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代藩王宗法制的发展
2022-09-16王浩淼
王浩淼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明代藩王分封以后,逐渐产生等级制度,嫡长子能够承袭藩王爵位,余子按降爵制度实行分封。由于地位的不同,亲王爵位一般会保持长久性,而郡王爵位更容易因为某些原因而除国,因此在《明史·诸王世表》中往往亲王爵位传承得更为完善和长远。正是因为朝廷对郡王的口头约束性更强,郡王府宗室围绕承袭的斗争十分激烈。明代藩王的主要政治轨迹之一就是爵位的分封和承袭,这一类政治活动必须严格受祖制约束和朝廷监管。透过对藩王的分封和承袭活动轨迹,可以更为深入全面地了解与剖析朝内政局的演变与宗法制的关系。学界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整体的分封制度和宗室犯罪情况①,但缺少对二者的有机结合,即分封制度之下的宗室犯罪是如何形成、发展,朝廷的政策在其中又是起到什么作用的,这也是本文的思路所在。明代藩禁政策总体保持严厉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宗室的正常活动。分析藩王对宗法制突破的原因、朝廷对宗法制破坏和矫正的过程,有助于以小见大,更为全面窥视与把握影响明代政局变化之要素。
一、成化以前藩王封、袭情况
明中后诸帝的政策往往都以“不拘”祖制为由而闭谈改革,只有当形式发展到有激变趋势时,朝廷才有所举措。所谓祖制多指洪武二十八年(1395)所定的《皇明祖训》,实际在洪武六年已有《昭鉴录》问世,它以汉唐以来藩王行径作为太祖诸子的借鉴,同年问世的《祖训录》是《皇明祖训》的底本,其中规定了诸王宗室的行动和国家规模,而《皇明祖训》更侧重于礼制的秩序,对诸子之间、诸王与官员之间的地位设定了更严格的礼节规定。由于时代的限定,祖训并没有提及更为细致的爵位继承方式,仅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宗法观念进行,“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1]179,朝廷的帝位袭承是各地王府的模板,因此帝位的承袭必须受到严格把控,杜绝一切隐患,才能使帝座永远掌控在朱氏之手。明太祖的制度理念在所有开国皇帝中最为强烈。然而,强硬的制度理念并非只有绝对的好处,它只考虑到国初的主要矛盾,但无法克服高远之见背后的困难,所谓“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就成了日后亡国的罪魁祸首[1]165,以至于评论明中后期宗室问题不得不提及祖制,清人不但否定明朝祖制,甚且一概否决明太祖之藩封政策。
明朝宗法分封制的发展随宗支的繁衍而分阶段。明洪武十一年(1378)始,秦、晋、蜀等王分别就藩,而周、燕、楚、齐四王驻凤阳,十四年始就藩,开启了皇子就藩各地的先声。皇子就藩很好地起到为国屏藩的效果,但太祖真正用意在于避免发生中央夺嫡事件。嫡长子作为帝位的继承人,不仅要帮助管理国家事务,承担“监国”、巡狩的责任,还要监管诸弟、接待来朝诸王和调和宗室矛盾等。地方王府嫡长子(孙)同样也要履行辅佐管理的职责,十岁时会被册封为亲王世子(孙)或郡王长子(孙),采取世袭罔替的方针。余子不管(不论)嫡庶依次降一级封授。明朝宗室不入仕途,不领兵征讨,因此他们拥有议亲所带来的爵禄和议贤所带来的名誉,而无议功、议能所带来的官品。明朝不采取皇子之间过继的办法,大礼仪之争时群臣请求以益府第二子过继兴王,但很快以世宗迁兴庙而中止,因此以帝统为主干,第一层枝条之间不允许相互纠缠,皇子早夭无子则国除,其家人可获得更优渥的待遇,当其家人全部去世后,庄田宫殿可通过继续分封皇子的方式换得新的主人,这也就表明从太祖到成祖时期宗支按照世袭罔替、层层分支的方式进行,发展较为平稳。
但到了太祖诸孙(亲王第二代、郡王第一代)在爵,郡王开始就封,针对部分“边城狭隘”,将所属一部郡王迁居腹地,仍留“亲子当朝夕在左右侍养,特不遣”[2]。事实上,代府迁王动机很大可能与蜀府相同,蜀府华阳王朱悦燿不停诬奏蜀嗣王而被迁澧州,代世子朱逊煓常为其父、诸弟所辱,郡王别城很可能在于避免直系与旁支的冲突,代世孙朱仕壥袭爵后受别城影响,于是“憎恨二子,欲其远离不相见也”[2]。晋府郡王初次别城与太原府缺少房屋有关,第二次大规模别城是令朱济熺的部分儿子留居平阳府奉祀。第二代亲王早卒无子,则由其兄弟按伦序晋爵,其间可能产生前王之支末世子(未袭爵而早卒且无子嗣的藩王世子)。若亲王世子死于其父以前,其嫡长子继续分封,宣德以前,早卒世子仅仅会被认为是世子,爵位同于郡王,被赐予二字谥号,宣德以后会被追封为亲王,随后被赐予一字谥号。第一代亲王无子即意味着国除,始封郡王无子同样也必须采取这种办法来抑制爵位数量,但到明朝中后期,他支小宗也可以跨支奉祀已国除之郡王府,以彰显朝廷对郡王无嗣的同情。家族纷争制造的犯罪,其一是兄弟相争,可通过别城来缓解嫡庶矛盾,其二是太祖诸孙由于所处环境发生急剧反转,性格暴戾而多犯罪,朝廷一般采取废亲王立其兄弟。但针对郡王明显采取不同对策,郡王犯重罪者会被废为庶人,郡国被废除,同时可以根据罪责的轻重决定其子孙能否以原爵管理府事。
至太祖曾孙(亲王第三代、郡王第二代)在爵,所处时代大概在天顺朝,如发生第二次亲王旁支进封事件,则除去其继承者可继续承袭王爵外,余子不能被封为郡王。由于郡王初次进入分封行列,人员少且拥有丰富的资源财力,而且也十分在意无嗣问题,且国初并没有严格要求郡王不可随意领取过继子,因此当郡王发现无子时,他们会提早选择兄弟之子作为自己的继子。如朝廷默许广昌安僖王朱美坚领取兄子为嗣子,且赐予了名字,但是明朝谨奉祖制,若没有前例则不轻易开特例,故而朱钟䥏只能“封为镇国将军承广昌王祀”[3]321。因此要么始封郡王早卒无子而国除,或犯罪殃及子孙而国除,一般不会出现郡王第二代本支无子嗣的现象。这种平稳的、单支发展模式一直持续到成化年间(1465-1487),换言之,成化以前,藩禁不断增多[4],朝廷不轻易开特例,加之非始封郡王有兄弟却无子嗣的现象极少,因而默认了郡王早卒无子者不能效仿第二代亲王那样通过兄终弟及的方式继续承袭爵位。
二、成化朝冒袭盛起和嘉靖朝大礼仪之争的影响
弘治年间(1488-1505),秦府保安王府出现了两次断支现象,引起了人们对郡王是否应该兄终弟及的问题的广泛关注。事实上,早在成化年间就已经发生了两例郡王兄终弟及的事件,但当时并未引起不良影响,然而特例一开,王府问题随着宗支发展而与日俱增,郡王兄终弟及的影响终究被提上了议题。除了宗支发展到四至六代时容易出现断支外,之所以郡王兄终弟及首先出现在成化年间,主要与宪宗注重人情的特点有关。宪宗重慈孝,知恩图报,赐予英宗皇后钱氏尊荣,针对景帝废后汪氏,英宗“雅知后不欲废立,事之甚恭”[5]3519,且十分注重藩王的孝义。成化九年(1473),襄邑怀简王去世,恭定王妃高氏请求嫡三子朱见涎袭爵,宪宗考虑到养育问题,要求嫡二子朱见沂遵守礼法,然后才能袭封,可见此时朝廷没有意识到郡王不应该仿同于亲王,仍然认为“惇崇孝道以修子职,庶乎禄位,可以长保令名,可以不失而于宗藩”[3]2517。经历了郕王监国和夺门之变的宪宗,也更加认识到伦序的重要性,江川庄僖王去世,王妃刘氏为防止兄终弟及,冒以他子为嗣,宪宗严斥此行为,要求不能“听人拨置抱养异姓之子,紊乱宗支……宜深自省悔谨守礼法,慎于出入,毋蹈前愆,以保禄位”[3]3184-3185,不久就令庄僖王弟朱音垫袭爵,然而这一事件却在《明史·诸王世表》缺记[5]2738-2739。以上两例俱由亲王奏陈,加重了案例的首发性和严重性,然而未被朝廷重视。宪宗注重人情的同时开始开特例,宪宗以前,藩禁政策源源不断地被提出。然而至成化年间,有些藩禁却被打破,如英宗时期禁止王府与京官或地方要员联姻,联姻之官员会被致仕或改调,从而造成人才浪费,为此宪宗常开特例。学者梁曼容认为关于王亲不任京职尚未有成文规定[4],事实上许多藩王政策都未形成成文规定,主要原因是多数问题刚刚显露而未被重视。遍观《诸王世表》,成化年间的郡国被废除案例都是该郡国无旁支袭爵的情况下发生的。
弘治年间发生了五例郡王兄终弟及成功的案例,尤其是保安王府两次请求兄终弟及。弘治十六年(1503),朝内大臣们对此展开议论,多数认为《皇明祖训》对于亲王的承袭有规定,却没有提到郡王问题。“亲王未有嫡子,其庶子止为郡王,郡王子孙止授以本等官职”,于是朝廷规定郡王承袭依照前朝,不存在兄终弟及的方针,只可奉宗祀[6],郡王无子则国绝的方针因而得到充分的肯定,兄终弟及的请求减少了许多。尽管《明史·诸王世表》无论无子还是犯罪除国,一律称国除,但是为了区别二者,根据张兴成在《两晋宗室制度研究》讲明“‘国绝’并非‘国除’,‘国绝’只是封爵乏嗣,可以通过入继嗣封的方式延续封国。对于‘国除’则不同,并不会虚建封爵,而是直接除国为郡”一语[7],本文认可这一点。
正德年间(1506-1521),这种“冒袭”再次被打破,朝廷通过多次决议,起初认可了“以庶弟袭封”,允许保安王以嫡侄袭封、交城王以庶堂侄袭封、永兴王以侄继伯,并在正德三年(1508)同时有三位镇国将军(保安、河阴、庆符)通过兄终弟及的方式获得了进封,于是这种尾大不掉之势愈加蔓延。《明武宗实录》的作者对此感叹说:“盖自秦府保安王诚漖得袭兄爵之后,各王府凡兄终而无嗣者,其弟皆援例以请,朝廷亦遂听之,所司不敢执奏矣,然王爵既多禄给益不可支识者,盖深忧之恐,无善后之策也。”[8]803正德四年(1509),礼部通过详细勘察王府陋习,以郡王兄终弟及和叔侄相承等嗣封方式定义为冒袭[8]1295-1296,冒袭说因此而产生,已嗣者不罪,未嗣者不许逾制。应山和僖王侄子、秦昭王仍援以前例,坚持郡王兄终弟及,但最终没有得到许可[8]1518-1519,于是冒袭案例稍减。但是大礼仪之争的发生再次破坏了平衡,至少是在嘉靖二年(1523),冒袭案例再次如雨后春笋般复出。在郡王冒袭的发展过程中,唯独保安王府的两次兄终弟及案例和一次请求承袭案例成了关键性线索,其三次奏陈和两次受阻的行为均戳中时局,受到朝廷内外的高度重视。其余多数郡王府如河阴、庆符等均是在支末长子未封而去世(或犯罪被废,如沁源长孙朱效鎍)的情况下以弟继兄,这并未违背祖制的要求。当时大部分郡国冒袭案例多是兄终弟及模式,其中保安王冒袭案例影响极大,包括后来郃阳王世子朱秉檄在内的冒袭者都援以保安王府为例。
嘉靖以前,秦、晋系统虽然宗支繁荣,但由于处在北端,人口存活率受到抑制。北方人口呈现出出生率和死亡率高、自然生长率低的特征②,断支和接支现象频繁。就北方秦、晋、代、肃、庆、沈、韩七大北方亲王系统中,晋、代、秦三府在《明史·诸王世表》中共出现郡王冒袭案例就达7 处10 例。一方面体现北方宗室违制现象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表明冒袭事件多基于人口死亡率较高和各支出生率悬殊的环境下发生的。
继靖难之变后,大礼仪之争对正统观念进行了第二次冲击,朝廷允许旁支摄府事成为了这些宗室冲击礼制的跳板,襄垣王朱仕于“弘治间以淫暴赐死,国除”[9]4572-4573,爵位不许承袭,由其庶弟朱仕坯降爵继承性管理,因此在武宗正德三年即有“代府襄垣王府管理府事镇国将军仕坯”[9]895-896,但是到嘉靖二十年(1541)则有“(以)襄垣安惠王仕坯嫡长子辅国将军成鍨为襄垣王”[9]5140-5141,可见郡国本因朱仕㙺有罪被废,朱仕坯却能从摄府事宗室跃居成为郡王,与明制相悖。
正德四年,郡王进封亲王者其宗支只许奏请奉祀,到十二年(1516),东垣王朱祐檡晋袭郑爵,礼部认为“郑王以旁支进封,既不得伸尊亲之孝,宜令厚炯袭封东垣王,即其府第岁时庙享以代将祀之”[8]2866,世宗迁兴庙的行动正是以此为模板,同时借鉴旁支请求册封生父母的行为。明世宗即位后,传统礼制在嘉靖初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这主要体现在追封生父生母上。正德时期,针对淮定王追尊其伯朱见濂为淮安王的事件,礼部大臣认为“徒欲顾其私亲而不知继嗣之重,事体殊戾,况安王既追封入庙为三世之穆,清江王又欲追封,则一代二穆岂礼哉,祝号称呼不可以制册为据。惟当以所后为称,其清江王祀事宜令次子祐揆主之,淮王无预焉”[8]2149-2150,可见正德时期完全反对“一代多穆”,甚至要求不管是亲王还是郡王,“今后有旁支进袭王爵者不得奏请加封父母及其父母所生之子女,违者罪坐辅导官”[8]2162-2163,认为随便为生祖、父请谥不仅会造成封谥的泛滥,还会对继统的秩序加以破坏。世宗的目的是解释自己继统的合法性,将自己获得爵位的来源与宪宗——兴王一脉直接挂钩。他认为视生父为父的“继统”与视后父为考而以生父为叔伯的“过继”不同,必须强调“统”而非“继”,认为“统”“继”需要分离,为此要求原父支亲王爵位也不许被他支成员(时朱厚熜弟朱厚炜早卒,被追封为岳王,廷臣请以益王次子崇仁王主兴祀,不从)继承。又另建兴王庙于京师,追尊自己的祖母、宪宗的侧妃邵氏为皇太后并祔葬于茂陵旁,这些表明世宗试图将父支过继到皇统之上,甚至用强硬的政治手段改变了兴献王原来的政治身份——“庶二子”,这一系列举措遭到如给事中朱鸣阳等大批官员的坚决反对。对于朝廷而言,这不仅维护了以自己为代表的大宗体面,起到“亲藩”效果,同时因减少郡王数量而减轻了宗禄负担。
郡王按例进封亲王后,原支郡王虽不再承袭,但王府宗室成员并未同时接入亲王系统,而是由“摄府事”宗室继续保持原郡国的框架进行管理,因此明后期郡王过继给亲王的本质仍然没有变,甚至增加了谥号的使用次数,追谥现象不断增多。由于明世宗保持自身的正统而否认自身的兼祧行为,在追尊本支始祖永乐帝的地位的同时③,又将兼祧行为托付给自己的祖或父身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过继改革,但仅仅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亲王府相继效仿这种过继模式。弘治时期由都梁王朱祐橺在“继”袭荆王后,郡王不再袭,也未追封其父祖,但郡王府仍有摄府事宗室,都梁悼惠王之次子与三子分摄郡王府,淮定王朱祐棨与之同。而秦昭王父亲、祖父本与亲王爵无缘,却在嘉靖十七年(1538)被朝廷赐封为秦王并赐谥④。襄府阳山嗣王朱厚颎晋袭襄王后也追封自己的祖、父为襄王,沈府灵川王朱勋潪嫡长子朱允栘于嘉靖九年摄沈王府,后来又追封其祖灵川荣懿王和父恭裕王为沈王。同时亲王府支末世子在世宗以后也出现了追谥现象,如沈、淮府。世宗的礼制改革极大减少了郡王的数量,也让这些作为亲王继承者的小宗们彻底“扬眉吐气”了一番,却激增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世宗的一些做法中表现出提高宗室地位的做法,似乎对礼制改革有所启发,如关于南京守备内官制度时,世宗曾提出:“朕惟南京我圣祖根本之地,今虽有文、武重臣在守,闻事皆自守备内官出,夫何不用一宗室以掌其事?”[10]李建武认为这是南京守备内官权力过重,影响地方正常秩序的运转所致[11]。
嘉靖初期,郡王冒袭借助于亲王礼制的破坏而再度兴起。世宗即位,颇坚持前朝的法令,反对不合规矩的郡王兄终弟及制,保安靖和王通过第二次兄终弟及的方式获得王爵,业已去世,其子朱秉栈通过秦王请求袭爵,礼部又通过多次商讨后一致认为不准袭封,请求惩治辅导官不能以礼谏阻,世宗只令朱秉栈以本职奉祀,其余人员不问。通过此次事件可以看出世宗不想过分改变前朝制度来激怒礼官,也不想得罪藩王,一切规制暂时照旧。尽管如此,朱秉栈仍然不死心,当大礼仪之争初见端倪时,郡王兄终弟及制再度被搬上议案,朱秉栈借朝廷礼制败坏和重组的时机不断陈情,最终在嘉靖六年如愿以偿[9]1788。代府怀仁王朱聪洌之侄朱俊榭本应按例继承朱聪洌管理府事,不许袭王爵,却于嘉靖二十二年(1543)被朝廷册封为怀仁王,《明世宗实录》即以“代府怀仁恭和王成钯嫡长孙辅国将军俊榭为怀仁王”一句带过[9]5310,后在隆庆五年(1571)以朱俊榭薨,礼部要求按例改正,以朱充为奉国将军管理府事方才了结[12]1356-1357。而在两年前,由于襄垣王府与山阴王府宗室互相告讦,襄垣王朱仕坯玄孙朱充煌被巡按御史发现冒袭后,朝廷要求朱充煌不许袭封王爵,只以辅国将军管理府事[12]777。以上两件案例以及其他更多事例均表明,成化、弘治时期的冒袭以“全子道、保禄位”为名,而嘉靖以后的冒袭是借管理府事的平台钻了礼制重组过程中的空子。
朝廷第二次明确反对郡王冒袭发生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该年《宗藩条例》问世,其言明:“郡王承袭,规定今后郡王绝嗣,不得已兄终弟及或以侄继叔为辞奏请继嗣,冒滥封袭,得人为之奉祀即可。”[13]540-541不久世宗命礼部严格查没冒袭爵位者,追缴原颁王银印,冒袭者仍许以原爵管理府事,但前提是他的伦序必须合法。隆庆时期朝廷坚决执行这一法令,首先借助襄垣府与山阴府长期的恩怨削去朱成鍨曾长孙朱充煌袭爵的资格[12]777,两年后礼部以怀仁庄简王去世而取消了其长子的袭爵资格[12]1536-1537。万历朝延续隆庆的制度,赐予冒袭者子孙原爵以作为该王府奉祀者的资格,从而方便管理王府事务,使王府在宗法制机制的运行下仍能够有序发展。此后永兴、保安等府也相继被取消王爵,而襄邑王府相对要晚一些,到万历十一年(1583),成化以来的宿病大体被清除。基于朝廷对藩王的宽纵、宗法制的根深蒂固和权势的诱惑,郡王冒袭事件仍将持续存在,只不过因政策执行度的不同而有增减变化。
郡王依托兄终弟及袭爵的根本方式是借助于“摄府事”制度这一平台,“摄府事”制度是指当藩王老病或死后,朝廷另委一名有身份地位且未正式获得该藩王合法性爵位的宗室来短暂代理或局部管理王府事务的一项宗室政治制度。它可分为爵位继承性和非爵位继承性,前者包括世子(孙)、长子(孙)管理府事,后者包括因国除或国绝造成的降爵式奉祀、过继奉祀、小宗奉大宗祀和辅佐式代理等,而冒袭者多为后者中因不能兄终弟及而被留滞的奉祀者。作为奉祀者,他们拥有与藩王相似的管理权力,也可以按伦序让自己的嫡长子继承,但其爵位仍不断降低,宗禄与爵位直接挂钩,爵位的降低造成所能得到的宗禄也在减少,甚至到了捉襟见肘的地步。嫡长子虽然能继承“摄府事”地位,然而失去了“长子”头衔的继承者们缺乏制度的保障,仅依靠在人们心中的宗法观念维持着这个“有实无名”的权位。
当“摄府事”制度发生到一定阶段,宗举制就会产生。明中后期宗举制在部分王府中逐渐成形,宗法制与宗举制成了一对矛盾体,代府隰川庄惠王薨,无子嗣,朝廷认为贤者可以作为摄府事的最佳人选,于是辅国将军朱俊杖很荣幸地成为隰川王府内部最高掌权者。然而朝廷只重视支持禅让制的一方宗室,却忽视了反对禅让制的一方,最严重的是这一举措打乱了原来的秩序,让宗室纷争进入了无休止的混战。朱俊杖以年老,请求以长子朱充倓继承自己管理府事,朝廷许可了他,此后隰川府宗室纷纷奏讦朱俊杖父子“越序管理,为恶多端”,与朝廷认为的“贤”大相径庭,朱充倓也加大了持法力度,加深了王府摄政者和普通宗室间的矛盾[14]6865。从本质上看,这起事故的起因是公举还没发展到成熟的地步,与本身就群龙无首的宁府不同的是,代府虽然人数众多,但本府秩序还可以勉强维持,一旦宗法制仍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时,以朝廷为策划人实行公举,势必引发其他王府的不满,甚至本府宗室利用这次争执制造混乱,这无疑是朝廷自我违反祖制的体现。由此可见,“摄府事”宗室尽管也是宗长制的一部分,但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仅仅依靠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宗法制,在奢靡风气日盛的明中后期,容易受到选举制的抨击,故而加重了他们对郡王地位的觊觎,不断援以前例向朝廷请求晋袭。对于原本可以成为郡王继承者而言,因父亲犯罪国除,或祖父叔伯冒袭而国除,或自己擅婚等原因而造成身份的迅速转变,迫使他们妄图改变无法承袭的现实而不断申请袭爵资格。嘉靖后期出现的《宗藩条例》载明,在郡王直系宗支中,若某任藩王无子或子嗣早夭而无法继续承袭时,王爵会被废除,但是仍允许这些疏族小宗代为管理郡王府事,其权力虽有所降低,但是地位在该王府宗室中仍处核心,这一规定到穆宗时期受到坚决执行,至少在形式上是这样的。在诸多冒袭郡王系统中,所授予的摄府事地位经常成为镇国将军们冒袭郡王爵的跳板,进一步刺激了宗法制的破坏和等级制的紊乱,可以说朝廷所不认可的冒袭是“摄府事”制度的延伸,也是宗室觊觎权力、反抗明朝宗法制的具体表现之一。
另一种冒袭的起因在于郡王承袭亲王后,成化、弘治年间因为特例,郡王本支仍被允许承袭,但在大礼仪之争后被定义为冒袭。这种冒袭仅存在于秦、郑两府,严格而言宁府朱宸濠在被立为宁王以前也是继承了其父原郡王系统——上高王,但在弘治朝没有人留意此事。正德初年朝廷反对晋袭者宗支还袭原支,但似乎没有贯彻下去,十四年(1519)朱宸濠即举兵谋逆,其忤逆事件掩盖了袭爵的不合规矩。秦府临潼“摄府事”宗室为惠简王庶长子,弘治年管理府事,嘉靖年以临潼王身份被追封为秦恭王,可见其被封为临潼王当在正德、嘉靖年间。而郑府东垣王朱厚炯的袭封是正德时期的特例,十六年(1521)朱厚炯父亲郑懿王朱祐檡为防止新的朝廷班子认为其子是冒袭者,再次以袭封之事奏陈,世宗初即位,不欲否认前朝之事,于是认可了这项不合规矩的兼祧事例。此后朝廷仍遵从正德四年的谕令,不许晋袭者兼祧或以宗支承袭原郡王爵,但可以以“摄府事”的身份管理郡王府事。这一冒袭类型的定义是大礼仪之争后的结果,世宗通过追封郡王旁支生父的方式与朝廷“统”“继”分离方针同步,在提高郡王地位同时废除原郡国,从而使皇族上下认可其礼制改革。
郡王冒袭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的出现说明祖制并非各方面都有所顾及,朝廷并非毫无人情,以及宗法制并非牢不可破。
由于冒袭的种子已经埋得很深,到明末仍存在未被查问的冒袭案例也未可知,但是有一点,农民起义军残破各地宗支是郡王冒袭兴盛的直接原因,到南明达到了顶峰。宗室冒袭以摄府事为跳台,以此可见摄府事在后期的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缺乏必要的监察体制,也体现出因统治者独断而行引发了制度崩溃。
以庶冒嫡也属于冒袭的一种。藩王内部妃嫔尽管有等级之分,但仍然存在嫡庶不分的现象,如嘉靖年间永寿王府发生了十年的爵位争执事件,恭和王去世,有长子曰朱惟燿,长孙曰朱怀墡,已奉旨为“摄府事”宗室,恭和王妃邵氏认为自己为妃,所生子朱惟燱当然为嫡子,而朱惟燿是校尉女所生,为庶子,援以吴江王例奏请己子袭爵,长孙朱怀墡也援以邹平王例反对,双方争执不下。经过朝廷多年的审查,认为邵氏是生下朱惟燱后以内助身份为妃,朱惟燱为庶子,而朱惟燿为庶长子,有资格袭爵。此后朝廷在《宗藩条例》明确增加一条“凡郡王妃病故,但有庶子,止许选娶内助,所生之子亦为庶子,庶子袭封,以伦序为正”[13]544。藩王尚如此,没有制度保障的“摄府事”继承者更容易遭到诸兄弟的抨击。
从明中后期出现的以兄终弟及为特点的冒袭案例可知(表1):
表1 明中后期以兄终弟及为特点的郡王冒袭案例汇总
1.从制度来看,除了东垣王府一例是朝廷特许的,其余皆属于自发式冒袭,其中永寿、新野二例为争立所致,后均还长支。
2.成化十三年(1477)开始出现,该朝达2 例,至十六年(1480);弘治朝3 例,分布在七至十三年(1493-1499);正德初年较为宽纵,为4 例,分布在正德三至六年(1508-1511);嘉靖时再一次宽纵,为5 例,主要分布在嘉靖二十六年(1547)以前。此外万历一例较为隐蔽,而崇祯一例是得到朝廷认可的。
3.在所有冒袭案例终止的原因中,只有1例是中途革爵,1 例是继承者擅婚,3 例是因无子停爵,2 例不清。
4.兄终弟及者最多,叔死侄继者3 例,堂兄者1 例,绝服者1 例。
5.冒袭者均为将军级别,1 例奉国将军,4 例辅国将军,其余皆为镇国将军。这与郡王府等级结构和环境变迁有一定关系。
6.冒袭者以太祖支裔为主,尤其是太祖五世孙,达9 例。
三、嘉靖以后宗法制的衰败
尽管宗法制已经是历代发展以来深入人心的典章制度,然而在皇权极盛时期,君主意志驾驭一切法令,并影响到宗法分封上。为了平衡藩国数量,从宏观上看,朝廷不断分封藩国与通过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抑制藩国的方式相结合,君主之子分藩各地成为亲王,亲王余子又不断被分封为郡王,是为藩国数量增加;皇子早夭而国除,亲王虽然一般没有绝嗣的烦恼,但过分的不法之举也会遭到除国的惩罚,而郡王被除国的可能性更大,包括了无子国绝和有罪国除,是为藩国数量减少。从微观上看,朝廷一般采取抑制疏宗(前朝皇子,特指太祖系诸王)分封而扩大直系(当朝皇子、弟)分封的方式,太祖系诸王的分封毕竟有限,郡王无法继续分封,宗支繁衍过剩必然带来麻烦,一旦郡国被废除则不可复。且根据规定“亲王薨绝,许亲弟侄承继,次嫡庶子不准加封,日后子孙除承袭亲王外,余俱照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14]5177,这种通过晋袭亲王减少郡王分封数量的方式多出现在太祖系诸王中,太祖系亲王多封于边疆,环境恶劣,极易出现断支现象。尽管朝廷在分封策略上做了两层措施以平衡藩王数量,但总体仍然呈现增多的趋势,其原因之一是君主的主观决定违背了平衡方针。明朝皇帝往往对承袭制度采取依违两可的态度,即所谓“不得复请”和“次子止镇国将军”的规定随着时间的变迁也逐渐模糊,甚至成了喜欢打破制度的神宗与固守礼制的礼部大臣争论的焦点。此后承袭过一次的王府多援秦府例而请求进封诸子。如万历二十二年(1594),秦王朱谊澏坚持请求给自己的庶弟镇国将军朱谊㳨封郡王,礼科都给事中薛三才援祖制坚决反对,结果同宪宗考虑人情相似,神宗认为秦藩为首藩,应给予特例。于是以后特例变为常例,作为继承兄弟爵位的吉宣王朱翊銮,他的二子、三子在其承爵后皆援例从镇国将军进封郡王,甚至曾作为兴献王继承者提名的朱厚炫,在袭益王后,其子仍被赐封为郡王。
养子冒袭问题起于明前期,但却兴盛于晚期,尤以楚王案最为著名。广昌安僖王领养云丘王府宗子为嗣子,朝廷承认了其奉祀的职能,但反对该宗子袭爵。此后藩王府常发生领养子冒封、冒袭的现象,文献所记载的多为泄露案例,而真正不为人熟知的案例数量绝不会只有个位数。由冒袭引发的政治案件真正爆发于万历年间(1573-1620),楚王朱华奎非恭王子一案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虽然该冒袭案件没有取得最终结果,但至少说明藩王冒袭成为当时一种熟识的、可以作为王府内部成员不服管制的话柄。
世宗继位后在政治、经济上均有所作为,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礼制,一些有罪郡王子嗣利用此次礼制重组的空隙纷纷从“摄府事”宗室跃居成郡王,尽管嘉靖后期至万历初期实行了强硬的纠正措施,但仍有漏网之鱼。如宁化王府世子朱表樔,其祖父朱钟鈵有罪发高墙,按例其子孙尽管未输入凤阳高墙,朝廷出于亲亲之道,允许他们降封管理本府而不许袭爵,故朱奇从弘治三年至十八年(1490-1505)未有逾制行为,朱奇㶏子朱表樔利用世宗对礼仪的放纵而申请袭封,得到朝廷许可后,从摄府事宗室成功成为郡王。整个明朝系统(不包括南明)唯有此一例是在官方文献中明确记载且得到官方认可的续封郡王案件,并成为后世续封的模板。就居平阳的晋府交城王府在隆庆四年(1570)端和王去世后因冒袭被废除,端和王子奉国将军朱知鱬在万历二年至十五年管理府事[14]716,在崇祯十七年(1644)仍有交城王某与西河王劝缙绅捐饷,说明了晚明时期国除郡王续封已然有了一定规模。
君主高度集权的明朝,在国政上再没有出现禅代,而禅让往往只体现在君主位置或权力的传承方式上,也包括立旁支为太子的行为,这是君主或其继承者在一定环境下的自我去权。在以往各朝内部存在帝王以内禅形式仍控制全局的情况,如北周宣帝、北齐后主、宋徽、高、孝宗等主动禅位,以及内禅去权的情况,如唐玄宗、昭宗、宋高宗等被迫禅让给皇太子⑥。一般而言,同姓在于内禅,主血缘,异姓在外禅,重国器。如果将禅代形式扩大化,当继承者是主动让爵,从一定意义上也符合赵翼所说的禅让的三个表现(人之间相禅、选贤为公、主动),当然为公为私和主动被动全以特定角度视之。在礼法并行和权力至上的明朝,禅让的词目似乎遥不可及,但恰恰在藩王府中,发生了一例重大的以爵让侄事件,而且这一件案例的出现,刺激了宗法制的走向。正德二年(1507),郑康王去世,按伦序其血缘最近的盟津王因为始封王朱见濍在成化年“窃(郑)世子金册”“复入宫欲取宝”而被废为庶人,其弟东垣端惠王嫡子朱祐檡承袭郑王爵,至恭王朱厚烷,常谏阻世宗信神仙、土木,为盟津王府管理府事朱祐橏所诬而发往高墙。万历三十三年(1605),郑府第六代、东垣王府第四代孙朱载堉自述朝廷不许以世子终身,请求让爵予已除盟津王府第四代孙、管理府事朱载玺,朝廷竟同意了他的请求,以朱载玺承袭郑王。根据《明史·诸王世表四》可知,盟津王府的朱载壐确实继承了大宗,而原东垣王大宗朱载堉嫡二子朱翊釱之嫡一子朱常洁继续继承东垣王支。朝廷之所以允许这次内禅来取代“以子代父管理府事”,除了表明坚决不许“越次”以及“感动宗藩之中有贤如此”外,是为了体现一种“不私其身、不顾其子,直欲与泰伯夷齐季札子臧之流”的“让贤”品德[14]7803-7805,其目的有二:第一,尊重宗法制。朱载堉本是东垣王长支,(其孙)自当还原支,朱翊铠支另封一郡“如新造之邦”,而盟津王支自当应袭郑爵,如此可无须改世子世孙名号,又能各自享有藩王世系,实际上这是明神宗给其祖父的帝位来源创造一个实例,如此,不仅增加了一个郡国及相应的待遇,而且引发了朱载堉支分别和盟津王府支与朱翊铠支的矛盾,朱常溄就曾“意不肯让东垣,乃上疏诋载堉为大奸异行更正”,而盟津王府第二代管理者朱祐橏曾诬陷郑恭王朱厚烷,两支系的矛盾很难因这次的禅让而散退,甚至在宗室间愈演愈烈。第二,为换嗣子提供依据。按理说,宗法制不能被随意破坏,而宗子的地位是由其母决定,所谓“嫡子以母贵,庶母以子贵”,但是一旦爵位继承者被确认,是不能够轻易更换,否则将有灾祸。然而历代统治者在择嗣问题上往往犹豫不决,甚至用决定册封皇后的方法改换太子,如汉武帝立卫氏。郑王爵位继承者的变动表面是“优贤”,实际却破坏了嗣子制度。明神宗支持此行为的目的很可能在于为以后立第三子朱常洵为嗣创造条件。可见,朝廷有时否定了“摄府事”而创立了禅让的目的从表面是为了体现“亲亲”,实际是为朝廷内部的正统与立嗣提供了实例,王府管理模式中禅让事件的出现倚仗的是国家的意志,它仍然遵从宗法制,但最终破坏了立嗣制度,而真正将宗法制偏离正常轨道的引导者是整个王朝的君主们。
四、结语
整个明王朝藩王宗法制的演变,表明真正破坏宗法制的仍然是君主本身。一方面,《皇明祖制》限制了制度的完善,造成部分制度缺乏成文规定,对郡王承袭的要求未有所重视,以至于郡王兄终弟及相关问题不断被搬上议案。另一方面,当朝君主又容易受到主观情感的影响,对于一个议案始终捉拿不定,这种对制度反复不定的态度对后世君主妄图撼动宗法制而表现出种种怪异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受宗支发展和政局变动的阶段性影响,明朝藩王宗法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阶段:一、洪武、永乐两朝是太祖诸子初就国的时期,尽管诸王之间不存在过继,但是他们一般无需考虑无子问题,仅仅听从朝廷指令就能永保禄位。永乐、宣德、正统时期是太祖诸孙封为郡王的阶段,他们也多无需考虑无子问题,但是政策的转变迫使他们屡犯法律底线。二、成化朝大抵是太祖三至五世孙在爵时期,宪宗过于考虑人情,开了两次郡王兄终弟及的特例。然而宗支发展必然出现各种祖制无法预料到的问题,郡王是否也适合兄终弟及被搬上了议题。从弘治至正德经历了三次许可的承诺和两次反对的谕令,世宗即位初仍承袭前朝制度,但不久复开先例,至四十四年《宗藩条例》的问世才彻底以成文方式禁止郡王兄终弟及。三、直至晚明,受君主影响,宗法制衰败严重。而另一种郡王冒袭起因于旁支晋袭,然后以宗支还本支以取缔“摄府事”宗室,正德至嘉靖初期开特例,大礼仪之争后朝廷坚决反对这种还本支的行为,认定为冒袭,其目的在于迎合世宗的即位方式。冒袭的出现起因是祖制的不完善和现实君主的人际关怀,也是皇权高度集中的间接反馈。人们常常以为是藩王自己的行为在破坏宗法制,如果深入分析宗法制被破坏的因素,恰恰可以归因于君主们的反复不定以及某些政治目的。经过一连串的政治风波,宗法制不断受到各方面的冲击,尤其是冒袭奏请和禅让事件等不断出现,朝廷试图对祖制进行修补,在皇权的干涉下,冒袭以不同形式(如兄终弟及、领养子袭封等)表现出来。在皇权的反复压迫下,晚明的分藩制很难承担屏藩的重责。
注释:
①关于明代宗室分封制的论著有:明代诸王的分封制研究也是本文的关注点,主要论著有:张德信的《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5 年3 期,第76-91 页。)一文认为明代分封制受元朝分封制影响,是中国政治制度上的又一次倒退。周积明在《封藩制与初明军权的转移》(《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会科学版)》1986 年第1 期,第63-68、76 页。)认为朱元璋设置封藩制的目的是扶持亲信力量作为最高皇权的支撑力量,也是封建统治阶级固有的对权力的贪欲,继而造成尾大不掉的格局,藩权成功转化为皇权对立势力。梁尔铭的《明代宗室分封制述论》(《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4 期,第35-39 页。)分析了明代分封制三大特点:封爵滥、实行虚爵、爵仕分离,这些特点造就了明宗藩角色的反转。关于明代宗法制特点的相关论著有:赵克生在《明代的藩王继统与庙制变革——以永乐、嘉靖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6 年第1 期,第149-158 页。)认为明代出现两次庙制变革,永乐皇帝重构宗庙象征的帝系传承和嘉靖庙制变革。袁斌在《明代藩王继承中的特恩现象》(《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3 期,第79-84 页。)中初步探讨了不同王府的不同继嗣对象。宗藩犯罪的论著有:周致元的《初探“高墙”》(《故宫博物院院刊》1997 年第2 期,第23-30页。)一文探讨了高墙设置的原因以及与闲宅的区别。雷炳炎在《论明代宗室犯罪的察勘取证与议罪方式》(《云南社会科学》2011 年第5 期,第126-131 页。)探讨了宗室犯罪定罚的过程,认为明朝政府对宗藩犯罪查勘极度重视,但最终处置权仍在皇帝手中。
②这符合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特点。据王守稼认为,明宗室人口再生产正好相反,呈现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生长率。见王守稼:《试论明代的宗室人口问题》,《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 期,第85-89 页。
③[美]牟复礼、[英]崔瑞德:《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68 页。即将“宗”提升为“祖”。
④《明世宗实录》卷210,“嘉靖十七年三月己丑”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 年版,第4 339-4 340 页。《明史·诸王世表》作秦昭王袭爵后即追封祖、父为秦王,非也,而是在嘉靖朝秦定王时被追封。
⑤很可能在正德四年初已被允许嗣封,如正德四年十二月礼部在对详勘作汇报时就以交城王府为例,见《明武宗实录》卷58,“正德四年十二月庚戌”条,第1 295 页。
⑥宋高宗在苗刘之变时是被迫让位给皇子赵旉,后又主动让位给孝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