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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特殊性及构建方法

2022-09-21赵子超

关键词:法规规范概念

赵子超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重心需要转向制度的实施运行和提升党内法规体系整体效应[1]上来,即在“有规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继续丰富和发展。概念是党内法规①理论上,党内法规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党内法规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即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广义上的党内法规是指“规范”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不仅仅包括条例中规定的党内法规,还包括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党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参见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19页。本文采用狭义上的党内法规概念。中最小的单位,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对概念的解读与应用,“党内法规的成熟性,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为是否形成了一套结构完整、关系清晰、含义确定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2]348-349。目前关于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拟对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特殊性和构建方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党内法规概念体系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3],是人们进行认知和思考的基本工具。党内法规概念是指党内法规中规定的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具有意义的主体、行为、事物、状态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党内法规中的概念不仅仅是对党务活动现象的简单描述,同时也承载着立规者的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党内法规需要通过相互关联的概念勾划出党内制度的“高线”与“底线”,向党组织和党员传递规范信息、引领政治思想。因此,正确把握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外延和逻辑关系是制定、实施党内法规的前提。由于党内法规“尚未正式形成一套坚固的概念体系”,制约了党内法规理论方面的研究[2]520,因此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是回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需求的关键步骤。

(一)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含义及特点

体系化是一种整体思维方式,是将若干彼此关联、相互作用的要素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组合成统一整体的过程,体系化呈现出“价值一贯性、逻辑统一性、考量整体性和结构层次性”[4]62的特点。以法规范分析为视角,党内法规概念体系是将党内法规中的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分析研究,重点是分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构建概念体系的内部结构,并根据统一的功能目标和价值追求来指导概念体系的构建,从而形成一套含义确定、关系清晰、价值统一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不仅每个概念都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而且在整体上呈现出有机联系和协调统一的体系性。因此,所谓党内法规概念体系,就是在一定价值的指引下,通过准确界定党内法规文本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厘清概念之间的种属、并列、交叉、对立等逻辑关系,将这些概念按照一定的秩序和逻辑结合而形成的体系。

党内法规概念体系从概念的含义出发,以人们对概念理解的共识为基础,探寻概念的内涵外延、逻辑关系以及所承载的价值,由此形成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具有含义确定、逻辑清晰、价值统一的特点。具体来说,一是在党内法规概念体系之下,将党内法规不同文本中的概念纳入同一体系,以体系中的概念为参照对概念的含义进行分析界定,关注于概念之间的关联性、层次性和协调性,在“同”与“异”的比较中突显了概念的特有属性和所指称的具体事物,因此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加明确,对党内法规所规范的主体、行为、事物、状态的描述更加清晰准确。二是把概念放在体系中去定位,关注概念彼此之间的关联与逻辑,分析上下位阶概念之间种属关系,同位阶概念之间并列、交叉、对立等关系,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概念之间的逻辑关联,运用逻辑思维构建起一套互联互通、逻辑自洽、统一稳定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有利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三是党内法规概念不仅仅用来描述规范事实、传递规范信息,其还必然承载一定的价值和思想。概念体系是在统一的原则、价值指导之下形成的,概念彼此关联,从而使得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更加凸显。

(二)“法”规范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属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由“政治概念”转化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概念”[5],成为一种特殊的“法”现象,目前通说认为“党内法规属于广义的法”[6]。从党内法规的“法”规范属性来说,党内法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在形式上应当具备普遍性、平等性、可预期性以及稳定性等良法品质,即对行为模式和责任后果都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活动提供预测、指引。“法”规范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具备明确性、统一性和安定性。党内法规概念的生成和运用不能局限于党内法规的个别文本或个别条款,而是应该把党内法规概念放在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去定位,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对概念的内涵、外延进行界分,关注概念彼此之间的关联与逻辑,注重分析上下位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左右概念之间并列、交叉、矛盾等关系,以概念的含义和逻辑为基础,由内而外地形成一个互联互通、逻辑自洽、统一稳定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从而确保党内法规的明确性、逻辑性和安定性。

就概念体系的生成机制而言,法学界已经取得较为一致的观点,那就是“逻辑与价值因素在其思维上皆不可偏废”[7]619,具体来说,就是既要强调概念在逻辑上的涵摄操作,又要强调法律价值对构建概念体系的引领作用。因此,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生成机制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依据形式逻辑的规则构建抽象、一般概念式的体系”[8]316,即从党内法规概念中分离出若干类型化要素,通过增减要素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抽象程度越高所含概念要素越少,概念的内涵外延越广,概念的位阶越高;反之,则概念越具体,位阶就越低。位阶低的概念涵摄于位阶高的概念之下,最终可以将所有的党内法规概念归结到一个或几个最高概念之下,由此形成金字塔形状的概念体系。二是价值引领概念体系的形成,党内法规概念的形成和运用最终要面向真实的党务活动,单纯依靠概念的逻辑关系难以适切地涵盖纷繁复杂的实际党务活动,因此需要以党的思想、原则和价值来指引概念体系的构建,从而避免和修正抽象概念的僵硬化、荒谬化。从此角度来看,构建概念体系既是对概念之间逻辑关系的梳理,也是对单个概念含义与特征的界定。

(三)政治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特殊性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自我约束的制度规范,其规范的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制度逻辑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组织和领导原则体系,功能定位是服务于管党治党和执政治国政治实践,目的是致力于党的长期执政,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党内法规当然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有学者认为,政治属性是党内法规的第一属性[2]54。

政治属性是党内法规最为本质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灵魂”[9]24,其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各领域各方面,同样也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概念、条文、文本以及体系等外在形态。就党内法规概念体系而言,政治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概念体系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律概念体系的特殊性:首先,党内法规的概念是对党务行为主体、行为、事物、状态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对概念含义的解读应该放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实践中,根据规范的立法原意和规制目的,深入理解概念背后的政治意义,从而正确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党内法规概念之间的逻辑是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政治逻辑的具体化,逻辑关系的梳理应当根植于党的政治实践,按照党务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内部逻辑来梳理分析。最后,在价值引导方面,不同于“公平”“秩序”“自由”等法律价值,党内法规的价值追求不是基于抽象人性所形成的理性设定,也不是赋予抽象的人以价值规定,而是将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为逻辑起点,赋予政党在领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合理的原则,即应当以体现党的性质宗旨、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的政治原则作为概念体系的价值引导。

二、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特殊性

党内法规是伴随中国共产党百年革命、建设、改革政治实践而存在的制度现象。党内法规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具有区别于法律的特殊性,体现在党内法规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中。从党内法规概念的体系化方面来说,这种特殊性主要反映在概念来源、构建逻辑和价值引领三个方面。

(一)从概念的来源来说,政治话语是党内法规概念的重要来源

党的政治话语就是党内法规概念的重要来源,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党内法规规范的是党务活动,描述党务活动主体、行为和内容的概念是党内法规中的重要概念,比如,党的中央组织、公道正派、党性、党的规矩、党内政治生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概念。二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党内法规,党在不同历史时期会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不断提出新的理论并适时调整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党内法规,可以从规范的层面确保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各方面各环节。三是党的政治文献中的主张和观点转化为党内法规[2]349,比如,党代会报告、党委文件、领导讲话中体现党的统一意志的政治主张、政治观点等政治话语,经过总结、概括、归纳逐步转化为党内法规概念。四是党在实践中积累的政治词汇、政治术语和政治常识,比如“团团伙伙”“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政治用语在实践中经过积累沉淀,已经融入党内法规中。

政治话语表达的是政治立场、政治主张和政治倾向,是对党的性质宗旨、路线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的阐述和宣示,政治话语“突出强调的是政治正确而非含义准确”[10]。为增强政治话语的凝聚力、感召力和说服力,政治话语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思想、讲通理论,因此政治话语具有通俗性、生动性、大众化、易传播等特点。从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来看,由政治话语转化而来的概念存在含义模糊、通俗化、更新速度快等问题。有学者总结,党内法规政治性词语、道德性词语、概括性词语、表程度的词语的内涵和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模糊性的问题[11]。党内法规中表程度的动词、副词、形容词,表性质状态和心理活动的词语或语句以及道德性准则或品质性要求在党内法规中表述较多,存在语言上的模糊性[12]。随着实践的变化发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会随之调整,这些变化体现在党内法规之中。落伍的概念逐渐退出,新的概念不断涌入,这是保证党内法规的适应性、回应性的内在要求,但是也容易使党内法规概念更新速度快、使用不稳定。

准确界定概念的内涵、外延,并保持概念的相对稳定性,是构建概念体系的重要基础。由于政治话语是党内法规概念的重要来源,因此党内法规中的概念存在含义模糊、通俗化、更新速度快等问题,这无疑会对党内法规的概念体系造成影响:一方面由于党内法规概念的模糊性,无法通过概念的内涵、外延准确厘清概念之间种属、并列、交叉、对立等逻辑关系,这给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构建造成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党内法规概念更新速度相对较快,对概念内涵、外延的界定缺少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因此概念使用的不稳定影响了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稳定性。

(二)从体系的构建来说,政治逻辑决定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

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需要围绕核心概念来构建概念体系的框架,即需要明确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核心概念、基本概念,构建起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党内法规在规范类型上属于政党规范,而政党是拥有特定政治目的的组织,目的就是获取政权、执掌政权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13]。党内法规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活动的根本遵循,始终服从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的政治实践,总结实践经验、回应实践需求,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应当立足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政治实践,遵循政治逻辑对党内法规中的概念进行统合、界分,由此形成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一切活动首先是政治活动。”[9]25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最重要制度体系,虽然有些党内法规是直接用来规范党的机关运行保障,有些党内法规是为了提高党的自身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些党内法规属于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制度,但是这些分工是相对的,“所有党内法规制度都应当直接或间接地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执政这个最终目标”[2]59,党内法规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不管是为管党治党立规矩,还是为执政治国定遵循,彼此分工不分家,都服从和服务于党的长期执政这一政治目的。从根本上说,党内法规所规范的是党的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是贯穿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线索,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统领,能够鲜明地体现出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因此应当把“政治行为”作为党内法规的核心概念。

在第二层次上,应当从宏观角度对党的政治行为进行分类。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以此为视角,党内法规的规范内容分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两个方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属于党的政治行为两个不同领域,两者涵摄于“政治行为”这一上位概念。因此,在党内法规的核心概念“政治行为”之下是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两个基本概念,分别对应党的政治行为的两个领域,两者彼此界分又彼此关联,同归于“政治行为”核心概念的统领。

在第三层次上,党章将党的建设分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五个部分,这五个概念可以作为“党的建设”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存在争议的是关于“党的领导”基本概念的划分,有学者从领导对象的角度,将党的领导划分为“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行为”(又称执政行为)和“党对社会力量的领导行为”[14];有观点以党的领导方式为视角进行划分,认为党的领导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命令指示、直接管理、归口领导、决策决定、推荐提名干部、提出建议、指导督查、号召提倡、通报、表彰等[9]184-187。以上分类,无论是从“领导对象”角度还是从“领导方式”角度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不足以概括或列举出“党的领导”概念之下的全部内容。笔者认为,党内法规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活动,对“党的领导”这一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应当立足于党组织和党员的角度,以党组织和党员为中心来思考应当如何行使职权权利、履行职责义务从而实施“党的领导”。因此,以党的领导行为运行过程为视角,“党的领导”可以划分为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监督行为三个部分,以此作为“党的领导”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以上构成了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见图1)。

图1 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从价值导向来说,党的政治原则是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价值引领

以法学为视角,概念不仅仅用来描述事实、传递信息,其还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思想。“法律概念并不是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简单反映,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立法意旨和一定的价值取向”[15]的表现,“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到拟借助于该法律概念达到之目的,或实现之价值”[7]66,因此法律概念的形成以及概念体系的构建需要以相关的法律原则作为价值指引。同样,党内法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活动的根本遵循,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构建需要符合法治建设的一般要求,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比如规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原则、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程序规范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但是党内法规的特殊性在于党内法规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突出政治性,是党内法规话语生成和话语体系建构的逻辑前提”[16],因此完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无论是对党内法规概念含义的界定还是对概念之间逻辑关系的梳理,都应当将政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原则。

政治原则是指人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在政治上所应遵循的规范准则。党的政治原则是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总结的基础性真理、原理,直接反映了党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本质特征。从规范角度讲,党的政治原则既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指导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党的政治原则立足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宏观视野,是对党的全部工作活动提出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要求,因此同一政治原则需要在不同工作领域具体化为不同的工作原则,以便对实际工作更好发挥引领作用。比如,“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是对党的工作活动的整体要求,在农村工作领域体现为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在政法工作领域体现为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组织工作领域体现为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在政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领域则体现为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等等。

以党的政治原则为价值引领,就是在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时,一方面要把概念放到实际的党务工作中,立足党的工作实际来思考概念的基本内涵、外延和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要站在政治的高度上,以党的政治原则为导向探寻概念背后的立法原意和规制目的。如前所述,政治话语是党内法规概念的重要来源,党内法规概念很多是政治领域具有特殊政治指向的语言符号,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斗争精神”“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区别于一般字面理解,对这些概念的含义应当结合党的实际工作和政治要求加以理解。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例,从字面理解,批评是指对别人的缺点或错误提出意见,自我批评是指对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进行揭露和剖析。结合党的工作活动,“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指“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17]。“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以党的组织工作为视角,它是了解党员思想动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以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为视角,它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视角,它是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举措。从宏观角度分析,“批评与自我批评”可以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的团结,目的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体现了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要求。综上可知,坚持将党的政治要求与实际党务工作结合起来,对概念的内涵、外延和逻辑关系进行综合考量,可以对概念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由此形成的概念体系政治属性更加凸显。

三、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构建方法

体系化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对法学而言,法学体系化的思维方式被认为是最为基本的思考方式[18],“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务根据其存在上之关联、作用组织起来的方法,便是体系化”[7]561。历史上,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三个法学流派围绕法律体系提出不同的理论主张,我们可以分析构建法律体系的一般方法和原理,借鉴法律方法来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

“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之抽象、一般概念式体系,此种体系乃是许多法律体系的基础”[8]316。抽象概念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概念体系是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体,这需要借助类型、主导思想以及规定功能概念等思考形态使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意义脉络得以显示出来,为概念体系提供价值引导[4]65。借鉴此方法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即通过抽象概念方法形成概念体系的基石,再结合党内法规价值取向,不断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修正,从而形成含义确定、逻辑清晰、价值统一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

(一)运用抽象概念形成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石

通过抽象概念方法确定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外延,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本思维方式。抽象概念将法规范规整的客体分离出若干要素,再将这些要素一般化,根据所追求的目的增减相关要素形成概念。这是“一种纯粹根据逻辑和公理进行涵摄和演绎的系统”[19]。抽象概念不是对规范客体一种具体、丰盈的再现,目的是为了让客体涵摄于法规范之下,抽象出其本身所包含的有“法律意义”的要素,使客体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性和意义,客体因此而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相同”者同样的法律效果[8]317-318,由此来形成逻辑性强、统一稳定的概念体系。

从党内法规的核心概念出发,政治行为包括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两个领域,涉及的党务工作纷繁复杂,这就需要运用抽象概念方法对党务工作进行抽象概括: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为目的,将党务关系中具体客体的要素分离出来,将这些要素进行抽象概括,根据具体的规范目的增减相关要素形成概念。党内法规概念因抽象程度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位阶:抽象程度越高,在概念体系中位阶越高,概念所包含的可以为党内法规规范所采纳的要素越少,其适用范围就越广泛;抽象程度越低,组成概念的要素就越丰富,概念越接近于真实事物,更能体现事物的个性和特征,在概念体系中位阶越低,其适用的范围就越窄。由此可以清晰地显示出党内法规上下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如,党章规定的“巡视制度”,将其所包含的要素进行分离,可以抽象出“自上而下”“监督”“制度”等若干要素,如果探寻其上位概念,减掉“自上而下”要素则形成“监督制度”这一上位概念,以此类推可形成更上位的概念“党的领导”,直至“政治行为”核心概念;若寻求“巡视”的下位概念,则需要添加若干要素,形成“中央巡视”“省级党委巡视”“政治巡视”等下位概念。

党内法规体系是一个左右联动、系统集成的整体,构建概念体系不仅要注重上下位概念之间的逻辑,而且要厘清同一文本、不同文本之间概念的并列、交叉、矛盾等关系,进而实现整体上的协调统一。同位阶概念逻辑关系则需要通过概念组成要素的关系来界分,如果两个概念都含有同样的要素内容,则说明两者同属于一个上位概念,而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则取决于概念中的其他要素内容,比如,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问责都属于党的惩戒措施,属于党的惩戒措施之下的同位阶概念,三者的逻辑关系为不相容并列关系,三者在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彼此之间也存在交叉,厘清这三种惩处措施的差异和关联,需要通过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和影响期以及是否可以“同时使用”等要素进行界分,针对不同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等情形采取精准科学的惩处措施,确保党的纪律得到统一实施。

(二)运用价值评价完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

抽象概念完全以逻辑涵摄形成概念体系,抽离了概念以及概念体系所蕴含的价值评价,这会造成概念的封闭、僵化,甚至会出现荒谬的结果。因此,完善概念体系需要探寻法规范背后的价值评价和意义脉络,作为准确界定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价值引导,从而使概念更加适切地融入体系。党内法规兼具有政治性和法治性双重属性,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是构建概念体系的根本价值指引,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局部体系中的价值引导和整体体系中的价值引导。

首先,局部体系中的价值引导。局部体系是相对于整个法规范体系而言的,即部分条文或部分法规范因为具有相同的调整范围、规范目的或适用相同的理念原则,而形成相对独立的部分法规范体系。局部体系中的价值引导是指以党内法规中部分条文、部分规范所蕴含的功能价值作为党内法规概念形成的价值引导,这种价值引导往往更加明确、更具有针对性,是形成党内法规概念首先需要考虑的。

一是预先构想。预先构想方式是指在党内法规部分体系的价值目的引导下,结合法规中已有的、相近的概念的意义,预先考虑概念在体系内的位阶和逻辑关系,以局部体系的视角界定概念的含义、审视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确定相关概念是否适合融入体系或者融入体系的具体位置。例如,2014年1月,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20]。巡视制度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一种常规监督方式,在巡视启动、巡视对象、巡视批次、巡视方式、巡视内容等方面相对固定,以实现上级党组织“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①参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但是“专项巡视”概念突破了常规巡视的界限,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机动性’,最根本的特点在于‘专项’,最有力的指向在于‘突出问题’”[21]。从本质上说,“专项巡视”已经不属于常规巡视,而是上级党组织以“巡视”之名开展的“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②参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的专项监督。

二是类型化思考。“概念没有类型是空的,类型没有概念是盲目的”[22]。对于复杂的党务工作和繁多的党内法规来说,类型化能够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类型化关注的不是概念中的个别、孤立的要素,而是关注各要素之间的共性特征和意义,是对具体概念整体上、本质上的认知。类型化思考以事物的共性特征为中心进行涵摄,涵摄本质上相同的事物到类型中,解决了抽象概念“非此即彼”的局限性,从而可以将过渡型、混合型概念纳入体系中。例如,党内法规中规定的“吃拿卡要”,我们很难通过抽象概念的方式,将其融入概念体系中,但是根据“吃拿卡要”的本质,可以对其进行类型划分。“吃拿卡要”指的是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行为[23],属于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本质上是背离了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类型化区分,可以将“吃拿卡要”融入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类型中。同样,党员干部的行为是否可以涵摄于“吃拿卡要”的概念之下,也可以通过类型化方法予以解决。

其次,整体体系中的价值引导。通过探寻部分法规范体系背后的价值评价和意义脉络来为抽象概念提供价值指引,是形成概念体系的基本方法。但是对于抽象程度高的概念,其本身的要素较少、意义内涵空泛,部分体系所蕴含的功能价值无法为抽象概念提供指引,这时就需要探究整体党内法规体系中的价值评价,即通过党内法规的原则为概念体系的形成提供指引。

政治性和法治性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也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最根本、最宏观、最抽象、最本质的存在”[24],对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评价作用,是界定概念含义和逻辑关系的价值引导。例如,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个维护”等抽象程度较高的概念的界定,可能在党内法规的局部体系中无法找到价值指引,则需要回归到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基本原则,即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党员干部的党性品格和工作作风,由此引导界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个维护”概念的具体含义。同时,党内法规原则的指引不是“非此即彼”的择一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适用党内法规原则。比如,同样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个维护”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在调查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过程中,就应当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界定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行为性质,予以恰当处理。

结 语

通过科学界定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起的党内法规概念体系,不但具备明确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的特点,而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以科学的含义界定、严密的逻辑关系为支撑,可以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积极的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快速发展,随着党内法规制度文本密集出台,大量的包含着新思想、新观点和新理论的党内法规概念不断涌现,而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有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准确界定,有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没有得到梳理,尚未形成得到广泛认可的概念体系;由于概念体系的不完善、不稳定,概念体系无法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有效指导,这使得实践中概念的生成和使用更加不规范,从而形成实践与理论之间的恶性循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构建党内法规概念体系,让概念在体系中得到沉淀和发展,形成明确、稳定、统一的概念体系,为指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发挥积极作用,而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又为构建概念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进而实现实践与理论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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