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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管理要求分析及改进建议

2022-09-07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22年7期
关键词:轮式叉车道路交通

文 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应朝阳

一、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车辆属性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等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即道路机动车辆)。具体如下: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依据GB 7258国家标准,轮式专用机械车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具有特殊结构可以进行挖掘、推土、装载等工程作业,从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看,上道路行驶时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定义。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第六十一条规定“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可见,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事实上已将上道路行驶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列入机动车范畴并规定了其通行要求。

3.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标准之一,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的历次版本中,均将轮式专用机械车列入机动车,并明确其主要结构分类包括轮式装载机械、轮式挖掘机械和轮式平地机械。

1.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根本技术特征是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其只是工程机械的一类,并非所有的工程机械都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如:履带式工程机械不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全部/部分车轮为铁质滚轮的平地机械(见图1)也不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这类工程机械应属于非道路用工程机械。

图1 不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平地机械

2.叉车是典型的轮式工程机械,但其设计和制造的用途就是厂内短途搬运货物,鉴于其外型和结构上的特殊性,GB 7258国家标准自2004年版起即明确规定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叉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条,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因此,上道路行驶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具体而言,申请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符合GB 7258—2017的“4 整车”的相关规定,特殊要求主要有:

1.整车标志应符合4.1的规定,其中:产品标牌应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制造国及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车速等项目;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2.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倾斜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32°。

3.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1.鉴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GB 7258国家标准并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上述性能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2.为便于确认申请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所执行的具体标准,GB 7258国家标准规定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1.最大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属于GB 7258国家标准规定的准予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范畴,主要原因是此类车辆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行驶速度低,允许其作为机动车注册登记会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

2.鉴于有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主要目的是转场,为减轻轮式专用机械车制造厂家的负担,避免某些管理部门错误扩大执法范围,GB 7258国家标准自2012年版起即规定标准不适用于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减少执法环节的不必要争执,这类不作为机动车使用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其车辆产品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随车技术资料上标示“本车为场地作业车辆、不能作为机动车(道路机动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综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要求,未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是,非道路用工程机械、叉车等厂内作业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按规定不能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由低平板专用半挂车等车辆装载进行转场作业。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检验查验及驾驶规定

(一)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轮式专用机械车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具体要求加以规定,只明确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参照表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确定。

由于申请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数量不多,且GB 38900国家标准也未明确具体由谁/如何确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因此目前尚无地方制定实施专门适用于轮式专用机械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此外,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尚无省市明确了轮式专用机械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要求,严格来说还没有任何一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具备合规开展轮式专用机械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质。

(二)查验

轮式专用机械车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查验。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注册登记查验提出特殊要求,按照通用规定,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鉴于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属于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核对由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已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悬挂“低速车号牌”。“低速车号牌”为黄底黑字,黑框线,除适用于轮式专用机械车外,还适用于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并且自2010年起也不再被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目录管理;因此,目前国内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实际上属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车辆管理所在注册登记环节无法判断该车是否为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辆,在确认其证明、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及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数据支撑。

(三)驾驶资质要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代号为“M”,准驾的车辆为轮式专用机械车。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等4种准驾车型,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也包括M准驾车型。

根据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申请轮式专用机械车M准驾车型考试时: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并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但试题内容的组卷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科目二考试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考试内容及合格评判要求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合格标准为科目二考试成绩达到80分、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达到90分。

由于单独申请轮式专用机械车M准驾车型的人数较少,并且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也包括了M准驾车型;因此,目前全国各地并没有M准驾车型的专用科目二考场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场,对于计划申请M准驾车型的人员,车辆管理所一般指引其直接申请B2准驾车型。

四、涉及上道路行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事故的属性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中,车辆是最关键的要素;发生在道路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如果不涉及车辆,则不应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如前所述,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因此,无论其是否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也无论其是否符合办理注册登记的条件,只要其上道路行驶就符合《道路交通交通法》中机动车的定义,一旦发生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1. 履带式工程机械,以及全部/部分车轮为铁质滚轮的平地机械等非道路用工程机械,不属于轮式车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不具有合法上路权。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此类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单车事故或者与行人碰撞、刮擦等事故的,由于不涉及车辆,不能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鉴于此类非道路用工程机械系生产经营用,上道路行驶(转场作业)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环节,故可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范畴,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如果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此类车辆与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定义的)轮式车辆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故,则除可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2.叉车系厂内作业车辆,根据GB 7258国家标准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但叉车也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故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叉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一旦发生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此时,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中未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叉车应符合的安全技术性能以及驾驶人员的资质等要求加以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局。当然,叉车也属于生产经营用车辆,涉及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叉车的事故可同时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其调查处理也应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

五、规范轮式专用机械车管理的意见建议

轮式专用机械车属于机动车(道路机动车辆)的一类,但目前在管理制度上和汽车、挂车、摩托车等常见机动车相比还存在许多差异,从而给机动车登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为规范、严格轮式专用机械车管理,相关部门宜尽快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和措施: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从国家层面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管理要求,确定具体主管部门及管理要求。参照国内汽车、摩托车《公告》管理和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经验,可以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生产厂家实行《公告》管理,对需要申请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产品建议实行自愿性认证制度,将通过自愿性认证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产品纳入《轮式专用机械车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录》,车辆管理所依据《公告》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录》办理轮式专用机械车注册登记。

2.分析已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保有量数据,组织保有量较大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方法和技术要求,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要求,为规范轮式专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标准支撑。

3.分析在道路上发生的涉及轮式专用机械车、叉车、非道路用工程机械的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数量相对较多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涉及上述车辆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上道路行驶的轮式专用机械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叉车发生事故时,如何确认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如何确认叉车驾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及驾驶技能;履带式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工程机械违法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时,如何确认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驾驶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既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如何合力进行调查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时具体应由什么部门具体进行调查处理等。

4.研究修订GB 7258国家标准,参照汽车、挂车等常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和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明确轮式挖掘机械、轮式装载机械等数量较多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为规范、明确机动车检验要求等提供标准支撑。

5.研究制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考试项目、合格评判要求、场地设置要求等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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