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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好人民群众失业保险“保命钱”
—— 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解读

2022-09-15黄莹瑜

人民之声 2022年8期
关键词:保险金保险制度经办

文 黄莹瑜 王 戈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他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并强调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推进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为完善我省失业保险体系,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二十六条,此次修改主要围绕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适应“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发展,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顶层设计,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我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精神,大力完善失业保险体系建设,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基金累计结余多年来稳居全国首位,2021年6月印发了《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条例修改充分考虑和适应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提升为省级统筹的要求,修改后,我省是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性法规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的省份,为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依据。

一是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本次修改,将原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向省上缴调剂金,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全面提升基金统筹层次。统筹层次的提升,将原来通过省级调剂金平衡各地支出的市级统筹模式上升为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大大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提升了基金共济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了全省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释放统筹层次提升对参保人员红利。参保人员所在的统筹地区由原来的地市变为了全省,统筹层次提升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提供了条件。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再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处理,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促进人才流动。此外,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时,如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外存在失业保险关系的,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归集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关系,依法为其核发待遇,简化了参保人相关办事程序。

三是理顺调整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层次变化,带来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的相应变化。本次条例修改,将原来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对失业保险费率做出调整的机制,明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建立了省级费率调整机制,落实了省级统筹统一费率和缴费政策要求。全文修改了原“统筹地区”的表述,并根据实际明确为“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等表述,压实了相关地区部门或机构的责任,也为群众理解适用条例及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清晰指引。如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在本省最后参保地是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与最后参保地不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以人民为中心 不断增强失业保险制度效用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多项关于失业保险管理的政策,在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领取以及待遇标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本次条例修改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最大程度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在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对我省失业保险制度作出改革完善,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作用,增加参保人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一是明确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2017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规定各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2018年决定将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本次修改,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地方性法规层面确认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成果,为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是将符合条件人群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本次修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将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的文职人员纳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制度范围,扩大了原条例的保障范围,切实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明确社会服务机构均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将国家机关修改为机关,进一步增强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是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灵活就业群体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由于其就业形式特点,部分群体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难以判断就业与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问题,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不衔接。国家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其纳入参保范围。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范围,2021年12月,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在大湾区9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成为全国首个试点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为国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构建覆盖全民参保体系提供广东经验。本次条例修改,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补齐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放管服”改革 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部署开展了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我省采取减少证明材料、增加服务供给、推进网上申领、实行信息比对核实、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提升贫困地区经办服务能力等多项措施,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本次条例通过修改有关条款,理顺有关工作机制,固化我省简政便民实践的成功经验,促进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进一步便利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是推进经办服务简政便民。条例修改突出将近年来优化经办服务的便民利民举措作为重点,将好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如,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大幅增加了失业登记的服务供给。同时,增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的职责,方便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等事项,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又如,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可以到现场办理外,增设了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的渠道,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办事。

二是提升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服务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服务效能的倍增器。条例修改充分体现了省级统筹后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集中开发优势,对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作出了新规定。如,增加了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灵活简便的方式,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便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户籍管理、死亡、商事登记、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税务、医疗、服刑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数据的信息共享,为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等内容,进一步突出提升信息化服务的要求。

三是加强基金安全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国家和省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本次条例修改,增加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比对,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的内容。实践中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是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最常见的突出问题,对此,条例增设了相应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维护基金安全的法律措施,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失业保险“保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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