部排斥”[6]。律师行业党建欲取得实际效果,需促进行动者行动从自主行动、合作行动向协同行动转化。

(三)基于规则的协同行动

在律所党建过程中,根据遵守规则程度的高低和采用协同行动程度的高低,可以将行动进行分类,如下图所示。

根据上图可以看出,行动者在具体行为选择上可以有以下四种类型。

低规则、低协同:这种行动模式意味着较低的规则遵从程度和较低的协同行动程度。这种状态,一般分布于行动的早期阶段,行动的效果比较差,往往表现出无序和无效的状态。

低规则、高协同:这种行动模式遵从较少制度规则的约束,却拥有较高程度的协同行动。这种游离于制度边缘或者之外的协同行动暗含着极大的破坏力,是一种不可持续的集体选择方案。

高规则、低协同:这种行动模式过分遵守规则约束且行动主体间协同度低,是一种比较保守的缺乏创新的行动状态,仍然很难取得行动的成效。

高规则、高协同:这种行动的模式能在比较高的规则遵从程度的前提下达到较高程度的协同行动效果,是一种理想的行动模式。

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律所成立的时间短、发展的规模各异,大部分律所的主体行动模式分布在上述前三种中。欲使律师行业的党建和治理工作实现质的飞跃,需要探索从其他模式向高规则、高协同模式的转化。

三、案例的呈现与分析:D律师事务所的党建经验

上海D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D所)采用党建参与律所治理的协同方式,解决了组织党建与律所治理之间的冲突,全面发挥了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的政治引领、业务促进作用,成为实现党建引领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典型。

(一)D所概况及党建发展图景

成立于1992年的D所是我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自2015年与全球顶尖律所Dentons合并后,其在55个国家拥有125个办公室,全球律师超过了7300名。自2010年以来,D所的业绩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长,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运作,让D所越来越强盛。近年来该所更凭借优质的法律服务及出色的专业实力,被评为“2015—2018年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之一,荣膺《商法》杂志2020年度上海地区卓越综合实力律所。

D所于2011年6月设立的党委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界的首家党组织。截至2020年,其上海分支机构拥有员工近700人,500余名执业律师,其中党员律师236人。党委下辖支部数量有13个,各支部班子成员均由各部门牵头律师组成。D所合伙人中党员占比近40%,在事务所管理层中党员占比近50%,事务所20多个专业部门的带头人80%是党员,党员律师在律所管理和业务发展中已经成为骨干力量。律所党组织成立后,D所始终坚持“以党建促律所发展,以律所发展凝聚党员”的协同共治理念,打造党建工作品牌,提升律所发展软实力,实现了党建工作与律所发展的双赢,D所先后荣获了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点、上海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等荣誉称号。

(二)规则导向与协同行动的践行

D所运行中各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低规则、低协同,低规则、高协同,高规则、低协同三种状态中均有分布。而D所党建的开展使以上三种行为模式完成了向高规则、高协同的转化。其逻辑如下:党组织通过民主选举嵌入律所领导层级,完成组织上的嵌入后,通过价值目标的重塑强化了规则意识,通过运行机制的调适构建出党组织与律所治理主体和谐共处、有机耦合的图景。

1.民主选举:规则约束下的组织嵌入。党组织在工作中嵌入律所领导班子,通过领导班子成员发挥组织核心作用,帮助律所做出正确的决策,引领律所的发展方向。D所党委在刚成立时就举行全体党员大会公开征集人选,通过海选方式产生出9位党委委员,然后再选举出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及分管副书记。党委下设13个党支部。在律所管理层换届改选中,党委的3位书记都被选到事务所管理层,党委书记被选举为事务所主任,常务副书记被选举为事务所执行主任,分管纪检的副书记被选为监委会主任。通过民主的方式,该所实现了党委成员与律所领导班子的融合。

D所党委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嵌入该所领导层后,做出了正确的职能定位,即律所党委不是权力机关,其主要功能是发挥政治核心和价值引领的作用。调研中党委书记认为律所中合伙人大会更多是侧重经济和管理方面的组织,不能解决凝聚力的问题,而党组织有完整的理论体系,有很好的组织架构,能够提升律所核心凝聚力。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价值引领的作用,就是要确保事务所发展的正确方向,避免犯路线性错误,这个不只是政治路线问题,还包括维持事务所内部的稳定和谐关系。

2.价值目标的重塑:规则意识的强化。组织要实现协同发展,离不开基于共同利益的组织认同。在既定的资源条件下,党委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找到党务工作与律所工作的契合点,通过合作增加互信进而建立组织认同。通过分析,D所党委认为党组织与律所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共同点,通过自身优势的发挥能够增进彼此的认同。在此理念下D所党组织转变思维,以服务促合作。D所党组织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为律所提供了诸多资源: 一是组织资源。例如,党组织的信誉背书、党内的荣誉激励等。二是政府资源。例如,发挥党组织的政策优势,为律所申请政策优惠等提供政策信息和技术指导等。三是平台资源。党组织通过组织关系,使律所加强了与上级党委、政府、行业协会等其他重要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了最新政策、掌握行业动态。

同时党组织还通过多元化的组织生活方式,强化律所治理中成员的规则意识。比如,通过开展对《党章》《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的学习,从正面强化律师的规则意识。开展典型的案例剖析活动,从反面规范律师队伍的规则遵从行动;举办各种赛事,使规则精神内化于律师行业群体。以上诸多党务和业务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律师群体对规则的认知、重视和遵从程度。

3.运行机制的调适:行动模式的转化。运行机制的调适过程实际上就是党组织促进律所治理主体在遵从规则基础上开展协同行动的过程,也是促使不同行为模式转向高规则、高协同的过程。律所治理中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律所中党组织、律所中的领导成员、律所中资深的律师、律所中的青年律师、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律所的潜在客户群体等。在律所党建参与治理之初,党组织首先梳理了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逐一改变:

第一,低规则、低协同向高规则、高协同的转化。律所中部分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对党建规则和治理规则缺乏了解,存在对党建工作的排斥问题。另外由于经验缺乏年轻律师很难参与到律所治理的过程中。为加强年轻律师政治认同,改善年轻律师这种低规则、低协同状态,党委专门成立了青年之家,制定年轻律师培养计划,举办各种沙龙和专业论坛,提升年轻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并在心理健康、压力排解、个人兴趣方面给年轻律师提供平台,帮助他们成长。

第二,低规则、高协同向高规则、高协同的转化。D所党组织建立初期,律所内也存在个别律师和客户群体之间通过违反规则达成私下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律所的利益和形象,又给客户群体的权利维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针对这种低规则、高协同情况,D所在党委领导下一方面按照既有规定,严格处理程序、及时通报结果,另一方面发挥党建工作优势,动员党员积极参加各类党课学习、党日活动以及青年之家、女律联、侨联等文化社团活动,通过强化学习和文化建设提升党员思想觉悟,增强成员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三,高规则、低协同向高规则、高协同的转化。有些律师虽然遵守规章制度,但却缺乏协作思想,不能够很好地融入律所治理过程。为此,D所党组织通过政治思想引领,增强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感,在开展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强化律所与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例如:组织成立公益律师志愿团、法律援助骨干队伍,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派出精干律师团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党员积极参加“法律进社区”的法律咨询活动等公益活动等。D律所还每年投入近60万元,在党委的倡导下举办各种活动,增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互信,为协同行动创造条件。

D所党建引领下协同治理的成效凸显:初步形成了党的领导与律所主体间利益互促的局面,在党组织不断推动律所获益过程中,党组织的影响力也得以不断增强,其政治引领和服务价值凸显。D所治理中呈现出了“党建嵌入律所法人治理过程、以律协功能重组而形成协同治理、党员律师进社区的基层治理,以及针对青年律师成长的精准治理等”[7]的局面。

四、研究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微观视角分析D所党建的成功案例,将其成功归结为对“规则导向—协同行动”框架的践行,该律所党建的成功经验在于:律所各主体需要在坚持党内法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律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律所内部治理规则的前提下开展协同行动。在行动中坚持政党的引领性、服务性,在民主平等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利益的追寻来实现党的建设与律所治理的协同发展。

第一,政治引领是前提。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成为市场中的一员,其具有市场主体的逐利动机和行为,但又承担着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两者之间存在张力,导致律所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通过律所党建可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通过加强规则的约束可以保证其航向,加强协同可以提高其业绩。

第二,服务定位是基础。坚持党对律所的领导既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新时代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又要与时俱进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律所治理中存在的党建与所建之间的张力,很大程度上因为党建的功能定位出现偏差,而服务型政党的定位能够实现党建与所建的完美融合,在协同行动中实现多赢的局面,但同时应该注意服务型政党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基础上,服务并不代表没有底线的约束。

第三,民主参与是关键。在党引领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展律所党建工作,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市场规律,坚持在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明确党与律所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治理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开展合作,实现良治的局面,其中党组织要明确自身定位,考虑律所治理主体“民”的身份,发扬民主,形成平等的协同治理局面,以合作理念为价值引领并在组织中形成广泛认同的机制,从而展开行动。

第四,利益互促是核心。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实际上,党组织的目标与律所的目标之间具有一致性,由此能够实现二者之间的深度融合。党组织与律所治理主体之间的成功协作,对党而言,能够增强党的阶级基础与群众基础,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对律所而言,可以获得更多发展资源。其共同的结果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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