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范畴与能力提升
2022-09-19郎晓波
郎晓波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法学与社会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0024)
社会科学的重大价值在于对时代问题的回应和解答。2018 年6 月4 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全国新任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示范班开班式上首次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的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都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纳入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求,标志着社会治理进一步向市域范围转换。“市域社会治理”这个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概念从首次提出到写入全会报告历时不长,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处于启动阶段,亟须从科学范畴建构的角度去引导这样一个时代命题。重大的时代命题倘若没有相应的科学范畴支撑,往往会沦为流行一时的口号而不能成为一种话语权,只有形成相应的学理范畴并通过学术对话去分析、运用或批判,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从学理上追溯和阐释市域社会治理及其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并形成相关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内在表达,是实现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逻辑起点。由此,本文从经典社会学中“社会结构论”和“社会主体论”两大理论流派关于“社会构成”的探讨入手,厘清“市域社会”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学理概念,从体系和能力两个维度构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研究范畴,并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市域社会”概念的理论溯源
“市域社会治理”涵盖了“市域”“市域社会”“社会治理”等多个范畴。按照概念切分的研究方法,学者指出“市域”具有行政或空间属性,指涉地级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市域”专指设区城市的行政区域和层级(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由此,学界提出“市域社会治理”是指以城市行政区域为范围,依靠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治理机制创新对辖区内的人、组织和事务等进行管理服务的过程。要理解“市域社会”前提是弄清楚“社会”的构成原理,不能将“市域社会治理”简单理解为在市域范围内实施的社会治理。尽管陈一新也曾表示市域的层级至少应是“设区的市”,但更关键的是要通过“市域社会治理”来解决市域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可见,“市域社会”不仅是纯粹的地域空间范畴,更是社会治理的“容器”,包含丰富的治理指向,这是学界在进行概念剖析时需要挖掘的内容。超越行政或空间属性,从“社会构成”的一般意义理解“市域社会”是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才能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提供学理支撑。
“如何界定社会”是社会学理论的经典议题。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出发,学界形成了“社会结构论”和“社会主体论”两大理论派别来把握“社会”的定义。“社会结构论”将“社会”理解为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相对应的领域或系统,强调社会结构对个体行动的影响。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指出,可以把社会当作一个系统来分析,社会结构可以等同于社会系统,系统具有抽象性、层次性和整体性的特征。社会结构的力量异常强大,凭借个体力量无法实现。帕森斯进一步提出,为了有效发挥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各个子系统要按一定的规范模式紧密联系在一起。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在解读“社会”时体现出系统性分析方法与层次性分析方法的统一。马克思认为社会是由不同的结构组成的完整系统,其中结构分成横向的系统结构和纵向的层次结构。横向的系统结构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纵向的层次结构表现为任何社会结构都可以分成若干等级的子结构,高一级结构都由低级的子结构组成。各个不同领域及其若干等级子结构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就如同机械齿轮通过咬合与联动形成一个有机体。“社会主体论”则将“社会”视作一个与国家和市场相对应的主体,广义上包括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强调社会应突出行动者而不是抽象的“结构”,正是有意义的行动主体建构并不断改变着社会的形态。图海纳指出“社会结构论”这种“行动者缺席”的认知观是严重需要反思的问题,社会应当体现行动者的主体性,找回“积极的行动者”。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吉登斯,在他看来,行动者的主体性及反思性存在才是社会学理论最需要关注的,社会应包含多种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的实践活动,这构成了社会系统的基础。他提出“社会”不是外在之物,而是内在于主体活动之中的。当然,理论的分野不是绝对的。马克思一方面对“社会结构论”进行了领域和层次上的拓展,提出社会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领域,将“社会结构”阐释得更加系统完整;另一方面,他也强调要将行动者这一要素纳入社会,完整的社会应由“系统的结构”和“能动的主体”共同建构。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无论是横向的系统结构还是纵向的层次结构中,“人”都是最为核心的要素。在后期的研究中吉登斯也不断修正对社会结构与行动主体之间关系的判断,并创造性提出“结构化”理论来重建两者关系。“结构化”理论认为结构和行为不是外在的二元关系,而是社会构成的二重性。社会结构内在于社会行动,对行动主体具有约束性;行动主体塑造了社会结构,反过来又受制于新的社会结构从而再生行动条件。
上述理论为本文从社会结构与行动主体互为建构的角度把握“市域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学理依据,也为我们进一步诠释“市域社会治理”的定义打开了思路。本文认为“市域社会”的内涵包括:第一,从横向系统结构来看,“市域社会”包括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以及生态系统等,各个子系统构成“市域社会”这个有机整体。第二,从纵向层次结构来看,“市域社会”处在“国家—省域—市域—县域—基层”序列中,既要发挥“市域”这一行政层级的作用,也需要发挥层级传递的作用,以实现国家结构完整统一。因此,对“市域社会”范畴的理解不能固定于特定的行政层级,正如施坚雅所指出的,行政区划虽有合理性,但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自发形成并演化出来的系统才是真正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基础结构。第三,在实践过程中,“市域社会”不同的系统以行动者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既隶属于特定的子系统,又是积极的行动主体。概而言之,“市域社会”是指包含地级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一定规模的人群、内部各个领域及其行动主体形成相对完整的分工和交换体系,同时在全国乃至全球体系中居于特定位置的开放系统。
二、“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内涵界定
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是社会治理制度及其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其中,体系建设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导向,它关系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建设和运行机制建设。如前所述,“市域社会”由横向的系统结构和纵向的层次结构组成,不同系统以行动者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本文基于该定义进一步剖析“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内涵。
面对社会治理“协作困境与技术理性风险”、基层社会治理“各自为政、信息孤岛”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制度探索进行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并将社会管理体制调整为社会治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国征程中,基本形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升为社会治理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性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凸显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中央顶层设计出发,体系改革呈现两大要求:第一,强化社会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体系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优化社会治理的结构、实现社会活力与秩序两者有机统一。第二,强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协同性和参与性,体系改革的基本路径是推动多方合作与参与、重塑社会信任与社会整合。因此,作为特定层级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结构性的制度安排。
从“市域社会”的横向系统结构出发,“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制度安排涉及以党委政府为代表的政治系统、以市场主体为代表的经济系统、以社会组织等主体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不同主体发挥“行政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协同运行功能。从“市域社会”的纵向层次结构来看,“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处在“国家治理体系—省域社会治理体系—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序列中,既要保持作为行政区划的“市域”这一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又要承担起保障整个层级体系上下贯通的功能。此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牢牢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发挥居民的自治能力和民主素养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综而述之,我们将“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理解为建立在社会治理体系纵向层次结构之上,包括横向系统结构及其行动主体相互作用实现“市域社会”良善治理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在整个体系安排中,核心是“人”(见图1)。构建科学有效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必须着眼于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成员广泛的参与性,促进社会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三、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构目标
全面深化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改革是一场关系到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秩序调整的正向社会变迁过程,确切地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就是整体性社会的发展过程。建构现代化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需满足纵向层次结构的衔接性、横向系统结构的协同性、社会成员参与的公共性三大目标。
(一)纵向层次结构的衔接性
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处在国家治理体系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中枢地位,其职能和上下层级之间构成密不可分的衔接、传递与互动体系。中央和地方、条和块一直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两条主线。国家治理体系可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级。宏观治理层级是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国家公共决策和国家战略的策源地,具有国家级战略与决策的总体性和高覆盖性;中观治理层级是公共治理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层级的地方化,属于地方治理体系的范围;微观治理层级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的基层结构,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末端。长久以来,基层社会主要采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五级细胞”的管理体制,在全局发展中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依靠局部尤其是基层来承担化解。然而,社会转型带来的新型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尤其是现代社会的“流动性”风险并不能仅靠县域和基层社会治理来化解,这也客观导致近年来各地治理创新繁多,但实际收效甚微的困局。于是,优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层级结构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议题。国家治理体系聚焦顶层设计,县域社会治理体系以下的基层结构则主要着眼于微观实践。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处于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交汇部位,是承上启下的中间层级,要充分发挥桥梁枢纽的优势。
(二)横向系统结构的协同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事务及社会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和复杂的特征。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起多种系统及其相应行动主体协同的观念,依赖合作才能保证多种治理机制互补互促,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成效的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既要保障上下层级结构统筹运转,还应兼有同一层次内扁平治理的开放性,呈现出市域本级传递辐射而形成不同系统及其治理主体同频共振的递增效应。因此,强化市级协调和统筹能力成为当前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横向的系统结构均由其内在的结构要素组成,并在多种系统中产生出多种类型的社会主体。“协同性”就要求市域范围内各系统、各主体之间形成协作能力,形塑协同合作和互补互促的多种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市域社会治理实践目标的多重超越。协同的结果使系统获益、整体加强并实现共同发展,最终形成大大超越原各自功能总和的新功能,发挥出市域整体性效应。当然,横向系统结构不是静止、孤立的,而是在协调有序的状态中保持动态稳定协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复兴社会主体并且创造多元社会主体的过程,包括国家党政系统、市场系统和社会系统。当前,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协同性尤其要注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即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一核多元”的协同共治体系。
(三)社会成员参与的公共性
从价值追求的角度来讲,社会治理的价值观很大程度上主要表现为政府合法性价值追求的转变及社会权能的变迁,公共性是社会治理模式历史演进过程中所追求的价值的走向。“公共性”的价值导向不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能力。新公共行政的先锋学者弗雷德里克森明确指出,公共并不是一个大而空的概念,它就是治理的能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涉及对纵向和横向系统的统领,这种统领不是通过某一个高出于这个复杂系统之外的单一主体能实现的,而应基于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本着“为了社会、通过社会”的导向来完成能动社会的构建。从“共建共治共享”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都是社会治理体系公共性的建构过程,即强调社会不同成员或公众通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激发参与意识,提升社会的自我协调和自治能力,进而培养公民理性、负责的参与精神,并形成长效、稳定的参与机制。新信息技术的采用、更多的公民参与、民主协商制度的完善等,都是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公共性价值目标的创新思路。而随着这些多元手段和机制的采用,在市域社会进一步形成接纳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和社会成员的交往互动载体,进而打造出一种更为开放、多元和快速回应的社会治理体系。
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社会治理能力是社会治理体系运转的实践样态,一方面,它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变化而调整;另一方面,在同一社会治理体系框架下它也具有随着社会发展演变进行自我更新的属性。当然,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并不能必然带来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两者不是一回事。2019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要各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的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从经验知识来说,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包含制度的同一性或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在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上仍存有时空差别。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是围绕市域社会治理体系而开展的社会治理实践能力,它会随着市域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更新治理要素,并且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形进行能力优化。由此,实现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求通过发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优势,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对社会问题进行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治理,最终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对应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成,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包含以下因素:第一,从纵向层级结构来看,如何发挥“中介”角色将社会治理体系有效组织起来的能力,尤其是从政府权力的角度打造整体性政府。第二,从横向系统结构来看,如何包容和吸纳不同主体的能力,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的公共性。第三,从“人”作为核心要素来看,如何将制度的意志转变为民本自觉的能力,构造自治结构实现社会“善治”。由此,本文从提升市域社会层级链合能力、市域社会整合能力和居民自治能力三个方面提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市域社会层级链合能力
“链合(linkage)”概念由社会学家齐美尔提出,“链合”与群体内部的整合(integration)关系相对,主要是指内群体和外群体的接合关系。斯瑞特等学者则强调“链合”是指组织或体系间一种垂直性的网络联系,组织的“中介”特质决定“链合”作用发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从纵向来看处于国家宏观治理体系和基层社会微观治理体系之间。纵向层级秩序有赖于以一元权力中心为基础,自上而下借助等级化的科层管理架构和相对封闭的命令运作体系建立命令协调机制。这一运作过程暗含着基层与上级、块与块、条与块之间权责不等、协调不力等张力。因此,完善层级政府间的职能配置与权责关系是理顺社会治理纵向体系的关键。传统改革主要通过庞大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发挥协调作用,没有超越体系设计的功能性原则。2015 年新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突出不同层级职责特点,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立法权是市级政府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建构中发挥主导者、协调者角色的重要资源。地方立法权有助于“市域”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治理政策。由此,层级链合力是以市域立法权为关键抓手,通过立法形式发挥市级政府总揽全局、跨层级协调统筹的能力。具体而言,提升市域社会层级链合能力的路径包括:第一,夯实并完善地方立法权。从制度和规范层面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基层的关系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利益范围、地域范围和事务性质三项基本标准明确纵向层级的社会治理权责边界。积极探索通过扩容地方立法权来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第二,加快整体性政府转型进程。整体性政府理论的代表学者希克斯提出,构建整体性政府代替功能性政府,对公共部门的主要功能和服务领域进行协同,是实现“部门化”向“整体性”转变以增强政府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有效性与责任性、解决以往跨界治理不力问题的重要方式。通过组织结构调整加快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力度,实现政府管理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第三,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信息处置能力。市域社会具有融合体特质和对象广泛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信息是协调的基础,治理主体尤其是政府要不断提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迅速而全面地对市域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收集、筛选、研判、利用并据此形成科学决策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整体性政府的建构及信息处置运用能力的提升都要建立在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框架中进行。
(二)提升市域社会整合能力
社会学界普遍认为社会系统只有获得并维持充分的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才能形成持久的秩序并经历不断发展的过程。帕森斯把“社会整合”界定为“社会体系各部分的和谐关系及体系内已有成分的维持”,他还指出,社会整合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第一,有足够的社会成员作为行动者并按角色体系行动。第二,通过文化模式将社会行动维持在基本秩序之内。费尔德曼区分了三种类型的社会整合:人际整合、功能整合和规范性整合。具体而言,人际整合是建立在成员之间的互惠性偏好基础上的群体整合方式。功能整合是指不同类型的功能之间形成一个共生、共栖的系统,涉及子系统之间的专业互补以及有效地履行其不同主体功能。而规范性整合则类似于道德整合,即所有的成员都接受并践行一整套道德规范,涉及成员对诸多与自身相关联的行为所达成的共识程度,它能够弥合系统内部与系统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进而维持和谐运作与功能最大化。此外,豪斯、恩伯森和兰蒂斯进一步探讨了实现社会整合的要求,包括社会结构的多元形态、数量和质量以及它们的功能性内容。可以说,学界从定义、功能以及实现方式等对社会整合开展了全方位的研究,这也为我们认识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横向系统结构以及如何发挥整合能力提供了重要参照。从微观层面来看,不同的子系统或主体基于各自的运行方式对社会治理产生促进或阻碍作用,社会整合则通过调适各个系统的心理或行为使其形成共治合力。由此,社会整合能力是指在市域社会系统中,基于理念、文化、道德、法律、互惠等规范引导使不同的社会主体达成共识,并通过互动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治理效能最大化的过程。具体而言,提升市域社会整合能力的路径包括:第一,以功能整合为基础培育并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功能。社会整合力的核心是功能整合或服务整合,而非简单的人际、组织或主体整合。后者是发挥社会整合力的手段,其追求的核心是采取有效的方式实现服务的有效供给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因此,功能整合的实现首先要建立在主体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包括夯实各级党委引领和凝聚功能,提升市直部门与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效能,恢复基层自治组织的治理功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探索人民团体参与治理新途径以及激发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第二,建立协同共治机制。社会整合力的提升需基于协同共治机制,尤其要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传统模式中,政府对社会的单向管控不仅抑制了社会的表达和反馈功能,还将社会各个主体割裂,导致社会资本流失。协同共治机制弥补了以上不足,尽管它同样也包含管理与规范要求,但更强调通过结构协调和功能创新,形成新的合作竞争关系。这种竞争不是主体自身特性的丧失或彼此替代,而是相互吸引、补充和促进。因此,需要注入去行政化、服务导向等理念,将民主化、法治化作为协同机制更新的要件。第三,提供社会整合的文化支撑。文化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要素,将市域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为治理之魂,是提升市域社会整合能力应当考虑的问题。文化支撑不仅是主体内部治理思维达成一致,还包括社会及其成员对市域社会治理手段变革倡导的认同与内化。通过社会文化共识的形成特别是整体性、系统性治理理念的成熟来推进“人心治理”。
(三)提升居民自治能力
社会转型带来的“个体—共同体”关系变迁对传统社会治理形成“消解结构”因素,使社会治理在基础、秩序、资源和结构、风险防控形势等方面面临挑战。作为社会学的经典概念,共同体肩负着建立并连接个人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使命与担当。对共同体的系统性阐述可以追溯到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的“共同体”和“社会”这一对立范畴,共同体蕴含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信仰、风俗及信任而形成的亲密无间、相互信任、守望相助的人际关系。从“共同体”到“社会”象征着从传统状态进化到现代主义、从农业经济进化到自由市场经济以及从乡村进化到都市社会。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面对日益膨胀的都市带来的个人危机和社会失范,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帕克认为要让个体通过共同体重建中的参与行为赋予都市生活以意义。近年来,学界重新兴起关于共同体思想的探讨并形成新的认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研究者不再将共同体视为自然发生的而是一种建构物。其二,共同体不仅是组织系统,也是意义系统,充满情感和价值意义。其三,共同体并没有在现代社会中彻底消亡,在更加自由的社会中,人们试图通过共同体生活以修复日益被社会侵蚀的人的完善性。沿着理论发展的轨迹,我们发现,现代都市及其社会治理的变迁实际上是一个以居民自治为动力的共同体重建过程。居民自治与共同体唇齿相依、互促共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实现个体对自主性需求和社会对秩序需求之间寻找到一种共生性的平衡。换句话说,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捍卫个体自主性又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居民自治能力是通过强化社会个体自主和自我行动能力,进而实现新型的地域性共同体再造,形成活力与秩序并存的长效格局。具体而言,提升居民自治能力的路径包括:第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赋权增能。对于居民而言,民生福祉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又是使居民得以真正有效行使公共行动能力的必要条件。这也是党中央将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作为社会建设两大根本任务的重要依据。“以人为本”的重点是要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过程中提高居民的积极性、参与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权利、有尊严地实现自治。第二,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和个体的纽带,是实现居民自治的依托。社会只有通过结构化、组织化的路径,才能将原子化的个体编织起来。当然,社会组织不是个体之间任意的机械组合,它依赖政府有效扶持和引导将可共享的价值资源与制度资源联结起来,真正打造个体参与公共生活、获取公共服务、建构社会关系的共同体。第三,打造参与型社区。参与型社区的本质是自治回归,通过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权力下放和公民参与,建立可分享的社区文化,使居民成为积极行动的公民。通过培养和挖掘社区领袖、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民主机制、建立信任和互惠机制以及发展友善的邻里关系等途径,打造生活共同体并进而构建起新型的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